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商務:理論與實務(第2版)(簡體書)
- 系列名:現代經濟與管理類規劃教材
- ISBN13:9787512112292
- 出版社:清華大學出版社(大陸)
- 作者:王建華
- 裝訂/頁數:平裝/218頁
- 規格:26cm*19cm (高/寬)
- 版次:2
- 出版日:2020/08/01
商品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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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書摘/試閱
(2)與東道國進行談判
投資以前,跨國企業要與當地政府就資金的進出、內部價格、股權控制及經營的范圍等達成相關的協議,從而在一定程度上約束了東道國對企業的干涉行為,降低經營的風險。
(3)控制核心技術
在與當地政府或當地企業的合作中,跨國企業一定要牢牢地控制核心技術,對于需要掌握這些技術的職位均要讓跨國公司在海外派來的人員擔任。跨國公司對于核心技術的壟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對東道國政府的“阻嚇”作用。
(4)把海外子公司納入本企業的國際分工結構中
子公司在總公司的安排下進行專業化程度較高的零部件的生產或僅僅從事某一階段的加工,這種技術的非獨立性對東道國的國有化也會起到一定的阻礙作用。
3.向本國政府尋求保護
例如美國的企業在進行國際商務活動時,可以通過向美國進出口銀行和國外私人投資公司這兩個政府機構尋求保護來降低風險。
2.3.3法律環境的影響
法律是由國家制定并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各種行為規范的總和。法律環境與政治環境關系密切,是跨國企業進行國際商務活動時所面臨的最復雜的環境因素之一。法律環境主要由與企業活動相關的各種國內法規、外國法規及國際法規所組成。
1.法律體系的差異
當前世界上常見的法律體系可以分成三大類:大陸法(Continental Law),普通法(Common Law),以及建立在宗教信仰基礎上屬于神學體系(Theocratic Law System)的宗教法(Religious Law),即伊斯蘭教法(Islamic Law)。
大陸法是世界上最普遍的法律體系,起源于羅馬法,當前歐洲大陸國家如法國、德國及其前屬殖民地國家,整個拉美、非洲及亞洲的絕大部分國家都采用該法系。大陸法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強調成文法的作用,法律制度體現的是以系統化、條理化、詳盡的法律條文作為法官判決的依據。在與實行大陸法的國家企業進行國際商務活動時,了解該國有關法律條文的規定非常重要。
與大陸法相對應的就是普通法。普通法又稱作判例法,目前英國及原英屬殖民地的國家和地區包括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印度、巴基斯坦、新西蘭、愛爾蘭、新加坡及大部分加勒比地區都采用該法系。普通法的一大特點是強調判例的作用,而把成文法作為對判例的補充或修正,因而具有較強的歷史追溯性。普通法在不同的國家可能會存在著明顯的法律差異,例如在對待缺陷產品的責任追究上,美國的生產商往往要比英國的生產商更易受到起訴。
大陸法和普通法在性質上有著很大的區別,對于同一問題,可能會存在著完全不同的解釋和處理。例如,在工業產權的保護上,根據普通法的規定,專利、商標等工業產權的所有權是按“使用在先”的原則確定的,先使用的企業自然就會享有產權;而在實行大陸法的國家,則按“注冊在先”的原則來確定產權,最早辦理工業產權注冊的企業,即使從來沒有使用該產權,也會成為合法的所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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