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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理論與刑事制度(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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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理論與刑事制度(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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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本書是米歇爾•福柯在法蘭西學院講授的第二門課程。本課程延續了對知識意志的探討,仍以法律和司法制度為基礎作研究。繼“尺度”之後,福柯以對於整個中世紀的制度的研究為基礎,引入“訊問”的主題。該課程的目標在於:司法作為國家鎮壓機器產生,確立鎮壓體系,它的作用不再是像在中世紀一樣保障財富的流通,而是通過對人民的隔離來達到制度的目的。懲罰變為監禁。在司法經濟學中發生了改變,即從對財產的征收過渡到對人的隔離,同時指出知識—權力關係的模式,該模式構成中世紀司法制度的特點。《刑事理論與刑事制度》是福柯隔離“權力”問題之地,一方面是通過大法官塞吉埃對赤腳漢騷亂的鎮壓的戲劇化的分析,另一方面是對從日耳曼法到現代性的開端之間的法律和司法制度的經濟與認識論功能的分析。本課程對於司法制度作為權力行使之地提出了驚人的觀點:鎮壓中的權力、權力與戰爭、權力與財產流通、權力—知識。這與法律的問題完全不同。司法處於權力分析的核心:權力關係在司法實踐的核心相互聯結、互相銜接:一方面是關於經濟關係,另一方面是關於知識的形成。


作者簡介

米歇爾•福柯(1926年10月15日-1984年6月25日),法國哲學家和歷史學家。他對文學評論及其理論、哲學、批評理論、歷史學、科學史(尤其醫學史)、批評教育學和知識社會學有很大的影響。

名人/編輯推薦

本課程對於司法制度作為權力行使之地提出了驚人的觀點:鎮壓中的權力、權力與戰爭、權力與財產流通、權力—知識。


譯者的話

《刑事理論與刑事制度》翻譯完成的時候,正是法國“黃馬甲運動”愈演愈烈之時,這場運動讓很多人想起法國1968年的五月風暴。五月風暴恰恰就是福柯本課程的授課背景。當福柯在1971年末緊張的社會局勢下,穿過封鎖線來到教室裡開始講授17世紀中期的赤腳漢運動和新的國家鎮壓體系的時候,聽眾聽到的是一種對發生在法國現實中的事情的隱喻,或者說是諷喻。在1968年之後的1971年,就是要在1639年的運動中尋找現實,聽眾被傳送到另一個場景——.一個反射出來的場景。福柯語言犀利、一針見血,拿起過去的針,扎在現實上,把現實剝離出來給大家看。直到今天,將近半個世紀已然過去,而他的論述放在今日仍然是鏗鏘有力、擲地有聲、發人深省。

這是法蘭西學院一個學期的課程,譯者在翻譯的過程中常常恍然覺得自己回到了法國大學的階梯教室裡,一邊聽著教授娓娓道來,一邊跟眾人一起埋頭奮筆疾書。他能引經據典、旁征博引、信手拈來,譯者每次閱讀福柯的著作都驚異於其學識之淵博、知識儲備量之大、閱讀範圍之廣。福柯的這門課程內容結構嚴謹、環環相扣,論述層層推進,與注釋交相輝映,儼然一場極為豐富的精神盛宴。而本書的格式更是獨具匠心,運用分段、空行和縮進,層次豐富卻又簡明清晰、一目了然。對讀者來說,既是頭腦裡的風暴,又是智力上的挑戰,更是對自己世界觀的洗禮。

福柯會引領讀者走近某個學者的一種觀點,深入淺出、引人入勝,讀者正在點頭稱讚的時候,他卻能夠筆鋒一轉,完全從中抽身出來,從另外一個角度甚至是反面來看待同一個問題,抨擊這名學者的觀點,就像電影裡的反轉,行云流水,一氣呵成,其邏輯的縝密讓人嘆為觀止、拍案叫絕。

