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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大事:不婚族?同志伴侶一定要曉得的生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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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大事:不婚族?同志伴侶一定要曉得的生活法律

定  價:NT$ 34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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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本以上且滿1500元
再享89折,單本省下34元
庫存:1
可得紅利積點:9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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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目次

商品簡介

現實生活裡有各種難題,
當沒有血緣、沒有婚姻關係的兩人才是最熟知彼此的「親人」時,
一定要懂法,未雨綢繆才能真正好好過日子。

「與男友一起買房子,所有權登記怎樣辦才公平?」
「和伴侶作為共同創業的夥伴,營登與盈餘如何才能分得清?」
「他才是陪伴我的人,我能為他投保並指定為我的壽險受益人嗎?」
「先生不願離婚,還向我及女友提出鉅額的民事賠償,這該怎麼辦?」
「男友悔婚後,孩子的一切是否都跟他一點關係都沒有?」

小說般情節的案例故事,簡易實用的法律說明,內容從相愛、生病、分手、親子甚至是死亡等等不同的狀況,讓無婚姻、無血緣關係的伴侶們得以按圖索驥解決相伴路上的各種疑難雜症


本書特色

 【專文推薦】
〈沒關係!是愛情!〉──世新大學性別研究所 陳宜倩教授
【暖心推薦】
演員 林辰唏──對自己的認同而坦然,得對自己負很多責任,我們每個人都是。
律師 賴芳玉──非婚戀人的日常,不止於相愛相親,還有切身的法律,我們稱之為非婚大事。這本書把非婚大事整理得既寫實又淺顯易懂,誠摯推薦給所有的朋友。

律師說:非婚伴侶要「共同生活」真的不是一起過日子這麼簡單而已。

僅想同居相伴的兩人
不能結婚的同志伴侶
彼此互助的友伴們
生活在一起,定會面臨現實的各種難題
醫療處理的決定、親密暴力、性別歧視、監護、遺囑規劃……
當狀況發生時,要怎樣用法律保障自己也維護伴侶?

本書藉由平易的文字案例說明,人人都能在生活中善用法律保障自我權益。

 

作者簡介

【作者群介紹】(依姓氏筆畫排序)

莊喬汝 律師
家事律師,執業十多年來在婚姻案件中看盡離合,但仍對愛充滿信心,希望透過本書,讓每段緣份都能找到適合自己的結合方式與歸屬,天下人都能擇其所愛,愛其所擇。

許秀雯 律師
執業律師,伴侶盟理事長,巴黎第十大學法學博士候選人,史特拉斯堡第三大學及台北大學法學碩士。
希望這本書能回應非婚伴侶與同志的若干需求,更希望台灣社會能開始看見,並認真對待婚姻之外的種種可能。

陳明彥 律師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畢業,伴侶盟監事及地方的事務所主持律師,長期協助解決同志朋友們的各項疑難雜症,並從中觀察並整理出較常被詢問的疑惑作為本書素材。

潘天慶 律師
政治大學法律系、東吳大學法律研究所畢業,現為執業律師。專長領域為一般民刑事、家事、少年、性別相關案件,數年前因緣際會加入伴侶盟,以自身不婚族的角度協助撰寫本書,希望能拯救更多人逃離婚姻的深淵。

謝孟釗 律師
政治大學新聞系、法律系畢業,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口試通過但一直未上傳論文。現為執業律師,相信親密關係平等化是個人自由的前提。

簡至潔 秘書長
伴侶盟秘書長,高雄醫學大學性別研究所碩士,投入多元成家運動近十年,希望用這本書證明我們初衷不變──除了婚姻,還有其他。

【組織介紹】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TAPCPR)
伴侶盟自2009年成立至今,透過法律、文化、社會倡議與政策監督等途徑,推動婚姻平權、多元成家及LGBTI反歧視工作。2017年5月24日,在伴侶盟律師團的努力下得到了釋字第748號解釋,承認同性婚姻受憲法的平等權與婚姻自由保障,而伴侶盟希望能繼續為不同的親密關係形式爭取權益,期許讓不論是婚姻、伴侶、還是共居的友伴家庭都能獲得法律平等與合適的保障,未來也將持續投入個案的協助,透過司法訴訟捍衛LGBTI人權。

