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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斷與概念(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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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斷與概念(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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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施米特稱,“德國問題”乃為“20世紀重大問題”之樣板
立足新興民族國家的政治處境,自編政論集,為現代性問題展開思想斗爭
《論斷與概念》是施米特生前自編過的兩部政論集之一,包含講演、書評、法庭陳詞等,涉及範圍廣泛,如公法、政治思想史、國際和國內政治,立足於德國作為新興民族國家的政治處境。施米特從作為現代性問題的“德國問題”出發,縱橫捭闔,針對國內政治思想的混亂,尤其針對帝國主義對德國的壓迫,展開了思想上的政治斗爭。施米特稱“德國問題”為“20世紀重大問題”的樣板,此書對於中國學人思考“中國問題”應有諸多啟發。

作者簡介

卡爾·施米特(Carl Schmitt,1888年7月11日-1985年4月7日)20世紀重要的政治思想家,最後一位歐洲公法學家。
施米特的寫作生涯長達60餘年,在20世紀諸多重大政治思想事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有“20世紀的霍布斯”之稱,其思想對20世紀政治哲學、神學思想產生了重大影響,其中以決斷論為著;並提出了許多公法學上的重要概念,例如制度性保障、實質法治國,及法律與主權的關係等。
施米特出生在德國西部威斯特伐裡亞的一個小鎮普勒騰貝格的天主教家庭,從小喜好文學、藝術、音樂、哲學、神學,曾就讀於柏林大學、慕尼黑大學與斯特拉斯堡大學。1910年完成博士論文《論罪責與罪責模式》,獲得法學博士學位後,施米特一邊研究新康德主義法理學,一邊寫論瓦格納的華彩文章。1916年以《國家的價值與個人的意義》(一文取得教授資格,並發表了一部從政治哲學角度論詩人多伯勒的長詩《北極光》的專著,從此開始了長達半個世紀的政治思想生涯。同年,與塞爾維亞女子帕芙拉·多蘿蒂克結婚。
1933年,施米特擔任柏林大學教授,同年,出於諸多策略性的考量,加入納粹黨。“二戰”後,施米特曾被冠以“第三帝國桂冠法學家”的稱號。1933—1936年,施米特擔任普魯士政府成員,享有眾多學術職位,包括著名的《德意志法學家報》主編。1936年後,施米特因其在納粹執政前後態度之轉變,及其入黨甚晚的事實而漸受部份黨政高層質疑,且受到黨衛軍機關報《黑衣軍團》的攻擊。戰後被盟軍逮捕並移送至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應訊,卻未被起訴而獲開釋。施米特後因拒絕與西德政府“去納粹化”政策妥協而被永遠剝奪正式任教之權利。縱然如此,施米特仍持續著書立說,對西德公眾輿論以及歐洲左、右翼知識精英發揮其影響力。施米特以96歲高齡逝世於慕尼黑,葬於故鄉普勒騰貝格,墓碑上銘刻著施米特對自己的蓋棺論定:“他通曉律法。”
