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釋法典”叢書是我社集數年法規編撰經驗,創新出版的大型實用法律工具書。本套工具書不僅全面反映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成果,而且秉承權威、實用的理念,相信能夠成為廣大讀者理解、掌握、適用法律的*工具書。本套工具書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為主線,結合日常司法實踐領域確定分冊。本書為教育分冊,收錄教育法、義務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司法解釋。
作者簡介
法律類圖書專業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是中國很大的法律專業出版商和法律信息服務提供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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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權威、內容全面、注釋精煉、案例指導、附錄實用法律工具、超值增值服務
目次
一、綜合●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2012.10.26)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武裝警察法(2009.8.27)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17.9.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2011.6.30)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2012.10.26)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情報法(2017.6.27)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2017.11.4)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2015.12.27)●行政法規及文件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2006.11.13)公安機關督察條例(2011.8.3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1996.1.16)●部門規章及文件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2014.6.29)公安機關辦理刑事復議復核案件程序規定(2014.9.13)公安機關行政許可工作規定(2005.9.17)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2010.4.21)公安機關督察條例實施辦法(2001.1.2)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2016.1.14)二、治安管理●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2012.10.26)●行政法規及文件娛樂場所管理條例(2016.2.6)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2011.1.8)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2011.1.8)●部門規章及文件公安機關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問題的解釋(2006.1.23)公安機關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問題的解釋(二)(2007.1.8)公安機關治安調解工作規范(2007.12.8)娛樂場所治安管理辦法(2008.6.3)公安派出所執法執勤工作規范(2002.3.11)110接處警工作規則(2003.4.30)公安部關于辦理賭博違法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通知(2005.5.25)三、禁毒●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2007.12.29)●行政法規及文件戒毒條例(2011.6.26)●部門規章及文件公安機關繳獲毒品管理規定(2016.5.19)公安機關強制隔離戒毒所管理辦法(2011.9.28)吸毒成癮認定辦法(2016.12.29)吸毒檢測程序規定(2016.12.16)關于加強互聯網禁毒工作的意見(2015.4.14)四、刑事偵查●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7.11.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2.3.14)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2006.10.31)●行政法規及文件拘留所條例(2012.2.23)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1990.3.17)●部門規章及文件綜合公安機關鑒定規則(2017.2.16)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2001.7.9)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2012.12.13)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2005.12.27)公安機關適用繼續盤問規定(2004.7.12)公安機關適用刑事羈押期限規定(2006.1.27)看守所留所執行刑罰罪犯管理辦法(2013.10.23)立案管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刑事立案監督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2010.7.26)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2008.6.25)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補充規定(2017.4.27)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2010.5.7)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補充規定(2011.11.14)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三)(2012.5.16)證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2010.6.1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于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2017.6.2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2010.6.13)強制措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進一步加強社區矯正工作銜接配合管理的意見(2016.9.2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于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1999.8.4)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適用逮捕措施有關問題的規定(2001.8.6)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適用刑事強制措施有關問題的規定(2000.8.28)量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2010.12.2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于規范量刑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2010.9.1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對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適用禁止令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2011.4.28)經濟類犯罪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2017.11.2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2016.12.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2014.3.2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依法查處盜竊、搶劫機動車案件的規定(1998.5.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2010.8.31)其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2009.6.23)國土資源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移送涉嫌國土資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見(2008.9.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于依法懲處涉醫違法犯罪維護正常醫療秩序的意見(2014.4.2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2015.3.2)……精彩書摘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加強人民警察的隊伍建設,從嚴治警,提高人民警察的素質,保障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職權,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第二條【人民警察的任務和范圍】人民警察的任務是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注釋:《刑法》分則第一章具體規定了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和處罰。包括背叛國家罪,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武裝叛亂、暴亂罪,顛覆國家政權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投敵叛變罪,叛逃罪,間諜罪,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資敵罪。《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條規定,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案例:何某訴成都市公安局成華分局行政不作為案(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2004〕成行終字第30號)案件適用要點:被上訴人成華公安分局具有保護公民人身安全的職責,在主持民事糾紛當事人到派出所進行調解時,同樣應當保護其人身安全。本案中,由于辦案民警的疏忽,沒有預見到上訴人何某與胡某某的親屬,在辦公室沒有民警在場的情況下,可能會發生過激行為,以致在民警離開后,上訴人與胡某某的親屬發生肢體沖突,導致上訴人在糾紛中受傷。該事件的發生並非不可預見,而是民警不完全履行保護人身安全職責所致,故被上訴人辯稱系意外事件的理由不能成立。由于辦案民警的調解行為系執行公務的行為,因此該不完全履行保護公民人身安全職責的法律后果應當由被上訴人承擔。第三條【基本要求和宗旨】人民警察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維護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第四條【活動準則】人民警察必須以憲法和法律為活動準則,忠于職守,清正廉潔,紀律嚴明,服從命令,嚴格執法。第五條注釋:[公安紀律]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應當嚴格遵守《人民警察法》、《公務員法》等法律法規關于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的規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給予處分。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對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處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五條【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受法律保護。第二章 職權第六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職責】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職責:(一) 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二) 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三) 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四) 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五) 管理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六) 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七) 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八) 管理集會、游行、示威活動;(九) 管理戶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十) 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十一) 對被判處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執行刑罰;(十二) 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十三) ……,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組織的治安防范工作;(十四)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注釋: 本條第14項所指的“法律”,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法規”包括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行政法規是指由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規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以及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不同上位法相抵觸的前提下,對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事項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案例:譚某某等六人訴仁化縣公安局行政不作為及賠償案(廣東省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賠償判決書〔2006〕韶中法行終字第30號)案件適用要點:刑警陳某應當根據《人民警察法》第6條關于“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職責:(1)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2)維護社會治安、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的規定、第19條關于“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期間,遇有其職責范圍內的緊急情況,應當履行職責”的規定以及第21條關于“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于其他危難情形,應當立即救助”的規定,履行維護社會治安、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的法定職責。但是陳某坐視不管,放任李、羅二人被江某等十多人毆打致死,事后又任由江某等人逃離現場,顯然是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