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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地三權分置的權利結構和法律表達研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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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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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國六十多年來,中國農村土地制度經歷了極為曲折坎坷的發展歷程。伴隨著互助組、初級社、高級社、人民公社等經濟組織形態的變化,我國農村土地制度也從最初土地改革確立的“農民所有,個體經營”,逐步演化為改革開放前具有濃厚計劃經濟色彩的“集體所有,統一經營”。1978年安徽鳳陽小崗村18位農民發起“大包乾”生產責任制,拉開了新一輪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序幕,在得到黨的政策肯定和推行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最終為憲法、法律所確認。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通過所有權和承包經營權的分離,在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的前提下,實現了“農民為自己種地”,極大地調動了農民種地的積極性,使農業生產效率在短期內得到了快速的提高。 然而,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推進,特別是城市建設的快速發展對農村勞動力形成了巨大需求,為嚴格的“承包戶家庭經營”意義上的農村土地經營制度帶來了日益嚴峻的挑戰。通過轉包、出租、委託代耕等方式將承包地交由第三方實際經營的實踐在推行聯產承包責任制不久便在全國各地逐步蔓延開來。為適應中國經濟的發展需要,充分反映農民的利益訴求,從20個世紀80年代中期開始(1984年“中央l號文件”允許土地轉包),嚴格的“承包戶家庭經營”便首先在政策上出現了鬆動。在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前提下,以實現農村土地充分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為基本取向的農村土地流轉改革實際上此時就已開始。通過《憲法》修正(1988年)和《土地管理法》(1988年)的修改,土地流轉的合法性隨即得到了法律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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