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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目次

商品簡介

《刑法應用一本通(第3版)》立足于司法實踐,以司法流程為主線,遵循法律匯編的思路,從體例化、系統化、實用性的角度,借鑒我國古代唐宋時期刑律的編排體例,將與刑法條文密切相關的法律文件進行分類整理,采取置換、分解、重述等手段,以刑法典條文為經線,以其他與之相關的規范性法律文件為緯線,將刑法典、單行刑法、刑法修正案以及其他立法、司法等規范性法律文件重新進行整合,勾勒出了一幅嶄新的刑法圖譜。《刑法應用一本通(第3版)》適合刑事法律工作者閱讀參考。

目次

編寫說明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刑法的任務、基本原則和適用范圍
第二章 犯罪
第一節 犯罪和刑事責任
第二節 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
第三節 共同犯罪
第四節 單位犯罪

第三章 刑罰
第一節 刑罰的種類
第二節 管制
第三節 拘役
第四節 有期徒刑、無期徒刑
第五節 死刑
第六節 罰金
第七節 剝奪政治權利
第八節 沒收財產

第四章 刑罰的具體運用
第一節 量刑
第二節 累犯
第三節 自首和立功
第四節 數罪并罰
第五節 緩刑
第六節 減刑
第七節 假釋
第八節 時效
第五章 其他規定

第二編 分則
第一章 危害國家安全罪
一、背叛國家罪(第102條)
二、分裂國家罪(第103條第1款)
三、煽動分裂國家罪(第103條第2款)
四、武裝叛亂、暴亂罪(第104條)
五、顛覆國家政權罪(第105條第1款)
六、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第105條第2款)
七、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第107條)
八、投敵叛變罪(第108條)
九、叛逃罪(第109條)
十、間諜罪(第110條)
十一、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第111條)
十二、資敵罪(第112條)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放火罪(第114條、第115條第l款)
二、決水罪(第114條、第115條第l款)
三、爆炸罪(第114條、第115條第l款)
四、投放危險物質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
五、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 14條、第115條第1款)
六、失火罪(第115條第2款)
七、過失決水罪(第115條第2款)
八、過失爆炸罪(第115條第2款)
九、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第115條第2款)
十、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5條第2款)
十一、破壞交通工具罪(第116條、第119條第1款)
十二、破壞交通設施罪(第117條、第119條第1款)
十三、破壞電力設備罪(第118條、第119條第1款)
十四、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第118條、第119條第1款)
十五、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第119條第2款)
十六、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第119條第2款)
十七、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第119條第2款)
十八、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第119條第2款)
十九、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第120條)
二十、資助恐怖活動罪(第120條之一)
二十一、劫持航空器罪(第121條)
二十二、劫持船只、汽車罪(第122條)
二十三、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第123條)
二十四、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第124條第1款)
二十五、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第124條第2款)
二十六、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第125條第1款)
二十七、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第125條第2款)
二十八、違規制造、銷售槍支罪(第126條)
二十九、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第127條第1款、第2款)
三十、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第127條第2款)
三十一、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第128條第1款)
三十二、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第128條第2款、第3款)
三十三、丟失槍支不報罪(第129條)
三十四、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第130條)
三十五、重大飛行事故罪(第131條)
三十六、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第132條)
三十七、交通肇事罪(第133條)
三十八、重大責任事故罪(第134條)
三十九、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第135條)
四十、危險物品肇事罪(第136條)
四十一、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7條)
四十二、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8條)
四十三、消防責任事故罪(第139條)

第三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一節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
一、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第140條)
二、生產、銷售假藥罪(第141條)
三、生產、銷售劣藥罪(第142條)
四、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第143條)
五、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144條)
六、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第145條)
七、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第146條)
八、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第147條)
九、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罪(第148條)
第二節 走私罪(第151-157條)
一、走私武器、彈藥罪(第15l條第1款)
二、走私核材料罪(第151條第1款)
三、走私假幣罪(第151條第l款)
四、走私文物罪(第151條第2款)
五、走私貴重金屬罪(第15l條第2款)
六、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第151條第2款)
七、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第151條第3款)
八、走私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第151條第3款)
九、走私淫穢物品罪(第152條第1款)
十、走私廢物罪(第152條第2款)
十一、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第153條)
第三節 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第158-169條之一)
一、虛報注冊資本罪(第158條)
二、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第159條)
三、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第160條)
四、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第161條)
五、妨害清算罪(第162條)
六、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第162條之一)
七、虛假破產罪(第162條之二)
八、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第163條第1-2款)
九、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第164條)
十、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第165條)
十一、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第166條)
十二、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第16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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