名人/編輯推薦

推薦序─
「沒關係!是愛情!」
世新大學性別研究所 陳宜倩教授
沒關係,是法律啊
趁著春假把這本「非婚‧大事」讀完,甚是暢快,基本上就是給「同性戀人」或者「不昏不婚」的所有不在異性戀一夫一妻登記婚姻制度內的戀人們的書,不論兩人生理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之組合為何,只要是親密愛人,未登記結婚,被目前的「法律之眼」辨識為「陌生人」,就可能需要這本書,在台灣這個越來越少人結婚、初婚年齡越來越晚的社會(相較於歷史上的台灣),仔細想想,這本書應該會符合主流多數人們的需求。
此書以人生親密關係歷程為分野,「當我們相遇/相伴」、「當我們生病/分手/死亡」、「當關係變得有點複雜」等等,這樣與真實人生可能經歷相映照的編排,一秒拉近法律與人民生活,暢快!法律的書就應該這樣寫,人民才能迅速進入狀況,獲得人生路途上及時的專業協助。從詢問律師的來信中,讀者漸漸明瞭:日常生活的情愛關係,看似與法律無關,但在現代化社會生活安排之下,其實我們已難逃法律綿密規範之網。更因台灣公民法治教育遲遲未有起色(國高中公民課本越來越難,但如果法律概念無法進入學生心中,它就只是很厲害的教材),很多時候是因為生活上突如其來的紛爭與衝突,人們才赫然發現生活與法律的關係,律師針對個別情境中的法律議題之回信,相信此書應能補足人民親密關係的基礎法律常識,讓人們可以稍微放輕鬆、談戀愛。
沒關係,是愛情啊
當人們相識、相戀,會經歷其中的興奮、激情或平淡、有時猜忌有時信任、欺騙或悔恨、協商與美好,愛情就是這麼簡單,也就是如此複雜,「沒關係,是愛情嘛!」我想到了韓國 2014 年一齣以精神疾患者為男女主角的戲劇,劇中不論醫師或患者每個人都有自己的人生關卡與應對策略,也都需要彼此的及時救援。在閱讀此書各式各樣來信過程,結不結婚、是不是同志,到頭來都會犯點錯、心痛、一點背叛、很多懦弱,我想安慰大家與自己,沒關係,是愛情啊!但是記得還是要找專業律師的協助,會過關的。
沒關係,是運動啊
仔細思量這本書也對於台灣 LGBT 運動昭示著指標性的積極意義,從1986年司法院副秘書長呂有文在立法院回應祁家威先生同性婚姻訴求說「同性戀者是少數變態」,到2017年司法院大法官作出未予同性伴侶結婚自由之平等保護違反憲法,同樣的我們也看到 LGBT 族群從隱身、排斥與國家發生關係,到以公民主體正面對決、積極探問國家對於非異性戀主流社群者之保護可能,透過行政、立法與司法各種憲政民主法治國家的官方管道尋求生存策略,這一晃眼30年。然而,從事公民社會運動者都知道,如果沒有更廣大的群眾支持,如果沒有更多具權利意識的 LGBT 族群之支持與行動,改革之日遙遙無期,這本書應該可以讓讀者更全面性地理解目前的法律規範是如何正持續地「虧待」著一群理應受到平等保護的公民。
在台灣倡議婚姻平權者,心中或多或少有個情結,我也不例外,一方面知道國家賦予「婚姻」特權其不公義性,國家對於人民的「照顧」、社會福利資源的分配不應以人民之婚姻狀態為分類基礎,但一方面苦於現實的迫近,生、老、病、死,同志一個都逃不掉,甚至因為主流社會對於性別少數族群的理解速度緩慢,每個人生階段都還要加上點「憂鬱」,你怎麼能單獨要求同志族群不要進入這不公不義的「婚姻」呢?我想這本書的書寫勇敢面對了這樣的情結,不管是祁先生說的為了要有「離婚」的權利、兩位序者說「不婚」的權利、或者在其他議題的細緻討論,最後我想對三位與其他的倡議者說:「沒關係,是運動策略啊!大家一起讀書、一起運動吧。」