施米特與馬克斯·韋伯曾有所來往,且深受其影響,部分地繼承了韋伯對現代性批判的論題,其中一個明確的傾向就是對自由主義的批判。但稱施米特為“反自由主義者”,則失之草率,有學者認為施米特對自由主義的批判是來自自由主義陣營內部的批判。

名人/編輯推薦

★無論左派、右派還是中間立場的政治思想者
★都難以擺脫他那充滿悖論與危險的思想幽靈
★20世紀極具爭議政治思想家、公法學家卡爾·施米特立足新興民族國家的政治處境,自編政論集,為現代性問題展開思想斗爭

編者說明(劉小楓)
與馬克思一樣,施米特不僅能針對現實歷史的政治問題搞大學問(馬克思的專業功夫是政治經濟學,施米特的專業功夫是政治法學),也是寫實際政論的高手。施米特生前自編過兩部文集:《憲法法論集》(Verfassungsrechtliche Aufs?tze aus den Jahren 1924—1954,1958)和《論斷與概念》(Positionen und Begriffe im Kampfmit Weimar-Genf-Versailles 1923—1939,1940),這兩部文集都可以看作施米特的政論集。《憲法法論集》中的政論主要針對德國魏瑪民國時期的民主憲政實踐;《論斷與概念》(含講演、書評、法庭陳詞等)涉及的範圍要廣泛得多:公法(憲法和國際法)、政治思想史、國際和國內政治。
施米特的政治斗爭是從凡爾賽和約和魏瑪憲法這兩大事件開始的。正如《論斷與概念》的標題所示,施米特的政論立足於德國作為新興民族國家的政治處境──在國際公法方面,德國受到凡爾賽和約和日內瓦協議等不平等國際條約的扼制,在國內公法方面,則面臨因魏瑪憲政設計中的缺陷導致的國家分裂危機。
在俾斯麥新政時期,德國已經建立起有效的君主立憲政體,基本上實現了所謂“現代化轉型”。但在與強勢帝國主義爭奪世界權力的斗爭中,這個年輕的現代帝國連連敗走麥城,最終還賠上了君主立憲政體。在老牌帝國主義的強權壓力下,新生的自由民主魏瑪民國步履維艱,使得所謂“德國問題”更為復雜。施米特的政論從作為現代性問題的“德國問題”出發,縱橫捭闔,針對國內政治思想的混亂,尤其針對帝國主義對德國的壓迫,展開了思想上的政治斗爭──日譯本將本書書名意譯為“現代帝國主義論”,不無道理。
施米特針對“德國問題”所作的政治思考,難免讓現代中國學人想起自己面臨的“中國問題”──辛亥革命、凡爾賽和約引發的“五四運動”、軍政—訓政運動,對於現代中國的歷史行程都是決定性的。施米特稱“德國問題”為“20 世紀重大問題”的樣板,對於中國學人來說,“中國問題”何嘗不是如此。
這部文集結集於1939 年,施米特生前一直沒有重印,也許因為其中收有1933 年以後的文章。其實,施米特研究的專家們認為,這部文集中的1933 年以後的文章,無不顯明施米特仍然信守其魏瑪時期的民主憲政觀。施米特去世後不久,原出版社隨即重印本書(1988 年),若幹年後又重新排版,訂正了舊版中的各種排印錯誤,推出了新版(1994 年,第三版),中譯本即依據這個版本迻譯。
劉小楓
2003 年12 月於中山大學哲學系

目次

編者說明(劉小楓)
第三版說明

1. 政治神話論[1923]
2. 現代民主制概念及其與國家概念的關係[1924]
3. 作為國際政治客體的萊因蘭[1925]
4. 現狀與和平[1925]
5. 日內瓦國際聯盟的兩張面孔[1926]
6. 評梅內克的《國家理由觀念》[1926]
7. 議會制與現代大眾民主的對立[1926]
8. 政治的概念[1927]
9. 1849 年柯特在柏林[1927]
10. 民主與財政[1927]
11. 國際聯盟與歐洲[1928]
12. 萊因地區的國際法問題[1928]
13. 法西斯主義國家的本質和形成[1929]
14. 無名的柯特[1929]
15. 中立化與非政治化的時代[1929]
16. 國家倫理與多元主義國家[1930]
17. 轉向整體國家[1931]
