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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法律問題研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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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法律問題研究》由知識產權出版社出版。

目次

導論
一、研究目的與意義
一、國內外研究綜述
三、研究內容
第一章 突發環境事件的界定及其危害
第一節 突發環境事件概念的界定
第二節 突發環境事件涉及的範圍
第三節 突發環境事件的主要危害
一、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環境損害
一、突發環境事件造成人的健康、財產損害
三、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社會經濟危害、危及社會穩定
第二章 突發環境事件的特質
第一節 突發事件的一般特徵
第二節 突發環境事件的特殊性
一、突發環境事件帶來環境損害的後果
一、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對應採取預防為主的態度和措施
三、需立刻採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恢復突發環境事件所產生的環境損害
四、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有關法律的特別要求
第三章 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一般要求
第一節 參與主體的應對要求
一、政府在應對突發環境事件中的主導作用
二、社會公眾在應對突發環境事件中的積極配合和參與
三、非政府組織在應對突發環境事件中的不可或缺
第二節 不同階段的應急處置要求
一、事前階段的預防為主
二、事中階段的有效處置
三、事後階段的調查評估、生物救援和環境恢復
第四章 突發環境事件應對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第一節 從理論角度闡釋立法的必要性——現有的法律法規不能解決突發環境事件的問題
一、《憲法》的規定
二、《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規定
三、環境保護法律的規定
第二節 從實證的角度闡釋立法的必要性
一、美國墨西哥灣漏油事件
二、渤海灣溢油事件
第三節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立法的可行性
第五章 突發環境事件應對法的構建
第一節 突發環境事件應對法的法律定位
第二節 突發環境事件應對法的法律原則
一、預防為主、預防與應急相結合的原則
二、政府主導和公眾參與原則
三、統一領導和綜合應對原則
四、國際合作原則
第三節 突發環境事件應對法的基本制度
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制度
二、突發環境事件預警制度
三、突發環境事件資訊公開制度
四、突發環境事件應急保障制度
五、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的緊急協商制度
六、突發環境事件生態恢復制度
結語
附錄
附錄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附錄二 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附錄三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暫行辦法
參考文獻

書摘/試閱



突發環境事件是指“不可預見突然爆發的,由於人為活動或自然災害等原因引起對環境的污染和破壞,並對人民生命、健康、財產和社會安定造成嚴重威脅的,必須立即處理的重大事件”。該定義強調了突發環境事件的突發性和處理的緊急性,並把人為因素和自然因素都視為突發環境事件的肇因。但是,突然爆發並不等於不可預見。並且,把環境損害和公眾人身財產損害捆綁在一起作為突發環境事件的要件,明顯不利於生態環境的保護。
突發環境事件是指“突然發生的因人為因素致使生態環境受到嚴重破壞,會嚴重危害公眾人身、財產安全或有危害之虞的生態破壞、環境污染事件和環境安全事件”。該定義把突發環境事件的原因限於人為因素,是否合理,還有待于進一步考察,並且在範圍上也存在把環境安全與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並列的問題。
突發環境事件是“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環境、公私財產和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環境污染、生態破壞、外來物種侵襲以及轉基因生物危害等事件”。該定義的特別之處就是把突發環境事件的範圍列舉了更多,與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並列的不僅有外來物種侵襲,還有轉基因生物危害等。
所謂突發環境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和對全國或者某一地區的經濟社會穩定、政治安定構成重大威脅和損害,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環境事件。從引發突發環境事件的直接原因來看,其主要是由環境污染造成的,包括有毒化學品污染、放射性物質污染、油洩漏污染和廢水非正常排放污染等”。該定義把突發環境事件界定為環境事件,但沒有說明何謂環境事件,致使該定義並沒有抓住突發環境事件的本質。
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是指“在瞬間或短時間內大量排放污染物質,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和破壞,給人身和財產造成重大損失的惡性事件”。該定義只對突發環境污染事件進行了界定,只強調了污染的突發性和後果的嚴重性。
突發環境事件應界定為“突然發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對環境的污染和破壞,並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財產和社會安定,政府需要作出快速決策、採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緊急事件。一方面應反映出突發環境事件的自然屬性,另一方面也應表現出行政應急措施的緊迫性,這樣進一步突出突發環境事件與一般環境事件的差異,從主客觀兩方面界定其含義更加完整”。
該定義強調了突發環境事件客觀的危害後果和主觀的緊急應對性,但並沒有體現突發環境事件的原因和範圍,並把環境損害和人身財產損害捆綁在一起作為突發環境事件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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