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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在中國設立工廠:海關、外匯、出口退稅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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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在中國設立工廠:海關、外匯、出口退稅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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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本書特別從十多年輔導外商法律財稅的實務經驗,萃取出180個最常見的「海關、外匯、出口退稅」問題,透過本書實務且寬廣的角度解讀之後,相信能為外商日後面臨相關問題找出有效對策。

作者簡介

富蘭德林事業群

富蘭德林事業群擁有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及逾百名專業顧問,是極少數有能力同步提供中國「涉外法律、財稅會計、資本市場」三大領域的專業團隊,客戶涵蓋台灣1/4上市上櫃公司,包含台灣第一銀行、彰化銀行、新光產物保險、台灣產物保險、長榮海運、友訊科技(D-Link)、琉璃工房、上海寶德汽車(BMW)、日立(HITACHI)、柯尼卡-美樂達(Konica Minolta)等知名企業。

除了傳統法律顧問、兼併收購、訴訟仲裁、工商登記,及財稅會計方面的年度審計、海關、外匯、出口退稅等專業之外,富蘭德林自2003年起,即專注於輔導外商在中國股票上市,2007年上海首家外資A股上市公司「上海漢鐘精機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昆山「金利表面材料應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寶馨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昆山「新萊潔淨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2012年「怡球金屬資源再生(中國)股份有限公司」皆為富蘭德林輔導在中國大陸掛牌實例。

另外,首家中國台商回台第一上櫃「昆山聯德精密機械有限公司」與2011年上海地區首家台商回台第一上市「基勝工業(上海)有限公司」也為富蘭德林輔導掛牌案例,富蘭德林目前於兩岸資本市場中,從中國「上海主板、深圳中小板、深圳創業板」到台灣「第一上市、第一上櫃」五個板塊,皆已有上市輔導成功的實例。

目次

第一篇 海關篇
【1】海關基本概念介紹
【2】加工貿易企業涉及的海關部門介紹
【3】海關如何進行企業分類 .....

第二篇 外匯篇
【59】外匯基本概念介紹
【60】進口外匯評級對企業的影響
【61】加工貿易企業常用外匯帳戶分析 .....

第三篇 出口退稅篇
【97】出口退稅基本概念介紹
【98】出口退稅系統操作流程簡介
【99】如何正確進行出口貨物退(免)稅單證管理 ......

第四篇 綜合篇
【138】 加工貿易企業必須取得的各項證照及辦理流程(上)
【139】 加工貿易企業必須取得的各項證照及辦理流程(下)
【140】外資企業加工貿易申請流程及注意事項 .......

書摘/試閱

導讀

「海關、外匯、出口退稅」問題在中國與一般的法律財稅問題不同,一來是因為這三大領域屬於行政體系範圍,每年主管機關頒佈的新規定數量,要遠超過必須通過立法程序的法律財稅規定,其次是「海關、外匯、出口退稅」是一門非常強調實務與地域性的專業範疇,再加上中國的律師、會計師執業考試,與正規大學教育中,都未將這三大領域納入指定範圍,造成目前中國律師和會計師對這三大領域的問題比企業還陌生,也造成在中國投資的外商發生「海關、外匯、出口退稅」問題時無人可諮詢的窘境。

本書特別從十多年輔導外商法律財稅的實務經驗,萃取出167個最常見的「海關、外匯、出口退稅」問題,透過本書實務且寬廣的角度解讀之後,相信能為外商日後面臨相關問題找出有效對策。

本書延續之前系列叢書的編排方式,讀者可以先將要查詢的「海關、外匯、出口退稅」問題透過富蘭德林官網,以關鍵字進行全文檢索,能很快找到與關鍵字有關的專欄及所對應的章節片段。

