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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相關法律制度及其新發展(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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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相關法律制度及其新發展(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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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是海洋大國,海洋能源儲量豐富,擁有廣泛的海洋戰略利益。近年來,我國近海油氣開發進度加快,沿海工業入海排汙過重,加之海上運輸船舶及海上鑽探平臺漏油,嚴重危害海洋生態環境與自然資源。黨中央提出,要保護海洋生態環境,全力遏制海洋生態環境不斷惡化的趨勢。2013年以來,我國海洋環境污染防治立法體系不斷完善,為“海洋強國”及“海上絲綢之路”建設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我國在海洋開發領域如何避免走“先污染後治理”的老路,國際組織及其他海洋大國的立法與司法經驗將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海洋污染相關法律制度及其新發展》從環境侵權責任的基本理論出發,以船舶、鑽井平臺污染海洋環境的防治,應急處置與損害賠償相關法律體系為重心,比較分析國際、國內立法差異與司法實踐分歧,為其他類型海洋環境污染治理提供較為詳盡的經驗模板,為遏制海洋環境惡化、推動海洋生態文明建設貢獻法律方面的力量。

作者簡介

張麗英,女,北京人。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中國政法大學“一帶一路”人才培養與法律研究院執行院長,中國政法大學海商法研究中心主任。曾任國際法學院副院長、國際教育學院院長。註冊律師,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仲裁員,中國海商法協會、中國國際經濟法學會、中國海商法協會等協會常務理事。多倫多大學、香港大學、牛津大學、美國天普大學、比利時安特衛普大學等訪問學者。發表論文百餘篇,著有《船舶扣押及相關法律問題研究》等10餘部專著,所著《海商法》獲北京市精品教材。獲北京市高等學校優秀青年骨幹教師。獲北京市教學成果一等獎、司法部“九五”期間優秀科研成果二等獎。胡曉雨,女,山東東營人。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博士,英國南安普敦大學海商法碩士,現為國家開放大學法學院講師。曾于美國佛羅里達大學研修國際貿易法,主要研究領域為海商法、國際貿易法等。李可,女,湖北荊州人。澳門大學法學院講師,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專業學士,英國南安普敦大學海商法碩士,澳門大學國際法博士,廣東敬海律師事務所海事組律師,曾參與多起重大油污糾紛訴訟,主要研究及實踐領域為海事海商,國際貿易,外商投資等。許藝馨,女,遼寧瀋陽人,荷蘭鹿特丹伊拉斯謨大學法學博士,西南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講師。曾到德國、瑞士研修法與經濟學,參與多項法學科研項目,發表涉及海商法、WTO、碳匯融資等問題的中英文學術文章。

目次

目錄第一章海洋污染侵權責任概述及發展第一節海洋污染侵權的歸責原則一、海洋環境污染二、環境侵權上的一元說和二元說三、各國在環境侵權責任上的不同歸類四、海洋環境侵權上的嚴格責任第二節與嚴格責任相配合的新機制一、確立環境權以彌補有效訴權的缺乏二、採用低於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三、重視環境侵權責任的“社會化”賠償機制第三節引發環境侵權民事責任的環境侵害分類一、引發環境侵權民事責任的“原因行為”分類二、引發環境侵權民事責任的“原因物質”分類三、引發海洋污染侵權責任的“原因物質”第四節“設備責任”與海洋污染侵權責任主體一、“設備責任”在確定侵權責任上的優勢二、船舶、鑽井平臺所有人(實際操作方)承擔設備造成污染的責任三、國家和營運人共同承擔核動力船造成的污染責任四、航空器經營人承擔航空器對海洋造成的污染責任五、與海岸工程相關的單位承擔工程造成海洋污染的責任六、陸地污染源造成的海洋污染責任第五節海洋污染侵權造成的損害一、海洋污染侵權導致損害的概念二、環境侵權導致損害的範圍三、海洋污染侵權導致損害的特點第六節海洋污染損害賠償因果關係的舉證責任一、海洋環境侵權舉證的特殊性二、各國在舉證責任上的創新三、我國環境侵權因果關係舉證責任的構建本章小結第二章海洋污染立法新發展第一節海洋環境公益訴訟一、“環境權”的確立對公益訴訟至關重要二、環境公益訴訟主體相關法律規定及爭議三、海洋環境公益訴訟主體及有關爭議四、海洋環境公益訴訟的管轄第二節海洋污染損害賠償的“社會化”趨勢一、賠償責任社會化是海洋污染損害賠償實現的有效途徑二、環境侵權民事責任的社會化填補趨勢三、社會化填補的方式之一:行政救濟四、社會化填補的方式之二:環境責任保險制度第三節海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社會化樣例之一:鑽井平臺造成污染賠償機制在歐盟的新發展一、鑽井平臺的原油洩漏事件二、近岸鑽井平臺油污損害的特徵三、歐盟調整近岸鑽井平臺油污問題的機制更新四、環境責任指令(Directive 