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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與社會保障法教程(第五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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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與社會保障法教程(第五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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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商品簡介

本書從基本原理入手,系統分析了勞動與社會保障法的各項製度內容。就勞動法而言,作者在詳細闡述了勞動法的調整對象、勞動者的權利義務以及國家、用人單位和工會在勞動關係中的職責。並詳盡闡述了勞動就業法、勞動合同法、勞動條件法、勞動保護法、勞動爭議處理法、勞動監察法等勞動法的子系統。就社會保障法而言,作者根據我國對社會保障制度體系的劃分標準,詳細闡述了社會保險法、社會救濟法、社會優撫法、社會福利法的內容,並對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中出現的問題與對策提出了自己的思考。

作者簡介

黎建飛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兼任中國人民大學殘疾人事業發展研究院副院長,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勞動和社會保障法研究所所長,海商法、保險法研究所主任。中國勞動保障監察專業委員會副會長,中國社會法學會常務理事,中國殘疾人事業“十三五”發展綱要重點支撐課題首席專家。主要研究領域: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商法學。出版《勞動與社會保障法教程》《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釋義》等著作數十部,公開發表《論社會法責任與裁判的特殊性》《社會保險立法的時機、模式與難點》等論文數百篇。獲中國人民大學教學評比一等獎、優秀教材二等獎,教育部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中國法學優秀成果獎,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優秀教師等獎勵。

第五版前言
本書最大的特色是其中的“案例與事例”。
法學是一門應用學科,即便不“經世”,至少也要“致用”,尤其是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這樣的部門法學。部門法學也是法學,也不例外有其自己的理論基礎和理論體系。如果不鋪墊基本原理,一門學科便無處立足;如果不進行邏輯演繹,一門學科便不能建構其理論體系,從而不能給讀者形而上的思考,進而會終結該學科的發展。
在基本原理闡述中加以例證、數據、事件或者學說,對於閱讀與理解比較方便,但卻多少有些自證其明,難以“放之四海而皆準”。而且,改革開放之初就有啟蒙學者說過,自然界和社會都很慷慨,每個人都不難找到支撐自己觀點的例證。於是,在系統闡述基本原理後,綴以實存的典型案例,既可以對前述的理論和立法進行檢驗,也可以發現前述理論和立法的乏力與無助。
除了“典型案例”,“標誌性事件”或者說“事件”對於任何法學和法學部門都是至關重要的。“Event means anything that happens,especially something im-portant or unusual.”正如美國最高法院霍姆法官所言:“一項歷史事件包容了很大的邏輯價值。”1922年他說的“要矯正2000年來人們習以為常的行為,就必須有突出的事例”更是經常為人們所援引。牛津大學英國法教授魯珀特?克羅斯勳爵在其所著的《法律解釋》(1976年倫敦版)中,把“事件”列為“法律解釋的外部輔助資料”,且複述丹寧勳爵的演講詞:“法院力所能及的只是對法律原先的狀態和對其他見識廣博者所周知的事項進行司法認可”。
據此,本書通過“澳州留學生的工資欺詐”事件,提示國際學生留學打工的10項權益;在“員工下班有權不理工作”中展示法國勞工法中的“離線權”(right to disconnect),強調休息時間是勞動者的權利,無論是法定休假日還是公休日,勞動者都有權利決定自己的休息方式,而“順便乾活”“隨時候命”的要求都無一例外地限制了勞動者的休息方式,又使僱傭者逃避了支付加班費的責任通過陳述“美國的'鐳姑娘'與職業傷害”,尤其是她們為職業傷害立法,或者說她們所開創的“職業病”立法之門,不僅讓讀者知曉早期的勞工付出了怎樣的生命代價,而且讓讀者更能明白今天的勞動者對於職業安全與衛生有著怎樣的需求;而“Uber公司與司機是勞動關係嗎”“快遞員與公司的勞動關係”,既顯現出互聯網讓勞動立法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戰,也強調要堅 勞動法保護勞動者這一不變的宗旨。
本來,在此前的書中,“典型案例”已是常態。但與本書不同,以前的案例是搬運式的,即只要既有典型意義又符合基本原理的理解需求就直接呈現,既不分析也不評論。這樣做的目的在於給老師以講解的空間,讓老師有發散的餘地;為學生提供反思的對象,讓他們有質疑的可能,從而達到“奇文共欣賞,疑義相與析”。然而,筆者在實際教學中發現,對於書中尤其是教材裡包括案例在內的一字一句,學生們都是照單全收,這些都成了他們課堂學習、課後復習、期中練習、期末考試的範本和材料。尤其是其中作為反面教材提供的典型案例,不僅沒有起到警示的作用,反而收到了誤導的“功效”。於是,本書吸取教訓,在每一個有疑難有歧義的案例後面,都加上了我們的分析與取捨。
例如,在“高某與高校是勞動關係嗎”一案中,筆者指出仲裁裁決及其依附的觀點都相當勉強,也難以自圓其說。在“曠工多少天才能解僱”的系列案例中,針對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支持用人單位以張某紅等49人曠工三天為由解僱的判決,北京市高院支持用人單位以白某輝曠工三天為由解僱的判決,重慶市高院支持用人單位按照《員工手冊》解僱曠工二天員工的判決,追溯了職工曠工天數與開除或者除名,勞動合同解除、解除勞動關係或者解僱、解聘的關聯最明確也是最早的規定?D?D《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18條,提示了《勞動法》第25條與其具有的承續性,引入法律解釋的“同類規則”,進而參見現行《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第15條規定與原有《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18條規定的同一性,得出以曠工為理由解僱員工在我國一以貫之的應當是“連續曠工時間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三十天”,而不應當是“三天”“二天”或者任意天。比較有意思的是“老師早自習跟班不算加班”的仲裁裁決,筆者既贊同裁決駁回林先生仲裁申請的正確性,也質疑其要求“用人單位也應當給予職工一定數額值班費,具體金額標準由用人單位自行決定”不僅於法無據,而且越俎代庖,實屬畫蛇添足。
在與高校學生直接關聯的“實習生的勞動與工傷”中,不僅關聯了美國的無薪實習、德國的“雙元製”、英國的稅收減免和澳大利亞的實習服務機構,而且強調凡勞動均有風險,實習生遭遇工傷的概率遠大於其他勞動者。在我國,從1996年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61條到現行的《工傷保險條例》對實習生工傷

