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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年變局與民國律師:時窮節乃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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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年變局與民國律師:時窮節乃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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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商品簡介

近年來,海峽兩岸皆對律師典範與制度發展分作宏觀的疏理。台灣代表作是2005年5月出版的《二十世紀台北律師公會會史》,此書指出台灣律師制度的兩條軌跡,一為日治時期律師制度建立(葉清耀律師與蔡式穀律師為中心人物),二為國民政府播遷來台後,歷經長期戒嚴的萎縮與解嚴後(1987年起)的蓬勃發展(林敏生律師與陳傳岳律師為中心人物)。
程騫博士撰寫的《時窮節乃現-千年變局與民國律師》,可謂是中國大陸有關律師制度發展的力作之一。不衹在中國大陸勢將興起傳誦的熱潮,對台灣讀者也是一本可讀性頗高的好書。本書文筆流暢,敘事完整,對民國律師的介紹引經據典,深入淺出,是一部有關律師風雲人物的傳記文學,也對律師自治等議題有所探討。
本書從華人律師鼻祖伍延芳與中華民國第1號律師曹汝霖開頭,中間伴隨精彩的言論自由案件與政治爭議案件,娓娓道來林百架律師為《民國日報》、章士釗律師為《陳獨秀危害民國案》、張耀曾等律師為《七君子案》辯護的始末。章士釗大律師以嚴格區分言論與行為,三民主義就是共產主義等理論為政治立場不同的好友陳獨秀辯護,被東吳大學法學系選入教材。上述案件對民國憲政的發展與律師實踐公理正義,皆係一段驚天地泣鬼神的歷史。
本書亦介紹五四運動中,劉崇佑律師如何為學生周恩來等辯護,工運律師施洋為漢口罷工案被捕而從容就義的事蹟;培養司法官聞名的朝陽大學創辦人江庸律師代理案件,興辦教育與領導律師界的經過;民國時期律師組織以上海律師公會為中心,其領導人物陳霆銳律師推動撤銷領事裁判權,為會員伸冤、維護律師權利、促進司法公正與建立法律扶助制度,此在今日仍為海峽兩岸律師繼續追求公平正義的理想。而陳律師除在律師界執牛耳外,其在中國大陸與台灣皆任教東吳大學法學院,春風教化,惠澤學子。另一綻放異彩的為吳經熊律師,吳律師學貫中西,任教各大法學院,師友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德國法哲學家施塔姆勒與美國證據法學者魏格莫,著作等身,聲譽卓越,其擔任上海公共租界臨時法院推事時,表現司法獨立,為時人所稱讚。吳氏後入政界,擔任立法委員,為南京國民政府《五五憲章》起草人,誠為法律人中立德立功立言三不朽之表率。
另外,第一女律師鄭毓秀(魏道明之妻)、引發律師界集體抗爭的羅文幹律師,為政治案件辯護的吳凱聲律師、民盟中倡議立憲的沈鈞儒律師與為女權發聲的史良律師,皆有大書特書的一頁。
