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貝希摩斯:英國內戰緣由史(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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貝希摩斯:英國內戰緣由史(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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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現代政治學之父霍布斯生前被禁止出版的遺作。號稱“國家”的龐然大物“利維坦”,只是一個人造的人。
主權是它的靈魂,動亂是它的疾病,內戰是它的死亡。
如果說《利維坦》討論了主權者的誕生,《貝希摩斯》則展現主權者死亡後的景象。


1640年爆發的英國革命,開啟了現代世界史的進程。宗教紛爭、民族矛盾、王權與議會的衝突等撕裂了英國,內戰與革命的烽火延燒數十年,國家主權多次易主,上演著真實殘酷的“權力的遊戲”。政治思想家托馬斯•霍布斯親歷了這個疾風驟雨的年代,于晚年寫成以英國內戰為論述對象的政治史著作《貝希摩斯》。

全書以英國1637—1660 年的政治動盪為背景,採用對話的形式討論英國內戰的原因,內戰發生、發展的來龍去脈,以及霍布斯本人對內戰的看法。書名以《聖經》中的陸地怪獸“貝希摩斯”命名,與以海上怪獸“利維坦”命名的《利維坦》一書遙相呼應。可以說,《貝希摩斯》是霍布斯晚年應用自己成熟的政治理論對英國內戰的分析,是他在《利維坦》中所建構的國家學說的應用。

作者簡介

托馬斯•霍布斯(Tomas Hobbes,1588—1679)
英國開創現代政治哲學理論的重要哲學家。他一生著述頗豐,包括歷史學、倫理學、政治哲學、幾何學等方面。他在政治哲學上的成就最為卓著,著有《利維坦》《論公民》《法之原本》等書,為近現代西方政治哲學的發展奠定了基礎 。

譯者簡介
李石
1979年2月出生于貴陽,羅馬社會科學自由大學(LUISS)政治哲學博士,現為中國人民大學國際關係學院政治學系副教授。2008—2009年,在北京大學哲學系博士後流動站工作,獲得“北京大學優秀博士後”稱號。著有《積極自由的悖論》(商務印書館,2011),譯有《杜威全集》第十四卷(合譯,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2015)等,發表學術論文多篇。

名人/編輯推薦

現代政治學之父霍布斯生前被禁止出版的遺作,
不朽名作《利維坦》的姊妹篇,
以開啟現代世界史的英國內戰為實例,闡釋現代國家學說。

(1)英國內戰是現代世界史的開端,又名“清教徒革命”“英國資產階級革命”等,歷來解說紛紜。《貝希摩斯》是“現代政治學之父”霍布斯對重要歷史的親歷親述,既是一份寶貴的歷史文獻,也是一部人類政治思想的傑作。

(2)《貝希摩斯》堪稱不朽之作《利維坦》的姊妹篇。前者出版於英國戰火暫停、共和國成立後的1651年;後者的敘述始於1637 年導向內戰的政治時代,終於 1660 年的查理二世復辟。《貝希摩斯》可印證《利維坦》,提供霍布斯政治哲學的歷史背景和應用實例。

(3)版本精良,霍布斯後期著作專家、劍橋大學教授保羅•西沃德撰文推薦。譯文根據威廉•莫利斯沃斯爵士編輯、1840年倫敦版《霍布斯英文文集》第六卷收錄的文本翻譯,參照保羅•西沃德編輯、2010年克拉倫登出版社的歷史考訂版《貝希摩斯或長期議會》進行修訂,並以譯注形式對書中所涉重要人物與事件做了簡要介紹。

經昆廷•斯金納(Quentin Skinner)教授介紹,我與李石博士在英格蘭劍橋相遇,她告訴我她正在翻譯托馬斯•霍布斯最鮮為人知的著作《貝希摩斯》,並與我討論了一些有關這本書的困惑。而我恰巧在數年前出版了《貝希摩斯》的歷史考訂版,這個版本的底本是牛津大學聖約翰學院保存的原始手稿。由此,她邀請我為中國的讀者寫一篇簡單的序,介紹《貝希摩斯》的寫作緣由,以及此書與霍布斯的其他著作(尤其是《利維坦》)之間的關係。我欣然接受邀約,簡介內容如下。

