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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新能源法律制度的完善與創新研究基於智能電網發展的分析(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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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新能源法律制度的完善與創新研究基於智能電網發展的分析(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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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商品簡介

現代社會,能源既是一種商品,也是一項公共服務。智能電網從技術層面為能源革命提供了基礎支撐,將加快新能源取代傳統化石能源的步伐。同時,在智能電網背景下,如何協同能源作為“商品”所凝結的物權和知識產權等屬性,及其作為“公共服務”所牽涉的行政權和信息權等不同因素,對我國新能源法律制度的理論創新和規則設計提出了挑戰。為此,《我國新能源法律制度的完善與創新研究》從法律制度層面探討了如何為新能源的發展提供體制和機制保障,提出了促進能源法與氣候變化國際法互動、確立新能源優先權和重新構建能源安全法律保障等新的觀點。

作者簡介

龔向前,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副教授,2005年獲得武漢大學國際法學博士學位,2007年清華大學法學院博士后出站,英國鄧迪大學能源法中心和加拿大滑鐵盧大學環境學院訪問學者。在《East Asia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SSCI)、《中國法學》、《戰略與管理》和《法學家》等國內外重要刊物上發表多篇論文,出版《氣候變化背景下能源法的變革》等個人專著3部,主持中國國家社會科學基金、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基金以及美國印第安娜大學和新加坡國立大學等資助的課題,主要研究國際環境法與能源法。

