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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商品簡介

依循刑法分則之編章順序,採用逐條論釋之體系架構,以條理析釋之格式闡述各罪構成要件,並輔以法院判決之事實,轉為事例說明。具有下列之編纂特色:
一、撰寫導讀,解構析義刑法分則之體例、用語及引領各章研讀之序言。
二、割捨艱澀拗口的外國法理、迻譯及學者獨特論述,側重於實務剖析。
三、擷取司法院解釋及最高法院裁判之精華判解,並簡淺敘事改編為例。
四、篩選各級法院及檢察署研處之法律座談結論,供為具體個案之參酌。
五、蒐集法學名言及諺語資料,並增列日本刑法相關法條,輔助研習之。
末了,本書就相關實務適用,遇有變更及疑義者,亦就爭點略加說明,深刻冀望能為研習思索之參引。

作者簡介

林培仁

現 職
中央警察大學警監教官
學 歷
中央警察大學正科畢業
中央警察大學刑事幹部班結業
警政署犯罪偵查與現場重建研習班結業
美國司法部緝毒局犯罪偵查研習班結業
警政署法規講習班結業
國防部外語學校結業
政治大學法律班結業
中央警察大學警政研究所畢業
經 歷
考試院國家考試法務類高等檢定考試及格
法務部刑法研究修正小組委員
警察分局查勤巡官、裁決巡官、派出所所長
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司法科科員、偵查科組長
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兼任講師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刑事警察科刑事法警正教官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科主任、法規、課程等委員
考試院國家考試機要工作及閱卷委員
海岸巡防機關人員司法警察專長訓練班講座
國家文官培訓所警佐人員晉升警正班講座
警政署警光雜誌社總編輯
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司法科科長
警政署法制室科長、代理主任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警監教官
警政署警監督察兼法制室副主任
著 作
刑法總則實務
刑法分則實務(上)
刑法分則實務(下)
偵訊筆錄與移送作業

目次

緣起代序

第十八章 褻瀆祀典及侵害墳墓屍體罪/1
 第二百四十六條 侮辱宗教建築物或妨害祭禮罪/2
 第二百四十七條 侵害屍體罪及侵害遺骨遺灰罪/4
 第二百四十八條 發掘墳墓罪/9
 第二百四十九條 發掘墳墓結合罪/12
 第二百五十條 侵害直系血親尊親屬屍體墳墓罪/14

第十九章 妨害農工商罪/15
 第二百五十一條 妨害販運農工物品罪/16
 第二百五十二條 妨害農事水利罪/18
 第二百五十三條 偽造仿造商標商號罪/19
 第二百五十四條 販賣陳列外國輸入之偽造商標罪/22
 第二百五十五條 對商品為虛偽標記與販賣陳列罪/23

第二十章 鴉片罪/25
 第二百五十六條 製造鴉片毒品罪/26
 第二百五十七條 販賣運輸鴉片毒品罪/29
 第二百五十八條 製造販運吸食鴉片器具罪/40
 第二百五十九條 為人施打嗎啡或供人吸食罪/41
 第二百六十條 栽種或販運罌粟種子罪/43
 第二百六十一條 公務員強迫栽種或販運種子罪/44
 第二百六十二條 吸用煙毒罪/45
 第二百六十三條 持有煙毒或吸食鴉片器具罪/47
 第二百六十四條 公務員包庇鴉片罪/49
 第二百六十五條 鴉片罪之特別沒收規定/50

第二十一章 賭博罪/51
 第二百六十六條 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52
 第二百六十七條 常業賭博罪(刪除)/60
 第二百六十八條 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61
 第二百六十九條 辦理有獎儲蓄或發行彩券罪/66
 第二百七十條 公務員包庇賭博罪/68

第二十二章 殺人罪/71
 第二百七十一條 普通殺人罪/73
 第二百七十二條 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82
 第二百七十三條 義憤殺人罪/86
 第二百七十四條 產母殺嬰兒罪/92
 第二百七十五條 加工自殺罪/94
 第二百七十六條 過失致死罪/100

第二十三章 傷害罪/106
 第二百七十七條 普通傷害罪及其加重結果犯/107
 第二百七十八條 重傷罪及其加重結果犯/116
 第二百七十九條 義憤傷害罪/119
 第二百八十條 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121
 第二百八十一條 加暴行於直系血親尊親屬未成傷罪/123
 第二百八十二條 加工自傷罪/124
 第二百八十三條 聚眾鬥毆罪/126
 第二百八十四條 過失傷害罪/128
 第二百八十五條 傳染花柳病罪(刪除)/131
 第二百八十六條 妨害少年發育罪/132
 第二百八十七條 傷害罪告訴乃論之範圍及例外/135

第二十四章 墮胎罪/138
 第二百八十八條 自行或聽從墮胎罪/140
 第二百八十九條 加工墮胎罪/143
 第二百九十條 意圖營利加工墮胎罪/147
 第二百九十一條 未得孕婦同意使之墮胎罪/149
 第二百九十二條 介紹墮胎罪/151

第二十五章 遺棄罪/152
 第二百九十三條 無義務者之遺棄罪/153
 第二百九十四條 違背法令或契約之有義務遺棄罪/156
 第二百九十四條之一 阻卻遺棄罪成立之事由/165
 第二百九十五條 遺棄直系血親尊親屬罪/167