一、霍布斯為什麼創作《貝希摩斯》

1660 年英王查理二世復辟,幾年之後,霍布斯撰寫了《貝希摩斯》一書。在此書中,他描述了英國內戰時期以及國王查理一世被處死之後的政權過渡期所發生的事件,並且以他在其最著名的著作《利維坦》中所構建的政治哲學來解釋這些事件。
查理二世的復辟標誌著自1640 年以來英國政治動盪的結束。那時,查理一世國王試圖鎮壓北方蘇格蘭王國的叛亂,但因在英格蘭受到反對而失敗。對國王的反對起源於有關宗教的紛爭——英格蘭教會的教義和禮拜儀式——以及國王依法所擁有的權力。起初,國王試圖通過在1640 年5 月選出的議會解決他與英格蘭和蘇格蘭臣民之間的問題。然而,1642 年年中,國王和議會開戰了。
蘇格蘭人很快加入了這場內戰,站在議會一邊,國王在1646年戰敗。但雙方一系列的談判都沒有產生一種穩定的政治安排,只是帶來新的爭端。議會內部對於下一步該怎麼辦,分裂成不同派別,打敗國王的軍隊傾向于向國王施壓,採取極端措施。在1648年年末,軍隊的一些成員發動了一場軍事政變,他們清洗了議會。接著,剩下的議會成員(現在通常稱為“殘缺議會”)宣稱國王掀起了反對其人民的戰爭,對其進行審判,並在1649 年年初將其處決。他們接著宣佈成立共和國。
霍布斯,以及其他許多被看作保王派的人,曾流亡法國。在那裡,他於1651 年創作了他最偉大的著作《利維坦》。這本書至少部分地是為了證明他關於臣民應服從他們的統治者的強烈權威主義思想,並譴責對於已確立的政治權力的反叛。雖然這似乎是為了論證王權反對議會叛亂的正當性,但許多保王派對霍布斯卻持懷疑態度。這部分是因為他對政治權威合法性的理解——所有人同意將他們的權利讓渡給主權者——這一論證與更傳統的君權神授思想相去甚遠;部分還因為他對於服從統治者的理由高度工具化的學說——主權者擁有保護和傷害的實際能力——這一學說可以被輕易地用來論證和鞏固一種成功篡奪而來的權力。保守的保王派也震驚於霍布斯對宗教的漠視,他們中許多人與英格蘭教會有緊密的聯繫,而後者與英國君主制又有密切的關聯。霍布斯很快在查理一世的繼任者查理二世的流亡宮廷中變得不受歡迎,於是返回了英格蘭。
17 世紀50 年代的一系列騷亂事件發生期間,霍布斯都生活在英格蘭,那時保守派與激進派之間正為國家的政治和宗教安排而展開激烈的鬥爭。在1653 年,殘缺議會最終被軍隊指揮官奧利弗•克倫威爾(Oliver Cromwell)解散。克倫威爾成為國家的統治者,擁有“護國主”(Protector)的稱號——他小心地避免採用“國王”這一頭銜。1658 年他死後,沒人能成功地維持政治穩定,而之前能進行決定性干涉的軍隊,此時則分裂成不同的派別。保守派將軍喬治•蒙克(George Monck)帶領著一部分軍隊,努力保衛倫敦,並在1660 年年初頒佈了號召自由選舉新一屆議會的命令。這一屆議會將查理二世召回英格蘭並復辟了君主制。
英格蘭教會(曾於1646 年被廢除)恢復了其之前的權力以及作為英格蘭唯一官方宗教團體的顯赫地位。許多人希望英格蘭教會能夠容納其反對者——新教,他們也想通過改變禮拜形式,使其變得不太嚴格並且區別於羅馬天主教儀式(這在一個世紀以前的宗教改革時是被拒斥的),而保留國家教會的地位。他們還希望教會能夠削弱主教們的權力和權威,形成一種更加合作的組織形式。但令他們失望的是,英格蘭教會幾乎沒有向新教徒們做任何妥協。更有甚者,一種更激進的獨立教派在過去二十年中成長起來,一小夥人聚在一起崇拜上帝,沒有固定的形式,而這被宣佈為違法。
在復辟君主制下,霍布斯自己的立場是模棱兩可的。主教們對霍布斯滿含敵意,對他抱有敵意的還有教會的政治支持者、查理二世的主管大臣(chief minister)——克拉倫登伯爵(Earl of Clarendon) 。與其他許多溫和派的保守政治家一樣,克拉倫登對霍布斯對於法律及其限制(英國政府通常運行於其中)的明顯輕視總是心懷芥蒂。霍布斯有時甚至相信,主教正在密謀將他當成異端進行迫害,而且將他視為一個嚴重威脅。但是,霍布斯也有他的支持者,尤其是那些並不太贊同憲法限制的政治家,而國王自己也以少量津貼供養並保護霍布斯。
另外,霍布斯發現在查理二世復辟之後,他很難再繼續發表政治哲學著作。但是,在1667 年,一個新的政治危機導致克拉倫登伯爵失寵,其政治權力被削弱。而國王新的顧問,不像過去那樣與教會有緊密的聯繫,也不再執著於憲法限制。霍布斯似乎抓住了這個機會,立即想要將自己往前推。《貝希摩斯》正是那一時期的作品。

