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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合夥企業法100問(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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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商品簡介

本書對原《合伙企業法》進行了重大修改,分別明確了法人合伙的原則,增加了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與有限合伙企業等有關內容,并對國務院規定的關于合伙企業所得征稅的原則在法中作了規定,這一修改既適應了合伙企業及有關專業服務組織經營的需要,又滿足了風險投資和民間投資發展的要求。可以相信,新《合伙企業法》的實施,將有利于規范合伙企業的行為,保護合伙企業及其合伙人、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作者簡介

徐永前,山東諸城人。1967年生,1989年畢業于復旦大學法律系,1990年進入清華大學經濟管理學院研讀。先后取得企業法律顧問資格和律師資格。現為大成律師事務所監督委員會主任、律師、高級合伙人,北京市優秀律師。
現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教育委員會委員、民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公司法論壇主任。中國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理事,中國勞動學會薪酬專業委員會常務理事,北京工商大學和中國企業家聯合會培訓中心客座教授。
著名公司治理、國企改制并購和破產重組法律專家。提出并倡導了產權改革中的主協調律師制度,積極倡導世界各國破產法中大多采用的管理人制度。主持過數十家大型特大型企業改制并購、破產重組、主輔分離、股權激勵、公司治理結構完善等操作實務,擅長處理公司法律事務、代理重大公司訴訟。
國務院國資委《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操作指南》編審,《改制分流100問》副主編。主編《破產法辭解》、《公司法辭解》、《國企改革法律報告》、《新公司法100問》、《新合伙企業法100問》、《規范改制與產權交易100問》。著有《BUT項目融資法律實務》、《風險投資法律實務》、《經營者持股與股票期權計劃的規范設計》、《職工持股制度與主協調律師制度》等。律師實務論文曾連續多次獲國家或省部一等獎。

目次

概論
1.什么是合伙?
2.為什么說合伙企業只是合伙的一種形式?
3.為什么說合伙企業是現代企業制度的一種組織形式?
4.我國合伙企業經歷了什么樣的發展過程?
5.合伙企業與公司制企業有哪些異同?
6.合伙企業與個人獨資企業有什么區別?
7.合伙企業的責任形式與合伙人的責任形式是否相同?
8.合伙有哪幾種組織形式?
9.合伙企業具有什么樣的法律地位?
10.我國為什么要大力發展合伙企業?
11.當前我國合伙企業發展中存在哪些問題?
12.為什么要制定《合伙企業法》?
13.《合伙企業法》具有什么樣的法律地位?
14.為什么說《合伙企業法》是市場主體性立法?
15.為什么要在當前情況下修訂《合伙企業法》?
16.《合伙企業法》修訂中有哪些大的爭議?
17.本次《合伙企業法》修訂主要改了哪些內容?
第一章 總則
18.如何理解《合伙企業法》的立法宗旨?
19.《合伙企業法》調整的合伙企業有哪些基本特征?
20.為什么要限制國有獨資公司等企業組織成為普通合伙人?
21.法律對于合伙協議的訂立有什么要求?
22.訂立合伙協議,設立合伙企業,應當遵循什么原則?
……
第二章 普通合伙企業
第三章 有限合伙企業
第四章 合伙企業解散、清算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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