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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證欺詐案件之刑民界分研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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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證欺詐案件之刑民界分研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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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證欺詐案件是信用證糾紛案件中引發法律適用爭議最多的案件類型,它涉及貨物買賣、票據、航運、保險等多種法律關係,與信用證詐騙罪、騙取銀行票證罪等緊密相關。《華東政法大學校慶六十周年紀念文叢:信用證欺詐案件之邢民界分研究》要從信用ill一欺許三的背景與從礎問題考察起始,對信用證欺洋和信用i11咋騙行為分別進行類型化研究,對兩者之間的複式雙層結構的理解和適k#]進行了系統性研究。並在此基礎上探討刑民交叉類型案件的司法適用原則與理念。

作者簡介

王玉玨,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講師。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法學博士,碩士生導師。

名人/編輯推薦

《信用證欺詐案件之刑民界分研究》以信用證欺詐的理論及實務研究為主要內容,按照“理論聯系實踐,實踐促進理論,努力完善預防與懲治信用證詐騙犯罪的刑事法律體系,并為刑事司法實踐提供強有力理論基礎”的基本思路,對我國目前信用證欺詐、詐騙的現狀、特點等進行深入細致的研究,探討我國信用證詐騙犯罪的刑事治理對策,為進一步完善和促進刑事立法與司法提供可靠的理論依據。

書摘/試閱



起先,原告建議銀行不要付款,但是銀行未采納此建議,因為銀行認為信用證是不可撤銷的,沒有理由拒付。之后原告向法院申請中間禁令,訴稱法國的賣方為了獲得信用證項下款項而實施了欺詐行為,交運無價值的貨物。
案件的主審法官Magarry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提及了Sztejn案,并對Shientag法官在判決中所持的態度表示支持。但是他同時指出,本案的情況與其不同。最終法院沒有簽發禁令,主要原因在于:首先,欺詐并未確定而僅僅是原告的訴稱;其次,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導致嚴重的后果。法官認為,除非存在充分的重大理由,對銀行不可撤銷信用證進行干預應該慎重,因為法院過于輕率或頻繁的干預可能會嚴重損害已穩固建立起來的對此類信用證的信賴。法院進一步指出,銀行的付款不會影響買方的利益,因為即使銀行錯誤地向受益人付款,買方仍會從銀行獲得相應的賠償。在普通法中,法院不會簽發禁令,除非這顯然是申請人的最終救濟手段或申請人沒有其他法律資源可用。
根據這一判決,如果原告能夠充分證明欺詐的存在,盡管如此銀行也付款的話就要承擔相應的風險。如此,銀行就陷入了困境,因為如果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存在欺詐而銀行拒絕付款,則會被賣方追究;但如果在存在欺詐的情況下付款。則可能無法從買方處追償。在考慮是否適用信用證欺詐例外原則時,法院也會同樣考慮信用證欺詐例外原則的豁免,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在本案中,法院認可適用信用證欺詐例外原則的可能性。同時,嚴格區分欺詐行為和違約行為,通過質疑欺詐的證據而否認了在違約情形下開立禁令的可能性。同時法院認可信用證欺詐例外的豁免問題,當涉及善意第——)k時,不可干預銀行的付款義務。這一案例被視作處理信用證欺詐的典型案例,從中可以看出法院對于禁令的消極態度。同時該案也顯示出英國法院對欺詐例外作為信用證獨立性原則的“例外”的極其謹慎的態度,法官在審理案件時通常要求原告承擔極為嚴格的舉證責任。
案例二:Harbottle v.National Westminster Bank(1978)
本案涉及擔保交易中的欺詐。在英格蘭,法院以類似的方式處理擔保(履約保函)和信用證問題。通過本案可以了解法院對于擔保欺詐的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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