除了對個別律師的行誼為翔實的介紹,本書末三章亦分對律師公會自治、律師收入及律師業務發展之道加以析述。就律師公會自治言,伍庭芳等人師法西方律師公會自治傳統,建立民主原則的公會,排除國家管控,防止政黨滲透,並以在野法曹自我定位,維護法治與正義。就律師收入言,公會決定最高限額的公費,律師收入較法官或一般公務員月入高。就律師業務發展言,則強調辦案口碑與人脈關係,亦有以報紙廣告宣傳者,但律師公會禁止掮客與包攬訴訟的作法。此就今日兩岸律師制度等相關規章與倫理規範,亦是應加實踐的目標。
程騫博士在本書所介紹的律師風流人物嗣後在海峽兩岸紛在律師界、司法界與學術界各占鰲頭,相關制度亦不因其敘述舊事而失其新意。撫古思今,可謂其命維新。

我們這個國家,至少在兩千多年前,就有法律,有訴訟,可以開庭打官司。但是,卻一直沒有,也不可以有律師。所謂的訴訟,無非是原被兩造,在官老爺面前,在兩旁皂隸的虎視眈眈之下,各自陳訴自己的理由或者冤屈。然後聽從青天大老爺的發落。如果不服,屁股上先嚐嚐水火棍的滋味。至於現在電影電視上講得神乎其神的訟師,其實根本就沒這種職業。被人稱為訟師的,頂多是兼職。而且不能公開露面,老實的,不過代寫訴狀,刁蠻的,則可以給想打官司的人背後出點餿主意。這樣的人,一旦被官府鎖定,必遭嚴懲。因為,在那個時代,包攬訟詞,挑撥訴訟者,就是訟棍,這樣的訟棍,歷朝歷代,都是要嚴厲打擊的,輕則流放,重則殺頭。在一個以非訟為道德的社會裡,所謂的訟師,不僅挑戰官府權威,道德上就不正確。
中國的土地上,第一次有律師,已經是民國了。清末新政的司法改革,力度很大,但畢竟時間太短了。獨立的司法審判體系,對多數地方而言,僅僅在紙上。刑事和民事訴訟法的確立,也僅僅在發達地區做到了原被兩造平等地應訴。鄉紳沒法像過去那樣,拿自己一個名刺,就把欠租的佃戶送官。律師制度,只能等到民國才問世。中國歷史上第一號的律師證,給了曾經在清末做過外務部左侍郎的曹汝霖。這位在五四運動中,被罵成大漢奸的人,在日本學的是政治。但是,清末新政期間,他卻參與過憲政編查館的工作,翻譯過日本和德國的法典,也參與制訂了好些中國的新法典。進入民國,一時間不想做官,當律師,也合乎身份。
清末的外務部,位列各部之首,一個副部長做了律師,很給律師長臉。以他在官場和司法界的人脈,沒有官司打不贏的。每次庭審,只要他出席,旁聽的法律學生烏泱烏泱的。出了北京,老百姓找他打官司的人跪了一地。用他的話說,人們是把他當八府巡按了。
曹汝霖的律師生涯不長,很快就復出做官去了。真正領風騷的,是上海律師公會的律師們。做過民國司法總長和代總理的張耀曾,是這個公會的成員,同樣做過司法總長的章士釗也是。而且,沈鈞儒、史良、沙千里、王造時、張志讓這些民國響噹噹的大名人,都是上海的大律師。其中沈鈞儒,清末中過進士。
國民黨當家之後,中國的司法改革,有所倒退。以黨代政的立法院制訂的《暫行反革命治罪法》,以及稍後的《危害民國緊急治罪法》,開了民國以言治罪的先河。大批的政治犯,就是在這兩個臨時法律之下,被定罪入獄。好多共產黨人,也就是依照這種法律,被定罪,甚至丟了性命。幸好,那時的上海,還有租界,租界有中外合審的會審公廨。那時由於律師們的努力,好些革命者,就是在這裡,被無罪釋放了。
當然,1932年被捕的前中共的總書記陳獨秀沒有這麼幸運。此時的他,已經被他的黨和共產國際所拋棄。但是,一根筋的他卻依然堅持以武力推翻國民黨政府的主張,憑藉他那個托派小組織,展開活動。被捕之後,貧病交加的陳獨秀,當然沒有錢請律師。但是,他昔日的好友章士釗律師,卻自願免費為他辯護。當年章士釗在江蘇高等法院上,為陳獨秀所做的辯護詞,已經載入史冊了,問世不久,就成了著名的東吳大學法學院的輔助教材。看當時報紙記錄的庭審狀況,法官們簡直被章大律師弄得張口結舌,狼狽不堪。儘管,章士釗的辯論,陳獨秀並不買帳。