Q2不結婚的我們能用伴侶契約來相互約束嗎?
──談伴侶契約的內容與約束範圍
律師您好,我是美黛,退休後認識了毛利,因為想法與價值觀相近,打算一起住互相照顧。雖然都是單身,但我們沒有打算再婚,而是考慮用伴侶契約保障彼此的關係跟權益。想請教律師幾個問題:伴侶契約可以約定哪些內容?比如我寫說我跟毛利視同彼此的配偶,這樣在法律上有效嗎?或是比如在毛利搬進來後,約定由我繳房貸,他負擔水電瓦斯以及日用品的費用,這也可以在契約上約定嗎?另外,是否也能約定另一半出軌的損害賠償?
【關鍵字:伴侶契約、身分關係、財產關係】

一、 案例說明
美黛好,伴侶契約可以自由約定財產關係,但不能創設法律所無的身分關係。所以就你的案例而言,只要清楚約定財產使用,在法律上就是有效契約。但沒有結婚的情況下,兩人就是「朋友」,縱然雙方簽訂契約約定彼此「視同配偶」,在法律上仍是沒有效力,連帶影響原先約定的賠償,都可能在糾紛發生後,會求償無門。

二、法律原則
伴侶契約要寫什麼?這是一個很大的問題。如果用最簡單的解釋就是「財產關係原則上可以任由你們自行約定,但身分關係是不能用契約創設的」,說明如下:
(一)、財產關係可以由你們自行約定:例如你與毛利要如何分攤房貸、水電瓦斯、日常用品費用,這些在法律上都是屬於財產關係,可以由當事人自行決定,與其他人無關。所以,只要你與毛利取得共識,在契約上約定清楚如何分攤上述費用,這樣就是有效的契約。
不過,為了避免日後發生爭議,建議你們在寫契約時,要注意下列幾件事:
1. 約定內容要清楚完整:例如毛利要負擔日常用品費用,那為了出國玩買旅行箱是否算是日常用品費用?整修浴室算不算日常用品費用?建議事先定義、釐清雙方負擔的範圍(例如只要固定金額以下就算日常用品,或是只有特定範圍的物品才算日常用品),才能避免日後可能的爭議。
2. 「負擔」方式要約定清楚:例如日常用品的費用都由毛利負擔,意思是毛利要負責採買所有的東西嗎?還是雙方都可以買,買回來再跟毛利請款?抑或要約定一個日常用品費用的零用金,雙方都可以自行取用?如果有一個東西是你認為需要買,但毛利認為不需要,這時候要怎麼處理呢?這些最好能盡量事先協商,約定清楚。
3. 有些事情除了簽約以外,也要辦理登記:有些財產事項除了雙方約定外,還有「登記」這道手續。例如你如果約定房子、持股股票要與毛利共有的話,除了雙方簽約以外,也務必要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簽約注意事項:契約約定好以後,接下來就是簽約。簽約時要記得註明簽約日期,還有雙方簽名最好要寫清楚,如名字、身分證字號、戶籍地址等完整資料,並且要簽一式二份的正本,由雙方各自保管一份正本。
如果預算許可的話,建議你們在簽約時找公證人辦理公證手續,可以更完整保障雙方權益。
(二)、身分關係不可以透過契約創設:依據現行法律,人跟人之間的法定身分關係只能夠依據「既有的法律規定」而成立;在法律規範範圍以外的身分關係,都沒有法律上的意義。舉例而言,「配偶」是法律有規定的身分關係,所以透過結婚「成為配偶」這件事,會產生法律上的意義,例如配偶雙方互負扶養義務;但是「朋友」是法律上沒有規定的身分關係,朋友彼此之間基本上不會產生法律義務或權利,「成為朋友」只是一個事實,沒有法律上的意義可言。
所以,在法律沒有規定的情況下,個人之間用契約來約定身分關係,是沒有辦法產生法律效果的。只要你和毛利沒有依照法律規定辦理結婚登記,你們之間就不是配偶關係;縱然你們簽訂契約約定彼此「視同配偶」,在法律上也沒有任何效果可言 。成為配偶只有一個方式,就是依法律規定結婚。
(三)、非婚伴侶間約定出軌的損害賠償,在法律上有高度爭議
1.非婚關係得以隨時結束:原則上,如果你與毛利沒有結婚,在法律上並無配偶關係,則你們雙方都是自由之身,隨時可以結束這段關係,也可以同時與其他人保持親密關係,這都是你們的自由,完全合法,也沒有任何賠償問題。
2.限制交往無法律效力之說明:如果你們想要約定「雙方在這段親密關係中必須忠於彼此,不能與其他人同時發展親密關係」,並且約定一旦有一方違約出軌就要賠償他方,這樣的約定在法律上是否有效,就會有高度爭議。因為這樣的約定,等於是限制彼此在沒有婚姻的狀況下與他人交往(包含與他人發生性行為)的自由,很可能會被認為「契約約定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依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而無效,也就是雖然你們有簽約,但這個約定在法律上無效,縱然有一方出軌,他方還是不能請求賠償。
3.限制交往無法律效力之概念:為什麼「約定限制彼此不能與他人交往」會被法律認為無效呢?也許可以用一個比較極端的例子來類比:自願賣身為奴隸的契約,在法律上有效嗎?現在大部分人應該都會認為這個契約無效,因為賣身為奴是完全出賣自己的自由,這是法律所不容許的行為。在這個思維下,在沒有婚姻的狀況下,自願不與他人交往的契約,是不是也是完全出賣自己與他人交往的人格權與性自由?法律是否應該容許?這當然會牽涉到「一個人是否有權出賣自己的自由」以及可以出賣到什麼程度的哲學思考問題,但以目前法律制度與價值判斷而言,恐怕答案還是會比較偏向否定。因此,在律師的立場上,並不建議簽訂這種出軌損害賠償契約。