然而福柯的著作翻譯起來一如既往地困難重重。在語言方面,其使用大量的拉丁語、古代法語,兼有英語、葡萄牙語、德語、希臘語等。在內容方面,這遠不止是一部哲學著作,其中還包含有歷史、刑法、法制史、宗教、人類學、精神病學、文學等領域的內容、概念與術語,甚至涉及日耳曼法史。文章中出現的大量人名、地名、繁瑣的文獻資料,譯者都加注括號標注了法文原文,以方便讀者查找原始資料。福柯的語言風格簡明卻不簡單,他的長句有時長到數行讀下來都沒有一個標點符號,構成極其復雜的從句;而他的短句有時過於簡潔,短到只有寥寥數詞,甚至主語或謂語都被省略掉。譯者在翻譯過程中,始終懷著敬畏之心,冥思苦想,字斟句酌,精雕細琢,盡最大努力保留福柯的原意與風格,即便如此,若尚有疏漏或不當之處,懇請讀者指出。

正如本著作的編輯貝爾納·E.哈考特所說,這是“一本非同一般的文獻:這是福柯第一次起草他此後的研究計劃,這也是他的研究計劃的哲學問題化的第一個版本。看著福柯如何調動他所掌握的資料,而且還能夠看到他怎樣把歷史深度運用在現代斗爭上:17世紀的專制主義、現代鎮壓機制的誕生以及在早期封建社會中的私人斗爭,這是極其震撼的。”《刑事理論與刑事制度》是福柯在法蘭西學院課程系列(法文版)中最後出版的一本,這也是此前一直缺失的、決定性的一個部分:該著作見證他在當時所實現的哲學突破,他在很長一段時間裡都說《刑事理論與刑事制度》是他“第一本”書。這本書可以被看做是《懲罰的社會》的前傳,而它的最終版本就是《規訓與懲罰》。

陳雪杰

2018年12月於華政園


目次

1 譯者的話

1 前言

1 1971—1972年的課程

5 1971年11月24日

方法論原則:為了闡明道德概念、社會學概念和心理學概念的歷史發展過程,把刑事體系(刑事理論、刑事制度和刑事實踐)重新置於鎮壓(répression)體系的背景下;政治犯罪(délit.politique)和普通刑事罪(délit.de.droit.commun)。——歷史目標:研究對於17世紀初人民暴動的鎮壓以便追蹤國家的誕生過程;研究塞吉埃(Séguier)大法官在諾曼底地區鎮壓“赤腳漢”(Nu-pieds)起義(1639)所使用的刑罰儀式。——“赤腳漢”起義:對抗權力體系的反稅收暴動(對抗稅務官、襲擊最有錢的富人的府邸);特權享有階級(classes.privilégiées)和議員們(parlemantaires)的態度:中立,拒絕介入其中。

28 1971年12月1日的課程

階段概要:(1)瞄準國家稅收制度的人民暴動;(2)貴族、資產階級、議員的回避;(3)軍隊作為唯一的保障:邁向“武裝起來的司法”(justice.armée)的世紀;(4)王室權力建立新的鎮壓體系。——創造新鎮壓體系的歷史?反對意見:國家鎮壓機制的先前性(antériorité)。回復:立法制度持續發展,然而司法制度內部卻存在分隔;一方面,與舊體系連接;另一方面,新體系產生。與後革命(post-révolutionnaire)的資產階級形成對比:資產階級在司法獨立的面具後面確立一種統一的鎮壓體系,同時具有國家的、司法的和治安的屬性。——回到諾曼底的赤腳漢起義。他們賦予自己權力符號,並且擅取特權。反對法律的同時就是一種法律、反對司法如同於行使司法。——行使權力的符號:他們參照著自己窮困的特征所起的名稱;他們的象征性的領導者、虛幻的人物;他們“以國王的名義”發布的命令。——在(軍事、行政、財政、司法)權力行使過程中做出的舉動。——實施鎮壓活動是反對另一種權力。

56 1971年12月15日

“武裝起來的司法”:鎮壓策略是一系列臨時性的舉措;軍事活動被民事活動遲緩地替代:軍事的緩慢介入和民事當局發揮作用之間的時間差。——用力量關係(rapport.de.force)的措辭進行分析:建立區別於軍隊的武裝鎮壓機制,該機制被國家控制,而不是被特權享有者控制。——用政治—軍事戰略(stratégie.politico-militaire)的措辭進行分析:區分城市/農村,民眾/資產階級以便暴力性地鎮壓民眾階層,而後懲罰特權享有者和議員。——用權力顯現(manifestation.de.pouvoir)的措辭進行分析:權力的戲劇化掩蓋了接下來的戰略,把起義者指定為國王的敵人,服從於戰爭的慣例,而不是民事方面的罪犯。每個人扮演著各自的角色,大法官不是扮演戰勝者的角色,而是辨別並區分好人和惡人的有審判權的人。

