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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繼承DI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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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繼承DI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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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本書特色 
發生繼承事實時,如何清查被繼承人的遺產?
怎麼辦理拋棄繼承?
如何正確申報遺產稅?遺產怎麼分割?
繼承登記怎麼辦理?
本書提供您完整的辦理實務及相關注意事項,
讓您輕鬆完成遺產繼承。

內容簡介
對一般人而言,親人往生已經夠難過了,還要面對是不是要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遺產稅要如何申報?怎麼善用節稅法令?遺產怎麼繼承等等法律上的問題。為此,作者根據多年來為客戶辦理遺產繼承的實務經驗,針對繼承人所可能遇到的種種狀況,提出各項適切的解決方案。
本書先以相關的法令為前導,讓讀者能明瞭遺產繼承的有關規定,進而說明辦理的注意事項,藉以避免發生不必要的錯誤,再將各項辦理步驟予以解說並附上應備證件及各項書表範例。讀者只要依照各項說明,按部就班的辦理,相信可以很輕鬆的完成遺產繼承的相關事務。

作者簡介

經歷
興中地政士事務所負責人
實踐大學推廣教育部講師
朝陽科技大學推廣教育中心講師
大葉大學進修推廣部講師
空中大學推廣教育中心講師
東海大學管理學院財務金融研訓中心講師
台北市中正、中山、松山、北投、大同社區大學講師
新北市三重社區大學講師
財稅法令半月刊專欄作家
南山人壽、富邦人壽、台灣人壽、中國人壽、遠雄人壽講師
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市、台中市、彰化縣、台南市稅務會計記帳工會講師
兆豐商業銀行、陽信商業銀行、三信商業銀行、華泰商業銀行、安泰銀行講師
台北市政府勞工局職訓中心講師
榮獲97年度台北市政府教育局師鐸獎
榮獲99、102年度台北市政府教育局優良課程講師

著作
輕鬆規劃遺產稅
輕鬆規劃贈與稅
房屋買賣DIY
贈與節稅DIY
遺產繼承DIY
活用遺產稅節稅法
贈與稅聰明節稅手冊
財產稅節稅規劃與實務
遺產及贈與稅節稅技巧與實務
遺贈稅及財產稅節稅與辦理實務
新夫妻財產制與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配偶相互移轉財產節稅規劃
二親等財產移轉節稅規劃
財產移轉與民法相關條文解析
財產信託與稅務規劃
房屋稅與地價稅節稅規劃
契稅與土地增值稅節稅規劃
財產贈與節稅規劃
遺產繼承節稅規劃
財產移轉辦理實務
輕鬆看土地稅法規
輕鬆看信託法及其稅務規劃
財產稅節稅實務
財產稅實務問題解析
信託登記與稅務規劃DIY
看故事輕鬆學稅法

名人/編輯推薦

推薦序

現金工商社會資訊發達,許多事情均強調自己動手楚哩,所以DIY的觀念正不斷在民間發展著,惟必須要有內容完整,有條不紊載述的工具書作為參考始能達到事半功倍效果,本書書名為《遺產繼承DIY》,分三章,第一章遺產繼承,第二章申報遺產稅,第三章繼承登記針對發生遺產繼承時該如何著手申報及登記之程序作詳細介紹,坤涵兄以多年的實務經驗用案例將遺產繼承相關之問題及法令簡要說明,使讀者對遺產繼承之申報流程一目了然,對民法上繼承之相關概念更能簡潔說明,更使讀者對遺產繼承有完整的了解,實一不可多得之工具書,僅於本書付梓之際略記感言,以為推薦。

王永森
於理得法律事務所

目次

推薦序
九版序
自序

一 遺產繼承
遺產繼承怎麼辦理?
你有沒有遺產繼承權?
被繼承人的遺產怎麼清查?
遺產不多,但債務一大堆,怎麼辦?
不知道被繼承人還有多少債務,怎麼辦?
二 申報遺產稅
遺產稅怎麼申報?
農業用地或公共設施保留地在申報遺產稅時,你怎麼主張扣除?
怎麼利用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節省遺產稅?
發現漏報遺產稅,怎麼辦?
遺產稅繳不起,怎麼辦?
有部分繼承人不繳遺產稅,怎麼辦?
三 繼承登記
遺產怎麼分割?怎麼辦理遺產分割繼承登記?
遺產無法協議分割時,怎麼辦?
小孩是繼承人,怎麼辦理繼承登記?
胎兒是繼承人,怎麼辦理繼承登記?
找不到權狀怎麼辦理繼承登記?
金融機構存款怎麼辦理繼承存款手續?
上市、上櫃股票怎麼辦理繼承手續?