同樣難堪的法庭庭審,還有1936年的“七君子案”,法官在如此強勢的律師面前,簡直就是遭罪。甚至,1946年,南京高等法院審理漢奸案,也遭遇這樣的尷尬。原本法官們覺得審判漢奸,民眾一定擁戴,所以,特別在朝天門廣場直播。沒想到,由於國民黨抗戰勝利後,一系列倒行逆施,大失民心,同時,也由於律師們精彩的駁辯,旁聽席上,直播的廣場上,竟然出現了一邊倒——一邊倒向漢奸被告的現象。
然而,不管怎樣尷尬,怎麼難堪。律師們沒有受到刁難,也沒有人想起會把他們驅逐出庭。包括此前的取證,閱卷,會見當事人,都沒有任何問題。儘管民國的立法機構,炮製了若干完全有違《中華民國約法》精神的臨時法律,作為訓政時期限制個人權利的利器,但是,從清末傳下來的司法改革成果,卻也沒有被廢止。至少,律師們能幹活,而且能把活兒幹得相當好。他們中的好多人,過得也相當滋潤,還成了這個國家一等一的大名人。
從清末司法改革算起,中國的司法改革,已經走了一個多世紀的路,讓我這個外行沒有想到的是,律師有的時候,居然還是妾身未明。影視劇視他們為訟師,他們自己有時也自稱“大狀”,民國律師的風光,也許不足以點醒人們,但至少會給我們提供一些耐人尋味的故事。
本書書成,作者和編輯,命我這個外行作序,盛情難卻,狗尾續貂。於是有了上述的文字。

作者簡介

程騫
80後學人,曾任美國哥倫比亞大學訪問學者,武漢大學公益與發展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員,上海灘事務所裡的「逃逸律師」璐珈山法學院中的「回爐博士」專好在歷史的邊角餘料中搜檢法律的遺跡,在法律的隻言片語中尋找正義的詩意,於《法制週末》《法人》開設「民國律師」等專欄
代表作《繽紛法影:美國電影中的法律》

「作為一名中國人,我有一個祖國要拯救,我有一群人民要啟蒙,我有一個種族要高舉,我有一個文明要現代化。」1
——吳經熊

1840年的鴉片戰爭打開了帝制中國的大門。隨著西方商品、文化和政治力量的湧入,中國開啟了它的現代化進程。主持晚清洋務數十年的名臣李鴻章謂之為「三千餘年一大變局也」。2從被動到主動,從器物、制度到思想,中國上上下下進行著激烈的變革。這一變革,從晚清一直延續到民國。在這個過程中,作為舶來品的「律師」也隨著東漸的西風在中國播下種子、生根發芽、茁壯成長,到民國已經成為近代中國社會中的一個重要階層。
法者,國之重器。無論是國家權力的建構還是市場經濟的運行,無論是社會倫理的規範還是個人行為的指引,法律在國家、社會與個人生活的方方面面發揮作用。中國的現代化,也是中國法律制度的現代化。近代中國變局的一個重要層面,便是延續數千年的中華法系的死亡與西方現代法律制度與思想的移植。如此,作為「在野法曹」的律師群體也得以透過他們手中的重器——法律——參與中國的變革。從清末的立憲到民國的約法,從巴黎和會的交涉到治外法權的廢除,從抗日愛國到施行憲政,從工人組織到女權運動,從司法獨立到表達自由,均可見律師在其中參與、推動甚或領導的身影。律師的歷史本身也構成了我們瞭解民國乃至整個中國近代史的一扇視窗。
一、中國律師職業的興起