目次

第一章 勞動法的基本原理 1
第一節 勞動法的概念與勞動、勞動者的含義 1
一、勞動法的概念 1
二、勞動法中的行為?D?D“勞動”的含義 2
三、勞動法中的行為人?D?D“勞動者”和“用人單位” 3
第二節 勞動法的地位、作用和意義 6
一、勞動法的地位 6
二、勞動法的作用 7
三、勞動法的意義 9
第三節 我國勞動法的基本原則 9
一、充分體現憲法原則,突出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 9
二、確認勞動力市場的主體資格,規定統一的基本標準和規範 10
三、勞動合同的自由與政府適度的干預相結合 10
四、體現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 11
五、保護公平競爭與保護弱者權益相結合 11
第四節 我國的勞動法的制定和體系 11
一、新中國成立以後至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前的勞動立法 11
二、十一屆三中全會至《勞動法》制定前的勞動立法 12
三、我國《勞動法》的立法過程 14
四、保障民生的現行立法 15
五、我國勞動法律體系 16
案例與事例 17
一、歐洲三國的勞動法改革 17
二、僧人與寺廟之間能否構成勞動關係? 19
三、高某與高校是勞動關係嗎? 20
第二章 勞動法的立法目的 22
第一節 勞動法立法目的的意義 22
一、立法目的的意義 22
二、勞動法立法目的的意義 23
第二節 我國勞動法立法目的的內容 25
一、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25
二、確立、維護和發展穩定和諧的勞動關係 26
三、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26
案例與事例 27
一、解雇保護的域外法例 27
二、解雇工人不能任性 28
三、解雇必須符合法定程序 29
第三章 勞動法的調整對象 31
第一節 勞動法的調整對象是勞動關係 31
一、勞動關係的概念 31
二、勞動關係的特徵 34
三、勞動法與相關法律部門的聯繫與區別 35
第二節 勞動法調整的主體範圍 42
一、勞動法對主體調整的原則 42
二、勞動法對主體調整的範圍 42
三、勞動法調整對象的排除及利弊 43
案例與事例 45
一、高管和股東應否納入勞動法調整 45
二、Uber公司與司機是勞動關係嗎? 46
三、勞動法不調整的四類關係 48
四、快遞員與公司的勞動關係 49
第四章 勞動就業法 51
第一節 勞動就業概述 51
一、勞動就業的含義和要素 51
二、勞動就業的形式 52
第二節 勞動就業的法律原則 56
一、國家促進就業的原則 56
二、勞動就業的市場原則 57
三、平等就業原則 58
四、男女就業權利平等原則 59
第三節 特殊就業群體就業保障原則 60
一、特殊就業群體就業保障原則的含義 60
二、特殊就業群體就業保障的內容 60
三、少數民族人員的就業保障 63
第四節 禁止使用童工 64
案例與事例 65
一、就業不能看“人種” 65
二、家庭成員的勞動價值與補償 65
三、德國法中的“實際勞動權” 66
四、大學生無須為戶口支付違約金 68
第五章 勞動合同法 70
第一節 勞動合同概述 70
一、勞動合同的定義和立法 70
二、勞動合同的法律特徵 72
第二節 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終止與無效 77
一、勞動合同的訂立 77
二、勞動合同的變更 80
三、勞動合同的終止 80
四、勞動合同的無效 81
第三節 勞動合同的內容、形式和期限 82
一、勞動合同的內容 82
二、勞動合同的期限 84
三、勞動合同的形式 85
第四節 勞動合同的解除 86
一、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及其限制 86
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及其應注意的事項 91
案例與事例 93
一、莫讓勞動者承擔經營風險 93
二、《勞動合同法》對勞務派遣的限制 94
三、兩個“嚴重”帶來的困惑 96
四、勞動合同與民事合同的區別 97
五、不辦理退工手續須賠償 106
六、員工犯罪應當解除勞動合同 106
七、解聘總經理的途徑與效力 107
八、脫密期、試用期與解除預告期的衝突 108
九、曠工多少天才能解雇 109
十、違約金濫用的立法博弈與抉擇 111
第六章 勞動條件法 113
第一節 勞動報酬的概念和法律原則 113
一、勞動報酬的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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