附錄及相關法規

書摘/試閱

1遺產繼承

遺產繼承怎麼辦理?

案 例
芳芳的老公張三到陽明山洗溫泉中風,還沒來的及送到醫院就過世了,這麼突然的噩耗,頓時讓芳芳慌了手腳,芳芳除了忙於處理張三的喪事外,另一件因張三過世的大事,「遺產繼承」也同時出現,有關遺產繼承繁瑣的種種問題,陸陸續續的接踵而來,使原本悲傷的心情,冥冥中更增添許多壓力存在,芳芳對於辦理遺產繼承是一點經驗也沒有,不知該如何是好?

‧辦理遺產繼承的流程
其實遺產繼承並不是件困難的事,只是一般人平常很少接觸,處理起來難免感到棘手。但是沒關係,只要依照下列各項步驟,按部就班,一步一步的處理,相信很容易就可以處理好遺產繼承的相關事務。

‧遺產繼承人流程說明
一、確定遺產繼承人
遺產繼承的首要步驟是先確定繼承人是誰。依據民法規定,遺產繼承人除了被繼承人張三的配偶芳芳外,還有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等四個順序的法定繼承人1、2,芳芳須先確定誰是遺產繼承人後,再開始著手進行張三的遺產清查工作。
二、清查被繼承人的財產
依民法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張三死亡時),即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義務3。所以,芳芳將被繼承人張三的遺產繼承人確定後,應儘快清查被繼承人張三的財產狀況,遺產有多少?債務有多少?以免影響到遺產繼承人的權益。
三、申報遺產稅
1.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當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時,納稅義務人4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的主管稽徵機關辦理遺產稅申報5。所以,當芳芳將被繼承人張三的遺產清點完成後,必須向主管機關申報遺產稅。
2.遺產及贈與稅法同時規定,在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可以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6,否則會被處以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7。
3.芳芳如果沒有在被繼承人張三死亡後的六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會被稽徵機關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二倍以下的罰鍰8。
四、辦理繼承移轉登記
1.依土地法規定,不動產繼承登記必須在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9。所以,繼承人芳芳在申報遺產稅並完納遺產稅後,取得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即可據以向各地政機關辦理遺產繼承登記或其他相關的手續。
2.繼承人芳芳如果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不動產的繼承登記,每超過一個月會被處以應納登記費額一倍的罰鍰,最高可罰到二十倍9。
3.另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對於辦理繼承登記因不能歸責於申請人的期間,可以扣除10,所以繼承人芳芳在辦理遺產稅因稽徵機關所延誤的期間,可以扣除,不計算在規定的六個月之內。

【相關法令】
1.民法第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2.民法第1144條第1項前段: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
3.民法第1148條: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4.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
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
一、有遺囑執行人者,為遺囑執行人。
二、無遺囑執行人者,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
三、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者,為依法選定遺產管理人。
其應選定遺產管理人,於死亡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未經選定呈報法院者,或因特定原因不能選定者,稽徵機關得依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
5.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第1項:
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但依第6條第2項規定由稽徵機關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者,自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算。
6.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第1項前段:
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
7.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1條:
納稅義務人違反第8條之規定,於遺產稅未繳清前,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或贈與稅未繳清前,辦理贈與移轉登記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8.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
納稅義務人違反第23條或第24條規定,未依限辦理遺產稅或贈與稅申報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二倍以下之罰鍰。
9.土地法第73條: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聲請之。其無義務人者,由權利人聲請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但其聲請,不影響他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權利。
前項聲請,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一個月內為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
10.土地登記規則第50條第2項: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逾期申請,於計算登記費罰鍰時,對於不能歸責於申請人之期間,應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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