第二十六章 妨害自由罪/169
 第二百九十六條 使人為奴隸罪/170
 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 買賣質押人口罪/172
 第二百九十七條 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罪/176
 第二百九十八條 略誘婦女結婚及為猥褻或性交罪/177
 第二百九十九條 移送被略誘人出國罪/182
 第三百條 收受藏匿被略誘人或使之隱避罪/183
 第三百零一條 減輕之特例/185
 第三百零二條 私行拘禁罪及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187
 第三百零三條 剝奪直系血親尊親屬行動自由罪/192
 第三百零四條 強制罪/193
 第三百零五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198
 第三百零六條 侵入住居罪/201
 第三百零七條 違法搜索罪/205
 第三百零八條 妨害自由罪之告訴乃論及限制/208

第二十七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210
 第三百零九條 公然侮辱罪/211
 第三百十條 誹謗罪/217
 第三百十一條 免責條件/223
 第三百十二條 對死者之公然侮辱與誹謗罪/226
 第三百十三條 妨害信用罪/227
 第三百十四條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須告訴乃論/229

第二十八章 妨害秘密罪/230
 第三百十五條 妨害文書秘密罪/231
 第三百十五條之一 無故窺視竊聽及竊錄罪/233
 第三百十五條之二 圖利窺視竊聽及竊錄罪/238
 第三百十五條之三 窺視竊聽及竊錄罪之特別沒收/242
 第三百十六條 洩漏業務上知悉他人秘密罪/243
 第三百十七條 洩漏業務上知悉工商秘密罪/246
 第三百十八條 洩漏職務上知悉工商秘密罪/248
 第三百十八條之一 洩漏電腦秘密罪/249
 第三百十八條之二 利用電腦洩漏秘密罪之加重情形/250
 第三百十九條 妨害秘密罪章須告訴乃論之範圍/251

第二十九章 竊盜罪/252
 第三百二十條 普通動產竊盜罪及不動產竊佔罪/253
 第三百二十一條 加重竊?罪/263
 第三百二十二條 常業竊?罪(刪除)/280
 第三百二十三條 竊?準動產罪/281
 第三百二十四條 親屬間竊盜得免除其刑及須告訴乃論/285

第三十章 搶奪強盜及海盜罪/289
 第三百二十五條 普通搶奪罪/290
 第三百二十六條 加重搶奪罪/302
 第三百二十七條 常業搶奪罪(刪除)/303
 第三百二十八條 普通強盜罪/304
 第三百二十九條 準強盜罪/317
 第三百三十條 加重強盜罪/327
 第三百三十一條 常業強?罪(刪除)/335
 第三百三十二條 強?罪之結合犯/336
 第三百三十三條 海盜罪及準海盜罪/344
 第三百三十四條 海盜罪之結合犯/346
 第三百三十四條之一 搶奪強盜及海盜之準動產罪/347

第三十一章 侵占罪/348
 第三百三十五條 普通侵占罪/349
 第三百三十六條 公務公益及業務侵占罪/355
 第三百三十七條 侵占遺失物罪/361
 第三百三十八條 侵占罪得免除其刑及須告訴乃論/366

第三十二章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368
 第三百三十九條 普通詐欺罪/369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一 不正利用收費設備罪/377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 不正利用自動付款設備罪/379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 不正利用電腦或相關設備罪/384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 加重詐欺罪/387
 第三百四十條 常業詐欺罪(刪除)/392
 第三百四十一條 準詐欺罪/393
 第三百四十二條 背信罪/395
 第三百四十三條 詐欺罪與背信罪得免除其刑及須告訴乃論/404
 第三百四十四條 普通重利罪/407
 第三百四十四條之一 加重重利罪/413
 第三百四十五條 常業重利罪(刪除)/414

第三十三章 恐嚇及擄人勒贖罪/415
 第三百四十六條 恐嚇取財罪/416
 第三百四十七條 擄人勒贖罪及必減與得減之規定/425
 第三百四十八條 擄人勒贖罪之結合犯/435
 第三百四十八條之一 準擄人勒贖罪/438

第三十四章 贓物罪/440
 第三百四十九條 贓物罪與準贓物/441
 第三百五十條 常業贓物罪(刪除)/447
 第三百五十一條 親屬間贓物罪得免除其刑之規定/448

第三十五章 毀棄損壞罪/449
 第三百五十二條 毀損文書罪/450
 第三百五十三條 毀壞建築物礦坑船艦罪/453
 第三百五十四條 毀損器物罪/459
 第三百五十五條 詐術損害財產罪/465
 第三百五十六條 損害債權罪/467
 第三百五十七條 毀棄損壞罪須告訴乃論之範圍/472

第三十六章 妨害電腦使用罪/475
 第三百五十八條 入侵電腦或相關設備罪/476
 第三百五十九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電磁紀錄罪/479
 第三百六十條 干擾電腦或相關設備罪/483
 第三百六十一條 對公務機關電腦犯罪之加重處罰/485
 第三百六十二條 製作專供電腦使用之病毒程式罪/488
 第三百六十三條 妨害電腦使用罪須告訴乃論之範圍/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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