18. 國家內政中立概念之不同涵義和功能概觀[1931]
19. 現代帝國主義的國際法形式[1932]
20. 在萊比錫憲法法院審理普魯士邦起訴民國政府案時的最後陳辭[1932]
21. 整體國家在德國的進一步發展[1933 年1 月]
22. 帝國、國家、聯邦[1933]
23. 領袖守護法律[1934]
24. 論普遍互助公約的內在邏輯[1935]
25. 國際聯盟的第七次變化──阿比西尼亞滅亡的國際法後果[1936]
26. 關於立法授權問題最新發展的比較性概觀[1936]
27. 論憲法史的新課題[1936]
28. 整體敵人,整體戰爭,整體國家[1937]
29. 海盜行為的概念[1937]
30. 論戰爭概念與敵人概念的關係[1938]
31. 新的“哀哉,中立者”[1938]
32. 國際法上的中立與民族的整體[1938]
33. 論當今法律體制的兩個大的“二元對立”[1939]
34. 中立與中立化──評施泰丁的《帝國與歐洲文化之病》[1939]
35. 以大空間對抗普世主義──論圍繞門羅主義的國際法斗爭[1939]
36. 國際法中的帝國概念[1939]
人名譯名對照表

書摘/試閱

13. 法西斯主義國家的本質和形成[1929]
[題解]這篇關於貝克拉特(E. Beckerath)的《法西斯主義國家的本質和形成》(Wesen und Werden des faschistischen Staates, Berlin[Springer],1927,共155頁)的書評,發表在《德意志民國立法、行政和國民經濟施莫勒氏年鑒》(Schmollers Jahrbuch für GesetzgebungVerwaltung und Volkswirtschaft im Deutschen Reich), 第53 卷第一冊(1929),第107—113 頁。1925 年以“科學性”之狂妄自詡作出的預言“墨索裡尼的倒臺更多只是一個時間問題”,出自當時慕尼黑的法學教師納維亞斯基(H. Nawiasky)的《政府在現代國家中的地位》(Die Stellung der Regierung im modernen staat,1925),第23 頁;另請參閱拙著《論專政》第二版(München/Leipzig, 1926)序言。
這本書以堪稱範例的清晰和嚴整描繪出一幅1927 年以前法西斯主義的歷史發展、社會學和意識形態的圖畫。作者在一篇題為《法西斯主義中的理念和現實》(載《施莫勒氏年鑒》卷52)的文章中繼續就此論題作了討論。關於法西斯主義,雖然以往有一些好的和深刻的德語著作,但只是隨著這本書的問世才達到了科學的客觀性和明確性的水平,這使有成效的討論有了確定的根據。除此之外,本書還有一系列其他足以提高其價值的特點。它沒有政黨政治依賴性的局限,而是采取理智客觀的立場,甚至敢於下斷言。這本書因此而在一方面非常有利地使自己與熱情的景仰者和狂怒的詛咒者的言論區別開來,令人遺憾的是,在這些人當中還看得見一些知名的德國學者;另一方面,它並沒有濫用客觀性和科學性概念,以便懷著膽怯的觀望心態回避清晰的認識和表述。顯而易見的是,本書的斷言並非人們在1923—1925 年間可以在報刊文章中讀到的那種預言,後者之最美妙的例證是一個學術報告中所謂完全非政治性的一句話,這個報告在1925 年宣布的——“墨索裡尼的倒臺更多只是一個時間問題”。
