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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同創新戰略與專利制度發展(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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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同創新是由多個創新主體高度規範、統一整合而成的一個複合主體進行技術創新與再創新的新型合作創新模式。各個創新主體之間深度合作、資源互補、風險共擔、利益共享,最終達到節約創新活動的交易成本、提高創新效率和創新能力,實現科技成果有效研發和轉化的目標。產學研協同創新已經成為企業獲取競爭優勢的重要途徑。專利產學研協作模式承載著企業核心競爭力,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關注。但是,目前國內外研究存在割裂協同創新與具體專利制度關係、缺少交易成本視野下研究協同創新與專利關係問題、重視靜態單一保護而忽視動態專利流轉與運營管理、缺乏綜合研究專利制度與協同創新關係銜接等缺陷,故有必要進一步深入研究,以期對協同創新與專利發展提供有益探索。

協同創新戰略與專利制度圍繞著交易成本問題形成緊密的互動。根據協同主體關聯程度不同,可以分為准封閉式創新、半封閉式創新、半開放式創新和開放式創新。協同創新的特點在於能夠實現創新主體的多元化、創新主體貢獻的多樣性、創新主體利益訴求的多重化。協同創新存在協同研發、研發與生產相分離、專利合作聯盟、企業內部各個部門之間的協同創新等模式,均同專利制度存在對應關係。協同創新與交易成本存在密切的互動關係。一方面,專利制度便利了交易活動,降低了創新活動的交易成本,從而促進了協同創新;另一方面,專利制度可能產生“缺位”“越位”或者“錯位”問題。在專利制度發展過程中,應當充分發揮其節約交易成本的作用,防止制度缺失和專利權濫用等問題導致協同效應的發揮受到阻礙。

在協同創新戰略的背景下,專利制度的價值取向和制度目標將更為重視調整不同研發主體之間的合作關係。當前,研發主體主要是具有營利目的的企業,即使對於非營利主體的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也必須尊重和維護其經濟利益訴求,它們均具有商事主體的性質。專利法屬￿民法的特別法,但同時具有商法的屬性與價值取向。僅根據民法的原則難以推動專利法的有效發展,將出現效率原則體現不足、交易制度滯後和糾紛解決機制僵化等問題。專利制度在起源上與商法類似並且遵循商法的若干原則,包括促進交易便捷、保證營業利潤和維護交易安全等方面。在專利制度改革取向上應當採取與商法相協調的態度,在限制司法介入、注重身份立法、協調任意性和強制性規範、吸收商法發展趨勢和加強糾紛解決機制靈活性等方面進行改革。

協同創新技術成果主要來源於合作技術開發活動。技術開發以訂立技術開發合同為起點,其相關法律問題體現為技術開發合同問題。在協同創新戰略下,技術開發的高收益伴隨著達成協議談判的高成本和履行過程的高風險,因此控制交易成本和規避風險是保障技術開發效益的主要途徑。參與技術開發各主體有明確可以參照適用的法律規範來確定權利義務關係非常重要,而現有法律規範主要在技術成果權屬、風險責任承擔、法定解除權的行使三方面存在缺陷。完善技術開發相關法律規定,有利於提高參與技術開發各主體間的協同性,提高效益,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專利權共有是產學研協同創新中關於技術成果權利歸屬的重要制度安排。創新主體之間基於合作開發、委託開發以及職務發明形成了較為穩固並具有人合性的共有關係,其專利權應當定位為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專利權共有制度的價值在於解決專利流轉過程中的交易成本問題,但也有必要應對可能出現的“公地悲劇”“反公地悲劇”以及決策成本和負外部性等問題。專利共有權分為共益權與自益權,包括自行實施權、許可他人實施權和共有權益轉讓權等內容。專利共有人需要承擔維持專利有效、應對專利無效宣告請求、提起侵權訴訟等義務,同時不得約定部分共有人獨享許可費,共有人內部的限制性約定也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通過專利權共有制度的完善,可以實現協同創新激勵技術成果開發和轉化的目標。