三、延伸思考
按照現行法律規定,法定身分關係就像是一個套餐,例如結婚取得配偶身分,對彼此就會負有扶養義務,也會同時成為彼此的繼承人,這些都是伴隨配偶身分發生的權利義務;而且這些權利義務是依照法律規定當然、必然發生,不僅不需要配偶間簽訂額外的契約,甚至彼此還不能簽約放棄這些權利義務。
舉例而言,結婚後配偶就成為彼此的繼承人,這是法律規定,無須立遺囑就當然發生,那配偶可以立遺囑說「我拒絕讓我的配偶成為我的繼承人」嗎?答案是否定的。不管遺囑怎麼寫,配偶就是彼此的繼承人,這個無法改變,頂多只能用遺囑減少要分給繼承人的遺產(而且只能減少,不能完全剝奪 )。
再舉例而言,父母生下小孩後,就必須扶養小孩至成年為止,這也是法律規定的扶養義務。過去常見的「登報脫離父子關係」,在法律上完全沒有任何意義;父母子女關係無法這樣解除,而且父母就是必須要依照法律規定養育未成年子女,不能用任何理由免除這個法定扶養義務。
所以我們說,法定身分關係是套餐,法律已經規定好每個身分彼此之間的權利義務,原則上個人只能選擇「要不要進入某個身分(並且承擔這個身分帶來的法定權利義務)」,無法選擇進入某個身分後,卻拒絕該身分帶來的法定權利義務。例如我們只能選擇不結婚,但不能選擇結婚後卻拒絕讓對方成為自己的繼承人;又例如我們只能選擇不要生小孩不要為人父母,而不能選擇生下小孩後卻拒絕扶養未成年子女。
法定身分關係之所以會如此僵化,不允許個人自行選擇關係的內容,是因為傳統法學概念認為:身分關係是社會上人際互動的基礎,必須要具備一定的安定性;我們必須要能夠清楚界定自己和其他人的關係是什麼、要怎麼來往,才能夠讓社會在常軌上運作。
但是,在現代化的個人思潮中,其實已經一再挑戰「身分關係必須具備安定性」的概念,什麼叫做安定?讓每個人依據自己的情況量身打造不同的身分關係,會造成什麼不良影響嗎?又或者,就算認為身分關係的內容很重要,必須先以法律規定清楚,那是否可以增加法律上規定的身分關係種類?讓更多元的關係都可以獲得法律承認與保障?
近年已經有社運團體提出上述反思。伴侶盟除推動同性婚姻(婚姻平權)以外,也有提出「伴侶制度」與「多人家屬」等多元成家方案(其詳細內容可以參考附錄),希望讓身分關係有更多選擇,讓不同處境的人都可以選擇適合自己的關係。