鑒於這樣一本書的清晰和嚴整的表述,一篇短短的書評不可能重述其非常扼要而簡明的內容,而只是提出從評論者的立場和他的專業產生的幾個觀點。因此,我想首先就國家理論作幾點提示。凡是與憲法問題有關的,我可能涉及萊布霍爾茨(Gerhard Leibholz)的杰出論文《論法西斯主義憲法的法律問題》(Berlin,1928)。至於國家理論所獨具的結構,在我看來作者並沒有足夠清楚地提出國家所特有的問題,這可以歸納為下述問題:是否可以設想,一個國家今天面對經濟和社會的對立與利益扮演著更高的第三者的角色(這是法西斯主義國家的要求)?或者,國家是否必然只是那些經濟的和社會的諸階級之一的、武裝起來的仆人(著名的馬克思主義命題)?抑或只是一種中立的第三者,即一種pouvoir neuter etintermédiaire[中立的和居間的權力](某種程度上今天在德國確實如此)?這並不是說,這些問題似乎出自貝克拉特先生;法西斯主義超然於經濟的參與者——不論是雇主,還是雇員—— 之上的優勢地位,和面對經濟參與者的多元性而力圖保持和實現國家和民族統一尊嚴的—— 可以說是——英勇嘗試,此兩者在貝克拉特的表述中確實給人留下深刻印象。但是,他的國家理論興趣卻首先針對以法西斯主義意識形態為一方,以民主和議會主義意識形態為另一方的對立。這嚴重地混淆了真正的國家理論上的區別與純意識形態基本詞語的對立。這清楚地說明,法西斯主義被置於一種絕對對立的地位(它由此而應與布爾什維主義區別開來;第147、149 頁),即它被理解為某種絕對反民主的東西,而實際上法西斯主義只是與對真正民主之自由化的瓦解處於這樣一種絕對對立的地位。我認為,作者在這裡沒有充分深刻地注意到早已眾所周知的民主與自由主義的差異,這種差異是根本性的;它基於政治的與經濟思考的對立本身。高度機智而優美但最終卻並不正確的表述——法西斯主義至少在“最初時刻”是“政治領域裡的為藝術而藝術”(第25 頁)——和關於誤導性的謂詞“浪漫的”(第24 頁),此兩者我認為是由於不清楚資產階級自由主義的本質,是由於還沒有完全放棄19 世紀的雜亂狀態的混淆做法。徹底的自由主義的故鄉部分在經濟學,部分在倫理學,而且它是一個巧妙地削弱國家的方法體系。自由主義從倫理和經濟學方面消解一切政治所獨有和經濟所獨有的東西。相反,民主是特別屬於政治領域之內的一個概念。真正的民族主義、普遍兵役制和民主是“三位一體、不可割裂的”,具有專制主義思想傾向的民主派是一個古老的歷史典型(撒路斯特)。人們不可簡單地將在意大利人民群眾身上,尤其農民,即“世襲佃農”身上所達到的公民和民族自覺意識的偉大升華與民主對立起來。法西斯主義至少達到了這樣一種升華,像舍菲爾(Paul Scheffer)這樣一個優秀而無偏見的觀察家將這種升華稱為法西斯主義的主要功績。法西斯主義放棄選舉,仇恨和鄙夷整個的elezionismo[選舉主義],這並非不民主的,而是反自由主義的,這產生於下述認識:今天的秘密個別選舉的方法通過完全的私人化而危害著一切國家和政治,將作為統一體的人民完全從公開場合中排除出去(選民消失於選舉間裡),並將國家的意志構成降格為秘密的和私人的個體意志之累積相加,這實際上是不可控制的大眾願望和怨恨之累積相加。人們如要保護自己不受這種選舉方法事實上存在著的瓦解性影響,只能在斯門德的整合說的意義上建立個別公民的法律義務:在投票時關注的不是個人的利益,而應是整體的福祉,——但鑒於社會和政治生活的現實,這是一種無力而又可疑的保護辦法。那種將民主和秘密的個別選舉等同起來的做法是19 世紀的自由主義而非民主制。即便1928 年5 月17 日關於政治代表的新的法西斯主義的法律,即只給予擁有投票權者對由政府提出的候選人名單表示肯定或否定的可能性,也只是從上述自由的私人化的意義上看是非民主的。這實際上是公民表決,貝克拉特正確地認識到了這一點(《施莫勒氏年鑒》卷52,第213 頁;萊布霍爾茨,上引書,第27 頁)。公民表決並不是非民主的。即便最徹底和最直接的民主也免不了只是讓人民鼓掌通過,只是讓人民表示肯定或者否定;鑒於對問題咨詢和建議名單的不可避免的依賴性,由政府發出問卷和建議名單,而不是委托匿名的集團和利益組織極度隱秘地炮制這類東西,然後從不透明而又不負責任的暗處發給一群部分按黨派組織的、部分無可奈何的搖擺不定的秘密投票的個人,——這種做法正是出於政治的因而也是出於民主的考慮。今天的情況表明,在任何一個國家裡,圍繞著國家和政治的斗爭都不是反對真正民主的斗爭,同樣,這種斗爭必然也不是反對19 世紀自由資產階級用來削弱和推翻當時的、而今天業已終結的君主制國家的方法的斗爭。