81 1971年12月22日

回顧:通過武裝起來的司法從(力量關係、戰略考慮、權力顯現)三個層面分析鎮壓的第一階段。——從第三個層面展開:四種行為的戲劇化。(1)王室權力把民眾認定為“社會敵人”(ennemi.social)。

(2)地方權力帶來了自身的歸順卻試圖限制王室權力:三重限制理論(théorie.des.trois.freins)的適用。(3)大法官的拒絕,他援引最後的審判(Jugement.dernier)以支持自己的理由:“好人將會得到補償,惡人將會受到懲罰”。(4)特權享有者通過控告“群氓”(basse.populace)並區分好人和惡人從而進行自我保護。——戲劇化(théatralisation)使鎮壓手段和鎮壓權力重新分.配。

95 1972年1月12日

I..民事當局進入(魯昂),有形的國家部門(corps.visible de l’état)形成。——大法官超越傳統的司法規則並把司法秩序和軍事力量秩序聯結在一起:國家保障鎮壓權力。——國家的第三種純粹的鎮壓職能出現,該職能由大法官(國王參事院的成員)保障,獨立於國王。有形的國家部門代替王室權力和缺席的國王。稅收機制疊加在鎮壓機制上。II.新形式的監督,卻沒有新制度。——質疑地方權力:暫時中止。特派員暫時接管地方制度。——軍事措施和稅務罰金體系,以便把特權享有者和他們的承諾綁在一起。總而言之,不穩定的監督體系仍然依靠在封建機構上,這預示著特殊的國家鎮壓機器的創立。

117 1972年1月19日

用多個標題論述鎮壓體系。I.內部一致性(cohérence interne):不同的懲罰規則,其目的是打破先前社會團體之間的聯盟;給予特權享有者金錢方面的利益,以維持秩序作為交換;第三種決策機構(既不是軍事的,也不是司法的)的建立,作為國家行政(司法—軍事)工具,但是主要缺失一種特殊的鎮壓機制。II.明顯的不穩定性(précarité.visible):不同的武裝(資產階級自衛隊的問題和民眾武裝的問題),軍隊毀滅性的幹預;土地收入降低,稅收增長:租金/稅收之間的對立;兩種矛盾。III.解決租金/稅收的對立的問題,以及軍隊的穩定。從1640年開始,在國家機器內部建立一種新的制度和有別於其他的鎮壓機制(司法、治安、財政總督),它們的用途是作為行政法院和特別法庭;設立中央集權的和地方的治安:從“危險的人口”(population dangereuse)中抽取(prélèvement)個人、監禁和放逐。——與資本主義共同誕生的監獄。

138 1972年1月26日

大法官塞吉埃的鎮壓的失敗以及之後的投石黨運動使得三種新制度確立:中央集權下的司法(司法總督);治安;通過在人口中抽取個人、監禁、放逐等方式確立的懲罰制度。為了響應人民斗爭,用於鎮壓的刑事體系制造出犯罪的概念:刑事體系——犯罪這對鏈條是鎮壓體系——騷亂這對鏈條的影響。——新制度沒有代替封建制度,而是與其並置。——政治權力的行使與初生的資本主義相結合。為了保護封建經濟而孕育出的新的鎮壓體系在機能上與資本主義經濟相結合。新鎮壓體系在刑法典中成型,並會在18世紀末生效:刑罰/犯罪的編碼的產生。

151 1972年2月2日

新鎮壓體系與舊鎮壓體系的對立:過程的對抗使司法作為一種機制產生,同時是指定的機制和國家的機制。I.18世紀司法機關的歷史:政治斗爭、機能衝突和決定性的矛盾使關於刑罰、犯罪和刑事司法的各種話語形成。——回到封建司法和日耳曼法的必要性。II.日耳曼刑法史。——被訴訟規則定義的司法秩序;司法活動不聽命於真相,也不是由司法機構決定,而是在於規範的斗爭。——通過贖罪(rachat)結束戰爭,而不是通過對過錯的懲罰。——審判活動猶如冒著私人衝突的風險、危險,由此產生保障體系(誓言、賠償金、擔保)。

