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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人與美國法律:歷史性的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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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人與美國法律:歷史性的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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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資深留美律師陶龍生最新力作
真實的美國法庭記錄,華人必須面對的真相!

早於非裔黑人平權運動50年,華人最先在美國挑戰種族帶來的不平等!
流血與抗爭,只為找回一個「人」該有的尊嚴。

1848年,第一艘由中國橫渡太平洋抵達美國西岸的輪船「美國老鷹號」,承載著最早抵達美國的華人。從此帶來了大量前往美國工作的華人。

呼應了美國對於移工的需求,華人也抱著淘金夢持續湧入。然而,愈多的華人來到美國,引發的後續問題愈多:種族歧視、排華法案……針對華人的暴力事件愈演愈烈,愈見刁鑽。

✽22歲的青年林興前往美國淘金,辛苦挖到的金礦被白人霍爾偷走,兩人的爭執引發肢體衝突,林興被磚石砸中,滿頭鮮血,卻無法將霍爾繩之以法……

✽於加州出生的盧定新,九歲時隨父母回國,十五歲再回返美國時,卻被以沒有身分證明為由,禁止入境……

✽曾以勞工身分入境美國的華人蔡昌平,一次回香港探親,拿著合法「回美准可證」,卻在舊金山碼頭前不得其門而入,被迫留在輪船上,不得入境……

難道只因身為華人,就應該接受種種不平等的待遇……?

本書擇錄歷史性的法院判例,呈現了華工於美國法律帶來的具體影響,展現了華人堅毅的民族性。

作者簡介

陶龍生

國立臺灣大學、哈佛法學院畢業,康乃爾大學法學博士與哲學博士。有20多年的執業經驗,曾任國立臺灣大學、紐約州立大學法學教授,哈佛大學、康乃爾大學研究員,美國司法部訓練所主任。現為美國華府主流事務所(1400位律師)資深合夥人。亦任美國高科技公司法律主管。

業務範圍主要在為高科技公司於聯邦法院、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和美國商務部(有關反傾銷)的訴訟中提供防禦辯護,協助美國公司在亞洲的業務(主要是美國的上市公司,如「時代華納」、「花旗銀行」、「米高梅電影公司」和大型賭場娛樂公司等),並為美國公司提供法律諮詢。

曾於美國、英國、德國和臺灣發表多篇學術論文,目前已出版10本中文著作。論著經常出現於法學課本中,美國最高法院亦於格萊葛對喬治亞州(Gregg v. Georgia)一案中援引了他的著述。曾獲「十大傑出美國青年」、「傑出亞裔美國人五十強」、「千禧名人」(Who’s who in Millennium)、最佳文藝著作獎等多項殊榮。近年來陶龍生結合其專業法律素養,撰寫一系列精采法庭推理小說《證據》、《拉斯維加斯的春天》、《轉捩點》、《沉冤》、《合理的懷疑》、《判決》、《雙城之謎》。小說中塑造多位成功的華裔年輕男女,在美國法庭內破解各類法律案件,呈現不平凡案例中貼近人生的平凡現實。

美國最高法院判決書全集,共兩萬多件案卷,歷經兩百三十年。其中訴訟當事人,用姓名作索引,大多數是歐洲籍(美國白人),其他族裔寥寥無幾;也許有點意外,中國人最多。十九世紀末期便有超過二十宗華人上訴到最高法院的案件,而且它們對美國憲法的發展,有長遠的影響。

舉幾個實例:促使最高法院(1)廢除州級和城市法規「Chy Lung v. Freeman (1875)、Yick Wo v. Hopkins(1886)」;(2)澄清「公民籍的出生權(Birth Right to Citizenship)」,United States v. Wong Kim Ark(1898);(3)確定憲法文字中的「人」,包括在美國境內的「外國人」,Wong Wing v. United States(1896);(4)化解法律抵觸國際條約的矛盾Chew Heong v. United States(1884);(5)考慮「分而平等」是否合憲,Lum v. Rice(1927),等等。這些都是持續有拘束力的歷史判例。