非常引人注目的是,布爾什維主義的俄國和法西斯主義的意大利是僅有的這樣兩個國家,它們試圖與傳統的19 世紀關於憲法的陳詞濫調決裂,在國家組織和成文憲法裡表達國家在經濟和社會結構中發生的巨大變化。令人奇怪的是,居於主導地位的工業大國(意大利還不屬於此列)無視其經濟和社會結構中發生的種種變化,仍然堅持1789 年和1848 年的傳統憲法模式。1919 年的魏瑪憲法也基本上與舊的類型一致,它可能——如拉特瑙(Rathenaus)正確指出的——出自1848 年。與此相反,在這一方面,即為了從國家組織上承認新的經濟和社會問題,布爾什維主義和法西斯主義的憲法是非常現代的,是地道的“經濟憲法”。對此我權且作如下解釋:恰恰像俄國和意大利這些並非高度工業化的國家才能夠在今天制定一部“經濟憲法”。反之,在高度發達的國家裡,內政的形勢完全為資本與勞動、雇主與雇員之間的“社會平衡結構”這個現象所控制。這個現象大概首先是由鮑威爾(Otto Bauer)認識和命名的,後來,基爾希海默(O. Kirchheimer)在發表於《政治雜志》上的一篇有趣的文章中從國家與憲法理論角度進行了評述(Zeitschriftfür Politik,Bd. 17,1928,第596 頁)。今天,既然在高度發達的現代工業國家,雇主和雇員大致以相同的社會力量相互對立,至少其中任何一個集團不經過一場可怕的內戰便不可能將一種極端的決定強加給另一個集團,所以,通過合法的途徑不可能作出社會的決定和進行根本性的憲法修改,而國家和政府方面所存在著的一切或多或少只是中立的(而非更高一層的、以自己為力量和權威進行裁決的)第三者。國家對經濟的最高統治權力只有借助一種嚴密的、教團式的組織才可能得以執行。不論法西斯主義還是共產黨的布爾什維主義,為了保持對經濟的優勢地位都需要這樣的“機構”。貝克拉特先生在書中所使用的社會學名稱從術語的高度看並不明確,因為這些名稱沒有充分清楚地將政黨、教團和種姓區分開來(第141頁)。而從國家理論的觀點看,在語言表述上作出區別卻又是具有本質意義的。如果國家不擁有一種強大的、有固定形式的、自成一體的因而不像政黨那樣基於自由征募的、等級森嚴的組織,它怎麼會是更高的和更強有力的第三者呢?只有這樣一種新組織才能勝任巨大的新使命。屬於德國的命運的是,德國早在一百年前就創造了一個關於作為更高的第三者的國家的偉大哲學理論,這個理論經歷了從黑格爾開始經施泰因(Lorenz von Stein)到偉大的國民經濟學家們(如施莫勒[Schmoller]和克納普[Knapp])的發展,隨後陷於膚淺、平庸,輕易地被詆毀為關於極權國家的學說,因為在社會現實中與之相適應的並非新的、懷著對新情況的社會學意識而創造出來的組織,而只是一個有著嚴明紀律和充分技術化的官吏階層,與這個階層相聯系的是經受過傳統主義磨煉、民族雜亂的多元性王朝,後者的思想基礎是令人在政治上麻痹的合法性概念。與之相反,法西斯主義有充分的理由重視革命。