172 1972年2月9日

I.日耳曼刑法史(續):它在中世紀刑法中的餘暉。(A)控訴式訴訟程序(procédure.accusatoire)、傳聞。(B)證明體系:決定勝者的考驗。在宣誓(serments)、神意裁判(ordalies)、司法決斗(duel.judiciaire)中,真相不發揮作用。(C)私人斗爭作為中世紀法律的限制性規定。司法外的爭端。II.伴隨公訴和確立犯罪真相的刑事司法體系變革的歷史。(A)不僅僅是因為羅馬法和基督教的影響,更恰當地說它處於占有關係和力量關係的規則中。(B)刑事司法實施重要的經濟抽取,對財富的流通做出貢獻。——流通的要素:擔保、租金、罰金、充公、贖罪。——結果:財富的流通和政治權力的集中。——總體評注:中世紀的刑事體系在對財產的抽取層面具有重要的影響;現代刑事體系在對個人的抽取方面具有重要的影響;比較:稅收/監禁、交換/社會排斥、贖罪/監獄。

201 1972年2月16日

區分中世紀準國家機構和後來將其完善的國家機構。處於民事訴訟和暴力掠奪之間的中世紀刑事實踐是關於政治—經濟關聯;刑事實踐重新分配所有權、財富和財產:這是“財富的競爭”(joute des fortunes)。——司法的稅收化。和平制度以及和平協議在封建刑罰中的重要性。——和平制度的作用(使私人斗爭行為、協議、契約中止;儀式化的進程)。和平與正義,關於和平的主教會議的原則。社會斗爭涉及刑罰。——與武裝問題(武器的持有、集中和分配)相結合的刑罰體系。——13世紀到14世紀的危機:封建制度的動搖;求助於外部雇傭兵;領主依靠王室司法。對議會和稅收機關使用具有反騷亂作用的體系。王室司法發展成為國家司法機關制度化的權力的首要形式。

226 1972年2月23日

I.內生的過程(Processus.endogènes)。中世紀的和平制度的作用:1/有保障的司法空間的組成,具有審判權的人作為公共權力提供保障;2/得到更好保障的稅收制度的區域的組成,該區域疊加在訴訟程序上;3/武器的分配、強制力的介入、專業軍隊的組成和發展。II.外生的過程(Processus.exogènes)。14世紀和15世紀的危機以及大型社會斗爭使司法發生變革。重要的現象:1/議會作為一切司法實踐中心的職能;2/國王是主持正義的人和統治者;3/議會變為國家機器的要素。

248 1972年3月1日

概要:13、14世紀的社會危機和社會斗爭導致王室權力集中,並使王室司法確立,這在議會制度中表現出來。國家司法的三個特征:普遍性(universelle)、強制性(obligatoire)和委派性(déléguée)。——另外兩種措施:1/與國王相關的案件的發展;國王的法院的擴展,隨之而來的影響是對王室—國家(royaume-état)的新定義,還有關於危害公共秩序的犯罪的刑罰新範疇。刑罰的新領域,用於懲罰使權力頒布的規則中斷的行為。2/王室檢察官的設立:把他們的職能擴展到控告,伴隨而來的是理論—實踐的後果:一切犯罪都對權力造成損害,國王變為法官和當事人。——對於刑事體系的進展的雙重影響:(1)刑事和民事的分離;(2)用服從和懲罰代替戰爭和賠償。刑罰服從於政治機構。犯罪變為對權力的攻擊。政治犯罪和普通刑事罪的對立成為19世紀刑罰的核心片段,掩飾了刑事體系的政治職能。

266 1972年3月8日

I.在分析完中世紀的刑事司法的作用和權力關係之後,我們要研究知識的影響:不是在意識形態活動層面,而是在真相(vérité)的產生層面。——在日耳曼法(droit.germanique)中,考驗(épreuve)建立起一方優越於另一方的關係。——在帶有王室檢察官(procureurs.royaux)的新的刑事制度中,訊問(enquête)確立起的真相使得控告(accusation)能夠向審判過渡。訊問如同是恢復秩序的操作器。——證人和筆錄建立起來的真相代替了考驗。II.補充的評注。在新的刑事制度中,訊問和供認(aveu)是發現真相的首要源頭。——酷刑(torture)的切入點。——合法的證據(preuve)的體系。訊問和尺度(mesure)的對比。尺度,它是分配權力(pouvoir.de.distribution)的工具和形式;訊問,它是信息權力(pouvoir d’information)的工具和形式。中世紀的訊問—行政機構的權力體系。——對超權力(sur-pouvoir)的提取(extraction)類型的分析。與1970—1971年《知識意志》課程的聯系。最後一點要注意的是關於18世紀至19世紀的檢查形式(la.forme.d’examen)的出現。人類科學(sciences de l’homme)的誕生。

