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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護理法規概論(修訂十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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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商品簡介

本書為介紹醫事、護理、法規等領域的專書,自2001年2月第3版起,由吳秀玲老師全權負責修正事宜,配合各種法規的制定、增修動態,快速修訂補充、更正最新資料,並以法學角度檢視衛生法令的實務及探討其缺失。迄本(第15版)次修正,本書22年來共修正15次,在介紹醫事法規領域的專書中,持續保持最佳的可閱讀性及正確性,以利讀者掌握最新資訊與立法趨勢,可謂最大特色。

本書提綱挈領,點明基本法律概念與權益受損的救濟方式,並以、長期照顧服務法為主,介紹醫師、護理人員、長期照顧服務人員等之資格條件、業務事項與責任;說明醫療、護理、機構應遵循規範;強調人性尊嚴、醫療人權之重要性,釐清的權利義務關係。並介紹病人自主權利法、人體器官移植條例、防治法、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2022年新制定等重點。

作者簡介

吳秀玲 

學歷/

國立中山大學中國與亞太區域研究所博士 

私立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系法學碩士

國立中興大學(現臺北大學)法律系法學士

公務人員簡任升等考試及格(法制職系法制科第1名)

財稅人員乙等特考及格(財稅法制)、普通考試及格(法院書記官)


經歷/

衛生福利部(全民健康保險會)專門委員

行政院衛生署全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組長

行政院衛生署(主秘室)專門委員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視察(法制)、研考會研究員

銓敘部專員、高雄市國稅局股長


教學經歷/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健康促進與衛生教育系所兼任副教授

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兼任助理教授

私立長庚大學兼任助理教授

私立大仁科技大學兼任助理教授

私立嘉南藥理科技大學、輔英、德明技術學院兼任講師


現職/

國立中正大學財法系所兼任副教授

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通識中心兼任副教授

臺北榮民總醫院人體試驗委員會(一)委員

臺灣醫事法學會理事、台灣醫療衛生研究協會理事


蘇嘉宏

學歷/

國立中興大學臺北法商學院法律學系司法組法學士

國立中山大學(高雄市)中山學術研究所政治組法學碩士、博士班肄業

復旦大學(上海市)國際關係暨公共事務學院國際政治系博士

哥倫比亞大學(紐約市)東亞研究所訪問學者


現職/

國家海洋研究院海洋政策及文化研究中心主任

輔英科技大學保健營養系專任教授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教育系兼任教授

本書自2001年2月第3版起至本次修訂,由秀玲全權負責修正事宜,配合各種法規的制定、增修動態,快速修訂補充、更正最新資料,並以法學角度檢視衛生法令的實務及探討其缺失,迄今共修訂15次(含二次再刷修正),以利學校師生掌握最新資訊與立法趨勢。鑒於本書介紹之法規,因修正或新增頻繁,第14版頁數達559頁,2022年6月22日新制定公布之有待補充納入,第15版修訂爰費心調整與合併部分篇章、精簡修法之沿革說明、補充修法最新內容、增加新章介紹新法、刪除附錄僅將重要內容轉化為內文或附表等。

第一篇第一章修正章名及精簡與更新內容、補充新法簡介、刪除倫理與法規不能混為一談。第二章和第三章合併及精簡內容;最後一章精簡內容。

第二篇第一章章名酌修、改寫地方衛生行政主關機關敘述、刪除衛生行政處分種類介紹、精簡行政處分救濟內容、配合行政訴訟法2022年6月22日修正公布內容修正更新審級之說明。第二章配合2022年6月22日修正公布內容,新增及修正醫師執業場所之限制與密醫罪之介紹;補充第九期醫療網實施情況、刪除防治法特別規範、精簡原第四篇第二章醫療廣告後移入本章。

第二篇第三章精簡護理人員公會之介紹、更新護理機構之設立或擴充法源依據、刪除部分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之附表二護理之家設置基準、配合施行細則2021年10月12日之修正更新多處相關之條次。第四章刪除第一節及第二節早期別權力義務關係及其限縮之介紹。

