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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與權力問題研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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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與權力問題研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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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權利與權力問題歷來是政治、法律領域的核心議題,在政治共同體中,權利與權力表徵著個體與國家之間的一種互動關係。本書精選了當代西方學者關於權利和權力問題研究的13本著作,介紹了西方學者對現代社會中個體權利、公共權力及主權國家政治權力的研究成果,揭示了和諧的社會是權利和權力之間關係和諧、平衡的社會,為保障社會健康和諧發展提供一定借鑒。

作者簡介

楊曉東,1973年2月生,黑龍江省林甸縣人,哲學博士,天津社會科學院副研究員,主要研究方向為社會政治哲學、馬克思主義哲學。1997年獲哈爾濱師範大學法學學士學位,2004年獲黑龍江大學法學碩士學位,2007年獲南開大學哲學博士學位。已在《中國社會科學》(內部文稿)、《天津社會科學》、《人文雜誌》等刊物發表論文60多篇,出版學術著作5部:《馬克思與歐洲近代政治哲學》(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8)、《馬克思解放視野中的社會政治生活》(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1)、《馬克思主義生活理論探究》(天津社會科學院出版社,2013)、《當代我國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論綱》(天津社會科學院出版社,2014)、《政治規範論:理念與現實交匯處的政治功能研究》(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5)。

目次

◎目錄
一、《人的權利與人的多樣性――人權哲學》
[英]AJM米爾恩
二、《權力論》
[英]伯特蘭•羅素
三、《認真對待權利》
[美]羅納德•德沃金
四、《財產、權力和公共選擇――對法和經濟學的進一步思考》
[美]A愛倫•斯密德
五、《主權的終結?――日趨“縮小”和“碎片化”的世界政治》
[澳]約瑟夫•A凱米萊裡,吉米•福爾克
六、《權力與相互依賴》
[美]羅伯特•基歐漢、約瑟夫•奈
七、《自然權利與歷史》
[美]列奧•施特勞斯
八、《權力精英》
[美]查爾斯•賴特•米爾斯
九、《全球化時代的權力與反權力》
[德]烏爾裡希•貝克
十、《權力與繁榮》
[美]曼瑟•奧爾森
十一、《不需暴力的權力――民族國家的政治能力》
[美]羅伯特•W傑克曼
十二、《硬權力與軟權力》
[美]約瑟夫•S奈
十三、《國家理論――經濟權利、法律權利與國家範圍》
[美]約拉姆•巴澤爾
後記