四、附錄
伴侶盟的多元成家三法草案簡介、伴侶契約範本。


Q3我和伴侶共同購買一棟房子,要如何辦理所有權登記才公平?
──談情侶如何共同置產
律師您好,我是凱文,我和男友阿德最近一起買了一間房子,準備開咖啡店。房子是阿德出頭期款買的,房貸則是共同負擔。但關於房子的掛名,我們有不同的想法:阿德認為頭期款全部都是他出的,所以房子所有權應該要登記他的名字;但我認為房貸我也有負擔,因此希望房子至少是要登記共同持有。
為此我們討論好久,卻始終難有共識,想請問律師是否有其他建議?該怎樣做才會比較公平,可以保障我們雙方的權益呢?
【關鍵字:不動產共有、共同借款】

一、 案例說明
凱文好,雙方均有出資購買房屋時並選擇共有房屋時,可依出資比例登記房屋所有權持分;如選擇一方單獨所有房屋時,則可由「未登記所有權」之他方依出資額在房屋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

二、法律原則
房子頭期款要登記誰的名字這個問題很常見,不只是非婚伴侶會遇到這個問題,已婚伴侶或父母子女之間也常常為此有歧見,甚至發生爭吵糾紛。
建議你們先了解彼此在意的點,盡量溝通取得共識後,再來思考法律可以如何處理。因為法律功用只能把「你們雙方約定好」的事情盡量明確化或協助你們在約定好的事情上,做好相關配套安排;但如果你們沒有共識,法律能幫上的忙就會很有限。
在法律的觀點而言,「房子掛誰的名字」這件事的意義,主要在於「確保付款人所支付的款項不會血本無歸」。舉例而言,你跟阿德共同購買房子,如果掛阿德的名字,你只是分擔部分房貸,那日後阿德把房子出售給其他人,並不需要經過你的同意,出售所得的款項也不需要分給你;如果你想要拿回你付的款項,還必須要先釐清「你分擔房貸是借錢給阿德,還是支付房租給阿德」等法律問題,困難重重。在這樣的情況下,通常會建議有幾種做法:
(一)、房屋登記為你和阿德共有,但房貸由你和阿德共同向銀行借款,並由你和阿德簽約約定房貸分擔比例,再按照雙方出資比例登記所有權持分,具體作法舉例如下:
步驟1、例如房一千萬元,阿德先出頭期款三百萬元購屋,剩下七百萬元則由你和阿德共同向銀行貸款(也就是你和阿德為共同借款人向銀行借款,你們兩人都要與銀行簽貸款契約)。
步驟2、與銀行簽貸款契約同時,你們兩人自己再簽一份契約,約定七百萬元貸款由你們分擔各半,你負擔其中三百五十萬元,阿德負擔其中三百五十萬元。
步驟3、另外,建議契約內也要約定好分擔方式;例如假設房貸每月要還款三萬元,是你和阿德每月要各自匯款一萬五千元給銀行還款?還是你按月匯款一萬五千元給阿德,阿德再加上自己要負擔的一萬五千元而匯款三萬元給銀行?這些都要事先約定清楚,並在契約內寫明,避免爭議。
步驟4、在這個情況下,阿德出了六百五十萬元(計算式:三百萬元+七百萬元除二為六百五十萬元),占房價的千分之六五○;你出了三百五十萬元(計算式:七百萬元除二為三百五十=350萬元),占房價的千分之三五○,那就用你們出資比例去登記房屋所有權持分。
◎優缺分析:這個做法的優點是較為簡便,且雙方都擁有房屋所有權,心理上可能比較平衡;缺點則是你們必須要能夠在購屋初期就確保雙方日後都會依約負擔房貸各半款項,不會有一方反悔擺爛,把房貸都丟給另一個人負擔。
◎延伸問題:登記房屋共有的情況下,也要考慮日後出售房屋的難度可能會提高,可能問題如下:
1.持分屋價格低於市價:理論上,如果你們雙方登記為「分別共有」,則要賣房時,是可以自行把自己的房屋持分賣給其他人,但是這種持分買賣的價格必然低於房屋買賣的市價,可能會導致你們買賣上的損失。