第三篇第一章補充台、日變性人數之敘述。第二章健康權補充大法官釋字第785號解釋意旨:國家對人民身心健康負一定照顧義務,國家於涉及健康權之法律制度形成上,負有最低限度之保護義務,於形成相關法律制度時,應符合對相關人民健康權最低限度之保護要求。隱私權補充2022年6月24日美國最高法院推翻「羅訴偉德案」,認為羅案將憲法部分條文保障的隱私權延伸至墮胎領域適用,理由不充分。補充通訊診察治療辦法規範之適用對象、初診與用藥限制、行政函釋放寬適用範圍;刪除醫藥分業、巧立門前藥局、醫藥分業評析等。第四節遵守行政罰法處罰法定主義恪遵裁處權時效、禁止重複處罰,移至第二篇第一章。

第三篇第三章章名修正為醫療爭議處理新法與醫療訴訟,刑事訴訟程序補充說明2022年2月18日刑事訴訟法增訂第十章之一「暫行安置」章名及相關條文;更新醫事鑑定案件件數統計;新增七頁重點介紹:醫療事故/爭議名詞定義、醫療事故關懷小組/溝通及關懷服務、訴訟採證限制、醫療爭議調解會/限期調解、通知到場/未到場效力、民事訴訟前應申請調解/視為起訴、刑事案件應移付調解/視為告訴、保密規定、申請提供/令限期提供病歷等文件/資料、調解不成立發給證明書/調解成立送請法院核定、法院核定調解之效力、不收費用/退還已繳裁判費、加強內部通報病人安全事件/通報人保護、重大事故原因分析與通報/採證限制等。

第四篇第一章更新學習目標、補充主管機關及保險人、新增第5次調整費率說明,部分負擔新增公告2023年起,同一疾病單次住院應自行負擔金額上限為48,000元、全年累計住院80,000為上限,保險對象得向保險人申請核退自墊醫療費用;說明部分負擔違法捨「定率」採「定額收取」之惡果。另,新增全民健康保險會(衛生福利部任務編組)之組成及權責介紹:資訊公開/得辦公民參與活動、總額支付制度與協商、一般保險費率審議等。

第四篇第二章章名修正為病人自主權益保障與安寧緩和醫療,更新學習目標、精簡醫療廣告移列於第二篇第二章並刪除安樂死之介紹;新增病人自主權利法重點介紹:立法目的與沿革、病人知情同意/應告知事項/簽具同意書、預立醫療決定及程序、醫療委任代理人之要件/限制/權限,預立醫療決定註記/更新,病人拒絕醫療程序:病人符合五臨床條件之一且預立醫療決定、醫療機構或醫師無法執行預立醫療決定之告知、醫療機構或醫師執行預立醫療決定之免責、執行預立醫療決定前之意願人確認/不予執行。補充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主管機關與名詞定義等。

第四篇第三章章名修正為防治及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新增「」「COVID­19」禍害全球及WHO在2022年7月23日宣布疫情列為「國際關注公共衛生緊急事件」(PHEIC)說明;新增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立法重點介紹。補充防治法重點規範:定期實施防疫訓練及演習、儲備防治藥材義務、詢問接觸旅遊史/據實陳述義務、醫療機構配合預防接種及執行感染管控、醫師報告義務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補充有關感染者人格及隱私保護規定、行政罰;新增「終止愛滋病的公共衛生威脅」,行政院2021年5月核定「2030年消除愛滋第一期計畫」。

第四篇第四章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新增國外立法例及新加坡施行擬制同意捐贈作法,大增器官捐贈的比率;補充立法目的與沿革、醫師說明與注意義務;依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及病人自主推廣中心截至2022年11月20日止統計數據,更新等候器官移植病人數據;並將附錄腦死判定準則重要規定轉化為內文。優生保健法補充施行細則第15條人工流產應於妊娠24週內施行之規定,並質疑過於寬鬆且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以及針對婦女接受人工流產手術必須經配偶同意,有歧視女性的意味,認為有修法之必要。