書摘/試閱

◎ 精彩書摘

一、《人的權利與人的多樣性――人權哲學》[英]AJM米爾恩著
夏勇,張志銘譯
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5年
[作者簡介]
AJM米爾恩(1922―1998),1922年生於英格蘭,是英國著名法學家、哲學家。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他曾任英軍軍官並負傷。戰後,進入倫敦經濟與政治學院學習,獲得博士學位(1952年),接著在美國加利福尼亞大學伯克利分校做倫理與政治哲學方面的博士後研究。米爾恩先後在英國倫敦經濟學院、貝爾法斯特女王大學、美國加利福尼亞大學、聖迭戈州立大學以及英國的達勒姆大學擔任過教職,他還曾一度擔任英國法律與社會哲學協會主席(1983―1986)。米爾恩的主要著作包括《英國理想主義的社會哲學》(1962年)、《自由與權利》(1968年)、《持異議的權利――政治哲學問題》(1983年)、《人的權利與人的多樣性:人權哲學》(1986年)等。
[寫作背景]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隨著殖民地國家的紛紛獨立,第三世界國家在經濟文化等方面不斷取得進步,國際性的人權保護成為席捲各地的世界浪潮。作者于1978年秋天開始構思本書。為了紀念聯合國的《世界人權宣言》誕生30周年,達勒姆大學舉辦了一系列演講和討論會,應達勒姆大學法律系弗蘭克•道呂克教授邀請,米爾恩教授就人權概念做了一次專題演講。作者結合自己以前有關權利一般性論述的著作,加以深化和拓展,經過與同事的討論和不斷修改,以最低限度道德為基礎,強調在道德多樣性與文化多元的大背景下實現具有普遍性的人權,從而形成本書視角獨特、發人深省的論述。通過對西方先驗人權根據的批判,米爾恩提出將“低度道德”作為人權的根據,並以此作為人權國際保護的邏輯起點。他否認人的權利是一種理想標準,而是一種最低標準。他借助於“人是目的,不是手段”的人道原則,建立了一種普遍的最低限度道德標準。正如康德所言:“純粹實踐理性完全消除自大,因為一切發生在與德性法則相協調之前的對自我尊重的要求都是不值一提的和沒有任何資格的,因為正是與這一法則相協調的某個意向的確定性才是一切個人價值的首要條件,而任何先於這種確定性的強求都是錯誤的和違背法則的。”
人道原則的肯定方面即“將人當作具有自我的內在價值的人來對待”,尊重人的基本價值和尊嚴作為人道原則的肯定方面,也成為人權國際保護的理論基點。米爾恩的低度道德標準從社會現實中尋找人權根據,實現人權普遍性和多樣性的統一,使人權的國際保護具有現實性,並著眼于具體人權的國際保護,有利於防止某些國家以抽象的、任意的人權原則去評判他國,從而防止人權的政治化趨向。
一、《人的權利與人的多樣性――人權哲學》中心思想
普遍人權問題在今天一直佔據國際及國內事務的中心地帶,但是人權卻始終未獲得國際及國內人權界的一致定義,東西方國際政治及意識形態的差異和不同區域的文化相對性,使人權問題變得更為複雜。人權問題複雜性使人權的國際保護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在現實中困難重重,米爾恩教授的人權哲學通過對西方人權觀的批判,以低度道德作為其權利哲學體系的理論起點,以低限人權作為理論內核,以普遍人權作為理論訴求,為解決人權問題提供了一個嶄新的理論視角。
首先,作者從道德、政治和法律哲學的角度對人權觀念進行了全面深刻的探討。人權根據是人權國際保護的邏輯起點,在西方的傳統人權觀中,往往以先驗的“天賦人權”為人權根據,由此而創設的人權標準體現了西方的價值和文化,表現在國際人權立法中帶有西方中心主義的色彩,從根本上不利於人權的國際保護。米爾恩認為,人權是一種道德權利,而不是政治權利,作為最低限度的人權應包括生命權、公平對待的公正權、獲得幫助權、不受專橫干涉的自由權、誠實對待權、禮貌權、兒童受照顧權共7項基本權利。
其次,通過對西方先驗人權根據的批判,米爾恩在其人權哲學中,提出低度道德作為人權的根據,並以此作為人權國際保護的邏輯起點。他否認人的權利是一種理想標準,而是一種最低標準。他借助於“人是目的,不是手段”的人道原則,建立了一種普遍的最低限度道德標準。米爾恩的低限人權觀的邏輯在於:道德是人權的基礎,低度權利來自低度道德,由於它們是低度的,所以是普遍的,是一切社會、一切人都應該而且可以享有的。保障和實現這種低度人權,不一定需要西方工業社會的經濟、政治和文化條件;且低度人權是共同道德和具體道德的結合,所以實踐中能夠運用于一切文化和文明傳統,而不管它們之間有何種差異;低度人權並不以所謂超社會、超文化的人為前提,相反,它以承認並容納社會和文化的多樣性為前提,只是為社會的、文化的差異設立某種起碼的道德限制,因而是一種能夠與不容忽視的人的多樣性相協調的人權觀念。
人道原則的肯定方面即“將人當作具有自我的內在價值的人來對待”,尊重人的基本價值和尊嚴作為人道原則的肯定方面,也成為人權國際保護的理論基點。米爾恩的普遍人權命題建立在普遍道德原則基礎之上,調和了東西方人權價值的對立,普遍人權命題對不同價值觀念的調和為現代人權觀念的本土化提供了可能,以現代人權觀念投射傳統倫理道德資源,並使傳統倫理道德資源在現代性社會中得到某種程度的發揚和光大。
最後,作者通過以最低限度道德為基礎的人權闡釋,為當代人權的研究提供了一個獨特的視野,同時也為文化和傳統多元背景下的國際人權保護指出了一條現實可行的途徑。在米爾恩的人權哲學體系中,當論及人權的普遍性道德基礎時,與西方人權學者的觀點不同,米爾恩沒有把普遍性的人權標準建立在西方資本主義工業文明的價值基礎之上。米爾恩指出,現實世界的實際情況是“人類的大多數沒有,也從來沒有生活在這樣的社會裡,在可以預見的將來也不可能如此”。當前的經濟、文化狀況更是排除了這種可能性。米爾恩注意到人的多樣性的現實,在充分認識道德多樣性的基礎上,從為任何形式的社會結合所必需的最低限度的普遍道德原則中推導出最低限度的人權標準,提出低度道德作為其理論的邏輯起點,從而批判了過於強調理想性的先驗人權觀,做到了理想和歷史的統一。在人權的國際立法中,以此作為人權國際保護的理論起點,使人權立法做到特殊性和普遍性的統一,可以調和東西方人權價值觀念的對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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