其實華人爭取平等待遇,最先在法院中挑戰不公平的法律,比非裔黑人的民權運動,早五十年;他們才是民權運動的先驅。

有些人,包括歷史學者,以為中國人「他們無助地、默默地忍受任何落在他們身上的屈辱。」美國憲法史所顯現的,卻是一個奮鬥的民族。

本書擇錄歷史性的法院判例,讓我們看到華人的另一面。我使用的都是一手資料,希望激盪讀者的思維。

作者於華府

目次

自序
前言 
第一章 太平洋鐵路
第二章 早期的經驗
第三章 「中國人的警察稅」
第四章 勇敢的女子
第五章 不幸的女人
第六章 向法院求助
第七章 公民權的歷史
第八章 兩位女孩
第九章 公民籍的出生權
第十章 廢除市政府法規
第十一章 「司法審核」
第十二章 排華的法律
第十三章 挑戰「排華法案」
第十四章 當法律抵觸條約時
第十五章 面對暴民
第十六章 住的問題
第十七章 滿清的懦弱
第十八章 容閎的努力
第十九章 聯邦法院退讓
第二十章 公民的權利
第二十一章 「人」的意義
第二十二章 教育平等
第二十三章 地方政府的權力
第二十四章 挑戰「分而平等」
第二十五章 居住的自由
第二十六章 導彈之父
第二十七章 毒樹的果實
第二十八章 政府的大門
第二十九章 底特律冤案
第三十章 雇主的責任
第三十一章 金洋銀行的厄運
第三十二章 沒有屍體的殺案
第三十三章 政治外行
第三十四章 超急切的追訴
第三十五章 經濟間諜
第三十六章 龐氏騙局
第三十七章 警槍走火
結語
作者簡歷和著作表
作者出庭過的法院
台灣版作者序 

書摘/試閱

第一章 太平洋鐵路 The Burlingame—Seward Treaty (1868)

歷史記載,第一艘由中國橫渡太平洋抵達美國西岸的輪船,是「美國老鷹號」(The American Eagle)。在舊金山碼頭,下來兩男一女,是最早抵達美國的華人。那是1848年。
第二年(1849)有三百二十五位華人到美國、1850年四百五十位、1851年接近三千人(2716人),迄一八五二年已超過兩萬人。
十九世紀中葉,中國經歷內憂外患。1840年因為進口鴉片的爭執,英國軍艦砲轟廣州,逼迫滿清政府接受「南京條約」,賠款外,還開放五口通商。1860年(咸豐八年),英法聯軍又尋隙,與滿清簽訂「天津條約」。同時在國內,1850年發生太平天國之亂,天災人禍,民不聊生,僅廣東的珠江流域,便有十萬老百姓無處謀生。
1848年,美國的舊金山城附近,發現金礦,一時之間,東岸的白人大批湧到加州淘金。消息傳到中國,華人開始大量前往美國參加「淘金」。向美國移民的不只是華人,愛爾蘭人和義大利人也大批渡大西洋前往美國求生存。
當英國和法國強迫滿清簽訂「天津條約」時,美國也參加條約,取得「最惠國」的待遇,得與中國自由通商,可使用中國的海巷,也容許中國人到美國經商。
美國的內戰(南北戰爭,1860-1864年)結束後,開始進行基礎建設,西岸的「聯合太平洋鐵路公司」(Union Pacific Railroad Company)籌建橫跨美洲大陸的鐵路。開始時招募工人,應徵的白人不到八百人。其中不少是酗酒和不良份子。公司測試華人,先雇用五十名,發現他們吃苦耐勞,便開始徵求更多的華工。公司領導人認為華人勤勞可靠,又可以支付低薪,所以便宣傳工作機會,甚至派人到中國去吸引華工,答應月薪三十一美元,還供應吃住。至1868年,四千位工人中有三千人是華人。鐵路公司從1865年開始用華人建造鐵路,全長1912英里,以加州奧克蘭城為起點,經尼布拉斯加,到愛俄華州,於1869年5月9日通車。通車典禮,沒有讓華人參加。
鐵路工人中起先是已在加州的華人,後來從廣東開平、新會等地招來新血,到1867年已超過一萬名華工。他們不辭勞苦(也沒有選擇),一天完工十哩,翻越100哩長,7000公尺高的峻嶺,使用中國傳統技術,吊繩懸空敲打山上的花崗石,用火藥炸洞接軌,死傷無數,每一哩犠牲三位工人,全部工程中,華工死亡超過一千人,公司安排輪船將兩萬磅的骨灰運送回中國。
太平洋鐵路完工之前,從美國東岸旅行到加州,約需四個月到六個月的時間;鐵路通車之後,只需六天。
1868年(同治七年)美國和中國談判,簽訂雙邊條約(Burlingame Treaty),從最惠國的立場,編列兩方通商的細則,其中規定,中國人可以自由入境美國,而在美國境內,可以自由居住,享受美國法律的保護。這個雙邊條約,大體上相當平等。條約甚至准許兩方人民放棄國籍,效忠對方。
條約的背景,其實是美方需要華工,到美國參加鐵路的建設工程。
開始的時候,雖然白人不歡迎外來華人的競爭,也雖然地方政府運用政治權力和立法,欺凌華人,但還沒有集體排華的潮流。其實聯邦政府希望與中國建立良好的商務關係。
建設期間,美國人受到華工的協助,雖然歧視,還願容忍他們的存在。
重大工程結束後,幾萬名華工被遣散,流落各州,開始引起白人的厭惡,於是出現排擠華人的政策和法律。
聯邦政府的人口統計(Census)1870年有將近七萬華人(63,199人)居住在美國,其中百分之七十以上留在加州。
1868年的Burlingame條約答應在美國境內的華人,享受美國公民相等的權利,並且准許華人自由出入美國。
Burlingame條約繼續存在,始終沒有被廢除,然而後來國會制訂法律,限制華人的自由、剝奪他們的權益。法律與條約互相抵觸,如何化解兩者之間的矛盾,成為聯邦法院數十年的課題

