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配套規定(實用注解版)(簡體書)
- ISBN13:9787511837004
- 出版社:中國法律圖書公司(法律出版社)
-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規中心
- 裝訂/頁數:平裝/167頁
- 出版日:2012/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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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摘/試閱
條文注解
本條是關于行政賠償中的共同賠償義務機關的規定。
在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損害的情況下,該兩個以上行政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相互承擔連帶責任,賠償請求權人有權選擇其中任何一個賠償義務機關要求全部賠償金額,該賠償義務機關必須全額支付,不得以共同致害為由拒絕支付賠償金額或只支付部分賠償金額。某一賠償義務機關支付全部賠償金額后,有權向其他賠償義務機關追償其應支付的賠償金額。共同賠償義務機關各自應承擔的份額,根據其對損害發生的責任大小予以確定。
實用問答
有共同侵權主體時應由誰承擔賠償責任?
某區工商局和物價局在聯合執法過程中接到外地游客投訴,投訴某飯店衛生條件極差且存在“宰客”現象,并提交了照片若干作為證據。工商局和物價局認為正值旅游旺季,某飯店的做法對本市造成了惡劣影響,況且某飯店以前也因為同樣原因被投訴并處罰過,因此在沒有進行調查的情況下,隧對某飯店作出停業整頓并罰款的處罰決定。事后經調查,游客因為要求某飯店打折未果,故意捏造事實投訴,所提交的照片也根本不是在某飯店拍攝的。正值旅游旺季,某飯店因停業整頓損失巨大,隧要求區工商局和物價局給予賠償。工商局和物價局雖承認處罰違法,但認為是兩個部門聯合執法,誰也不愿意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中,區工商局和物價局作為行政主體,在聯合執法過程中違法行使職權,給某飯店造成財產上的損害,應當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問題是,由誰來承擔責任?如果二者都應承擔責任,則各自的比例應是多少?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區工商局和物價局聯合執法致人損害的行為符合《國家賠償法》第7條第2款規定的情形,兩個機關應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共同賠償義務機關之間的責任是連帶責任,受害人既可以向全部共同賠償義務機關要求賠償,也可以向其中的任何一個要求賠償。任何機關在收到賠償請求后,均應就行政侵權行為給受害人造成的損失給予全額賠償。既不得以還有其他侵權機關為由拒絕賠償,也不能只賠償其認為自己應當賠償的部分。承擔了全部賠償責任的機關有權要求其他賠償義務機關承擔相應的份額。本案中,某飯店可以在共同賠償義務機關中任意選擇工商局或者物價局承擔賠償責任。無論工商局還是物價局,只要收到某飯店的賠償申請,就應當給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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