雖然中國自古以來便有襄助詞訟、代寫訴狀的「訟師」,但由於中西法律體系之間的根本差異,訟師與根植於西方法律傳統的律師並不可同日而語。對於二者的區別,民國大總統袁世凱與領有民國第一號律師證書的曹汝霖之間曾有一次有趣的對話。民國初年,袁世凱想勸曹汝霖放棄律務,入閣為官,便問曹曰:「何必做律師,律師不是等於以前的訟師嗎?」曹汝霖答道:「律師與訟師,絕對不同,律師根據法律,保障人權,訟師則歪曲事實,於中取利。」3這一問一答間,頗能體現律師制度初立時國人對於律師的誤解,以及法律人對於律師價值的維護。
律師登上中國歷史舞臺的起點可以追溯到清末。當時,清廷無人熟習現代國際法律,只能依賴外國律師處理外交事務。中國歷史上的第一任對外全權使節便是由美國律師蒲安臣擔任。在他的主持下,中國和美國簽訂了相對平等的《蒲安臣條約》(也即《中美天津條約續增條約》)。隨著不平等條約對於領事裁判權的確認,在通商口岸也逐漸出現外國律師代表華洋當事人處理糾紛。由於對外國律師操持國務懷有疑懼,在接受西方法律教育的華人逐漸受到清廷的重視。在這一背景下,畢業於英國林肯律師會館、獲大律師資格的伍廷芳被延攬入李鴻章幕府,後在清廷歷任要職。
伍廷芳為律師制度的引入做出了卓越的貢獻。1905年,時任修訂法律大臣的伍廷芳會同沈家本奏請設立法律學堂。伍、沈奏摺開宗明義地指出了專業法律人的重要意義:「深慮新律既定,各省未豫儲用律之才,則徒法不能自行,終屬無補。當此各國交通,情勢萬變。外人足跡遍於行省。民教齟齬,方其起釁之始,多因地方官不諳外國法律,以致辦理失宜,醞釀成要案……一切新政,如路、礦、商標、稅務等事,辦法稍歧,詰難立至,無一不賴有法律以維持之。然則彌無形之患,伸自主之權,利害所關,匪細故也。」4接著,他們建議在京師專設法律學堂,教授法律原理、大清律例以及各國憲、刑、民、商諸法。並設速成科,習刑律、訴訟、裁判等法。1906年,伍廷芳再次上奏,力陳引進律師制度之必要:
「按律師一名代言人,日本謂之辯護士。蓋人因訟對簿公堂,惶悚之下,言詞每多失措,故用律師代理一切質問、對詰、複問各事宜。各國俱以法律學堂畢業者,給予文憑,充補是職。若遇重大案件,則由國家撥於律師,貧民或由救助會派律師代伸權利,不取報酬,補助於公私之交,實非淺鮮。中國近來通商各埠,已准外國律師辯案,甚至公署間亦引諸顧問之列。夫以華人訟案,借外人辯護,已覺扞格不通,即使遇有交涉事件,請其伸訴,亦斷無助他人而抑同類之理,且領事治外之權因之更行滋蔓,後患何堪設想。擬請嗣後凡各省法律學堂,俱培養律師人才,擇其節操端嚴,法學淵深額定律師若干員,卒業後考驗合格,給予文憑。然後分撥各省以備辦案之用。如各學堂驟難造就,即遴選各該省刑幕之合格者拔入學堂專精斯業。俟考取後酌量錄用,並給予官階,以資鼓勵。總之國家多一公正之律師,即異日多一習練之承審官也。5」
在伍廷芳等人的推動之下,清廷開辦法政學堂,派遣留學生修習法律,設立法政科舉人、法政科進士,為中國本土律師群體打下了最早的基礎。然而,律師制度的正式建立,卻要等到民國紀元之後。
1911年10月10日,辛亥革命爆發。同年,江蘇都督程德全宣佈江蘇獨立,不久便在省內頒佈了《律師暫行章程》。1912年,蔡寅等十四名留日法科學生提請上海都督陳其美准設「中華民國辯護士會」。其他如蘇杭辯護士會、江寧律師會、南京律師公會等亦紛紛設立。律師制度在缺乏中央立法的情形下,於地方層面運作起來。1912年2月,前清山陽縣令姚榮澤誅殺南社革命領袖的血案進入司法程式。伍廷芳致信孫中山,表示:「民國方新,對於一切訴訟應採文明辦法,況此案情節重大,尤須審慎周詳以示尊重法律之意。擬由廷特派精通中外法律之員承審,另選通達事理、公正和平、名望素著者三人為陪審員,並准兩造聘請辯護士到堂辯護,審訊時任人旁聽。」6在此案中,伍廷芳力主保障當事人獲得律師辯護的權利,負責該案檢控的「原告律師」林行規具有英國大律師資格,負責承審該案的法官陳貽範、丁榕、蔡寅也分別畢業於英國或日本的法律院校,具有律師資格。
