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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優惠法律製度研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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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優惠法律製度研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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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稅收優惠法律制度是調整基于國家的稅收優惠行為所形成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我國稅收優惠制度呈現出明顯的工具主義立法傾向,在實踐中不能實現法律制度應有的功能。《稅收優惠法律制度研究:以法律的規范性及正當性為視角》從稅收征收的正當性和法律的規范性出發進行了研究,采用了結構主義和利益平衡兩個重要的哲學范式,對稅收優惠法律制度進行了宏觀透視,并結合具體的調研材料,分析得出了我國現今稅收優惠法律制度在規范性上存在的結構失衡,在正當性上存在的利益失衡的結論,并在此基礎上重構了實現結構均衡與利益平衡的理論思路和制度更新策略。作者認為在形式方面,稅收優惠法律制度應當實現不同位階規范性文件之間的結構均衡、不同性質的規范性文件之間的結構均衡以及規范性文件內部的結構均衡;在實體內容方面,應當確保國家與納稅人之間、納稅人相互之間、各地方政府之間的利益平衡。本書比較好地完成了對稅收優惠的經濟學思考到法學思考的轉變。

作者簡介

王霞,1977年生,湖南嶽陽人。1998年畢業於湘潭大學法學院,獲學士學位;2003年畢業於湘潭大學法學院經濟法專業,獲碩士學位:2010年畢業于西南政法大學經濟法專業,獲博士學位;2012年於倫敦大學瑪麗王后學院稅法研究中心做訪問學者。現為湘潭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在《中國法學》、《稅務研究》、《河北法學》等雜志發表論文十餘篇,主持教育部人文社科項目《利益平衡視野下的稅收優惠法律制度研究》(09YJC820099)和湖南省社科基金項目《納稅人訴訟研究》(07YBB068)等省部級項目。

名人/編輯推薦

《稅收優惠法律制度研究:以法律的規範性及正當性為視角》是在作者博士論文的基礎上寫成的,是一部具有理論與實踐價值的經濟法學術著作。《稅收優惠法律制度研究:以法律的規範性及正當性為視角》選取了稅法中一個很具有代表性的稅收優惠制度進行分析,並在此基礎上提出實現制度正當性與規範性的有機統一的方案,應當說這是一個值得提供的研究進路。

目次

引言
一、研究價值
二、研究思路
三、創新之處
四、研究方法
第一章 稅收優惠法律制度的基本問題
第一節 稅收優惠的含義、種類及功能
一、稅收優惠的含義
二、稅收優惠的種類
三、稅收優惠的功能
第二節 稅收優惠法律制度的內涵和外延
一、稅收優惠法律制度的內涵
二、稅收優惠法律制度的外延
第二章 我國稅收優惠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及根源
第一節 我國稅收優惠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我國稅收優惠法律制度的形式非理性
二、我國稅收優惠法律制度的實質非理性
第二節 我國稅收優惠法律制度存在問題的根源
一、法律工具主義思潮的影響
二、對宏觀調控法性質認識的偏差
三、政策法律化方法的失當。
第三章 我國稅收優惠法律制度完善的理論框架
第一節 結構均衡:稅收優惠法律制度規範性的要求
一、結構均衡的含義
二、稅收優惠法律制度中結構均衡的要求
第二節 利益平衡:稅收優惠法律制度正當性的要求
一、利益平衡的含義
二、稅收優惠法律制度中利益平衡的要求
第四章 我國稅收優惠法律制度的形式優化
第一節 稅收優惠法律制度立法譜系的完善
一、《憲法》中的稅收優惠規範
二、法律中的稅收優惠規範
三、行政法規中的稅收優惠規範
四、規章中的稅收優惠規範
第二節 稅收優惠立法模式的轉換
一、稅收優惠立法模式轉換的必要性
二、稅收優惠程式性立法模式的特點
三、稅收優惠程式立法模式中的特殊制度
第三節 稅收優惠法律制度表述形式的完善
一、原則性規範的構建
二、價值性規範的充實
三、立法表達技術的改進
第五章 我國稅收優惠法律制度的利益平衡
第一節 國家與納稅人之間的利益平衡:稅式支出制度的構建
一、稅式支出的一般問題
二、稅式支出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三、稅式支出法律制度的具體內容
第二節 納稅人之間的利益平衡:稅收權利傾斜配置制度的構建
一、權利傾斜性配置的一般問題
二、稅收優惠權利傾斜性配置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三、稅收優惠權利傾斜性配置機制的基本思路
第三節 地方政府之問的利益平衡:稅收優惠競爭制度的建立
一、稅收優惠競爭的一般問題
二、稅收優惠競爭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三、國外稅收競爭規制的理論與實踐
四、稅收優惠競爭制度的主要內容
結論
參考文獻
後記