協同創新的重要形式是企業內部各個部門和人員之間的協同,特別是研發人員與企業中的市場、法律、生產等部門和資源的協同,共同完成職務發明創造並進行實施。我國職務發明權屬制度恪守“雇主優先”的模式使其在運行中遭遇諸多困境,主要表現為適用範圍過於寬泛、權屬約定契約化不足以及獎酬制度落實備受詬病。為此,新近立法動向對此進行了較為一致的有力回應,但理論界卻一直存在三種不同的破解路徑。基於理性的模式分析和現實的制度選擇,賦予職務發明人專利申請權和建立職務發明共有制的重構模式面臨困難;而適當調整現行職務發明權屬制度既具有內在合理性,在實踐角度也具有相當優勢,理應得到認可。可通過合理界定適用範圍、完善權利歸屬契約化以及加強獎酬制度的落實,來破解職務發明權屬制度的運行困境,從而實現雇員和雇主利益的平衡。

實施協同創新戰略要充分發揮高校在科技研發和成果轉化方面的作用。應當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修改為契機,破除高校科技成果轉化中的體制機制障礙。政府部門有必要賦予高校對於科技成果充分的處置權,並且允許高校制定靈活的規章制度規定科研人員在科技成果轉化以後所享有的收益比例。以此充分調動高校及其科技人員對於科技成果轉化的積極性,促進高校與企業、科研院所開展協同創新活動。

協同創新戰略與專利轉讓制度具有緊密聯繫。專利轉讓問題多存在于專利轉讓合同。專利轉讓過程中有專利轉讓合同生效、合同解除以及權利義務等方面存在專利權一權數賣、專利無權處分、專利產品質量、合同解除救濟、轉讓有償性的法律推定、禁止反言等問題,產生了機會主義行為威脅,在提高了交易成本的同時破壞了協同創新關係。通過堅持誠實信用原則、提升合同完備性、發揮中介機構作用以及促進交易為原則開展司法審判,可以應對協同創新中存在的專利轉讓問題。

協同創新戰略實施過程中,技術開發者與實施者之間必須進行密切的協作。如何在維護專利權人利益的同時,兼顧實施者的商業預期顯得尤為重要。專利權用盡原則是對專利權排他性的一種重要限制。專利權用盡售後限制的法律爭議主要表現為專利產品銷售時所附限制性條件能否阻卻專利權用盡,由此存在專利權的絕對用盡和相對用盡兩種不同模式。應當借鑒合同法上的所有權保留制度,建立專利權用盡框架下的“專利權保留”規則。基於專利權用盡售後限制的理論,內在限制論排除了“專利權保留”,而默示許可論則更為符合專利權用盡中的當事人意思自治。

為使協同創新成果得到有效轉化,研發單位可能會以專利權出資設立新企業進行製造銷售的方法並獲得經濟回報。專利使用權出資是指以專利使用權向公司出資入股的行為,其實質是專利使用權資本化的過程。以專利使用權出資,有利於克服部分法人不能經商的障礙、降低投資風險、充分發揮專利價值。應當從法律層面明確專利使用權出資,允許排他性許可出資,規定專利使用權期限的最低標準,並規定專利權失效或者被無效宣告後專利權人的法律責任。

協同創新過程需要持續有效的資金支持,利用專利權進行質押融資是實現研發企業與金融機構協同創新的重要法律形式,對於促進中小企業,尤其是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研發活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專利權融資擔保在金融危機爆發以來獲得良好發展,同時也為金融機構拓展業務提供了契機。我國專利權擔保融資出現了新的發展趨勢:法律體系不斷完善,融資擔保規模顯著擴大,政府積極主導的角色不斷加強。但是,專利權融資擔保仍然面臨諸多限制。專利權質押客體和質押方式需要擴展,專利權擔保在直接融資領域也要得到有效利用,而專利權質權實現後的法律問題應得到更多關注。

