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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護再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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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護再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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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目次

商品簡介

本書之特色在於針砭近年社區矯正制度之各項熱門議題,同時蒐羅國外相關制度,並予以分析及轉化,擘畫整體制度未來發展的藍圖,為讀者提供國考可能之問題對策,以及目前實務操作機制改良方向之具體建言。內容概括社區矯正制度(觀護制度)之介紹與專研,末章更提出具體法案。除可做為刑事政策、刑事司法、犯罪防治、社會工作及犯罪者心理諮商等相關學術研究之參考資料,亦適於觀護從業者之實務參考,對於有意投入犯罪者矯正及社區處遇工作(例如監所教誨師、觀護人)之國考者,亦屬極佳之準備佐料,即使非相關科系背景亦能清晰的瞭解整體制度在應然面與實然面的差異。

世人皆知司法為正義的最後防線,卻鮮有人知觀護乃司法的末端及底限,觀護成效不彰即註定司法制度之破敗!犯罪者矯正之於刑事司法,猶如圍牆之於宮殿,雖非主體卻屬必要。惜其專業冷門,長久未獲關注,洵非刑事法學之該然。

作者簡介

林順昌

Lin, Shun-Chang

1967年生/宜蘭人

現 職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觀護人
學 歷
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博士
東海大學法學碩士
經 歷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觀護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觀護人
銘傳大學社會安全管理系講師
銘傳大學犯罪防治系講師
社團法人臺灣防暴聯盟監事
1994年司法丙等特考及格、1997年高等考試及格
2012年首爾/亞太社區矯正學術論壇講座
2017年第四屆全國傑出碩博士犯罪防治研究論文獎

許 序

「觀護」一詞原文「Probation」,源自拉丁文語根「Probatio」,係羅馬天主教用以觀察及試驗新教友是否適於成員資格的一段考驗期間及方法;在基督新教則是指對聖職候選人員的試驗階段。「Probation」渡海流傳美國之後,在1841年初用於刑事訴訟被告保全程序,後經演化變成對受刑人的「緩刑付保護管束」。如今歷經社會變遷與法制演進,變成一套犯罪者社區處遇機制。在台灣,更蓬勃發展成集結各種社區矯正措施及資源整合的「觀護制度」。

順昌投身於成年觀護工作已廿餘年,具備豐富的實務經驗,復以對於刑罰論及刑事司法學術研究的熱情,業已發表過50多篇與刑事政策及觀護制度有關學術論文,堪稱實務與學術兼備的專業人員。

在指導其撰寫博士論文的過程中,更感受到其為學之嚴謹及對於學術要求的執著,窺見其在面對挑戰,猶然甘之如飴,愈挫愈勇。在其撰稿之前資料蒐集、變項建檔、紙本檢閱、撰稿期間有關資料之分析及至完稿階段之修正與校訂,雖非千錘百鍊,卻可說是漫長的筆墨工程,相信如此經歷,其已深刻體悟以證據為基礎之社會科學研究。

欣聞其彙編近期十餘篇論文成書,範疇包括緩刑付保護管束、假釋、緩起訴附帶社區服務、戒癮治療、法治教育、短期刑易服社會勞動、性侵犯行動監控、修復式司法、社會資源整合及司法社工組訓營運。從司法改革在觀護領域的國是會議談起,針對社區處遇配套緩刑政策、保護管束法制之現況提出針修正芻議;又在性罪犯社區處遇方面,引介美國模式,並提出觀護學的三個立論與醫學反思;繼之以實證研究說明假釋、保護管束、社會勞動的成效;又附帶引介澳洲修復式司法機制,連貫觀護法制之基本思維與願景;末段更以學理基礎提出《觀護法草案》,嘔心瀝血逐條說明,為該書畫上完整的句點。是以,本人樂於為之作序,期許再接再厲,為本土社區矯正豎起專業牌樓。併盼望本書之出版,觸發「注重審檢,輕忽執行」的司法改革能夠較為週全的省視與檢討,也讓更多有識之士對於刑事政策及觀護制度投以關切與瞭解。

許福生
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系主任
2018年8月7日謹識于研究大樓443室

鄧 序

第一次跟順昌有較深的接觸,應該是他跟幾位教授一起致力推展《觀護法草案》以及成立「矯正觀護署」的場合(後因政治行政等諸多考量,捨觀護而僅成立矯正署)。他給我的初次印象是:誠摯、敬重的眼神,散發出「精誠所至,金石為開」的熱情;順昌在自我介紹時,直覺應該是出生在偏鄉,可能是來自漁村的孩子……。果然在本所博士班入學口試時,我的臆測獲得證實。

