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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實踐指南(第2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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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實踐指南(第2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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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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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商品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自2010年受理第一件破產案件,2014年年底被最高人民法院確認為全國破產案件審理方式改革試點法院,從受理第一件破產案件至今已有八年。八年來,徐根才作為副院長在一線繁忙的工作中,堅持自己主辦、指導審理破產案件,研究理論並總結經驗,《破產法實踐指南 (第2版)》應當說是江山市人民法院破產審判可復制、可推廣的一部經驗教材,具有很強的指導性和旺盛的生命力。

作者簡介

徐根才,大學本科畢業,浙江大學法學理論研究生結業。現任四級高級法官。曾任法庭庭長、紀檢組長兼執行局長,江山市第五屆……,榮立個人三等功三次。被列入《浙江法院調研人才庫名冊》執行調研人才庫、商事審判調研人才庫。國家法官學院浙江分院、浙江法官進修學院兼職教師,中國人民大學破產法研究中心兼職研究員。

名人/編輯推薦

◆實用工具來自實踐的總結;生發智能的闡述;看了就會的指南◆條理清晰法條的理解把握;案例的指引思路;方法的簡便明了◆輕松閱讀理論轉變為操作;不離法源的傳授;苗壯花開的結果

目次

目 錄
第一章 破產法總則
CHAPTER 1
第一節 導論
第二節 破產法的宗旨
第三節 破產能力
第四節 破產案件的管轄
第五節 程序的法律適用
第六節 破產法的域外效力
第七節 職工合法權益保障
第二章 參與人
CHAPTER 2
第一節 債務人
一、破產能力
二、準破產能力
第二節 債權人
一、職工債權人
二、欠繳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的職工債權人和稅務機關
三、普通債權人
四、別除權債權人
第三節 破產法院
一、管轄
二、職責
三、要求
第四節 破產管理人
一、管理人
二、管理人職責
三、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第五節 政府協調小組
一、職能
二、司法外的分工
第三章 破產程序的啟動
CHAPTER 3
第一節 破產申請
一、債務人申請
二、債權人申請
三、負有清算責任人的申請
四、執破銜接的破產申請
第二節 破產申請的受理
一、破產申請的審查
二、裁定受理與債務人提供資料
三、裁定不受理與駁回申請
四、法院裁定受理破產案件后的工作
第三節 管理人入場接管
一、組成團隊、編組
二、管理人辦公場所的安排
三、刻制印章、開設賬戶
四、場所形象設計
第四章 破產程序啟動的效力
CHAPTER 4
第一節 對債務人財產的影響
一、破產財產保全
二、債務人的債務人、財產持有人的義務
三、保全措施的解除
四、執行程序中止
五、債務人個別清償無效
第二節 對債務人相關人員的影響
第三節 對其他程序的影響
一、對已經進行民事訴訟、仲裁程序的影響
二、對后續與債務人有關的民事訴訟的影響
三、對有關次債務人、連帶責任人的訴訟的影響
第四節 先前合同的繼續履行與解除
一、繼續履行合同與解除合同的選擇
二、管理人繼續履行合同的選擇
三、管理人解除合同的選擇
第五節 債務人的民事訴訟的管轄
第六節 對破產債權人的效力
第七節 對關聯企業破產案件的效力
一、實質合並破產的概念
二、審慎適用原則
三、實質合並申請的審查
四、實質合並審理的法律后果
五、實質合並審理的管轄原則與沖突解決
六、關聯企業破產案件的協調審理與管轄原則
第五章 管理人
CHAPTER 5
第一節 管理人的選任
一、管理人名冊
二、管理人的選任
第二節 管理人的權利、義務
一、管理人的權利
二、管理人的義務
三、管理人的責任
第三節 管理人的報酬
一、管理人報酬的依據和確認主體
二、管理人報酬的計算
三、管理人報酬的確定及支付程序
四、無產可破案件報酬的處理
第四節 法院與管理人的關系
一、法院與管理人的關系
二、法院指導、監督與管理人職責
三、法院如何指導、監督管理人
四、管理人破產工作的抓手
五、管理人的業績考評
第六章 債務人財產
CHAPTER 6
第一節 債務人財產的追收
一、破產前的可撤銷行為
二、破產前的無效行為
三、欠繳出資的繳納
四、非正常收入的追回
五、管理人取回質物、留置物
第二節 債務人財產的減少
一、權利人財產的取回
二、在途買賣標的物的取回與交付
三、破產抵銷權
四、別除權
第七章 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
CHAPTER 7
第一節 破產費用
一、破產費用的范圍
二、破產費用列入依據
第二節 共益債務
一、共益債務的范圍
二、共益債務列入依據
三、視同共益債務
第三節 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清償
第八章 破產債權
CHAPTER 8
第一節 債權的申報
一、債權申報的規則
二、債權申報的范圍
三、債權申報期限
四、未到期債權的申報
五、附條件、附期限債權的申報
六、連帶債權債務的申報
七、解除合同損害賠償請求權的申報
八、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請求權的申報
九、票據債權的申報
第二節 破產債權的確認
一、管理人的審查
二、編制債權表
三、債權人會議核查
四、裁定確認
第九章 債權人會議
CHAPTER 9
