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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知識產權編”專家建議稿(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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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知識產權編”專家建議稿(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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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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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2017年3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頒佈後,中國知識產權法學研究會先後邀集了數十所大學和研究機構的知識產權法學、民法學學者,開始研究《民法典》如何安排知識產權制度問題,著手設計“知識產權編”。10月,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和中國知識產權法學研究會聯合舉辦研討會,深入研究民法和知識產權法的關係,以及“知識產權編”的設計和與《民法典》的協調、統一問題。多位知識產權界專家學者齊心協力,反復推敲,廣泛徵求意見,最終拿出一個七章九十六條的建議稿。

2018年8月,在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上,諸多委員建議《民法典》分則在現有設計基礎上,增設“知識產權編”。筆者認為,這是我國立法機構的工作者在財產觀念上具有劃時代意義的提升。
《民法典》是規範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和總章程,也是法治國家的重要標誌,具有崇高的地位。當前,我國《民法典》編纂已進入關鍵時期,作為《民法典》的重要組成部分,《民法分則(徵求意見稿)》將物權、合同、侵權責任、人格權、婚姻家庭和繼承等六編單獨成編。眾所周知,知識產權與物權、債權一樣,同樣是基本的、重要的民事財產權利。在現有基礎上,有必要把知識產權制度的基本屬性、獨有的排他、獨佔特徵,基本原則和統一適用的規則提煉出來,形成知識產權法的一般規則,或稱“知識產權法通則”,在《民法總則》之下,作為對知識產權諸單行法的綱領、統帥、規制和紐帶,單獨組成知識產權編,與上述六編一併列入《民法典》。
一、必要性
(一)可以為創新發展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我國已從高速發展轉向高質量發展,當前科技創新依然是我國現代化經濟體系建設的短板。健全完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對科技創造、運用、轉化和保護至關重要。把知識產權基本制度單獨匯成一編納入《民法分則》,是新時代立法實踐貫徹新發展理念的具體體現,也可以通過提升知識產權制度的法律層級來增強知識產權法律的權威性,為我國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實施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可持續發展提供堅實的法律保障。
(二)可有效地提升我國國民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
當前,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總體狀況難以令人滿意,與我們沒有用基本法的方式明確、系統地規定知識產權的性質、權利行使、交易規則、保護方式、侵權責任有很大關係。1986年《民法通則》、2017年《民法總則》雖然將知識產權納入民法體系,但囿于立法體例所限,未對上述內容作出詳細規定,導致權利性質和權利邊界不清,現實中侵權現象較為普遍,也給司法實踐造成困難。知識產權單獨成編納入《民法分則》,可凸顯知識產權的民事權利屬性,有利於激發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創新創造的積極性,有利於人民法院正確適用法律,有利於在全社會形成尊重、保護知識產權的法治環境。
(三)可以完善我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體系化建設
我國知識產權制度是20世紀80年代以後逐步建立起來的,主要以《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等單行法律的形式加以規制。30多年的實踐證明,雖然《民法通則》對知識產權做了原則性規定,但是因其過於概括、單薄,欠缺知識產權制度的“四梁八柱”,很難起到對諸知識產權單行法律的統領、指導和約束作用。實踐中,欠缺統一的司法理念和司法標準,導致單行法律各自為政、矛盾頻出。人民法院只好無休止地用“司法解釋”彌補“立法”的缺失,出現了法律適用的規範層級不一和碎片化的亂象。2017年《民法總則》僅第123條一個知識產權條文,無法銜接、協調《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等單行法律,日後實踐,久而久之,還會有脫節、走形之虞。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單獨成編納入《民法分則》,有助於把《民法總則》與知識產權各單行法律有效銜接起來,構成“總則―分則―單行法”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有助於把《民法總則》的精神、原則和基本制度,系統地貫徹到知識產權諸單行法律的立法與實踐中。這樣,既能保持知識產權法律制度體系基本穩定,又能與時俱進、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