二、霍布斯如何寫作《貝希摩斯》

我們並不清楚《貝希摩斯》這部書具體是如何寫成的。但是在其拉丁語詩體自傳中,霍布斯自己告訴我們這部書大概寫於1668 年。其寫作基礎是一個極為簡潔的英國政治事件編年史,始於1637 年導向內戰的政治時代,終於1660 年的查理二世復辟。這一記述基於兩個基本的敘述來源:第一個是愛德華•赫斯本茲(Edward Husbands)發表於1644 年的文件集。其中有國王和議會兩方所頒佈的官方公告、投票、命令和條例,時間從1641 年雙方關係破裂到內戰期間。第二個是詹姆斯•希斯(James Heath)於1663年出版的《英格蘭、蘇格蘭、愛爾蘭三個王國的內戰編年史》(A Chronicle of the Late Intestine War in the Three Kingdoms of England, Scotland and Ireland,後簡稱《編年史》)。該書基於1642—1660 年所出版的新聞報紙,詳細記錄了這一時期的政治事件。霍布斯查閱了這些著作,對政治事件進行敘述和評論。其敘述大致是準確的;而其評論,正符合霍布斯的風格——犀利,有時甚至是譏諷。他慣常詆毀議會的行動,有時也詆毀國王的溫和的支持者。對於霍布斯來說,後者在戰前以及戰爭剛打響的頭幾年中尋求妥協解決方案的企圖是對於國王權利的背叛。那些企圖與查理二世的主管大臣克拉倫登伯爵有緊密的聯繫,而他在霍布斯寫作本書之前不久被免職流放了。
然而,這本書帶給我們的還遠遠不止這些。在四部分對話中的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中,霍布斯抨擊了精神權力,特別譴責精神領袖的宗教權威,並基於古代歷史學家西西里的狄奧多羅斯1 的記載,對古代埃及、埃塞俄比亞和希臘祭司實踐世俗權力的情況進行了討論。霍布斯還對大學以及它們如何被利用來增進教士的權力進行了批評。《貝希摩斯》最不同尋常的地方在於:霍布斯反對精神權力的辯論通常是針對教皇和羅馬天主教教會,他在《利維坦》裡便是這樣做的;然而,在《貝希摩斯》第一部分對話的激辯之處,霍布斯卻將矛頭指向了英格蘭教會。霍布斯論辯道,英格蘭教會並不比羅馬天主教教會或者長老會(這兩者通常被保王派看作君主制和英格蘭教會的主要敵人)好多少,英格蘭教會的主教宣稱能夠決定其教義和祈禱儀式,從根本上挑戰了國王的權力。這一結論是通過詳細考察英格蘭教會的教士理查德•阿萊斯特裡最廣為人知的著作之一《人的所有義務》(The whole duty of man) 而得出的。該書是一部在信仰和神學理論上都非常保守的著作。霍布斯認為,該書在教士于特定情況下抵抗王權的問題上表達了一種模棱兩可的觀點,這將削弱政府的權力。

三、標題為什麼是“貝希摩斯”

霍布斯對於他為什麼將這四部分對話稱作“貝希摩斯”諱莫如深。[實際上有些人甚至懷疑霍布斯是否自己使用了這一標題,但他的出版商威廉•克魯克(William Crooke)在霍布斯死後使用了這一標題,這可能是霍布斯想要用這一標題的最清晰證明。]《舊約•約伯記》中提到“貝希摩斯”和“利維坦”這兩隻怪獸,將它們描述為已知的最強大有力的怪獸。“利維坦”後來被用來指鯨魚;“貝希摩斯”是一種大型陸地動物,大概是河馬或者大象。後世對霍布斯以“貝希摩斯”為標題的用意有許多解釋,其中一些還是很有道理的。其中最可能的是,霍布斯試圖將“貝希摩斯”當作“利維坦”的反面。如果“利維坦”意味著公民政體的強大權力,那麼“貝希摩斯”指的就是它的敵人,處於暗處但並不缺乏權勢的教會權威。霍布斯在回應英格蘭教會的批評者約翰•布拉姆霍爾(愛爾蘭的大主教)時提到這一點:他指出,如果一名教士準備對《利維坦》進行回應,那將是“貝希摩斯對抗利維坦”。“貝希摩斯”的這一含義可以追溯到這一詞的更早用法。在新教神學的宗教改革之初,馬丁•路德(Martin Luther)以這一術語指教皇和主教制度以及其聯盟和支持者,其後的新教作家則延續了這一用法。
在大部分現代版本所依據的手稿中,除了主標題“貝希摩斯”外還有一個副標題——“或長期議會”。長期議會通常指的是1640年選舉產生的議會,這屆議會一直到1660 年才結束。它被稱為長期議會,是因為在之前的英國歷史上其他任何議會都沒有這一屆長。這是一屆與國王抗爭的議會;這屆議會對國王進行了審判,並於1649 年將其處決(即使當時許多議會成員被軍隊排除在外);1653 年長期議會被克倫威爾解散;但在1659—1660 年它又恢復了,直至最終由其自身通過投票解散並選出新一屆的議會。