2. 共有人享有優先承買權而且,在上述持分出賣的情況下,還要考慮「共有人享有優先承買權」的規定。例如你擁有房屋暨其坐落土地的千分之三五○持分,決定將此持分以兩百萬元出售,此時你必須要將此事通知阿德,由阿德決定是否跟你買(這就是優先承買權);如果阿德決定要以兩百萬元跟你買,你就必須將該持分賣給阿德,不能賣給其他人,否則阿德可以對你請求損害賠償,勢必衍生額外糾紛。
3. 避開持分買賣的方法:看到上述持分出賣的麻煩以後,如果你想要避開持分買賣,直接出售整棟房屋,則需要經過共有人阿德的同意。如果你和阿德無法達成共識,可能還必須向法院提起「分割共有物」訴訟,由法院決定如何處理房子(判決結果可能是你們一方取得房屋全部產權,但要付錢給沒取得房子的另一方;也可能是把房子賣掉,由你們按比例分錢)。
(二)、房屋登記為阿德單獨所有,但你與阿德簽訂借名登記契約,並辦理契約公證。
如果你們雙方都想要取得房屋所有權,但可以接受房屋先登記給其中一個人,就可以適用這個方式,具體作法舉例如下:
步驟1、例如房價一千萬元,阿德出頭期款三百萬元,貸款七百萬元則由你和阿德共同向銀行借款,而且你們兩人也約定貸款各自負擔一半,也就是阿德負擔三百五十萬元貸款,你也負擔三百五十萬元貸款。
步驟2、當房屋過戶登記給阿德時,你跟阿德簽訂借名登記契約,約定「房屋所有權雖然登記為阿德所有,但實際上你也有出資,你也享有房屋的一半產權(或是千分之三五○產權,比例可以由你們自行約定決定),只是你的持分先暫時借用阿德的名字登記」。
步驟3、因為房屋借名登記契約所牽涉的金額較大,建議你們簽約時要找公證人辦理契約公證,避免日後爭議。
步驟4、簽訂借名登記契約後,你在法律上也有房屋的持分,也是房屋所有權人。但要注意的是,雖然你是房屋所有權人,但該房屋並沒有登記你的名字,其他人並不知道你是所有權人,所以阿德仍然能以所有權人身分單獨出售房屋,不需要經過你的同意;你頂多只能在阿德出售房屋後,請求阿德要把出售款項按產權比例(也就是你們簽訂借名登記契約約定的產權比例)分一部分給你,對你的保障比較沒有那麼周延。
(三)、房屋登記為阿德單獨所有,但你與阿德簽訂借款契約,並在房屋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
如果你們雙方都同意房屋只登記給一個人就好,另一個人出的款項視同借款,只要另一個人可以確保拿回錢就好,就可以是用這個方式,具體作法舉例如下:
步驟1、例如房價一千萬元,阿德出頭期款三百萬元,貸款七百萬元由你和阿德共同向銀行借款,而且你們兩人也約定貸款各自負擔一半,也就是阿德負擔三百五十萬元貸款,你也負擔三百五十萬元貸款。
步驟2、當房屋過戶登記給阿德同時,你與跟阿德簽約約定「你出的房貸三百五十萬元是借款給阿德,而且阿德同意以房屋作為該借款的抵押品」,同時你們要到地政機關,在房屋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三百五十萬元(但必須支出相關登記規費)。
步驟3、辦完上述手續後,你只要確保你每次支付房貸都有留付款證據(最好是用銀行匯款,保留金流紀錄),這樣就不用擔心付出去的錢拿不回來。如果阿德日後不把錢還給你,你可以聲請法院拍賣該房屋求償,不至於一無所有。而且因為抵押權有「追物不追人」的特性,縱然阿德把房子再過戶給其他人,你原先登記設定的最高限額抵押權也還是有效存在;只要阿德不還錢,你仍然可以聲請法院拍賣「已經過戶給第三人的房屋」求償。
(四)、房屋登記為阿德單獨所有,但你與阿德簽訂長期房屋租約,並辦理公證:
如果你同意房屋是阿德所有,你所負擔的房貸款項只是你居住、使用該屋的租金,可以適用這個方式,具體說明如下:
步驟1、假設房價一千萬元,阿德支付頭期款三百萬元,你和阿德共同貸款七百萬元,並說好雙方各自負擔半數房貸,而你出的款項是你居住、使用該屋的租金。
步驟2、此時,你可以與阿德簽訂長期租約(例如十年或二十年租約),約定清楚你負擔的房貸比例,以及你負擔的房貸數額性質屬於租金,再洽詢公證人辦理該租約公證。
步驟3、一旦辦理租約公證,就可以確保你在租約期限都可以使用房子,而且租金數額就是你要負擔的貸款數額比例,阿德無權要求你再提供其他金錢。而且公證後的長期租約具有「所有權移轉不破租賃」特性,縱然日後阿德將房子移轉給其他人,該租約也仍然有效,你可以繼續以相同之租金條件住在該房子內。
◎注意事項:如果採納此種做法,就等同你只是向阿德租房子,租約期滿就必須搬走,不能主張房子所有權,也不能要求阿德把你原本出的錢還給你(因為你出的錢都是租金,你不可能租房子住了一段時間,要搬走時又要求房東把你付的租金還你)。除非你負擔的房貸數額很少,否則不建議這麼做。
三、法令、實務見解
1.民法第八一七條規定:「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共有人。
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不明者,推定其為均等。」
2.民法第八一八條:「各共有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
3.民法第八一九條:「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4.民法第八八一之一條第一項:「稱最高限額抵押權者,謂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
5.最高法院五十七年台上 字第二三八七號判例:「分別共有之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所謂應有部分,係指分別共有人得行使權利之比例,而非指共有物之特定部分,因此分別共有之各共有人,得按其應有部分之比例,對於共有物之全部行使權利。至於共有物未分割前,各共有人實際上劃定範圍使用共有物者,乃屬一種分管性質,與共有物之分割不同。」
6.最高法院三十三年上 字第三七六八號判例:「共有人原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共有人間縱為相反之約定,對於第三人亦不生效力。」
7.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九九○號判決:「按稱『借名登記』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關係,在性質上應與委任契約同視,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固應賦予無名契約之法律上效力,並類推適用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

 

目次

卷一 當我們相伴─財產規劃及常見的生活問題
卷二 當我們有難—醫療權益、監護、遺囑規劃
卷三 當有了孩子—親子關係、收養、人工生殖
卷四 當關係變複雜─非婚伴侶涉入外遇家暴等法律問題
卷五 當我們分手─散布親密照、禮物返還、分手後子女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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