200435EC)五、海上油氣鑽探安全指令(Directive 201330EU)第四節海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社會化樣例之二:海上鑽井平臺經營者的行業互助協議――OPOL賠償機制一、OPOL賠償機制的特點二、OPOL賠償機制的主要構成要素三、OPOL的優點與缺陷四、OPOL的國際化途徑第五節生態補償機制與海洋污染防控一、生態補償機制的建立與發展二、中國生態補償機制的建立與海洋生態補償本章小結第三章海上船舶污染防治的國內外立法第一節船舶污染防治的國際立法發展一、船舶污染防治的國際立法起源二、船舶溢油污染事故與相關立法的演進第二節船舶污染防治相關國際公約的分類一、有關船舶污染防治的管轄權的國際公約二、有關防止、減少和控制船舶污染的具體標準的公約三、有關船舶污染損害的責任和賠償的國際公約第三節《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及其議定書一、公約的適用範圍二、船舶污染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與歸責原則三、船舶污染損害賠償的賠償範圍四、污染責任人的責任限額、責任限制基金及訴訟時效五、強制保險與直接訴訟六、《1992年民事責任公約》的生效要件與強制退出機制第四節《1971年設立國際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公約》及其議定書一、《1971年基金公約》二、1976年議定書三、1984年議定書四、《1992年基金公約》五、2003年國際油污損害賠償補充基金六、2006年《小型油輪油污損害賠償協議》與《油輪油污損害賠償協議》第五節《2001年國際燃油污染損害民事責任公約》一、《2001年國際燃油污染損害民事責任公約》的制定背景二、《2001年國際燃油污染損害民事責任公約》的主要內容第六節《國際海上運輸有毒有害物質損害責任和賠償公約》一、《HNS公約》的主要內容二、《HNS公約》的特點三、《HNS公約》的2010年議定書第七節國際船舶污染防治立法的未來發展趨勢一、油污損害賠償範圍進一步擴大二、賠償責任限額的水平不斷提高三、損害賠償範圍和責任限額法律制度呈現統一化趨勢第八節中國船舶污染防治相關立法一、《民法通則》與《民法總則》二、《侵權責任法》三、《海商法》四、《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五、《海洋環境保護法》六、《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七、《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實施辦法》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船舶油污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九、《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十、《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防治管理規定》和《船舶污染海洋環境應急防備和應急處置管理規定》本章小結第四章海洋污染損害賠償的法律適用問題第一節《油污損害賠償規定》出臺前法律適用的爭議一、先決問題:條約在締約國實施問題二、“單軌制”與“雙軌制”的爭議三、“單軌制”下國內法適用的爭議第二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船舶油污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一、《油污損害賠償規定》關於法律適用問題的“單軌制”規定二、《油污損害賠償規定》的合理性分析第三節其他類型海洋污染損害賠償的法律適用一、《油污損害賠償規定》不作調整的海洋污染二、不同類型海洋污染的法律適用規範本章小結第五章海洋污染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第一節國際公約對責任主體的認定一、《1992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二、《國際海上運輸有毒有害物質損害責任和賠償公約》三、《2001年國際燃油污染損害民事責任公約》第二節國內立法有關責任主體的規定一、《海洋環境保護法》二、《侵權責任法》三、《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船舶油污