第二章 早期的經驗 People v. Hall (1854)

林興是位二十二歲的青年,出生於廣東,家境清寒,十多歲時便在廣州的碼頭,做搬運工人。
1840年英國和中國之間,因為進口鴉片和林則徐(湖廣總督)禁煙的問題,發生摩擦。英國海軍的砲艦,侵入中國領海,在廣州港外,向中國開砲。「鴉片」戰爭的結果(1842年),滿清政府(道光皇帝)向英國賠款道歉,並且對英國開放「五口通商」,讓英國輪船進入五個海港,商人入境做生意。
林興在廣州碼頭上,看到英國輪船和商人,他對西方的商業和文化,產生憧憬。他又聽到傳聞,美國西岸山區中發現金礦(1849年)。
那年春天,林興辭別父母,登上一條貨船,開始漫長的海上旅程,前往美國去淘金。
秋天時他抵達美國西岸的加州。1849年加州正要成為美國最新的一州。本來這塊地方被西班牙殖民者佔據多年;在「美西」戰爭中失敗後,西班牙政府撤離美洲大陸,留下的地域由墨西哥佔領。美國和墨西哥在1848年又起戰爭,墨西哥大敗,撤離加州,由美國政府收納。
加州原有超過三十萬的印第安人,被西班牙人殺死了一半;墨西哥佔領時,繼續屠殺,到1849年時,只剩幾千名印第安人。新的加州政府,承襲和制定許多法律,歧視和壓搾印第安人和黑人(當時是奴隸)。
林興登岸時,自行進入,這時還沒有海關或移民官。加州的確有金礦,這時已是「淘金狂熱」(Gold Rush)的高?。東岸也湧來一大批白人,前來淘金。
林興加入淘金的行列,其中有許多華人,到城外的山區去尋找金礦。有管事的地方官員告訴他們,華人(輕蔑地稱為「中國佬(Chinaman)」)不准自行開礦,必須與白人搭配。
林興找到一位白人,名叫喬治‧霍爾(George Hall),兩人結成一伙。霍爾是位高大的白人,愛爾蘭種,剛從東岸趕來淘金。於是兩人開始辛苦地開礦。
第二年年初有一天,林興告訴霍爾,在山洞中,找到含有黃金的礦石,於是兩人專注地開鑿山石,找到一些碎塊黃金。這時又有別人來到同一個山洞,分頭開鑿,其中另有三位華人。
有一天晚上,林興把挖出的金塊,放在背包中,躺在洞外的樹根旁入睡。第二天早上,發現那些金塊失蹤了。旁邊的華工告訴他,好像霍爾曾搜索他的背包。於是林興找到霍爾,與他理論。霍爾不承認,兩人大聲爭吵。附近的華工看到霍爾拾起一片磚石,向林興的前腦猛擊。滿頭鮮血的林興,倒在地上,奄奄一息。
其他工人找到管理人員,再找到地方的警長。來到現場時,林興已經死亡。在眾人指證之下,警長把喬治霍爾帶走。警長訊問旁觀者,誰願意作證。白人工人都搖搖頭走開,只有三位華人肯作證。
1850年夏天,加州地方的法院開庭審判霍爾,罪名是謀殺。審訊時三位華人逐一出庭作證,經過翻譯,描述殺人的情景,指認喬治霍爾便是殺人犯。法官判他有罪,罰他無期徒刑。庭訊結束,警長把被告押走,眾人一哄而散,以為殺人案已結案,林興獲得公平。
霍爾在監獄中,託人找到一位律師,委託他上訴。十天之內,律師向上報法院提出上訴狀。
加州的原始法典中,有一條法律,規定「凡印第安人和黑人」不准在法庭中進行訴訟或擔任證人。這當然是歧視印第安人和黑人的法規。
霍爾的律師,引用這一條法律,主張「中國佬」也不夠資格作證,因此當時地方法官在審判時准許三位華工證人上庭作證,乃是錯誤的裁決,因此審判結果,違反了法律,罪刑應被撤銷。
1854年,上訴案被加州最高法院審核之後,法院作出判決。
首先,加州最高法院的法官,宣稱本案的關鍵問題,焦點在初審法官應不應該容許和採納三位華人的證詞(admissibility of evidence),於是討論華人能不能充任證人。最高法院說:「法律規定印第安人和黑人不准作證,中國佬呢?……既然他們不是白人,必然與有色的非白人(Non-white)同類。」下面一段話最響亮:
「中國人的那種文明,只進步到某一階段,便已停頓。這是歷史事實。這個種族的人,智慧低劣,不能與白人相比。」
為什麼不准印第安、黑人和華人在法庭中作證呢?法院解釋:「今天讓他們做證人,不久他們便會到法院去興訟、再去做陪審員、做檢察官、去投票、當選為地方官、民意代表、最後變成法官。今天把他們開放,將來可能接掌我們的政府。……」
根據這些大道理和那條法律,加州最高法院駁回地方法院的判決,撤銷有罪判決,釋放殺害林興的白人喬治霍爾。
本案是People of California v.George Hall, 4 Cal. 399 (1854)。本案裁決等於容忍白人殺害華人,只要其他白人不作證,便可逍遙法外。