309 課程概要

317 17世紀的儀式、戲劇和政治

325 授課情況簡介

383 附錄

艾蒂安·巴裡巴(étienne.Balibar)致課程編輯者的信

福柯與歷史學家們.克勞德—奧利維埃·多倫(Claude-Olivier Doron)

419 索引

術語對照

人名索引

地名表



書摘/試閱

1971—1972年的課程

編輯原文的規則

我們的編輯原則是:最嚴格地遵照福柯的手寫稿,盡可能地再現手寫稿中闡述的內容,其中的頁面格式也承載著重要的意義。出版人(從格式到內容)對本著作的出版全權負責。

(法文版)頁面邊緣上標有雙重頁碼,前一個頁碼是保存在法國國家圖書館裡的手寫稿上的頁碼;第二個頁碼是福柯手寫的頁碼。

手寫稿中被劃掉的重要段落以注釋的形式被標注在相應的頁面下方。關於手寫稿狀態的注釋也被標在頁面空白處。細分的部分(破折號和編號)都是福柯在手寫稿中使用的。引號也是手寫稿中的引號的再現。在手寫稿中畫著重線的段落被標注在頁面的下方。

對手寫稿的一切加工都用括號的形式指出。頁面下方的注釋明確指出當遇到困難時,編輯們作出的選擇。

1971年11月24日

方法論原則:為了闡明道德概念、社會學概念和心理學概念的歷史發展過程,把刑事體系(刑事理論、刑事制度和刑事實踐)重新置於鎮壓(répression)體系的背景下;政治犯罪(délit politique)和普通刑事罪(délit de droit commun)。—— 歷史目標:研究對於17世紀初人民暴動的鎮壓以便追蹤國家的誕生過程;研究塞吉埃(Séguier)大法官在諾曼底地區鎮壓“赤腳漢”(Nu-pieds)起義(1639)所使用的刑罰儀式。—— “赤腳漢”起義:對抗權力體系的反稅收暴動(對抗稅務官、襲擊最有錢的富人的府邸);特權享有階級(classes privilégiées)和議員們(parlemantaires)的態度:中立,拒絕介入其中。

無導言

●.本課程存在的理由?

—睜開眼睛足矣

—那些對此反感的人將會在我的話中找到自己。1

●. 目標:

—刑事理論與刑事制度

.缺少第三個詞:實踐

—17世紀和18世紀

●. 方法:

既不是從刑事理論開始著手,也不是從立法或刑事制度開始著手。

而是將它們重置於其共同的作用下,也就是置於鎮壓體系之中:

.—雙面體系: 該體系鎮壓並且

.......被其所鎮壓的物件而鎮壓

.—該體系響應權力關係中的戰略意圖

.— 該體系把工具置於權力的支配下,通過該工具,權力能夠摧毀另一種權力,或將其消滅或削弱,或將其孤立或使其繳械。

樸素的基本原則。

通過把刑罰重新置於鎮壓體系中,我們獲得了以下可能性:

—不用道德詞語提出問題(好/壞)

—不用社會學詞語提出問題(偏常,整體化)

—不用心理學詞語提出問題(犯罪……)。

更恰當地說,我們是在對鎮壓體系的分析中看到這些主題或概念在歷史上是怎樣出現或發生變化的。

●. 1639年在諾曼底發生的事件2是17世紀初的一系列大型人民暴動的組成部分:

1630年艾克斯

1635年波爾多和整個吉耶納(Guyenne)

1624—1625年,1631—1632年,1639—1640年普瓦圖(Poitou)