四、為什麼是對話形式

《貝希摩斯》所採用的對話形式對於一部歷史作品來說是不常見的。這是霍布斯在17 世紀60 年代和70 年代的晚期作品中所青睞的一種形式。他這樣做可能是因為對話形式能夠混淆視聽,使讀者不知道哪一個說話者表達的意見是自己真實的想法。但是,如果這是霍布斯的目的的話,這一做法並不是很有效,因為我們可以從文本中清晰地瞭解到霍布斯自己的觀點。霍布斯實際上想以一種對話的形式介紹自己的哲學,這也是解決國家政治爭端的最好的方式。對話的形式,允許霍布斯以最簡單的方式提出自己的意見(例如建議屠殺所有長老派,這被強有力地拒絕了),否則這些意見將很難得到呈現。

五、《貝希摩斯》如何、於何時出版

《貝希摩斯》在寫好後許多年都沒有出版,因為國王不願改變他的政策。霍布斯的任何有意義的作品都不得出版,以防開罪于主教們。然而,霍布斯的出版商威廉•克魯克使出版變得可能,當政府出版審查的權力由於議會更新立法的失敗而被削弱時,《貝希摩斯》終於得以出版。在霍布斯死後,此書於1682 年出版。這並非由霍布斯授權,而是依據克魯克從霍布斯那裡得到的一個可靠版本。