貝克拉特先生認為,法西斯主義的stato corporativo[合作國家]及其統一和調和雇主與雇員的嘗試迄今沒有成功。“矛盾消解於政府的勝利之中。”法西斯主義的國家並非作為中立的而是作為更高的第三者進行裁決。這是它的最高統治權。這種能量、這種新力量從何而來呢?來自民族激情,來自墨索裡尼的個人力量,來自參戰者運動,也許還由於其他原因,——所有這些在貝克拉特的書中都有極其清楚的描述。但我覺得,他隨之提出的判斷在問題提法上似乎並未完全切中論題的核心。他判斷說,主流意識形態隨著經濟的和政治的力量日益集中在少數人手裡而將陷於瓦解,極權國家將隨著政治意識形態的改造而在西方文化共同體中重新取得優勢(第154—155頁)。我不想從意識形態的角度提出須由一種論斷來回答的問題,而只是問,從合乎人之常理的考慮看,墨索裡尼所建立的機構如果沒有現在的原動力而能繼續運作,按其本質它必然長久地服務於什麼呢,是雇主的資本主義利益,還是雇員的社會主義利益?我估計這個機構——只要它是一個真正的國家——將長久地對雇員有利,這是因為他們是人民,而國家則是人民的政治統一體。只有軟弱的國家才是私有財產的資本主義奴仆。每一個強大的國家——如果它真正是更高的第三者而並不簡單地同時是經濟上的強者——不是對弱者而是對社會上和經濟上的強者表現其真正的強大。愷撒的敵人是貴族而非人民;專制君主的國家必然針對有地位者推行自己的主張,而不是針對農民之類的人。所以,雇主們,尤其實業家們,決不可能完全相信一個法西斯主義的國家,他們必然推斷這種國家有朝一日終將發展成一個實行計劃經濟的工人國家。貝克拉特的某些論說(如第143頁)便與這種推斷一致,最近舍菲爾在一篇非常有趣的重要文章裡將這一推斷公之於眾(1928 年12 月29 日《柏林日報》,Nr. 613)。於是便出現下述情況——這是說明世界歷史思想之奸詐的一個絕妙例證:正像俾斯麥在自由派的叫罵聲中在1863—1870年實現了真正自由派的綱領的基本部分那樣,墨索裡尼在針對社會主義的官方衛士的無情斗爭中創造了社會主義機構。這並不排除一旦墨索裡尼的領導中止便會出現某些自由派反彈的可能。只是我認為,這種反彈無非是試圖離開今天建立的法西斯主義機構的那種內在的、導致國家計劃經濟的邏輯和方向,而這種試圖要得到實現,只有徹底摧毀整個機構和盲目復辟古老的自由主義,而這種復辟,貝克拉特在發表在《施莫勒氏年鑒》的文章結尾宣稱,是不可能成功的。
最後,我想對關於法西斯主義的stato etico[倫理國家]和國家倫理的論說作一補充。人們不能也不可從相反方面,按照自18 世紀以來在歐洲資產階級中成為理所當然的尺度和話語去衡量法西斯主義關於國家的思想。眾所周知,所有這些話語都屬於今天為億萬人所感知和憎恨的進行意識形態欺騙的氛圍。像一切強大的運動一樣,法西斯主義也想方設法擺脫意識形態的抽象性和虛假形式,從而達到具體的存在。法西斯主義的倫理也是從上當受騙的感情出發,這種感情自19 世紀以來便無所不在,它不單單是無產階級的激情,它在世界大戰後的羅曼語國家比在德國表現得更為強烈。法西斯主義的國家想以古代的忠誠使自己重新成為有著可見的權力載體和代表的國家,而不想充當不可見和不負責任的掌權者和出錢人的門面和候見廳。與古代相聯系的強烈情感並非純然的裝飾,這肯定是貝克拉特先生設想不到的。人們可以從對抽象的非政治化的反應理解這一點,與此相聯系的是下述簡單的歷史事實:歐洲大陸上真正的偉大國家始終是一個古典的實體並必然堅持古典的思想傳統。這不僅指與文藝復興和巴洛克同時崛起的國家,以及法蘭西和普魯士國家的偉大時代;這也適於說明其根系遠及於古希臘羅馬時代、最後由黑格爾完成的偉大國家哲學。如果法西斯主義感到自己優越於馬克思主義的社會主義,那麼這種優越感首先針對社會主義的人類概念及其意識形態上的、抽象的一元論——這是真正自由派的遺產,無產階級只要沒有掌握國家政權,就會長期背負著這份遺產。而法西斯則認為自己已經克服了這份遺產,因為它以古希臘羅馬時代的淳樸認識到民族和國家、許多不同的資產階級和許多不同的無產階級之具體的多元論,並明白意大利民族只有集中政治意志才能保持其具體的國家存在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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