第一節 債權人會議的組成
第二節 債權人會議主席
第三節 債權人會議的職權
一、核查債權
二、申請人民法院更換管理人,審查管理人的費用和報酬
三、監督管理人
四、選任和更換債權人委員會成員
五、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六、通過重整計劃
七、通過和解協議
八、通過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方案
九、通過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
十、通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債權人會議行使的其他職權
第四節 債權人會議的籌備
一、債權人會議通知
二、債權人會議的會場
三、債權人會議會場安排
四、債權人會議人員簽到
五、債權人會議注意事項
第五節 債權人會議召開
一、債權人會議的召集與主持
二、債權人會議的決議
三、法院裁定與申請復議
第六節 債權人委員會
一、債權人委員會的組成與職權
二、接受管理人的報告
三、債權人委員會議事規則
第十章 破產程序概述
CHAPTER 1
第一節 我國破產程序
第二節 破產程序之轉換
一、破產清算與重整之間的轉換
二、破產清算與和解之間的轉換
三、和解與重整程序之間能否轉換
第三節 破產程序之特點
第四節 相關法律文書及送達
一、管理人的報告
二、法院的許可與裁定
三、送達、公告與通知
第十一章 重整
CHAPTER 11
第一節 重整申請與受理
一、重整申請的主體
二、重整原因
第二節 重整申請的受理
一、重整申請的審查
二、重整申請的受理
第三節 重整期間及其法律效力
一、重整期間的管理與營業
二、重整期間擔保權的行使
三、重整期間的取回限制
四、重整期間的收益分配與股權限制
五、重整終止與破產宣告
六、重整企業裁員
第四節 重整計劃的制訂與批準
一、重整計劃草案的提交
二、重整計劃草案的內容
三、債權分類與重整計劃草案分組表決
四、重整計劃草案的通過
五、重整計劃的批準
六、重整程序終止與非正常終止
第五節 重整計劃的執行
一、重整計劃的執行
二、重整計劃執行的監督
三、重整計劃的終止與執行完畢
第十二章 和解
CHAPTER 12
第一節 和解申請的提出與審查
一、和解申請的提出
二、法院對申請的審查
第二節 和解協議的討論與通過
一、由人民法院召集債權人會議討論和解協議草案
二、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和解協議
三、和解協議表決通過的異議權
第三節 和解協議的裁定認可與公告
一、和解協議的裁定認可
二、法院裁定認可和解協議的法律效力
三、和解協議執行的終止
四、和解協議執行的完結
第四節 和解終止與終結程序的轉換
一、和解的終止
二、和解的終結
三、程序的轉換
第十三章 破產清算
CHAPTER 13
第一節 破產清算程序概述
一、破產清算程序概述
二、破產清算程序的適用
第二節 破產宣告
一、破產宣告的條件
二、破產宣告的程序
三、破產宣告的法律效力
第三節 破產財產的變價
一、變價財產清點與評估
二、擬訂變價方案前的市場調查
三、擔保財產分別與整體變價
四、擬訂破產財產變價方案
第四節 破產變價出售方式
一、破產財產變價原則
二、前期的充分準備
三、競買人條件設置
四、變價出售前后協調
第五節 破產財產的清償順序
一、不同性質的別除權處理
二、破產財產的優先清償
三、可分配財產的清償順序
第六節 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
一、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的擬訂
二、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的通過
三、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的裁定
第七節 破產分配方案的執行
一、管理人執行與銀行的協助
二、提存、訴訟或仲裁未決債權的分配
三、保證人的清償責任和求償權的限制
四、特殊債權人的人性化處理
第八節 破產程序終結
一、終結破產程序的法律事實
二、終結破產程序的申請與裁定
第九節 管理人的后續事務
一、辦理注銷登記
二、印章的銷毀
三、補充分配
四、破產檔案與法院案卷
第十四章 法律責任
CHAPTER 14
第一節 債務人的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一、企業高管的法律責任
二、債務人的有關人員違反配合義務的法律責任
三、債務人的有關人員惡意逃債的法律責任
第二節 管理人的法律責任
一、行政責任
二、民事責任
第三節 破產犯罪
一、破產程序中的犯罪
二、引起企業破產的犯罪
第十五章 創新篇
CHAPTER 15
第一節 破產財產的有效變價創新
一、引子
二、案例
第二節 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的創新
一、引子
二、案例
第三節 執破結合簡易審的創新
一、引子
二、案例
第四節 破產清算達到重整之目的的創新
一、引子
二、案例
第五節 破產重整的探索創新
一、引子
二、案例
附 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26年8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
規定(一)
(211年9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
規定(二)
(213年9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2年7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
(27年4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確定管理人報酬的規定
(27年4月12日)
參考文獻
后 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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