第四篇第五章章名修正為制建構,更新學習目標及我國現況;原第二節長期照顧制度法制建構與建議,修正為第二節概述及新增第三節我國長期照顧服務法。第二節新增貳介護保險三面法律關係,保險人標示為經營主體市町村及特別區、保險對象區分第1號及第1號被保險人,要件各有不同;介護保險事業者限法人須經都道府縣知事指定。補充保險人接受介護保險給付之前提,須繳納保險費、申請「要介護認定」獲得核定、做成服務計畫並向市町村提出,以及與事業者締結服務利用契約;利用者並應支付部分負擔費用。另,新增缺失介紹,做為我國之借鏡。第三節補充我國長期照顧服務法立法沿革及目的,2019年6月19日修正5條條文,增訂「設有機構住宿式服務之綜合式服務類機構」,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以及違反時之罰則;2021年6月9日增修條文共17條,修正重點:特約及給支付制度法制化、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加速布建服務資源、放寬學校法人設置住宿式機構促進產學合作,強化服務品質,明定未立案機構違法樣態及罰則,以及員工納入勞範圍等,促進產業發展等。並補充2.0新作為、重啟長期照顧保險立法之方向等。

本書第15版增刪修正幅度頗大,去年底及今年元月二度費時進行作者校對,仍發現打繕有誤或整段脫漏,雖修訂耗費太多時間和精力,總頁數降為506頁,稍感欣慰。感謝三民書局的鞭策和支持,去年甫修正《醫護法規》(第2版,2022年10月;修幅逾二分之一,新增近80頁),馬上催促修訂本書第15版。

感恩師長的提攜、家人的精神支持!「COVID­19」疫情荼毒全球逾三年,期望2023年能漸趨尾聲,師長、親友、家人、學生們皆能免於確診之恐懼,平安健康!並自我期許在衛生法規領域能有更多的鑽研、探討醫事人員專法管制的平等議題,提出修法建言;三民書局《長期照護與管理》新書(許君強合著),寫作順利、圓滿。

 

吳秀玲謹誌

於高雄市澄清湖畔

2023年正月新年假期

目次

修訂十五版序
張 序
蘇 序

第一篇 醫事護理法規的基本概念與體系
第一章 法律的概念與醫療人權
第一節 醫事護理法規的意義
第二節 醫事護理法規與道德、倫理
第三節 醫療正義、醫療人權及醫護倫理

第二章 法律的淵源與分類
第一節 法律的淵源
第二節 法律的分類

第三章 法律的制定、公布、施行與效力
第一節 法律的制定、公布及施行
第二節 法律的效力

第二篇 醫事護理助產人員與機構
第一章 衛生行政組織與行政處分及救濟
第一節 衛生行政組織
第二節 衛生行政處分與行政救濟

第二章 醫師與醫療機構
第一節 醫 師
第二節 醫療機構

第三章 護理、助產人員與護理、助產機構
第一節 護理、助產人員
第二節 護理、助產機構

第四章 醫師、護理、助產人員與醫療機構的法律關係
第一節 公立醫療機構與醫護人員的法律關係
第二節 私立醫療機構與醫護人員的法律關係

第三篇 醫療、護理、助產業務與義務及醫預法
第一章 醫療、護理、助產業務
第一節 醫療業務
第二節 醫師醫療業務之界線
第三節 護理、助產業務
第四節 醫療、護理過失

第二章 醫師、護理、助產人員之義務
第一節 醫師、護理、助產人員與病人間的法律關係
第二節 病人之權利義務
第三節 醫師與護理、助產人員的義務
第四節 違反醫事護理法規之罰則

第三章 醫療爭議處理新法與醫療訴訟
第一節 司法制度與訴訟程序概說
第二節 醫事鑑定制度
第三節 概況與醫療訴訟
第四節 

第四篇 重要衛生議題暨新興領域
第一章 全民健康保險
第一節 概述
第二節 
第三節 全民健康保險重要議題

第二章 病人自主權益保障與安寧緩和醫療
第一節 病人自主權利法
第二節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第三章 防治及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
第一節 防治法
第二節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第四章 人體器官移植與優生保健
第一節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第二節 優生保健法

第五章 制建構
第一節 建構長期照顧制度之必要性
第二節 概述
第三節 我國長期照顧服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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