保羅•西沃德
2017 年春於劍橋


譯者前言

爆發於1640 年的英國革命是世界現代歷史的開端:宗教文化、政治體制、經濟結構、意識形態……人類社會方方面面的現代化歷程都可以追溯到這段交織著新舊教派、議會與國王、英倫三島之間各種陰謀詭計和殘酷鬥爭的歷史。托馬斯•霍布斯(1588—1679),作為現代政治學之父,親身經歷了這段讓人驚心動魄的戰亂。身為保王派的他不僅在戰亂中被迫流亡,更為國王被議會派砍頭而痛心疾首。正是在對這段動盪歲月的冷靜反思之中,霍布斯創作了政治哲學的不朽巨著《利維坦》,開創了現代國家的基本論證框架。《貝希摩斯》是霍布斯晚年直接以英國內戰為論述對象的政治史著作。作為重要作家對重要歷史的親歷親述,《貝希摩斯》既是一份寶貴的歷史文獻,也是人類政治思想的一部傑作。
托馬斯•霍布斯一生著述頗豐,包括歷史、倫理學、政治哲學、幾何學等方面。他在政治思想上的成就最為卓著,包括《利維坦》《論公民》《法之原本》《貝希摩斯:英國內戰緣由史》(以下簡稱《貝希摩斯》)等作品,為近現代西方政治哲學的發展奠定了基礎。
《貝希摩斯》是霍布斯晚年最重要的政治學著作。書名以《聖經》中的陸地怪獸“貝希摩斯”命名,與以海上怪獸“利維坦”命名的《利維坦》一書遙相呼應。如果說《利維坦》討論的是主權者“利維坦”的誕生,那麼《貝希摩斯》展現的則是主權者“利維坦”死亡之後的景象。全書以英國1637 年至1660 年的政治動盪為背景,採用對話的形式討論英國內戰的原因,內戰發生、發展的來龍去脈,以及霍布斯本人對內戰的看法。
17 世紀中葉,英國斯圖亞特王朝的統治陷入深深的危機。1637 年蘇格蘭爆發起義,1640 年11 月3 日查理一世為籌集軍費被迫重開議會,這屆議會一直到1660 年才結束,在歷史上被稱作長期議會。這次議會的召開觸發了議會派對查理一世的攻擊,並最終導致內戰的爆發。從1640 年長期議會召開到1660 年查理二世復辟這20 年間,保王派與議會派發生多次武裝衝突,國家的最高權力頻繁易主。與此同時,在政治思想領域,各種政治派別展開了激烈的爭論。
英國內戰時期的政治思想派別可以大致分為保王派和議會派。保王派為國王的統治進行辯護,他們認為君主制是一種神聖的制度,國家的最高權力應由國王一人掌控。絕大部分保王派都以“君權神授”作為他們論證的基礎。這一理論認為,國家的最高權力之所以應由國王一人掌控,是因為國王是上帝的代理人,擁有“神聖權利”(divine right)。國王的這一權利使得他擁有獨佔的、不受限制的、不可違抗的權力。因此,任何形式的分權和限權都是自相矛盾的。議會派與保王派針鋒相對,議會派認為:第一,人民是一切權力的來源。任何權力,其合法性都來自於人民的授權和同意。在國王違背了人民的意願,傷害了人民的利益和權利的時候,人民有權反抗王權。第二,國家的主權應該由國王、上議院和下議院三者分有,而不應由國王一人獨攬大權。第三,國王的權力應該受到限制。第四,國家應該實行混合君主制,而不是絕對君主制。
霍布斯在政治立場上是一個保王派,他所創立的政治哲學致力於為絕對的王權進行辯護。然而有意思的是,霍布斯同時也是“君權神授論”的反對者,他對王權的辯護借助了議會派的理論起點,即人民是一切正當權力的來源。在《利維坦》一書中,霍布斯從自然狀態和自然權利出發,系統建構了為絕對王權辯護的契約論。在霍布斯看來,第一,王權是絕對的,不受任何限制。按照霍布斯對契約的理解,人們在締結契約的時候,是兩兩之間締結契約,將各自的權利讓渡給第三方,也就是主權者。而主權者作為第三方,並沒有參與締結契約,沒有讓渡出自己的任何權利。因此,在契約簽訂之後,主權者僅僅是接受人們讓渡出來的權利,而自己的權力並不受到任何限制,即使是法律,也不能對主權者進行限制。第二,王權是不可違抗的。霍布斯認為主權者不可能侵犯授權人的利益,或違背授權人的意志。因為,主權者的行為是得到授權人的絕對授權的,是代表了授權人的意志和利益的。授權人如果反對或者不服從主權者,就是在違背自己的意志。第三,王權是不可分的。霍布斯認為,如果國家的主權由不同的人分有,那就像國家有兩個以上的主人一樣,會將國家帶入分裂和內戰之中。因此,任何形式的分權都是不允許的。霍布斯在《貝希摩斯》一書中,通過對英國內戰史的分析,深入闡釋了這些政治觀點。
