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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糾紛指導案例與審判依據(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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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糾紛指導案例與審判依據(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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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目次

商品簡介

《繼承糾紛指導案例與審判依據》內容簡介:最高人民法院加強審判指導,統一司法標準的六種較為有效的方式是:司法解釋、審判監督、案例指導、司法政策、領導講話、會議紀要。對全國法院審判、執行工作具有指導作用的指導性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確定并統一發布。對于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各級人民法院在審判類似案件時應該參照。
本套叢書是以上述方式為出發點,匯集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過的指導性案例和相關參考案例,通過對同類案件的集合、整理,為統一司法標;隹提供參考。
叢書體例如下:上篇為指導案例和參考案例,這些指導性案例和參考案例在法律適用中大多存在著一些疑難問題,多為現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或是在理解上可能有分歧的。通過參照既有判例可以引導類似的案件同案同判。下篇為審判依據,收錄了包括司法政策、領導講話、會議紀要等重要的司法審判政策和文件,它們在司法審判中也發揮著重要的作用,為辦案人員提供較為全面的政策依據。

目次

上篇 指導案例
一、法定繼承糾紛
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是否享有繼承權——李雪花、范洋訴范祖業、滕穎法定繼承糾紛案
裁判規則:
夫妻雙方同意進行人工授精的,所生子女無論與夫妻雙方或一方有無血緣關系,均視為夫妻雙方婚生子女,享有法定繼承權。
遺產分割方式的確定因素——單洪遠、劉春林訴胡秀花、單良、單譯賢法定繼承糾紛案
裁判規則:
遺產的分割,既應照顧到各繼承人的利益,也應有利于生產、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實際效用。
無扶養關系繼子女不能成為法定繼承人——王健華等五人訴王汝范法定繼承糾紛案
裁判規則: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可以成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事實婚姻的認定——謝東輝、鄭兆本訴陳世軍等法定繼承糾紛案
裁判規則:
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符合結婚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
實婚姻。
養子女不能繼承生父母遺產——紀毛治訴紀亞琴房屋法定繼承糾紛案
裁判規則:
養子女與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消除,不能作為法定繼承人繼承生父母的遺產。
遺產中夫妻共有財產一半歸配偶所有——莫美歡、岑潤明訴岑榮安、岑卓、林月弟法定繼承糾紛案
裁判規則:
分割遺產為夫妻共有財產的,應將共有財產分出一半歸配偶所有,另一半為被繼承人遺產。
隨母改嫁子女享有代位繼承權——王貴學等三人訴王遠德法定繼承糾紛案
裁判規則:
隨母改嫁子女享有繼承生父遺產和代位繼承的權利,不得無故剝奪。子女與父母有撫養關系的享有繼承權——華枝熙等訴華寧熙等遺產法定繼承糾紛案
……
下篇 審判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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