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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學(第2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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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學(第2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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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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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書摘/試閱

作者簡介

楊穎秀,教育學博士。現任東北師范大學教育科學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教育學會教育政策與法律專業委員會理事、教育管理研究會理事、教育管理學科學術委員會常務委員、教育督導研究會常務理事暨學術委員會副主任。1999-2000年度在美國作訪問學者。專業研究方向為教育政策與法律、教育行政與督導、學校管理、教育學原理。近年來在國內外發表學術論文60余篇。獨撰、主編和參加編寫著作6部。主持省部級以上課題3項。

名人/編輯推薦

《教育法學(第2版)》由中央廣播電視大學出版社出版。

《教育法學》(第二版)一書是為中央廣播電視大學“人才培養模式改革和開放教育試點”公共事業管理專業(教育管理)本科學員編寫的必修課教材。開設這門課程的目的是使學員了解和掌握教育法學的基本知識和基本理論,提高教育法律意識,促進依法治教的自覺性。教育法學是一門新興學科,綜合性強,難于理解,為使學員能夠收到較好的學習效果,本書的編寫力爭突出三個特點:第一,體系明晰。本書分為總論、分論、責任與救濟論三個部分,分別從教育法的基本原理、教育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與義務、教育法律責任等不同層面探討了教育法學的理論與現實問題。明晰教育法學的體系在于追求教育法學的科學性,如果本書的體系劃分能夠為學員的學習提供清楚的思路,那么這種劃分則可能是有價值的。第二,內容新穎。本書在內容選擇上不回避教育實踐中呈現的新的法律問題,盡管這些問題討論起來難度較大,但只要我們的討論能夠對學員起到一點引發思考、幫助思考的作用,那么內容的選擇就是有意義的。第三,案例典型。本書各章選擇的案例一方面注意與討論的問題相呼應,另一方面注意選擇影響較大、近期發生的判例。堅持這樣的選擇是為了幫助學員更好地理解較為抽象的教育法學知識。
本書的完成是多位學者通力合作的結果。
參加本書撰寫的有:東北師范大學的楊穎秀教授(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十二章)、王景斌教授(第十三章)、周曉紅副教授(第八章、第九章、第十一章),中央廣播電視大學的趙莉副教授(第十章)。全書由楊穎秀修改、統稿并任主編。趙莉任教育法學課程組組長。
指導本書撰寫的專家有:北京師范大學的勞凱聲教授、東北師范大學的柳海民教授、中國人民大學的秦惠民教授、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政策研究與法制建設司的張文處長、沈陽師范大學的張維平教授、上海市教育法制研究與咨詢中心主任譚曉玉博士。勞凱聲教授任專家組組長,自始至終指導本書的撰寫工作,并最終審定本書。

目次

第一篇 總論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教育法學的研究對象
第二節 教育法學的產生與發展
第三節 學習教育法學的意義及基本方法

第二章 教育法的基本原理
第一節 教育法概述
第二節 教育法的基本原則
第三節 教育法的淵源與體系
第四節 教育法律規范

第三章 教育權與受教育權
第一節 教育權
第二節 受教育權
第三節 教育權與受教育權的相互關系

第四章 教育法律關系
第一節 法律關系與教育法律關系的含義及特征
第二節 教育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
第三節 教育法律關系的形成、變更與消滅

第五章 教育法的制定、實施與監督
第一節 教育法的制定
第二節 教育法的實施
第三節 教育法制監督

第二篇 分論
第六章 教育基本制度
第一節 學校教育制度
第二節 義務教育制度
第三節 職業教育制度、成人教育制度、掃除文盲教育制度
第四節 國家教育考試制度、學業證書制度、學位制度
第五節 教育督導制度和教育評估制度

第七章 學校
第一節 學校的法律地位
第二節 學校的設立
第三節 學校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節 學校內部權力劃分及其運行

第八章 教師
第一節 教師的法律地位
第二節 教師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節 教師專業化及其法律規定
第四節 教師的考核、獎懲與培訓

第九章 學生
第一節 學生的法律地位
第二節 學生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節 未成年學生的法律保護
第四節 未成年學生犯罪及其預防

第十章 學校與社會
第一節 學校參與社會活動中的法律問題
第二節 學校與社會一體化中的法律問題

第十一章 教育投入與條件保障
第一節 教育投入體制與基本原則
第二節 教育經費的來源、使用與監督
第三節 教育條件保障

第三篇 責任與救濟論
第十二章 教育法律責任
第一節 法律責任概述
第二節 教育法對法律責任的規定
第三節 義務教育及未成年人保護的法律責任規定
第四節 學生傷害事故責任

第十三章 法律救濟
第一節 法律救濟概述
第二節 教育申訴制度
第三節 行政復議
第四節 行政訴訟
第五節 民事訴訟

附錄一 自測練習題參考答案
附錄二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書摘/試閱


(二)與辦學有關的法律責任
《教育法》第七十五條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舉辦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由教育行政部門予以撤銷;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我國在教育機構的設置問題上,實行批準設立制度和登記注冊制度。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必須經主管機關的批準或者經主管機關登記注冊,才能取得合法地位,并受到法律保護。違背《教育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關于教育機構設置管理的規定,舉辦的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是非法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應當予以撤銷,并應追究當事人的行政責任;有違法所得的,應沒收違法所得。
(三)與舉辦考試有關的法律責任《教育法》
第七十九條第二款規定:“非法舉辦國家教育考試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考試無效;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非法舉辦國家教育考試”,是指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社會組織和個人,未經國家教育考試管理機構的批準或授權,擅自舉辦各種國家教育考試,或設立國家教育考試考點,或與境外有關組織合作舉辦屬于國家教育考試范圍的考試項目等情形。境外組織和個人,未經批準在我國境內單獨舉辦屬于國家教育考試范圍內的海外考試,如國外高等學校入學考試等,也屬于本款適用的范圍。
對非法舉辦國家教育考試的任何組織和個人,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有權并應當宣布考試無效。對通過舉辦考試收取的各種費用,除能夠返還的予以返還外,其他違法所得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予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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