上市公司是協同創新的重要組織載體,能夠集合多種資源從事協同創新研發和實施活動。在上市公司,尤其是創業板上市公司運作過程中,應對專利權創造、保護狀況進行客觀有效的評價。創業板市場公開的專利信息因具有對上市公司創新能力的評價作用,成為影響投資者股市行為的重要參數。現階段創業板上市公司在主要無形財產中披露的專利信息,多數為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鑒於這兩類專利無須經實質審查即可授權,可以運用專利權評價報告制度對其進行較為權威的評價。構建創業板上市公司專利權評價報告披露制度將提升專利信息的客觀性和全面性,降低投資者對上市公司創新能力的誤判,有效減少創業板市場虛構創新能力並損害投資者利益現象的發生。

涉及3D打印的產品研發活動,已經從僅限於專業性生產企業或者研發機構的“封閉式”創新,發展到社會公眾廣泛參與的“開放式”創新,是協同創新的重要表現形式。3D打印技術對於產品設計、製造和銷售方式產生了變革作用,然而也可能引發較高的專利侵權風險。根據現有的專利侵權構成要件,3D打印侵權產品和傳播3D打印模型文檔的行為難以構成直接侵權或間接侵權,專利權人所設計的技術措施也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給予保護,網絡經營者提供或者分享侵權產品設計的行為也不能得到侵權豁免。因此,有必要取消專利侵權行為的生產經營目的要件,建立並拓展間接侵權制度,構建專利領域的“避風港”規則,並對專利權人採取的技術措施給予合理保護。

協同創新戰略不僅體現在技術研發過程中,也體現在技術實施過程中。以雲計算為代表的技術網絡化趨勢對於專利侵權判定規則及其適用是新的挑戰。網絡化技術實施過程中的分離式侵權行為和跨境侵權行為均難以根據現有規則被認定為落入專利保護範圍,並由被告承擔侵權責任。方法專利舉證責任倒置規則也難以在網絡化技術專利侵權訴訟中為權利人帶來有效的救濟。專利權人獲得司法救濟的法律障礙在制度設計時未能有效預見和應對,導致維權難度較傳統技術領域顯著增大。因此,必須克服專利侵權判定中的形式主義,以實質性侵權作為判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價值取向,以期克服由於網絡化技術發展而帶來的利益平衡格局遭到破壞的狀況,實現專利制度的價值和目標。

在協同創新戰略實施過程中,針對技術含量較高的協同創新成果,應當在專利等同侵權判定方面給予傾斜保護。對等同侵權司法判決案例進行實證分析,可以為該原則的適用提供新的思路和視野。通過對已經生效的案例進行分類,分別從等同侵權案件時間、地區、法院審級、專利主體、類型、技術特徵覆蓋程度等角度進行實證分析,發現等同原則在司法實踐當中存在缺乏判定等同侵權具體的操作標準、法官自由裁量權過大、未對專利類型進行適當區分等問題。對於等同原則的適用,需要通過採取正確識別技術特徵和選取判定方法,從嚴掌握該原則的適用,對該原則的適用對象進行適當區分,將覆蓋技術特徵的多寡作為適用標準等措施來進行完善。

協同創新戰略實施過程中,會出現涉及數值範圍的選擇發明等同侵權判定問題。在“科力遠公司與愛藍天公司專利侵權糾紛案”中,專利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是涉及數值範圍的選擇發明。由於傳統的捐獻原則存在局限性,等同侵權的適用出現不合理的擴張現象。應當根據該案再審判決意見,構建“明確限定原則”,對此類發明適用等同原則的適用範圍作出限制,有效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係。

協同創新成果獲得專利權後,需要得到有效保護才能激勵進一步的創新活動。實踐調查研究表明,隨著專利侵權案件數量的增加,《專利法》第65條所規定的賠償數額確定方法得到了廣泛的運用。但是由於該條款的模糊性規定,在實務操作中存在一定的困難。通過對採集到的法院案例進行統計學分析,指出我國目前的賠償數額的確定方法存在問題,因此有必要通過制度變革,促進《專利法》得到更好的應用,以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協同創新所取得的技術成果要得到有效的專利保護,需要對我國專利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進行重構,從而重點制裁侵權高價值專利的行為。目前我國專利侵權損害賠償歸責制度採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有必要轉變為過錯責任原則,並對具有過錯的行為模式進行類型化處理。在侵權人無過錯的情況下應當賦予權利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的權利。侵權人的過錯程度對於損害賠償數額應當具有重要影響。這種制度改進在專利侵權損害賠償領域既貫徹了民法的一般原則,又體現了專利保護特殊性的要求,充分利用了TRIPS協定所帶來的靈活性並借鑒其他國家專利立法經驗,這也是解決我國目前損害賠償領域無過錯原則適用中諸多問題的有效途徑。

