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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法(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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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因寫作《古代法》的目的是考查古今法律觀念之關聯性,這決定了他主要使用歷史學方法對法律思想史進行梳理。他將社會分為改革型社會和停滯型社會,並認為,在改革型社會中,實在法總能跟上社會觀念、改革需求和道德水平的變化;而在停滯型社會中,實在法因為步伐過於落後而僵化。他又提出,在改革型社會中,實在法之所以能夠進步,在於人們對法律上的擬制、衡平法和直接立法這三種法律演化工具的次第綜合運用。梅因分別考查了家庭法、繼承法、物權法、合同法和刑法中的觀念演化史。刑法和侵權行為法最初是重合的,因此梅因的考查對象基本是私法演化史。在每一個部門法的演化史中,三種法律演化工具都接力式發揮了自身的作用。“從身份到契約”是考查家庭法演化史時得出的結論。為瞭解讀“從身份到契約”的內核和適用範圍,《天下·博觀 古代法》以兩大體系――梅因的法律演化工具理論體系和梅因所認可的民法體系――為線索,對《古代法》的內容予以筆記和解構。“從身份到契約”原本只能適用于親屬法的演化和轉型,但它由於契合了政治上的個人主義和自由主義思想而接受了更熱烈的掌聲,適用於更大的領域。也正因為這份誤讀,人們也有理由在法律領域反對它的正確性和普適性。《天下·博觀 古代法》分為十章,分別為:第一章古法典、第二章法律上的擬制、第三章自然法與衡平法、第四章自然法的現代化進程、第五章古代社會與古代法、第六章遺囑繼承之遠史、第七章遺囑和繼承之古今觀、第八章物權之遠史、第九章契約之遠史和第十章不法行為與犯罪行為之遠史。

作者簡介

亨利·梅因,生於1822年,1829年進入基督公學,1840年直通劍橋大學彭布羅克學院。在劍橋學業出眾,獲最高學位,並被推選為三一學院的本科生導師。1847年起在劍橋擔當羅馬法教授。1850年被著名的林肯律師公會和中殿律師公會召任出庭律師。1861年出版巨著《古代法》。1862年受邀遠奔,成為印度總督最高議事會的法律專員。在此期間被推選為加爾各答大學校長。1869年返英格蘭,被推選為牛津大學法理學教授。1871年出版《東西方之村社》。1877年被一致推舉為劍橋三一學院院長。1883年成為法蘭西學院外籍院士。1885年出版《論平民政府》。1887年被推舉為劍橋大學國際法教授;同年成為彭布羅克學院榮譽教授。當逢學術上勁頭正足之時,逝於1888年。

郭亮,湖北公安縣人。少小遠璀璨,近稼穡,不出縣域。長成後負笈京華,先學洋文,後修法律,得幾張文憑,有三五見聞。幸為公派留學基金所取,為中國政法大學與巴黎第二大學之比較法專業聯合培養博士生。曾在書業參辦華洋版權諸事和編整書稿,在實業擔當法律顧問。

目次

目錄
譯者序:一千個“從身份到契約”與兩個體系
梅因小傳 郭亮
第10版自序
第5版自序
第3版自序
第1版自序
弗雷德里克·波洛克爵士序介
第一章古法典
第二章法律上的擬制
第三章自然法與衡平法
第四章自然法的現代化進程
第五章古代社會與古代法
第六章遺囑繼承之遠史
第七章遺囑和繼承之古今觀
第八章物權之遠史
第九章契約之遠史
第十章不法行為與犯罪行為之遠史
弗雷德里克·波洛克爵士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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