(四)可以促進我國現代法律文明建設
長期以來,我國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飽受詬病,我們以政策宣示、領導人講話的方式加以回應,效果並不理想。把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單獨成編納入《民法分則》,既可以對外宣示我國保護知識產權的決心和建設市場經濟、法治國家的恒心,爭取國際法律和道義話語權,又能實現對傳統《民法典》的歷史超越。當前,《民法分則(徵求意見稿)》中的六編體例,是延續100多年前工業經濟時代《德國民法典》的“老五編”(總則、物權、債權、親屬、繼承)體例,容易被視為西方舊《民法典》的翻版。今天世界已是知識經濟時代,時代背景與《德國民法典》截然不同,經濟動力和財產結構已發生根本的變革。技術成為財富生產和國際競爭的關鍵,知識產權成為現代財產制度的核心。把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單獨成編納入《民法分則》,加上此前已列入其中的人格權編,經整合後,作為當今世界一個超大型經濟體規範市場經濟的基本法,我國《民法典》將成為共和國法律歷史上屈指可數的不朽傑作,成為新時代向世界提供法治建設可圈可點的中國經驗,成為繼《法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之後,人類法律文明史上又一座豐碑。
二、可行性
學術界歷來有高度的理論自覺,形成了大量的有關傳統民法與知識產權關係的研究成果。在司法實踐中,海量的案件在知識產權單行法沒有明確規定時,法官引用《民法通則》《合同法》《侵權責任法》等民事立法處理糾紛。學術與實踐傳統已經使知識產權編納入《民法分則》在觀念上順理成章,並且為《民法總則》與知識產權編的具體銜接方式積累了豐富的智識經驗。
(二)在立法技術上沒有障礙
(1)知識產權法與民法是部分與整體的關係,知識產權屬￿基本財產權,知識產權法是基礎性的民事財產權利法,不屬￿民事特別法。
(2)技術作為生產力,與經濟關係、法律關係不是同一邏輯層面的事物。技術的活躍性,不影響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及民法典體系的穩定性。這一認識已為我國知識產權諸單行法律的長期實踐所證實。
(3)知識產權單行法律中的行政、刑事規範以及確權程序等非民事規範,不影響知識產權法作為純粹民事財產權利法律的性質。
(4)提煉知識產權法的一般規則不存在技術困難。我國知識產權法學對知識產權基本範疇有長期研究,為這一工作提供了扎實的理論基礎。
(三)具備較好的立法基礎
早在1986年我國《民法通則》就將知識產權與物權、債權並列規定為基本財產權,具有先行與示範效應。經過《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等30多年的知識產權法的豐富實踐,我國逐步構建了具有中國特色、較為齊全的知識產權單行法律體系。2017年《民法總則》第123條又將知識產權列為民事財產權,明確了知識產權在我國財產制度體系中的基本財產權地位,這些都為知識產權單獨成編列入《民法分則》奠定了較為堅實的立法基礎。
另外,繼我國1986年《民法通則》之後,知識產權編入民法典成為立法趨勢。20世紀90年代以後的民法典大多設立了知識產權編,如俄羅斯等獨聯體國家以及越南、蒙古等國的民法典。這些晚近的民法典既提供了參考樣本,也昭示著這一立法模式已漸成民法典的新趨勢。
總之,現代國家,沒有知識產權編的《民法典》的殘缺不全是致命的硬傷。把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單獨成編納入《民法典》,將是我國《民法典》健全、完善和先進的重要標誌。總的看,納入比不納入好,早納入比晚納入好。建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就此問題加強研究,廣泛聽取專家和社會各界的意見,解決好立法技術問題,設計好框架、結構與條文,為完善《民法典》做好基礎工作。
為此,在中國法學會的支持下,中國知識產權法學研究會組織專家對設立知識產權編的可行性做了深入研究,並與民法學界合作,歷時近一年,五易其稿,形成了較為系統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知識產權編”專家建議稿》。萬事開頭難。我們交付出版,是希望開一個端緒,作為基礎,以便廣開思路,集國人之智,設計出一個令人滿意的《民法典》“知識產權編”方案。

目次

目錄
第一章一般規定
第一條【知識產權的目的】
第二條【知識產權的客體】
第三條【知識產權的法定原則】
第四條【公共利益原則】
第五條【知識產權和所有權的關係】
第六條【知識產權的時間性】
第七條【知識產權的地域性】
第二章知識產權的內容、歸屬與限制
第一節知識產權的內容
第八條【知識產權的內容】
第九條【著作權的內容】
第十條【著作鄰接權的內容】
第十一條【專利權的內容】
第十二條【商標權的內容】
第十三條【地理標誌權的內容】
第十四條【商業秘密的保護】