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五、國內立法的不足――有關責任主體範圍的爭議第三節存在責任主體爭議的特殊情況一、單船公司與方便旗――利弊兼有的油輪運營模式二、污染事故由多艘船舶引起時的責任分擔三、第三方責任――國內法律規範的衝突四、船舶碰撞導致的溢油污染事故本章小結第六章海洋污染損害賠償範圍第一節國際公約及國外立法對船舶污染損害賠償範圍的界定一、《1992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二、《國際海上運輸有毒有害物質損害責任及賠償公約》三、國際油污損害賠償基金《索賠手冊》四、美國立法關於油污損害賠償範圍的規定五、加拿大立法關於油污損害賠償範圍的規定六、英國立法關於油污損害賠償範圍的規定第二節國內立法及司法實踐對賠償範圍的界定一、清汙等預防措施的費用及損失二、收入損失――爭議問題的厘清三、海洋環境損害賠償四、尚待厘清的問題本章小結第七章海洋污染損害賠償責任限制第一節油污損害賠償責任限額一、國際公約有關責任限額的規定二、國內立法有關責任限額的規定第二節直接訴訟中保險人的責任限制一、受害人對油污責任險保險人的直接訴訟二、保險人享受責任限制的條件第三節油污損害賠償責任限制基金一、油污損害賠償責任限制基金與一般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區別二、油污損害賠償責任限制基金設立及管理過程中的特殊問題及解決本章小結第八章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與直接訴訟第一節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制度一、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的概念二、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的特徵三、國際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制度及其歷史發展四、中國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制度的發展五、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的適用範圍六、保險標的賠償範圍與責任限額七、特殊的保險人――船東互保協會八、油污責任再保險九、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制度的實施第二節第三人對油污責任保險人的直接訴訟制度一、直接訴訟制度的概念及立法目的二、直接訴訟與強制責任保險的關係三、第三人直接訴訟制度的法理討論四、直接訴訟的法律依據五、仲裁條款與第三人直接訴訟六、保險人對直接訴訟請求權的抗辯七、完善我國海上強制責任保險直接訴訟制度的建議本章小結第九章船舶污染損害賠償基金制度第一節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的理論基礎第二節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制度――國際公約的視角一、概述二、《1992年基金公約》三、2003年國際油污損害賠償補充基金四、《小型油輪油污損害賠償協議》與《油輪油污損害賠償協議》第三節中國的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制度一、基金的性質與適用範圍二、基金的徵收三、基金的使用四、法律責任本章小結第十章鑽井平臺造成海洋污染的法律問題第一節鑽井平臺污染事故及其特點一、國內外重大鑽井平臺污染事故舉例二、鑽井平臺污染事故的特點第二節涉及鑽井平臺造成海洋污染的國際立法一、國際公約及區域性公約二、國際海事委員會專門性立法第三節美國涉及鑽井平臺造成海洋污染的國內立法一、《1990年油污法》之前美國關於海洋環境保護的立法情況二、美國《1990年油污法》三、美國法院的實踐四、2010年墨西哥灣溢油事件後美國油污預防與管理體制的變化第四節中國鑽井平臺污染損害賠償制度的構建一、中國鑽井平臺污染損害賠償的相關立法二、鑽井平臺的法律地位三、鑽井平臺污染損害賠償主要爭議問題四、建立中國鑽井平臺污染損害賠償制度之構想本章小結第十一章海洋污染民事訴訟相關制度第一節海洋污染民事訴訟的管轄一、民事訴訟管轄的基礎理論二、《油污損害賠償規定》――對集中管轄制度的創新三、集中管轄不適用於訴前保全第二節海洋污染損害賠償訴訟時效一、訴訟時效的價值和效果二、侵權責任訴訟時效的適用範圍三、船舶油污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第三節海洋污染民事訴訟的舉證責任一、一般民事訴訟的舉證責任二、特殊侵權領域的舉證責任――舉證責任倒置三、船舶油污損害賠償的舉證責任四、海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舉證本章小結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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