《貝希摩斯》全書分為四個部分:第一部分,討論直接導致內戰的宗教和政治上的分歧;第二部分,闡釋國王和議會兩陣營的書面論戰;第三、四部分,勾勒出內戰的歷史梗概。可以說,《貝希摩斯》是霍布斯晚年應用自己成熟的政治理論對英國1640—1660 年這段戰亂的分析,是他在《利維坦》中所建構的國家學說的應用。
《貝希摩斯》一書寫於1668 年左右,霍布斯曾將書稿獻給國王查理二世,希望能夠出版,但礙於教會的原因,查理二世並沒有同意。此書在1700 年前出現了七個不同的手抄版本,現分別存于牛津大學聖約翰學院圖書館、阿伯丁大學圖書館、斯托(Stowe)大英圖書館、倫敦皇家內科醫學院、都柏林三一學院和埃傑頓(Egerton)大英圖書館,其中都柏林三一學院有兩個藏本。1679 年出現了四個印刷版本,前三個標題為“英國內戰史”(The History of the Civil Wars of England),第四個版本標題為“貝希摩斯,或者英國內戰梗概”(Behemoth, or an Epitome of the Civil Wars of England)。1680 年又出版了一個印刷版本,這一版本與1679 年的前三個印刷版本非常相近。1682 年書商威廉•克魯克出版了一個新的印刷版本,他聲稱這是根據霍布斯在12 年前給他的原稿印刷的,這一點我們可以通過霍布斯在1679 年給克魯克的信件得到佐證。霍布斯在這封信中說,由於陛下拒絕允許其出版,“所以我將它拿回來,並允許你抄寫一份;在你抄完之後,我將原稿交給了一位德高望重並且博學的朋友,他在一年之後去世了”。在1700年至2010 年之間出現了四個印刷版本:1750 年的《霍布斯道德與政治作品集》(The Moral and Political Works of Thomas Hobbes);1815 年由費朗西斯•梅澤斯(Francis Maseres)編輯的《內戰時期的小冊子》(Select Tracts Relating to the Civil Wars);1840 年由威廉•莫利斯沃斯爵士編輯的《霍布斯英文文集》中的第六卷第二部分(這一版本是根據1682 年的克魯克版本印刷出版的);1889 年由費迪南德•杜尼斯(Ferdinand Tönnies)編輯的《貝希摩斯》單行本,這一版本在1990 年由芝加哥大學出版社重新編輯出版,編輯者是斯蒂芬•霍姆斯(Stephen Holmes),這也是唯一一個以藏于牛津大學聖約翰學院的手抄稿為根據出版的版本。2010 年,克拉倫登出版社出版了《貝希摩斯或長期議會》歷史考訂版,這一版本系統考察了1700 年以前的七個手抄版本和六個印刷版本,並對不同版本進行了比較。其標題沿用了藏于牛津大學聖約翰學院的手抄稿。
本書譯文根據1840 年威廉•莫利斯沃斯爵士編輯的版本譯出,此版本是基於學界常用的1682 年克魯克版本印刷的。與此同時,譯者還參照克拉倫登出版社2010 年的歷史考訂版本進行了校對,兩個版本的不同之處在文中都已加注說明。譯文還用〔〕對原文中指稱不明、漏標年份之處做了補注,以使前後文義貫通。此外,為了便於讀者查找原文,譯者還以邊碼的方式給出1840 年版的頁碼。
在本書翻譯過程中,譯者曾就一些疑難問題向各方面的專家請教:對於England 一詞的翻譯,譯者參考北京大學錢乘旦教授的意見,在統稱英倫三島時翻譯成“英國”,而在特指英格蘭地區時,翻譯成“英格蘭”。對於容易混淆的“權利”和“權力”的用法,全書中原文為power 的翻譯成“權力”,原文為right 的翻譯成“權利”。另外,就文中出現的59 處翻譯難點,譯者于2017 年在英國劍橋大學訪學期間,請教了霍布斯後期著作研究專家、2010 年克拉倫登出版社《貝希摩斯》歷史考訂版的編撰者保羅•西沃德教授,並根據他的意見進行了修改。對於各位專家給予的幫助和指導,譯者表示衷心的感謝!
回想翻譯此書時的情景:八年前,孩子剛出生不久,工作生活頗為困窘。為了既不被孩子打擾,又能隨時應付孩子的各種狀況,我曾裹著被子抱著筆記本電腦坐在窗臺上,藏在窗簾後面翻譯,幾近一年。今日,此譯稿幾經周折終於得以刊印,而小孩也已上小學,進入人生的新階段。此中的辛苦與欣慰,只願都能化作讀者的滿意與微笑。當然,譯者水平有限,難免會有疏漏,不足之處還請各位讀者指正!

