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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釋義(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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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釋義(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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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目次

商品簡介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本次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有以下五個方面的主要內容:(一)鞏固和深化司法體制改革成果。將黨的十八大以來司法體制改革的重大成果在法律中體現出來,包括法官員額制、司法責任制、法官單獨職務序列管理、改革法官任職和產生方式、實行初任法官基層任職和逐級遴選制度等。
(二)建設高素質法官隊伍。在立法目的中明確提出“為了全面推進高素質法官隊伍建設”的要求;加強專業化建設,總體上提高或從嚴把握擔任法官的條件;按照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要求,建立從律師、法學專家等法律職業群體中公開選拔法官制度,進一步完善法官隊伍結構;增加初任法官統一職前培訓制度;加強法官助理隊伍建設,為法官遴選儲備人才等。
(三)加強法官職業保障。在立法目的中明確規定要“維護法官合法權益”,“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職責”;設立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作為法官權益保障的專門機構;加強法官人身權益方面的保障;保障法官依法行使職權;建立法官專門工資福利制度。
(四)對法官公正履職提出規範要求。將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規定為法官履行職責的要求和價值追求。增加法官應當公正對待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以及平等適用法律的規定。在總則中增加關於法官職業倫理、履職基本原則的規定;進一步細化法官職責的規定。
(五)嚴格法官隊伍管理。增加規定法官不得在營利性組織中兼職,不得兼任仲裁員和公證員;對違規兼職的處分作了規定;增加規定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或者被仲裁委員會除名等的情形不得擔任法官;修改完善任職回避規定等。
為便於司法機關和廣大人民群眾在學習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過程中準確理解、把握法律修改的精神和條文的具體含義,促進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得以準確貫徹實施,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從事法官法立法工作的同志編寫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釋義》一書。

目次

目錄
第一部分釋義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與根據】
第二條【法官的定義與範圍】
第三條【法官的基本要求】
第四條【公正對待、平等適用法律原則】
第五條【法官的職業倫理】
第六條【法官審判案件的原則和立場】
第七條【法官依法履職不受干涉】
第二章法官的職責、義務和權利
第八條【法官的職責、辦案責任制】
第九條【擔任特定職務的法官的相應職責】
第十條【法官的義務】
第十一條【法官的權利】
第三章法官的條件和遴選
第十二條【擔任法官的條件】
第十三條【不得擔任法官的情形】
第十四條【法官的選任方式和範圍】
第十五條【公開選拔法官的範圍和條件】
第十六條【法官遴選委員會】
第十七條【法官的初任與逐級遴選】
第四章法官的任免
第十八條【法官的任免權限和程序】
第十九條【法官就職憲法宣誓】
第二十條【應當免除法官職務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撤銷法官的任命】
第二十二條【不得兼任特定職務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親屬間不得同時擔任職務的情形】
第二十四條【任職回避的情形】
第五章法官的管理
第二十五條【法官員額制】
第二十六條【法官單獨職務序列管理】
第二十七條【首席大法官】
第二十八條【法官等級確定和晉升】
第二十九條【法官等級管理的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三十條【初任法官統一職前培訓】
第三十一條【法官培訓的內容和原則】
第三十二條【培訓作為任職晉升依據】
第三十三條【法官培訓機構】
第三十四條【法官辭職】
第三十五條【辭退法官的程序】
第三十六條【離任法官擔任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的限制】
第三十七條【協助開展實踐性教學、研究工作】
第六章法官的考核、獎勵和懲戒
第三十八條【設立法官考評委員會】
第三十九條【法官考評委員會的組成】
第四十條【法官考核原則】
第四十一條【法官考核內容】
第四十二條【法官考核結果】
第四十三條【考核結果的覆核】
第四十四條【法官的獎勵】
第四十五條【給予法官獎勵的情形】
第四十六條【給予法官處分的情形】
第四十七條【暫停法官履行職務】
第四十八條【法官懲戒委員會】
第四十九條【法官在懲戒審議中的權利】
第五十條【對懲戒審查意見的異議及處理】
第五十一條【懲戒審議具體程序的制定】
第七章法官的職業保障
第五十二條【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
第五十三條【非因法定事由不得調離審判崗位】
第五十四條【禁止干涉法官履職】
第五十五條【法官的職業尊嚴和人身安全保護】
第五十六條【法官名譽保障】
第五十七條【法官及其近親屬人身安全保障】
第五十八條【法官的工資制度】
第五十九條【法官的定期增資制度】
第六十條【津貼、補貼、獎金、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六十一條【傷殘待遇、撫恤和優待】
第六十二條【法官退休制度另行規定】
第六十三條【法官退休後的待遇】
第六十四條【法官的控告權】
第六十五條【對法官處分或人事處理錯誤的糾正措施】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六條【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制度】
第六十七條【加強法官助理隊伍建設】
第六十八條【與公務員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銜接適用】
第六十九條【施行日期】
第二部分附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修訂草案)》的說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修訂草案)》修改情況的彙報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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