1632年裡昂

1645年博韋(Beauvais)3

馬裡拉克(Marillac)說:“法國全面發生暴亂”(1630年)。4

●. 更準確地講,它們是發生在諾曼底的一系列騷亂、暴亂和運動的組成部分。

— 從嚴格意義上來講這其中的有些運動是波及整個人民階層的暴亂,具體來說,它們或是對政府某項舉措的響應,或是對經濟形勢惡化的響應。

a...在1623年,一項法令把手推車車夫、服裝舊貨商、木材商、卸貨工人的工作轉變成為“公有產業”。在魯昂,這項法令波及4000人5。

b...1630年鬧饑荒;當人們看到兩只船正在裝載用於出口的小麥時,暴亂(在卡昂)發生了。

— 但是其中有些運動帶有完全不同的特征:存在一些有限的、或多或少長期存在的群體,其成員反抗權力、生活在法律規範之外*。

國家被劃分成幫派,例如在1614年2月,一個幫派襲擊了一個載有稅款的編隊,該編隊從蓬奧代梅(Pont-Audemer)出發,其目的地是魯昂。

又例如在比松—科爾尼(Buisson-Cornu)指揮下的幫派,他們曾占領埃夫勒區(évreux),“犯下了極端暴力的、反人性的無盡惡行,就連天空和大地都呼喊著復仇”6。諾曼底的大法官被迫對其宣戰。

— 還要考慮到諸多走私幫派,特別是非法交易鹽的幫派[區分征收鹽稅(gabelle)(一種間接稅)的地區和征收四分之一湯稅(quart-bouillon)的地區]7。

例如:在阿夫朗什(Avranches)附近的走私活動是由當地的一些貴族組織起來的[迪塞(Ducey)伯爵,洛爾熱(Lorges)騎士,蒙哥馬利(Montgomery)

兄弟]。在1637年3月,他們對步兵發起了一場真正的戰役。

又例如洛朗·德·圖(Laurent.de.Thou)帶領的幫派,洛朗·德·圖是魁奈(Quesnay)的領主、卡昂法院的顧問。1639年他和其幫派在魯昂審理間接稅案件的最高法院(Cour.des.Aides)被審判並

* 該句在這裡被補充:“或者對抗負責貫徹執行這種或那種法律的官員。”在很大程度上獲得了寬恕8。

— 最後還有一些地區抵制征稅。他們根據年景、政治環境和外部支持的情況持久地、多少有些頑固地、多少帶有暴力性地抵制交稅。

..例如,芒蒂利(Mantilly)和塞朗塞(Cérences)9。

至此我們看到反抗法律和與權力作斗爭的一系列持續性的事.件。

— 當然在不同的情況下他們的行為有所不同(消極抵抗交稅;武裝攻擊);進行這些不同形式斗爭的社會群體顯然並不相同[貴族很少像不法之徒(hors-la-loi)一樣去實施劫掠活.動]。

— 然而這些群體之間有很多的交流和溝通,他們的行為之間也具有連續.性:

· 由於騷亂而經過訴訟程序被驅逐的人仍然留在該地區,然而是混在不法之徒的隊伍之.中;

·貴族在無清償能力的農民中雇傭自己的隊.伍;

· 為了進行走私活動或攻擊稅收車隊,一些農民掌握了武器的使用方法以及軍事戰略,可以將其運用在之後的暴亂.中。

[然而1640年諾曼底發生暴亂,事實上在針對鬧事者發起的訴訟中我們並沒有找到他們在帶頭掀起暴亂之前就是土匪或走私犯的證據。]*

總而言之,在這些各種形式的反抗法律的活動中,我們看到區分政治範疇內的活動和普通法範疇內的活動是如此艱.難。

其實在這些持續的、層層漸進的活動中,刑事體系(=刑事理論、刑事制度和刑事實踐)能夠凸顯出政治犯罪和普通刑事罪的區別**。

我的意思並不是說區別從這時候開始產生;也不是說從這時候開始區別永遠存.在。

長久以來,政治和普通法之間的對立影響著刑法和鎮壓實踐活動;我們還會在下文中再次講解這種對.立。

而16世紀末和17世紀[從宗教戰爭到投石黨運動(Fronde)、個人或集體判處國王死刑、人民大型起義等活動]無疑是對這種對立的形成起著至關重要作用的時.代。

..此時國家重新把手伸向司.法。

無論如何,在一切反抗法律***的基礎之上、在一切反權力的斗爭的基礎之上,赤腳漢起義於1639年爆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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