李 石
2018 年11 月

目次

版本說明 II
《貝希摩斯》簡介 III
譯者前言 XI
書商給讀者的話 XVIII
第一部分 1
第二部分 71
第三部分 131
第四部分 187

書摘/試閱

第一部分

A :如果時間與地勢一樣有高低之分的話,我堅信時間的巔峰將是1640 年到1660 年之間的這段歲月。因為,如果你在那段時間裡,也就是在那座魔鬼之山(Devil’s Mountain)上,留心這個世界並觀察人們的行為,尤其是在英國,那你會看到這個世界可能展現的形形色色的不正義和各式各樣的愚蠢,以及它們如何由人們的虛偽和自負而引發。在此我要說,虛偽是雙倍的邪惡,自負是雙倍的愚蠢。
B :我將樂於審視那一景象。您生活在那個時代,並且那時您正處在一個通常能夠很好地看透善惡的年紀,而我還看不太清楚,因此我請求您,以您當時所見的行為之間的關係,以及它們的起因、藉口、公正、命令、策略和結果之間的關聯,幫助我理解這座魔鬼之山。
A :1640 年,英格蘭政府尚為君主制,當時在位的國王查理一世擁有主權,這一主權來自延續了六百年的血統2。這一血統可以追溯到更早先的蘇格蘭國王,以及蘇格蘭國王的祖先,征服了愛爾蘭的亨利二世國王。無論從身體還是心靈來看,查理一世國王都不是一個缺乏任何長處的人。而且,除了履行對上帝的職責——統治好自己的臣民——之外,他心無旁騖。
B :他在各郡擁有如此之多訓練有素的軍人以及存放軍火的要塞,怎麼可能就失敗了呢?要是將這麼多士兵彙集在一起的話,足以組建一支六萬人的軍隊了。
A :如果那些士兵像他們以及其他所有的臣民應該做的那樣聽從陛下的命令,那麼和平與幸福將在這三個王國之中延續,正像詹姆斯國王臨終時的情形。但人們普遍地被腐蝕了,而且不服從的人被尊為最愛國的人。
B :但可以肯定,除了那些不懷好意的人,還有足夠的人來組成軍隊,阻止人們結成反對國王的團體。
A :我認為,實際上如果國王擁有足夠的金錢,他就可能在英格蘭擁有足夠的士兵。因為普通人幾乎不會在乎緣由,而只會因為報酬或戰利品來決定站在哪一邊。但國王的國庫不足,而他的敵人,自稱要減輕人民的稅收並許諾其他徒有其表的東西,卻控制著倫敦城以及英格蘭大多數城市和自治市鎮(corporate towns)的錢袋,除此以外,還得到了許多私人資助。
B :但是,人們怎麼會墮落到這種地步呢?引誘他們墮落的是哪一類人呢?A :引誘者有好幾類人。第一類是牧師。他們將自己稱作耶穌基督的大臣。在向人們佈道時,他們時常自稱為上帝的使者,自稱從上帝那裡獲得權利來統治其堂區裡的每一個人,而他們的大會有權統治整個國家。
第二,雖然教皇在英國的教、俗之權已經被議會法案廢除,但有大批人(雖然屬�少數)仍然持有我們應該由教皇統治的信念,他們偽稱教皇是基督的代表,並以基督的權利統治全體基督徒,這些人被稱作天主教徒(Papists);而我在第一點中提及的牧師,通常被稱作長老派1。
第三,還有為數不少的人,他們在紛爭剛開始時並不引人注意,但不久之後他們宣稱擁護信仰自由和發表不同意見的自由。他們中的一些人由於主張每個宗教集會的獨立自由,而被稱作獨立派2。另一些人認為對嬰兒施行洗禮是無效的,因為受洗禮者並不理解他們所接受的洗禮,這些人被稱作再洗禮派3。還有一些人認為耶穌基督的王國此時將會在人間降臨,這些人被稱作第五王國派4。除此之外,還有形形色色的其他派別,比如貴格會1、亞當派2等,有一些教派的名稱和特有的教義我記得不是很清楚。這些人是根據個人對《聖經》的解釋而起來反對國王陛下的敵人,而《聖經》已被翻譯成他們的母語,暴露在每一個人的審視之下。
第四,有非常多的人是較好的一類,他們受過良好的教育,在青年時代閱讀過古希臘和羅馬共和國的著名人物所寫的關於他們的政體和偉大事蹟的著作。在這些著作中,民主政府被冠以“自由”的光榮名稱而受到讚譽,而君主制則被誣衊為“暴政”。由此他們開始熱愛他們的政府形式。而下議院的絕大部分成員是從這些人中選出來的,即使他們不是下議院中的多數,通過雄辯他們也總是能影響其他人的意見。
第五,低地國家3 在叛離了自己的君主——西班牙國王——之後,獲得了令人羡慕的繁榮,倫敦城及其他主要的貿易市鎮傾向於認為,本地政府的類似變化也將給他們帶來同樣的繁榮。
第六,有許多人或者揮霍了自己的財富,或者認為與其身上的優秀品質相比,他們的地位太卑微;還有更多的人,有健全的身體,卻不知道如何能以誠實的方式獲得他們的麵包。這些人渴望有一場戰爭,並且希望通過支持某派的幸運選擇而從此高枕無憂,因此他們主要受雇于有大量金錢的人。
最後,人們對自己的義務通常一無所知,恐怕在一萬個人中也沒有一個人知道別人命令他的權利為何,或者國王或國家有何必要存在,使他還要違背自己的意願為此上繳一部分錢財。相反,這些人認為他們是自己財產的主人,如果未經本人同意,別人不能以公眾安全之類的任何藉口奪走他們財產的任何一部分。他們認為,國王不過是最高榮譽的頭銜,正像紳士、騎士、男爵、伯爵、公爵,不過是借助財富而步步高升的爵位稱號。他們無視衡平法的規則,只看重先例和習俗。這樣的人被認為智慧超群,並且最適合被選為議會的成員,而議會正是最反感給國王提供特殊津貼或其他公共支出的。
B :我認為,在這樣的民情下,國王已經被驅逐出他的政府,所以人們沒有必要再為此而動武。因為,我無法想像國王將採取何種方式來抵抗他們。
A :此事的確存在著很大困難。但通過以下的這段敘述,你將會更好地瞭解這一點。
B :但是,我首先想知道,教皇和長老派自稱有權統治我們的根據,而且他們確實這樣做;我尤其想知道,他們在那之後於何時何處以追求民主之名混進了長期議會。
