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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 相關稅務法規更新至106年6月14日,為坊間稅務書籍最新版本。內容包含境外電商營業人的稅籍登記、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規範、稅務報表更新等,讓您掌握最新資訊。本次修訂主要依下列法規修正:
1.稅捐稽徵法106年6月14日修正。
2.所得稅法106年6月14日修正。
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106年6月14日修正。
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106年5月1日修正。
5.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106年1月3日修正。
 
◆ 依財政部106年4月21日修正之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附列於第二章,俾供參考。
 
◆本書對(加值型)營業稅之申報、兩稅合一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均有詳盡之表單、說明及實例,對讀者之研習瞭解,可收事半功倍之宏效。

作者簡介

卓敏枝
 
現職/
‧國立臺灣大學、東吳大學兼任副教授
‧惠眾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臺灣財務報導準則委員會顧問
 
學歷/
‧上海財經大學博士
‧國立政治大學會計學研究所碩士
‧國立臺灣大學商學系學士
‧高考會計師及格(臺灣)
‧註冊會計師考試及格(中國大陸)
 
經歷/
‧交通銀行國外部
‧國立中興大學講師
‧臺北市會計師公會副理事長
‧國立中央大學副教授
 
 

盧聯生
 
現職/
‧國立臺灣大學、國立政治大學、國立臺北大學、東吳大學兼任副教授
‧惠眾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臺灣財務報導準則委員會委員、審計準則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會計問題研議小組委員
‧企業會計準則委員會主任委員
 
學歷/
‧廈門大學博士
‧東吳大學會計學研究所碩士
‧輔仁大學夜間部企業管理系學士
 
經歷/
‧交通銀行
‧財政部稽核組、賦稅署
‧國立中興大學、輔仁大學、大同工學院及國防管理學院講師
‧臺北市會計師公會理事長
‧臺北市政府顧問
 
 
 
劉夢倫
 
現職/
‧潤泰集團財務部特別助理
 
學歷/
‧東吳大學會計學研究所碩士
‧國立中興大學會計學系學士
 
經歷/
‧臺灣省政府主計處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審查一科科長

租稅已成為企業經營與管理的重要一環。身為企業管理當局及會計人員,不僅需要知道如何適時且正確地繳納稅捐,更應具備租稅規劃的知識,以利合法節稅。
 
作者們忝列大專院校會計與租稅法規之教席,並從事會計師專業與稅務專業服務多年,深感「稅務會計」一門,對大專院校學生與工商企業界之重要性,爰在三民書局之邀約下,不揣譾陋,共同撰寫本書,冀能對租稅及會計教育之推廣略盡棉薄,貢獻所學。
 
本書係將會計理論暨實務,與我國現行有關租稅法規加以整合,俾理論與實務相互配合,期本書不僅能符合大專院校教學之用,對企業界亦具有實用價值。另,96年起因原作者莊傳成君公務繁忙,爰邀請劉夢倫君參與本書的修訂工作。
 
全書共分為十六章,各章執筆人員如下:
卓敏枝第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等六章。
盧聯生第三、四、五、六、十四、十五、十六等七章。
劉夢倫第一、二、七等三章。
 
第一、二、三章,旨在介紹稅務會計及稅捐稽徵通則之基本概念,同時說明帳簿、憑證之設置與使用的有關規定。
第四、五章,介紹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減免規定、稅額計算方法、申報實務、會計處理及跨境電子勞務課稅規定。
第六章,介紹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之課徵範圍、稅額計算、稽徵程序及罰則。
第七章,介紹所得稅兩稅合一之基本規定,股東可扣抵稅額計算,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所稅,兩稅合一之會計處理、稽徵程序,以及相關處罰。
第八、九章,係介紹各種銷貨收入之會計處理實務,以及營建業、國際運輸業、代收代付暨外國營利事業在臺營業活動之會計處理方法。
第十、十一、十二章,係介紹營業成本及營業費用列報之有關法令規定,各項費用列支限額之計算,以及會計處理實務,以利遵行。
第十三章,係介紹非營業損益之計算及其會計處理方法。
第十四章,係介紹資產、負債及業主權益之評價暨資產重估價之有關規定及會計處理方法。
第十五章,係舉例說明所得稅扣繳、預估報繳及結算申報之規定及其會計處理實務。
第十六章,係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之相關規定,分別說明從屬與控制範圍之認定、常規交易原則、常規交易方法、文據資料之申報、預先定價協議、調查與調整。
 
本書所介紹之內容與所舉範例,乃係作者們對於稅法之認識所為之闡述,以及為便於讀者之瞭解而研擬範例供參,皆為一般性之介紹,並無針對特定個案所為之規劃,如有適法性疑義或見解歧異,應以相關法令規定、主管機關解釋及法院判決為準。若有個案因稅捐主管機關之見解歧異,導致納稅人受有損害者,本書作者們不負賠償及法律責任,謹此聲明。
 
本書撰寫期間,承蒙師長、好友、同事們之鼓勵、協助及督促,得以順利完稿,由衷感激,在此謹致最大之謝忱。鑑於租稅法令常因配合時宜,迭有修正,作者們雖每年皆隨稅法之修正而勉力修改,惟仍以時間倉促,學識有限,疏漏謬誤,在所難免,尚祈碩彥先進不吝賜教,幸甚!!
 
