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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現 職
臺灣高等檢察署一級檢察官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講座
臺灣鑑識科學學會創會顧問
學 歷
1982年中國文化大學法律系財經法律組畢業
1985年財政部財稅人員訓練所金融法務班結業
1988年司法官訓練所司法官班第25期結業
經 歷
中央銀行業務局辦事員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公訴組創組主任檢察官
美國康乃迪克州紐海文大學李昌鈺鑑識學院訪問學者
日本東京都國立市一橋大學學術講座
香港大學法學院模擬法庭參演
澳門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講座
目次
編者簡介
刑事實體法篇
一、法律之變更/3
二、公務員/6
三、故意/17
四、過失/22
五、不作為犯/26
六、違法性錯誤/30
七、因果關係/35
八、加重結果犯/38
九、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狀態)/39
十、原因自由行為/41
十一、緊急避難/41
十二、未遂犯/42
十三、不能犯/44
十四、中止犯/46
十五、共同正犯/47
十六、幫助犯/51
十七、身分犯/54
十八、繼續犯/55
十九、接續犯/58
二十、集合犯/61
二十一、累犯/69
二十二、犯罪競合/73
二十三、吸收犯/77
二十四、定應執行刑/78
二十五、沒收/90
二十六、易刑/98
二十七、緩刑/101
二十八、假釋/103
二十九、湮滅證據/104
三十、偽證/106
三十一、誣告/111
三十二、公共危險/111
三十三、偽造文書/117
三十四、妨害性自主/126
三十五、賭博/132
三十六、過失致人於死/135
三十七、傷害/136
三十八、妨害自由/137
三十九、妨害秘密/138
四十、竊盜/140
四十一、強盜/141
四十二、背信/142
四十三、貪污治罪條例/143
四十四、政府採購法/156
四十五、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159
四十六、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164
四十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65
四十八、藥事法/191
四十九、水土保持法/196
五十、廢棄物清理法/197
五十一、食品衛生管理法/198
五十二、證券交易法/201
五十三、銀行法/204
五十四、洗錢防制法/224
五十五、商業會計法/227
五十六、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229
五十七、人口販運防制法/231
五十八、性侵害犯罪防治法/233
五十九、野生動物保育法/234
刑事程序法篇
一、管轄/239
二、舉證責任/239
三、法院依職權調查證據/241
四、司法警察發動刑事調查之門檻/244
五、送達/245
六、律師依賴權/246
七、證人拒絕證言權/251
八、具結/254
九、證人證詞之任意性/256
十、權利事項告知/258
十一、被告自白之合法性/260
十二、共犯自白之證明力/263
十三、補強證據/266
十四、勘驗/267
十五、鑑定/268
十六、測謊/274
十七、監聽/276
十八、羈押/277
十九、限制出境/279
二十、沒入保證金/284
二十一、釣魚/286
二十二、傳聞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287
二十三、傳聞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289
二十四、傳聞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291
二十五、傳聞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292
二十六、網路視訊訊問/293
二十七、品格證據(習性推論之禁止)/295
二十八、彈劾證據/295
二十九、訴之撤回/296
三十、起訴對事之效力/297
三十一、準備程序/305
三十二、訴訟條件欠缺之補正/307
三十三、調查證據之聲請/309
三十四、對質詰問/310
三十五、交互詰問/315
三十六、物證、書證之法定調查程序/317
三十七、量刑/319
三十八、情狀顯可憫恕/323
三十九、適時行使異議權/324
四十、被告科刑資料調查/328
四十一、經驗法則、論理法則/329
四十二、諭知管轄錯誤、免訴、不受理係不當判決/333
四十三、有罪判決書之記載/334
四十四、一事不再理/336
四十五、上訴/338
四十六、抗告/341
四十七、具體上訴理由/342
四十八、自訴/347
四十九、不利益變更禁止/348
五十、一造缺席判決/355
五十一、一事不再理(禁止雙重危險)/356
五十二、再審/358
五十三、更定期行之聲請/372
五十四、執行/377
五十五、卷存文書、磁碟屬政府資訊/383
五十六、緩起訴/393
五十七、刑事補償法/399
五十八、證人保護法/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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