A :對於天主教徒來說,他們根據《舊約•申命記》第17 章第12 條中的一段話以及其他類似的文字來挑戰這一權利,根據古拉丁語翻譯是這樣敘述的:“若有人擅自行事,不聽從那侍立在耶和華你神那裡事奉的祭司,那人就要處死。”而且因為,正像猶太人那時是上帝的子民一樣,這時整個基督教世界都是上帝的子民。他們從這裡推斷出來,他們聲稱教皇是所有基督徒的最高神父,全體基督徒應該遵從其所有的法令,否則將付出死亡的代價。同時,在《新約•馬太福音》第28 章第18—20 條中,耶穌曾說:“天上、地下所有的權柄,都賜給我了。所以,你們要去,使萬民作我的門徒,奉父、子、聖靈的名給他們施洗。凡我所吩咐你們的,都教導他們遵守。”他們從這段話得出結論,耶穌的使徒的命令應該被服從,其結果便是國家必然由他們來統治,尤其是被眾使徒之首聖彼得,以及他的後繼者羅馬的教皇們統治。
B :至於《舊約》文本,我看不出,上帝給猶太人制定的服從他們牧師的法令,為什麼能夠在其他基督教國家,甚至在非基督教國家(因為整個世界都是上帝的子民)被詮釋得具有同樣的效力。除非我們也承認,一個不信教的國王,只有通過使他服從使徒,或者教士,或牧師,也就是那些想要改變其信仰的人的法律,才能成為基督徒。猶太人是上帝獨一無二的子民,是一個僧侶的國度,除了遵守摩西及其後大祭司們最早在西奈山上、在挪亞方舟的避難所,或者是在神殿的至聖之所(sanctum sanctorum)中直接從上帝的口中得來的法律外,他們不受任何法律的約束。而且,從《馬太福音》的文字中,我得知福音書中的文字不是為了教育人們,而是為了廣收門徒;臣民和門徒之間有很大的區別,就像在教育和命令之間有巨大的區別一樣。還有,如果這些文字必須被如此解讀的話,那基督教國家的國王為何不摘掉自己“陛下”的頭銜和對主權的資格,而將自己稱作教皇的代理人呢?但是,在對精神和世俗權力的區分中,天主教的教會博士們卻似乎拒絕承認國王這一頭銜所代表的絕對權力。然而,我不太理解他們對精神和世俗權力的這一劃分。
A :他們所說的精神權力是指決定信念的權力,以及充當人們內在的關於道德責任的良心法庭的裁判,還有通過教會譴責也就是逐出教會的方式懲罰那些不服從他們的戒律的人。他們說,教皇並不依靠于任何國王或主權機構,直接從耶穌那裡獲得這一權力。國王或主權機構的臣民則是那些被逐出教會的人。而所謂世俗的權力,則在於裁決和懲罰那些違反公民法律的行為。按他們的說法,他們並不聲稱直接擁有這一權力,而僅僅是間接地;這是指,只有當這些行為傾向於阻止或者促進宗教信仰和良好風尚時,也就是他們所說的“涉及精神世界”(in ordine ad spiritualia)時,他們才有權干涉。
B :那留給國王和其他世俗主權者的、教皇不會自稱屬�他的“涉及精神世界”的權力還有哪些呢?
A :沒有,或者很少。不僅教皇僭取了對整個基督教世界的這一權力,而且一些主教在他們所轄的教區內也聲稱擁有不是通過教皇,而是直接從基督那裡獲得的“神聖的權利”(jure divino)。
B :但是,如果一個人拒絕服從教皇和主教們自稱所擁有的這一權力,那會怎麼樣呢?被逐出教會對他會有什麼傷害呢,尤其如果他是另一個主權者的臣民?
A :那將是非常嚴重的傷害。因為在教皇或是主教對於世俗權力的影響下,他將受到重重的處罰。
B :那樣的話對他來說就是一個錯判的案件,他冒險以書面或口頭的方式為世俗權力辯護,卻必然被自己為其權利而辯護的國王懲罰。就像烏撒(Uzza),未經神的許可,他伸手去扶約櫃以防止其墜落,卻因此被判處死刑。但如果整個國家共同起來違抗教皇,那被逐出教會可能會對國家產生什麼樣的影響呢?
A :啊,(至少教皇所有的牧師)對他們無話可說了。而且,教皇拿他們沒有任何辦法,只能驅逐他們,這就像一個國王丟棄他的國家一樣,讓他們自己統治自己,或者是讓他們中意的人來統治。
B :這對於人民和對於國王來說都不能算作是懲罰。所以我認為,教皇將整個國家驅逐出教會,還不如說是他驅逐了他自己。但是,我請求您告訴我,在另有君主的王國中,教皇能自稱擁有什麼樣的權利呢?
A :第一,所有神父、托缽修士和修院修士在觸犯刑法的案件中免遭世俗法官的審判。第二,教皇按照自己的意願確定本國或外國的領聖俸者,並收取什一稅、首年金和其他款項。第三,在所有教會可能自稱與己有關的事情上向羅馬申訴。第四,充當與婚姻相關的法律問題的最高裁判,這關涉到國王的世襲和繼承,並且還有權審理所有涉及通姦和亂倫的案件。
B :好啊!這是女人的專利。
A :第五,在教皇認為適合剷除異教邪說的情況下,教皇擁有解除其臣民的義務以及他們對其法定主權者效忠的誓言的權力。
B :免去臣民服從義務的權力,就像充當風尚和教義的裁判的權力一樣,是最為絕對的主權。其結果必然是在一個國家中會出現兩個王國,而且沒有人能夠知道他必須服從他的哪一個主人。
A :對於我來說,我寧願服從那個有權制定法律並且施以懲罰的主人,而不是那個自稱擁有制定教規(canons)——也就是說規則(rules)——的權利,但無權實施,或者是無法對違規者施以懲罰,而只能將其逐出教會的主人。
B:但是,教皇還自稱他的教規就是法律。而且假如像教皇說的那樣,生前被教會逐出在外的人,死後真的會被打入地獄,那麼還能有比逐出教會更嚴厲的懲罰嗎?您似乎並不相信這一假設,否則的話,您將會選擇服從教皇而非國王,教皇要將您的靈魂和身體都扔進地獄,而國王只能殺死您的身體。
A :你說得對。因為自從英格蘭的宗教改革以來,所有的英格蘭人(除了極少數的天主教徒外)生來就被稱作異端,我如果認為這些人都應該下地獄,就太冷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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