第三章 「中國人的警察稅」 Lin Sing v. Washburn (1862)

根據歷史紀錄,華人最早在1847年,開始到美國,當時有三位華人男女,來自上海,搭輪船在舊金山登岸,當地報紙還登載這段新聞。
「淘金狂熱」(Gold Rush)開始後,華人到美國的人數大量增加。當時加州的人口不到四萬人,淘金的人潮便人口增加到十萬多人,大部份來自美國東岸,但約三分之一是從太平洋彼岸渡海的華人,到1870年,在加州已有四萬六千名華人,分佈在不同的行業中。
初來的華人「淘金」者,對當地人構成商業競爭對手,於是由白人控制的州和城市政府,便制定許多法律和行為規範,限制華人的自由和剝奪他們的財富。其中包括課加人頭稅(Capitation Tax)、外來礦工稅(Foreign minor’s Tax),以及對入境的華人抽碼頭稅等。
1850年,州政府規定每個「外來的礦工」須繳納美金二十元一個月。二十元相當今日的五百元。政府指派「收稅員」(collectors)到各礦場去收稅,他們見人就要錢,甚至使用威脅或暴力。
這些法律本來是針對從墨西哥來的西裔礦工,但那種工人數量不多。1851年,州政府修改法律;次年頒佈執行,明文專門對付華人礦工,規定每人每月繳納美金二元五角。華人數目日益增加,州政府收到不少的稅金。一般稱其為「中國人的警察稅」(Chinese Police Tax)。
但華人不服。其中有位名叫凌星的華人(譯音與前章「林興」相似),大膽到地方法院;去控告一位收稅員,名叫華需波(Washburn),要求他退還已經收去的稅金,因為這道法律違反了加州自己的憲法。
收稅員是政府職員,所以州政府派代表出庭應訊,主張這是地方政府的權力。
那個時代正是美國國內發生內戰的前夕,當時對於憲法的解釋,有兩種不同的理論。一派主張,只有中央(聯邦)政府持有國家的主權(Sovereignty),各州政府只有管理地方事務的權力(稱為警察權),例如稅收、衛生和治安。另一派則主張,美國有兩種不同的公民權(Citzenship):美國公民和各州自己的公民。所以中央政府的權力是有限的,而國家的主權和各州的主權,平行地存在和有效。
這兩派理論是後來內戰的暗流。為了奴隸制的存廢,南方主張那是州政府的管轄,而北方各州(和聯邦政府)則堅持那是國家的恥辱,應被廢除。
關於「警察和礦工稅」的問題,其徵結也是:地方的警察權或中央政府管轄權兩者間的矛盾。1857年加州最高法院已命令廢除「人頭稅」,People v. Downer, 7 Cal. 169 (1857),認為針對一個外國種族,違反平等權。剩下「礦工稅」尚未解決。
凌星的訴訟,在第一審敗訴,法官認為稅務員收稅,是依法執行職務,不必退稅金給原告凌星。然而凌星不服上訴,一路打官司到加州最高法院。
1862年,內戰正熾的時候,加州的最高法院宣判,撤銷原判,讓原告凌星勝訴。為什麼呢?法院說:
「外來礦工稅,專門對付外來的人(Foreigners),牽涉到美國對外國的
商務,地方政府不可逾越,因為它們違反了美國憲法中,由聯邦政府
掌理國際商務的職權,因此這種法律是無效的。」
本案是 Lin Sing v. Washburn, 20 Cal. 539 (1862)。這是歷史上第一次一所州級的最高法院,援引美國憲法,廢除本州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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