◎ 何種企業可以進行加工貿易

根據「加工貿易審批管理暫行辦法」(外經貿管發[1999]314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加工貿易貨物監管辦法」(海關總署令11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營企業是否有權辦理加工貿易業務,須向商務部門申請審批並取得由商務部門簽發的同意開展加工貿易的有效批准文件,因此商務部門是審批並決定企業能否從事加工貿易業務的大陸政府職能部門。海關則負責對已經取得「加工貿易業務批准證」的經營單位從事的加工貿易進行監督管理。

一、加工貿易定義

指經營企業進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輔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料,經加工或者裝配後,將製成品複出口的經營活動。

二、何種企業可申請加工貿易資格

1. 貿易企業

貿易企業不具備生產能力,但取得進出口經營權、對外簽訂加工貿易進出口合同的各類進出口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可以委託加工廠從事加工貿易,此時須在委託加工廠所在地辦理加工貿易手冊。

2. 生產企業

可自行或接受經營企業委託,負責對進口料件進行加工或者裝配,且具有法人資格的生產企業。

3. 個體工商戶

由經營者設立的雖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實行相對獨立核算並已經辦理工商營業執照的工廠。現在大陸對企業申請進出口權的政策已開放,並無註冊資金及年出口額的限制(但實務中有些地區仍有最低註冊資本的要求),只要企業有營業執照即可申請,個體工商戶也可申請進出口權。由於個體工商戶經營規模較小,故在實務中個體工商戶較少從事加工貿易。

三、加工貿易業務資格的申請條件

1. 加工貿易經營企業必須是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各類進出口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以及經批准獲得來料加工經營許可的對外加工裝配服務公司。

2. 加工貿易加工企業必須是具有法人資格的生產企業,以及由經營企業設立,雖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實行相對獨立核算並已經辦理工商營業執照的工廠。

3. 加工貿易項目須屬於大陸允許或鼓勵的商品經營範圍。

四、加工貿易業務資格的審批

(一)加工貿易企業經營狀況及生產能力證明

1.提供的資料

(1)工商營業執照。

(2)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3)上年度審計報告。

(4)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提供進出口資格證書。

(5)無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

(6)填妥的「加工貿易企業經營狀況及生產能力證明表」。

2. 外經貿主管部門在企業實地驗廠合格後,頒發「加工貿易企業經營狀況及生產能力證明」。

3. 「加工貿易企業經營狀況及生產能力證明」有效期為 1 年,須及時續期。

(二)加工貿易業務批准證

1. 提供的資料

(1)加工貿易業務批准證申請表。

(2)加工貿易進口料件申請備案清單。

(3)出口成品備案清單。

(4)出口製成品及對應進口料件消耗備案清單。

(5)加工貿易進出口合同一式兩份。

(6)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有效影本。

(7)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有效影本。

(8)最近一期的驗資報告。

(9)企業所屬行政區外經貿部門出具的加工貿易經營狀況及生產能力證明。

2. 商務主管部門合同審批領取「加工貿易業務批准證」後,到國稅備案在海關辦理合同登記,領取手冊及辦理銀行保證金台帳手續後,就可進行加工貿易。

◎ 進口外匯評級對企業的影響

大陸外匯局於2012年發布「關於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 1 號)以及「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實施細則」(匯發 [2012] 38號),在全國範圍內對進出口企業收付匯由逐筆核銷改向總量核查,由現場核銷改向非現場核查,由行為審核改向主體監管的政策。

一、監督管理辦法

外匯局實行「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登記管理,公司在依法取得對外貿易經營權後,應到外匯局辦理名錄登記手續。未進行名錄管理的企業,金融機構不得為其直接辦理付匯手續。

外匯局定期進行分類考核(分 A 類、B 類及 C 類),分類監管有效期為 1 年。如在日常監管中發現違規行為,可隨時降低企業分類等級。在分類監管有效期內指標情況好轉且沒有發生違規行為的 B 類企業,自列入 B 類之日起 6 個月後,可經外匯局登記辦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等業務。