第十五條【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的內容】
第十六條【育種成果權的內容】
第二節知識產權的歸屬
第十七條【知識產權自動產生時的歸屬規則】
第十八條【須經法定程序取得的知識產權的歸屬】
第十九條【職務成果知識產權的歸屬規則】
第二十條【利用本單位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成果的知識產權的歸屬規則】
第二十一條【定作成果知識產權的歸屬】
第二十二條【合作成果知識產權的歸屬主體】
第二十三條【創造者的資格不受知識產權歸屬、變動影響的規則】
第三節知識產權的限制
第二十四條【知識產權限制的一般原則】
第二十五條【知識產權的合理使用】
第二十六條【知識產權的法定許可】
第二十七條【知識產權的強制許可】
第二十八條【首次銷售原則】
第三章知識產權的產生、變更和消滅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十九條【須經法定程序的知識產權變動】
第三十條【知識產權變動的公示】
第三十一條【以法律行為變動知識產權的公示效力】
第二節知識產權的產生
第三十二條【知識產權產生的一般規定】
第三十三條【知識產權產生的兩種情形】
第三十四條【知識產權產生與在先權利或合法權益的衝突】
第三十五條【知識產權與物權相互獨立】
第三節知識產權的變更
第三十六條【法律行為變更知識產權的書面形式】
第三十七條【用法律行為以外的法律事實變更知識產權】
第三十八條【非法律行為變更知識產權無須備案】
第四節知識產權的消滅
第三十九條【知識產權終止的原因】
第四十條【知識產權終止的法律效力】
第四十一條【知識產權終止與第三人權益維護】
第四十二條【依法經審查而產生的知識產權的無效宣告】
第四十三條【宣告無效的知識產權的效力】
第四十四條【因事實行為而產生的知識產權的撤銷或無效宣告】
第四章知識產權的行使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四十五條【知識產權人正確行使財產權】
第四十六條【知識產權利用的各種方式】
第四十七條【知識產權的單獨或集體行使】
第四十八條【權利人公開聲明】
第四十九條【標準必要知識產權人的使用聲明】
第二節知識產權的許可合同與轉讓合同
第五十條【知識產權許可類型】
第五十一條【知識產權許可合同】
第五十二條【被許可人的再許可權】
第五十三條【知識產權轉讓合同】
第五十四條【知識產權轉讓合同的限制】
第五十五條【轉讓不破許可原則】
第三節知識產權質押
第五十六條【知識產權質權的基本權利】
第五十七條【知識產權質權的客體】
第五十八條【知識產權質權的成立要件】
第五十九條【出質後轉讓或者許可使用知識產權】
第六十條【知識產權質權的實現條件和方式】
第六十一條【再次出質的條件和兩個以上債權的清償順序】
第六十二條【知識產權質權和許可使用權的關係】
第四節知識產權的共有
第六十三條【知識產權共有】
第六十四條【按份共有的份額】
第六十五條【按份共有份額的處分】
第六十六條【按份共有知識產權的整體處分】
第六十七條【按份共有的份額分割】
第六十八條【按份共有人的自行行使】
第六十九條【按份共有的普通許可】
第七十條【按份共有的排他許可和獨佔許可】
第七十一條【知識產權共同共有】
第五章知識產權的保護
第一節知識產權請求權
第七十二條【知識產權確認請求權】
第七十三條【知識產權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請求權】
第七十四條【訴前行為保全】
第七十五條【停止侵害請求權行使的例外】
第二節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
第七十六條【廢棄請求權】
第七十七條【損害賠償請求權】
第七十八條【損害賠償額的計算方式】
第七十九條【惡意侵權行為的懲罰性賠償】
第三節確認不侵權之訴與侵權抗辯
第八十條【確認不侵權請求權】
第八十一條【在先使用抗辯】
第八十二條【合法來源抗辯】
第四節知識產權共同侵權行為
第八十三條【知識產權的共同侵權行為】
第八十四條【知識產權的幫助侵權】
第八十五條【網絡服務提供者侵權知識產權行為】
第五節其他規定
第八十六條【知識產權救濟方式的合併適用】
第八十七條【知識產權的訴訟時效】
第八十八條【知識產權許可使用中被許可人的訴權】
第八十九條【知識產權中人身權利的保護】
第九十條【違法所得、侵權產品和進行違法活動的
財物的處理】
第六章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不正當競爭
第九十一條【正當競爭權益的維護】
第九十二條【知識產權保護相對於反不正當競爭保護的
優先性】
第九十三條【知識利用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條件】
第九十四條【惡意警告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第九十五條【惡意程序行為的損害賠償】
第七章其他規定
第九十六條知識產權法律適用
附錄
我國《民法典》設立知識產權編的合理性劉春田
知識產權應在未來民法典中獨立成編吳漢東
論我國民法典設置知識產權編的理由及基本構想――以概括式立法為目標模式張玉敏王智斌
論知識產權與民法典的互動――以立法形式為分析視角費安玲
知識產權在我國立法中的地位有待強化郭禾
論中國民法典設立知識產權編的必要性李琛
回歸知識產權私法本位發揮司法保護主導作用――談在民法典中設立知識產權編林廣海
論知識產權制度納入未來民法典的理由韋之彭聲
也論民法典與知識產權朱謝群
將知識產權法納入民法典的思考王遷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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