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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學家馬克斯•普朗克(Max Planck)有句名言:科學在一次一次的葬禮中進步。他所說的是,必須等到一個世代離去,新的理論才有機會剷除舊的理論。知識產權法學的悲哀在於:它連一個像樣的、值得剷除的舊理論都沒有。它的缺陷是全方位的:
首先,上下脫節。在總論部分,有著眾多分歧的觀點,智力成果權說、無形財產權說、信息產權說、符號產權說,等等,不一而足。但這些觀點往往高高在上,與分論部分脫節,不能夠深入到各種知識產權制度內部,系統地指導各部門法的研究。
其次,左右不通。也就是說,分論之間缺少有機的關聯。比如,商標顯著性、作品獨創性、發明新穎性彼此之間有無關聯?商標和作品、發明之間是什麼關係?它們之間的本質聯繫和區別是什麼?很少有人去進行專門的研究,分論之間呈現出一幅分疆裂土、各守領地、互不往來的景象。
最後,內外失調。對內,知識產權概念的內涵模糊,外延不確定,以至於只能用列舉的方式對知識產權概念進行定義。對外,主要是與民法之間的關係失調。
整個知識產權法研究狀況如同中國歷史上的春秋時代,周室衰微,王綱解紐,只存在著一個名義上的中央政權,如同知識產權總論之虛弱。而諸侯並起,紛爭不已,又肖似知識產權分論之爭議。無論是身處知識產權法學界之內,還是置身其外,都能切實地感受到一個“亂”字,這就給知識產權法的學習和應用帶來眾多的困難。
為了克服學習過程中的迷茫和痛苦,尋找到一種科學上的確定性,必須重新“立說”,自創體系。於是,在研究著作權法過程中,筆者嘗試著綜合運用符號學、信息學和系統論,對作品概念進行科學界定,在此基礎上,對著作權、獨創性、著作人格權、剽竊等概念的內涵和外延進行重構,為此也撰寫、發表了一系列的論文,提出一系列異端觀點,對作品、著作人格權、人格符號財產權、作品獨創性、著作權保護範圍、剽竊、著作人格權行使規則等概念和制度進行系統的研究,初步形成了著作權法的一個新體系。
《著作權法體系化研究》大部分內容就是在上述論文的基礎上,將在研究過程中形成的各種觀點統合起來,整理成六個專題,作為對過去幾年著作權法研究的一個階段性總結,供讀者質疑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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