目次

導論
一、從智能電網到能源互聯網的發展
二、智能電網給能源法律政策帶來的挑戰
三、基于智能電網研究新能源法律政策的意義
專題一氣候變化國際法的發展與新能源優先戰略
內容提要
第一節國際氣候制度之“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
一、公平原則與“基于影響與能力的區別”
(一)公平原則是責任區別的邏輯基礎
(二)基于能力與影響的區別
二、從權利視角區別生存排放與奢侈排放
(一)人均排放說及其局限性
(二)生存排放及其權利正當性
三、責任區別的定位與量化
(一)責任區別是定性而非定量的區別
(二)“貢獻”與“努力”之別
四、“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與新能源優先戰略
第二節全球氣候容量的財產權屬性及其分配原理
一、引言
二、責任的另一面:全球氣候容量的財產權
(一)全球氣候容量的主權與財產權
(二)全球氣候容量的共有權
三、確定責任與氣候容量的起算點
(一)歷史責任與“歷史性權利”
(二)矯正正義與分配正義
四、責任區分與氣候容量的公平分配
(一)共有物分配與人均排放
(二)相對的平等主義
五、人均碳排放為核心的氣候與能源戰略
第三節國際法上氣候變化與自然災害的“問題連接”
一、氣候變化與自然災害的關聯性與國際法上的“分而治之”
(一)氣候變化與自然災害的高度關聯性
(二)氣候變化國際法的碎片化及其與自然災害問題的分隔
(三)自然災害國際法的碎片化及其與氣候變化的問題分隔
二、國際法上氣候變化與自然災害問題連接的必然選擇
(一)基于國際人道法的問題連接
(二)基于國際人權法的問題連接
(三)基于氣候變化國際法連接自然災害問題的必然性
三、國際法上氣候變化與自然災害協同治理的理念與機制
(一)協同治理的國際法基本原則與理念
(二)協同治理的國際法機制
四、氣候災害的協同應對與智能電網的地位
第四節氣候變化全球立法進程與新能源的地位
一、應對氣候變化的國際決策程序與締約進程
(一)氣候變化國際條約的締結程序
(二)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的國際締約進程
二、美國基于能源獨立的氣候變化決策與立法模式
(一)美國應對氣候變化的國內決策程序
(二)美國應對氣候變化的國內立法進程
三、歐洲低碳技術先導的氣候變化政策與立法模式
(一)歐盟氣候變化的決策進程與立法模式
(二)德國氣候變化的決策機制與立法進程
(三)英國氣候變化法的決策進程與立法模式
四、亞太發達國家的氣候變化政策與立法進程
(一)日本的綜合政策宣誓型立法
(二)韓國的綠色增長戰略型
(三)澳大利亞的“最小成本”探索型
(四)新西蘭:均衡努力型
五、新興經濟體基于發展權的氣候變化決策進程與立法模式
(一)俄羅斯“不以犧牲發展為代價”
(二)印度“將發展權置于首位”
(三)菲律賓“優先適應氣候變化”
(四)墨西哥“積極追求可持續發展”
結語
專題二智能電網與新能源優先發展的制度創新
內容提要
第一節德國可再生能源優先發展的法律經驗
引言
一、德國可再生能源發電優先準入原則
(一)優先準入原則的確立與推廣
(二)優先準入原則的程序保障
(三)固定電價制度的配套作用
二、德國發展可再生能源的財稅制度
(一)生態稅法改革
(二)可再生能源的財政補貼
(三)可再生能源上網補貼的改革
三、德國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對我國的啟示
(一)引入可再生能源優先準入原則
(二)全面完善可再生能源的財稅制度
第二節我國可再生能源優先權的法律構造
引言
一、“棄風限光”現象的合法性考量
(一)有悖可再生能源優先發展的原則
(二)在嚴格法律意義上具備一定合法依據
二、優先并網權法律構造的邏輯
(一)“優先并網”的法律地位
(二)作為行政法上之權利的“優先并網”
(三)電網企業與優先并網權的保障
三、可再生能源優先權的完整續造
(一)納入優先規劃等內容
(二)建立優先權轉讓的法律框架
結語
第三節微電網與分布式可再生能源準入
一、電力體制改革中的分布式能源
(一)電力體制改革的進程
(二)微電網與分布式可再生能源的意義
二、推廣微電網與分布式能源的法律障礙
(一)微電網與傳統電網自然壟斷權相沖突
(二)微電網與分布式并網配套制度缺失
三、分布式可再生能源準入的市場機制保障
(一)電力的法律特征及其制度訴求
(二)有序放開微電網建設
(三)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市場交易制度的完善
結語
第四節智能電網條件下能源大數據的法律制度
一、引言
二、能源大數據的概念與價值
(一)能源大數據的定義
(二)能源大數據的類型
(三)能源大數據對新能源發展的價值
三、能源大數據的法律屬性及其規制
(一)能源大數據是新型能源資源
(二)能源大數據是新型環境信息
(三)促進我國能源大數據的獲取與分享
四、智能電網條件下能效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能源大數據的財產權功能
(二)健全能源效率的法律激勵機制
第五節電動汽車與智能電網協同發展的法律政策
引言
一、電動汽車接入電網的可行性與問題
(一)電動汽車及其接入電網的可行性
(二)電動汽車接入電網面臨的問題
二、智能電網支撐電動汽車的法律與政策
(一)電網有序調度的法律與政策
(二)基于電價激勵的法律與政策
(三)充電設施建設的法規政策
(四)電動汽車儲能的法律與政策
三、進一步促進智能電網和電動汽車協同發展的對策
(一)優化電力調度的法律政策
(二)改革電力價格激勵的機制
(三)有關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法律與政策
(四)確立電動汽車儲能的法律政策
結語
第六節智能電網技術標準與知識產權保護
引言
一、智能電網技術標準與知識產權的概念界定
(一)智能電網技術標準的原則和范圍
(二)智能電網知識產權的發展和特征
二、智能電網專利保護的公共屬性
(一)專利權在智能電網發展的作用
(二)基于技術創新的綠色知識產權
(三)為促進能源普遍服務的智能電網知識產權
三、智能電網技術標準和專利保護之間的沖突
(一)智能電網技術標準與專利權的屬性沖突
(二)智能電網標準制定與不正當競爭的法律協調
(三)智能電網專利技術跨國轉移的阻礙因素
四、智能電網技術標準納入專利的沖突解決方式
(一)標準納入專利的方式之一——無償使用許可
(二)標準納入專利的方式之二——有條件許可使用
(三)標準納入專利的方式之三——專利強制許可
五、我國智能電網技術標準與知識產權保護的協調
(一)完善標準納入專利的具體制度和規則
(二)提高智能電網專利布局意識和技術價值
(三)創建智能電網技術和知識產權公共信息平臺
結語
專題三智能電網與新的能源安全保障機制
內容提要
第一節歐洲能源市場化進程中供應安全的法律保障
一、引言
二、歐盟能源供應安全措施及其合法性裁量
(一)歐共體機構有關供應安全的法律措施
(二)歐洲法院有關成員國“供應安全”措施合法性的裁決
(三)歐盟智能電網立法
三、德國能源安全法律及啟示
(一)能源安全在德國能源法上的重要地位
(二)能源安全與其他法律價值的沖突與協調
(三)德國智能電網立法
結語
第二節我國能源立法中市場化與供應安全的協調問題
一、世界能源體系的市場化邏輯及其復雜性
(一)世界能源市場體系的形成與“能源安全”問題
(二)世界能源市場體系壟斷與競爭并存的格局
二、能源法調節模式市場化與供應安全的法律保障
(一)推動能源市場化的“安全效應”
(二)健全能源供應安全的法律“閥門”
三、我國推進能源市場化與確保供應安全的法律對策
(一)促進能源市場化與供應安全的協同
(二)通過立法推進堅強智能電網的建設
第三節智能電網用戶信息安全的法律保護
引言
一、智能電網給能源法律帶來的新挑戰
(一)新的能源法律關系
(二)新的能源安全問題
二、智能電網中的用戶信息及其保護現狀
(一)智能電網中的用戶信息
(二)我國用戶信息的保護有待完善
(三)用戶信息保護的域外經驗
三、完善我國智能電網用戶信息的法律保護
(一)建立信息安全影響評價制度
(二)完善供用電合同
(三)完善電力監管機構職責
結語
第四節核電廠選址的程序正當性與核安全
一、引言
二、核電廠選址的程序正當性原理與規則
(一)核電廠選址的程序法定原則
(二)社會可接受性審查的程序安排
三、核能安全高效發展的制度創新
(一)核電選址程序的簡約化
(二)智能電網與核電協同發展
結語
尾論:智慧能源需要智慧的能源法律制度
引言
一、智能電網條件下節能和能源效率的法律激勵
二、智能電網與分布式新能源消納的法律保障
三、政府對智能電網發展的“智能化”激勵
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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