(一)A類進口單位

不符合B類或C類條件的進口單位,為「A類進口單位」。一般企業均暫認定為A類。

(二)B類進口單位

1. 存在下列情況之一屬實且企業無合理解釋。

(1) 任一總量核查指標與本地區指標閾值偏離程度50%以上。

(2) 任一總量核查指標連續四個核查期超過本地區指標閾值。

(3) 預收貨款、預付貨款、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各項貿易信貸餘額比率 ≧ 25%。

(4) 1 年期以上預付貨款、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各項貿易信貸發生額比率 > 10%。

(5) 來料加工工繳費率 ≧ 30%。

(6) 轉口貿易收支差額占支出比率 ≧ 20%。

(7) 單筆退匯金額超過等值50萬美元且退匯筆數 ≧ 12次。

2. 未按規定履行報告義務。

3. 未按規定辦理貿易外匯業務登記。

4. 外匯局實施現場核查時,未按規定的時間和方式向外匯局報告或提供資料。

5. 應國家相關主管部門要求實施聯合監管的。

6. 外匯局認定的其他情況。

(三)C類進口單位

1. 最近12個月內因嚴重違反外匯管理規定受到外匯局處罰或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

2. 阻撓或拒不接受外匯局現場核查,或向外匯局提供虛假資料。

3. B類企業在分類監管有效期屆滿經外匯局綜合評估,相關情況仍符合列入B類企業標準。

4. 因存在與外匯管理相關的嚴重違規行為,受到國家相關主管部門處罰。

5. 外匯局認定的其他情況。

(四)輔導期進口單位

對於新取得對外貿易經營權並加入名錄進口單位,外匯局對其自發生首筆貿易外匯收支業務之日起90天內的進口付匯業務,進行輔導管理。

企業應當在輔導期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持書面資料到外匯局報告輔導期內發生的貨物進出口與貿易外匯收支的逐筆對應情況。

二、分類管理(外匯評級)對企業的影響

1. 對於A類企業貿易收支業務,外匯局實施便利化管理。

2. 對於B類企業貿易收支業務,外匯局實施電子數據核查管理,具體如下:

(1) 對於以匯款方式結算的(預付貨款、預收貨款除外),金融機構應當審核相應的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和進、出口合同;對於以信用證、託收方式結算的,除按國際結算慣例審核有關商業單據外,還應當審核相應的進、出口合同;對於以預付貨款、預收貨款結算的,應當審核進、出口合同和發票。

(2) 金融機構應當對其貿易外匯收支進行電子數據核查;超過可收、付匯額度的貿易外匯收支業務,金融機構應當憑「登記表」辦理。

(3) 對於轉口貿易外匯收支,金融機構應當審核買賣合同、支出申報憑證及相關貨權憑證;同一合同項下轉口貿易收入金額超過相應支出金額20%(不含)的貿易外匯收支業務,金融機構應當憑「登記表」辦理。

(4) 對預收貨款、預付貨款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企業須按照規定向所在地外匯局報送信息。

(5) 企業不得辦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業務,不得簽訂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匯條款的出口合同。

(6) 企業不得辦理收支日期間隔超過90天(不含)的轉口貿易外匯收支業務。

(7) 出口收入不得存放境外帳戶,不得使用境外帳戶對外支付。

3. 對於C類企業進口付匯業務,外匯局實施監管,具體如下:

(1) 逐筆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登記手續。

(2) 對於預收貨款、預付貨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企業須按規定向所在地外匯局報送信息。

(3) 企業不得辦理90天以上(不含)的遠期信用證(含展期)、海外代付等進口貿易融資業務;不得辦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託收業務;不得簽訂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匯條款的出口合同。

(4) 企業不得辦理轉口貿易外匯收支。

(5) 企業為跨國集團集中收付匯成員公司的,該企業不得繼續辦理集中收付匯業務;企業為跨國集團集中收付匯主辦企業的,停止整個集團的集中收付匯業務。

(6) 列入C類企業之日起30日內關閉境外帳戶,並調回境外帳戶餘額。

三、罰則

貿易收支單位如違反規定,外匯局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的規定,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處30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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