本書自民國76年出版以來,已歷經三十年,實屬不易,承蒙讀者之支持,謹致萬分謝忱。

目次

第一章 緒 論
 第一節 稅務會計之意義與特性
 第二節 稅務會計之適用與相關學科範圍
 第三節 如何研讀稅務會計
 第四節 基本會計原理於稅務會計上之運用
 第五節 財務所得與課稅所得

第二章 我國稅捐稽徵通則之認識
 第一節 現行稅制與稽徵行政系統簡介
 第二節 租稅稽徵之基本原則
 第三節 稅捐稽徵法法律地位之認識
 第四節 稅捐稽徵法之內涵與稽徵通則

第三章 帳簿憑證之設置與使用
 第一節 營利事業應設置之帳簿
 第二節 帳簿之查驗
 第三節 帳簿之使用與管理
 第四節 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第五節 憑 證

第四章 營業稅及其會計處理(一)
 第一節 總 則
 第二節 減免規定
 第三節 統一發票使用規定

第五章 營業稅及其會計處理(二)
 第一節 稅率及稅額計算
 第二節 兼營營業人稅額計算
 第三節 稅籍登記與申報實務
 第四節 會計處理實務
 第五節 獎懲規定

第六章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
 第一節 總 則
 第二節 稅率及稅基
 第三節 稅額計算及會計處理
 第四節 稽 徵
 第五節 罰 則

第七章 所得稅兩稅合一制之認識
 第一節 兩稅合一制之基本規定與配合措施
 第二節 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內容與可扣抵比例計算原則
 第三節 兩稅合一制下未分配盈餘之課稅與計算
 第四節 營利事業所得稅及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會計處理
 第五節 兩稅合一有關之稽徵程序
 第六節 違反兩稅合一規定之處罰

第八章 營業收入(一)
 第一節 概 說
 第二節 一般營業收入
 第三節 委託銷貨
 第四節 分期付款銷貨

第九章 營業收入(二)
 第一節 融資租賃銷貨
 第二節 國際運輸業收入
 第三節 營建工程收入
 第四節 代收代付款項

第十章 營業成本
 第一節 概 說
 第二節 買賣業之銷貨成本
 第三節 製造業之銷貨成本
 第四節 營建業之營業成本

第十一章 營業費用(一)
 第一節 概 說
 第二節 薪資支出
 第三節 職工退休金及退職金
 第四節 租金支出
 第五節 文具用品
 第六節 旅 費
 第七節 運 費
 第八節 郵電費
 第九節 修繕費
 第十節 廣告費
 第十一節 捐 贈
 第十二節 交際費
 第十三節 職工福利
 第十四節 水電及瓦斯費
 第十五節 保險費

第十二章 營業費用(二)
 第一節 雜項購置
 第二節 勞務費
 第三節 研究費
 第四節 訓練費
 第五節 建立國際品牌形象費用
 第六節 權利金
 第七節 伙食費
 第八節 書報雜誌費
 第九節 稅 捐
 第十節 棧儲費
 第十一節 佣金支出
 第十二節 燃料費
 第十三節 呆帳損失
 第十四節 外銷損失
 第十五節 折舊費用
 第十六節 各項耗竭及攤折
 第十七節 其他費用
 第十八節 總公司費用之分攤
 第十九節 聘僱外籍人員各項給予之規定

第十三章 非營業損益
 第一節 出售或交換資產利益或損失
 第二節 兌換盈益或虧損
 第三節 投資收益與損失
 第四節 利息收入與支出
 第五節 其他收入
 第六節 災害損失

第十四章 資產負債及權益之評價
 第一節 資產之評價
 第二節 資產重估價
 第三節 負債之評價
 第四節 業主權益之評價

第十五章 所得稅稽徵及會計處理
 第一節 扣 繳
 第二節 暫 繳
 第三節 結算申報
 第四節 停業及清算申報
 第五節 獎懲規定

第十六章 關係人移轉訂價
 第一節 總 則
 第二節 常規交易原則
 第三節 常規交易方法
 第四節 文據資料之申報
 第五節 移轉訂價報告
 第六節 預先訂價協議
 第七節 調查核定及調整

書摘/試閱

一、稅籍登記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業人
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營28)。所稱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指經營銷售貨物或勞務事業之固定場所,包括總機構、管理處、分公司、有限合夥分支機構、事務所、工廠、保養廠、工作場、機房、倉棧、礦場、建築工程場所、展售場所、聯絡處、辦事處、服務站、營業所、分店、門市部、拍賣場及其他類似之場所(營細4)。

依稅籍登記規則(以下簡稱稅登)第3條規定,營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
1.新設立。
2.因合併而另設立。
3.因受讓而設立。
4.因變更組織而設立。
5.設立分支機構。
公司、獨資、合夥及有限合夥組織之稅籍登記,由主管稽徵機關依據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登記主管機關提供登記基本資料辦理,並視為已依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申請辦理稅籍登記。

稅籍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變更登記申請書,檢同有關證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但遷移地址者,應向遷入地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稅登8)。

公司、獨資、合夥及有限合夥組織之營業人對於已登記之事項申請變更登記者,應於辦妥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變更登記之日起15日內為之。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其自動販賣機營業台數增減、放置處所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營業人所在地稽徵機關報備(稅登8)。

營業人解散、廢止、轉讓或與其他營業人合併而消滅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註銷登記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登記(稅登10)。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之營業人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之營業人(以下簡稱境外電商營業人,例如音樂軟體、訂房網、販售手機貼圖,或是AppStore、Google Play、Apple Store、Agoda、Booking.com、Airbnb、亞馬遜等商店),其年銷售額逾一定基準者(依財政部1060322台財稅字第10604539420號令規定為年銷售額逾新臺幣480,000元,自民國106年5月1日生效),應自行或委託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為其報稅之代理人,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依該規定委託代理人者,應報經代理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核准;變更代理人時,亦同(營28之1)。

依上述規定應申請稅籍登記者,自106年5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得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35款規定免開統一發票,由營業人自動報繳稅款(財政部1060224台財稅字第1060450669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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