或許自己也是來自鄉間淳樸的關係,我問了時為考生的順昌:「聽您乖違隔離的坎坷身世,本應是我們犯罪學要研究的對象──犯罪人才對。我想瞭解的是,到底是什麼原因、轉捩點,讓您自學英、日文,甚至些許的德文,而可能成為本所的博士生?」口試現場應答了什麼,因為時代久遠,對已過天命之年的人已難復記憶……。惟對其入學後在學術領域的表現,則甚為期許。

果然順昌以優異成績進入本所博士班就讀,歷次學期成績亦皆名列前茅,一年內即發表兩篇學術期刊論文,隔年又受韓國學術界邀請,赴首爾發表社區矯正論文。之後與其接觸機會多了,相互瞭解的程度較深,方知其對於觀護工作極高度的熱忱,植基於來自鄉間漁村的質樸,以及成長環境對困苦的同理心;他刻苦自修考上特考,從圍牆內的監獄管理員,再惕勵自修通過高考,轉任圍牆外的更生保護工作,輾轉於南投、桃園等地檢署,迄今屆滿兼旬之年,一股觀護熱情猶未稍歇……。

「文章草草皆千古,仕宦匆匆幾十年」,過去我在擔任警大犯罪防治所所長時,對於多數醉心於官場職位高低的博士生必定耳提面命,以此互勉。放眼能夠秉持此一訓勉者,著實屈指可數,然而順昌卻是其中翹楚。如今不負為師所望,出於悲天憫人的襟懷,再度出版觀護專書。內容涵括:緩刑、假釋、性侵害犯罪處遇、易服社會勞動及修復式司法等領域的專論,並如 國父革命情懷,將其宿願《觀護法草案》之菁華與釋疑,從立法、司法到行政,從犯罪學到犯罪預防策略,共計18篇豐裕剛強的論述內涵,乍看內容似感廣博,細細品嚐之後,仍不離其自幼及長的初發心──利他之心。而這其實也是個人長期以來推展的犯罪預防理念!師徒一心堅忍不拔,相信志願總有達成的一天。在感佩順昌滿滿的尊師教誡心之餘,更喜樂為這本表裏如一的《觀護再論》作序。

鄧煌發
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教授
2018年8月16日於犯罪預防工作室

自 序

觀護制度之存續,旨在促進犯罪者之再犯預防,因其與再犯及治安良窳直接相關,習於隱身社會角落,故越是默默無聞越表示觀護有效。此外,礙於觀護之對象為犯罪者,所以觀護制度向來避免與廣眾接觸,其專業乃在不顯聲影之維護社會安全。惟此,適巧難以突顯專業於世,更導致一般民眾全然不知國家有此制度。

2008年,適逢大選過後政黨輪替,司法改革聲浪四起,矯正界亟欲在法務部長更迭之際推動矯正署之成立,執導議題之犯罪學學界眼見改革迫在眉睫,附帶邀約筆者參與專家座談,緣此驚覺國內社區矯正領域之專業程度遠遠不及機構矯正之發展。筆者乃彙集學術發表相關論文,編著《觀護法論》一書付梓,並撰《觀護法草案》及《法務部觀護組織條例草案》送請18名立委連署提案,期能藉由成立矯正署之議題,呼籲法務部同時成立觀護署及制定專法。惟惜時因種種問題阻礙,法案胎死腹中,未能促成社區處遇法制之專業發展。

觀護法制雖未如期邁向專業化,觀護學理卻在十年前即已大幅躍進,前揭《觀護法論》承蒙外界多方支持與協助,初版一刷的500本嗣於付梓後兩年內銷罄。如今十年再磨一劍,又逢政黨輪替,司改聲浪再起。筆者為呼應2008年在《法務通訊》發表〈觀護核心價值的推演〉一文「社區處遇法理猶未央」之結語,近幾年特別修習統計學及多變量分析,改以社會科學研究方法進行學術交流,並運用SPSS應用程式驗證了假釋與觀護實務的若干盲點,陸續發表以實證為基礎的研究論文,填補「觀護實施論」的空虛。期間亦不忘以法學方法論繼續針砭現行法制之不足,為前書提出佐證並延伸觀護學術之範疇,迄今累積50有餘,以敷建構完整觀護制度。