書摘/試閱



3.退稅。它是指當特定情形出現時,國家將已徵收的稅款全部或部分退還給納稅人的稅收優惠形式。退稅包括出口退稅和再投資退稅。出口退稅是各國政府為鼓勵產品出口而普遍採用的一種稅收優惠形式,在不超過其實際繳納數額的限額內,給予納稅人全部或部分退還的情形,是一國鼓勵出口的稅收優惠形式,如《增值稅暫行條例》第25條對出口退稅的規定。再投資退稅是指對特定的投資者的再投資所得給予部分或全部退還,是一國吸引外資增加投資的方式,再投資退稅是在我國現行《企業所得稅法》頒行之前,在《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規定的一種稅收優惠形式,兩稅合併之後,新法統一了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政策,再投資優惠僅僅在過渡期內有效。退稅的方式包括即征即返和先征後返兩種,前者是指對按稅法規定繳納的稅款,由稅務機關在征稅時部分或全部退還給納稅人,目前我國採取即征即返的範圍僅限於繳納增值稅的個別納稅人。後者則指對按稅法規定繳納的稅款,由稅務機關徵收入庫後,再由稅務機關或財政部門按規定的程式給予部分或全部退稅或返還已納稅款,如企業所得稅的退還。與先征後返相比,採取即征即退政策具有稅款返還及時,操作程式簡單易行的特點。而先征後返政策則對國家在一定時期獲得可供使用的財政收入是有利的,但是對於一些財政困難的地區,也存在返還不及時以致政策落實不到位的情形。總體而言,退稅政策是有條件的稅收優惠,具有極強的政策性,由於退稅政策更多是一種國際稅收競爭的手段,涉及一國的國際競爭力問題,因此,該稅收優惠形式在符合國際法準則的條件下是應該保持並鼓勵的。
4.稅收豁免(Tax exemption)。它是對外交機構和外交人員按照國際公約的規定在稅收方面給予的特殊優惠。我國根據《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和《維也納領事公約》,在個人所得稅法及有關稅收法規中對外交稅收豁免制度作了相應的規定,包括對使(領)館的館舍和對使(領)館人員的免稅兩個方面。稅收豁免在整個國家的財政收入體系中只占極少部分,因此可以作為一個單項的支出經費予以簡化規定。
5.投資抵免。它是政府對納稅人在境內的鼓勵性投資項目允許按投資額的多少抵免部分或全部應納所得稅額的一種稅收優惠措施,如《企業所得稅法》第31條規定的創投企業投資抵免。
6.保稅制度。它是指保稅貨物在海關監管下儲存或用於指定場所,並可免交、部分免交或者緩交進口環節稅收的一種海關制度,保稅貨物是僅在境內儲存、加工和裝配後予以出境的貨物,如果轉為內銷,則應重新核稅。保稅制度既是一種促進經濟合作的海關通關制度,也是一種稅收優惠形式。
7.加速折舊。是指按稅法規定對繳納所得稅的納稅人,準予採取縮短折舊年限、提高折舊率的辦法,加快折舊速度,減少應納稅所得額的一種稅收優惠措施。加速折舊是減少當期計稅依據的一種間接優惠的方式。如《企業所得稅法》第32條的規定。因為加速折舊是將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縮短,但總量不會發生變化,因此從整個折舊過程來說,在計稅依據中減去的固定資產的總額不會發生變化,只是將可以抵扣的部分集中在前期,因此,從實質上來說,加速折舊就是一種特殊的緩稅制度,需要繳納的稅款在固定資產的價錢被抵扣完畢的後期,仍然要繳納。
8.存貨計價。它是指對企業在日常活動中持有以備出售的成品或商品、處在生產過程中的產品、在生產過程或提供勞務過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計算價格。由於存貨計價方式對稅負的影響不相同,因此存貨計價被當做一種稅收優惠的形式,如《企業所得稅法》第15條的規定。作為稅收優惠的存貨計價應該是降低稅負的計價方式,因此只有以降低稅負為目的的存貨計價才屬於稅收優惠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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