作者簡介

劉強,湖南長沙人,中南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博士研究生導師。

學術兼職:中南大學知識產權研究院研究員,湖南省法學會民商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兼副秘書長,湖南省法學會知識產權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兼副秘書長,復旦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員,入選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信息師資人才,受聘擔任湖南省工業領域知識產權專家諮詢組成員、柳州市人民政府專利特派員。

主講課程:講授《知識產權法》《國際知識產權法》《專利法》《創新創業與專利法》《專利信息檢索與利用》《商法》等課程。

科研課題:主持完成國家社會科學基金一般項目“3D打印知識產權法律問題研究”、司法部國家法治與法學理論研究項目、湖南省哲學社會科學基金一般項目、中國法學會部級法學研究項目,主持湖南省教育科學規劃資助課題等部省級課題。

學術論文:在《法商研究》《法學評論》《知識產權》《北方法學》《電子知識產權》《科技與法律》《中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湖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武漢體育學院學報》等核心刊物發表論文50餘篇。

學術專著:出版專著《3D打印與知識產權法》《機會主義行為與知識產權制度研究――新制度經濟學的視角》《交易成本視野下的專利強制許可》《奧林匹克知識產權保護》和譯著《勝訴》等。

所獲獎勵:第十二屆湖南省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二等獎(主要成員)、第十一屆中國法學會中國法學青年論壇二等獎。

學術活動:2016年4月發起召開3D打印知識產權國際研討會,並獲得《中國知識產權報》《檢察日報》等媒體廣泛報道。

協同創新是由多個創新主體高度規範、統一整合而成的一個複合主體進行創新和技術再創新的新型合作創新模式。各個創新主體之間深度合作、資源互補、風險共擔、利益共享,最終達到節約創新活動的交易成本、提高創新效率和創新能力,實現科技成果有效研發和轉化的目標。產學研協同創新已經成為企業獲取競爭優勢的重要途徑。專利產學研協作模式承載著企業核心競爭力,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關注。但是,目前國內外研究存在割裂協同創新與具體專利制度關係、缺少交易成本視野下研究協同創新與專利關係問題、重視靜態單一保護而忽視動態專利流轉與運營管理、缺乏綜合研究專利制度與協同創新關係銜接等缺陷,故有必要進一步深入研究,以期對協同創新與專利發展的研究提供有益探索。

目次

緒 論
文獻綜述
第一篇 基礎理論篇
第一章 協同創新戰略與專利制度互動問題
第二章 協同創新戰略與專利制度性質
第二篇 專利創造篇
第三章 協同創新戰略與技術開發專利問題
第四章 協同創新戰略與專利權共有問題
第五章 協同創新戰略與職務發明權屬問題
第六章 協同創新戰略與高校科技成果處置權及收益分配機制
第三篇 專利運用篇
第七章 協同創新戰略與專利轉讓問題
第八章 協同創新戰略與專利權用盡售後限制
第九章 協同創新戰略與專利使用權出資問題
第十章 協同創新戰略與專利權擔保融資
第十一章 協同創新戰略與創業板市場專利權評價報告制度
第四篇 專利保護篇
第十二章 協同創新戰略與D打印專利侵權問題
第十三章 協同創新戰略與網絡化技術專利侵權判定
第十四章 協同創新戰略與專利等同侵權原則實證分析
第十五章 協同創新戰略與等同侵權認定
第十六章 協同創新戰略與專利侵權案件賠償數額實證分析
第十七章 協同創新戰略與專利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過錯原則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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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 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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