礙於個人學識局限,對於促進本土社區處遇之專業境界力猶未逮,惟在共襄司法改革盛舉之餘,但願再為本土觀護制度(Probation System;Schutzaufsicht Systematik)挹注一絲專業血液,俾以拋磚引玉。爰摘要近期司法改革之觀護重點,並潤飾、匯編近十年有關緩刑、假釋、性侵害犯罪處遇、短期刑易服社會勞動及修復式司法……等社區處遇專文十餘篇,附帶整理《觀護法案》之菁華與釋疑,尤其是在整體架構及主軸思維之建置方面,盡量以圖表展現,力求簡要、清晰、易懂,俾於觀護專業化歷程留下註腳,兼顧讀者理解之方便性。

另外附帶一提,司改會議後法務部興起自擬《社區矯正法草案》之意念,未來專法能否跳脫現行既定框架?甚值期待。緣此聊表關注,試就攸關本土觀護制度未來走向的專法命名綴言幾句。

首先,司法行政中的觀護制度究屬「社政」?抑或「法務」?此乃國家當局構思立法過程必須釐清之前提。從近十幾年來實務操作觀察,可以說已經有相當程度傾向「社政」處理。但在現行法規體制上,始終框在「法務」的架構中,適以造成似是而非的概念充斥著觀護系統,間接導致工作失焦、成效不彰,亟需以立法導正、改善。

次按,觀護制度性質上類同於海洋法系之「社區矯正」,亦類同於歐陸法系之「保護管束」;故其以「社區矯正法」、「保護管束法」或「觀護法」命名,如能貫徹社會復歸及再犯預防之宗旨,謹守制度該有的精神,乍看來皆無不妥。

惟若以海洋法系之「社區矯正法」命名,主軸意識基於不成文法之「矯正」概念,其規範內容及主事機關將相對於「機構矯正」及「社區矯正署」,係以「矯正」及「矯正署」為上位系統,是否有預作納編於法務矯正署之意?尚待考究。此外,海洋法系之執行者的法律位階極易傾向社工及志願服務者之角色(例如:英、美、新加坡、香港),外界在坐看本土法規與西文相較之下,恐將誤解觀護工作是社會工作的一種型態,將與司法嚴肅性及公權強制性完全脫鉤。如此結果是否為刑事政策所向?誠有疑問。

至若以歐陸法系之「觀護法」為名,其主軸意識係以「成文法」的「刑事執行」為上位概念,與目前刑事法制的格局及概念相容,其規範內容及主事機關相對於「保安處分」及「觀護署」,執行者的法律位階乃屬於司法行政官員,仍將維持司法嚴肅性及公權強制性。惟此模式雖與現制差異不大,建議刪除保安處分執行法「保護管束章」以跳脫既定框架,不宜故步自封。法案設計除在解決現行困境,亦須考量執行者法律定位及專有名詞之妥適性,以免混淆體質。

綜言之,兩種命名在法律軸心思想之差異,將導出行為主體及規範強度的極大出入,著實不可不辨矣!爰此再度強調:檢察機關的觀護人借用了社會工作的知識技巧在個案輔導領域,一如醫院醫護人員運用了社會扶助機制在病患身上,學校教職員運用社福或家扶機制在學生身上,彼等本質職能並不會因此變成社工人員。同理,觀護工作仍是司法工作,觀護人仍是司法人員,其間核心概念即在「犯罪預防」與「公權力」之行使與作用。籲請法務部研議法案時,能一併考量用語對法律屬性之影響。

 林順昌
2018年9月28日撰于蘆竹雪稻川齋

目次

1.司法改革國是會議觀護文書摘要/1

2.評成人觀護制度之司改檢討與決議/15

3.論刑法大翻修之緩刑政策與操作問題/21

4.保護管束法制修正芻議/37

5.美國性罪犯獄外監督與治療機制/69

6.觀護學在性罪犯處遇的三個立論/103

7.性侵害犯罪防治之醫學立論與反思/115

8.性罪犯社區處遇成效影響因子初探──以桃園為例/127

9.初探假釋再犯之長期追蹤/163

10.以實證研究增益觀護實施論/195

11.從生命歷程觀點談反社會行為的持續與開始/207

12.概說澳洲少年法制──以新南威爾斯為例/219

13.澳洲少年修復式司法之運用與借鏡/253

14.民力減訟之新方案──以新南威爾斯社區司法中心/281

15.易服社會勞動制度之成效研究──桃園為例/315

16.從釋字662號與刑法之修正論社會勞動之建構──兼評法務部之行政解釋與相關規定/335

17.觀護法制之基本思維與願景/361

18.觀護法草案逐條說明/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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