1912年9月北京政府司法部頒佈了《律師暫行章程》,標誌著中國律師制度的正式建立。此後,全國律師人數逐年增長。僅以北平為例,從1912年至1937年,北平律師公會的成員便從41人發展至1261人,增長了近30倍。7
二、民國律師參與社會變革的條件
自《律師暫行章程》以降,民國所推出的有關律師制度的法律規範,無不肯定了律師獨立執行律務的權利和價值,國民政府頒行的《律師法》甚至規定「律師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律師公會則認為:「律師依法執行職務,在法律上其地位同等為司法三職之一,在社會上亦即為一種最高尚之職業,非其他之職業可能比擬。」8在民間,每有冤案待雪,社會團體往往對律師有「領導群眾,主持正義」、「彰國家法紀」9之類的期許。這些都顯示,從國家到社會,從外在期待到自我認同,民國律師都肩負著維護法治、正義以及人權的重任。
為了實現上述功能,民國律師群體獲得了相當程度的獨立和自治空間。無論是北洋政府的《律師暫行章程》還是南京國民政府的《律師法》,律師群體管理的大原則都是公會自治。各地律師公會不僅自行決定章程會則、議事方法、收費標準,還享有維護風紀、提付懲戒的權力。在組織模式上,無論是早年的會長制,還是後期的理監事制,律師公會的領袖均是由公會成員自行選舉產生,並且也不斷保持更新換代。在自治過程中,律師公會對於會員權益、律師風紀的維護不遺餘力。比如上海律師公會會員吳邁、王述樵等人遭受非法關押或刑訊的時候,上海律師公會都動用各種力量向上海地方和國家中央權力機關提出抗議;而當會員本身違法違紀的時候,比如北平律師公會會員李景光涉嫌侮辱調戲、上海律師公會會員鄭毓秀涉嫌怠行職務,其所屬律師公會均毅然將之提付懲戒,決議開除會籍。這種獨立地位使律師群體在民國紛亂的政治角力中成為一支捍衛法治與權利的力量。他們既在北洋政府治下為遭到指控的國民黨員辯護(如林百架為《民國日報》葉楚傖、邵力子之辯),也在國民黨的清黨運動中為共產黨員辯護(如章士釗為陳獨秀,吳凱聲為陳延年之辯),還在抗戰勝利後的漢奸審判中為漢奸巨憝辯護(如章士釗為周佛海、梁鴻志之辯)。最令人矚目的是,當1936年救國會「七君子」因「危害民國」罪被捕之時,上海、吳縣兩地律師公會竟為之組成了二十餘人的辯護律師團,構成了民國法制史上的一段傳奇。
從人員背景來看,民國律師或出身官紳世家,或海外學成歸國,或於前清執掌司法,或於學堂研習法政。整體而言,他們的教育背景、人生閱歷都足以使其成為那個時代的精英人物。民國律師出入朝堂者不在少數。領有民國「第一號」律師證書的曹汝霖,曾任前清外務部侍郎,在執行律務經年後,又在北洋政府出任外交總長、交通總長、財政總長等職。曾經在財政總長任上三度被捕的羅文幹,在短暫執行律務後,也再次入閣,出任司法總長、外交總長、司法行政部部長等職。從高官任上卸職而執律師業的更不在少數,如曾任國會議員的劉崇佑、曾任司法總長的張耀曾、曾任修訂法律館總裁的江庸、曾任大理院院長的董康、曾任代理上海臨時法院院長的吳經熊,均為代表。亦有人先執律務而後為官,比如中國第一位女律師鄭毓秀在國民黨北伐佔領上海後出任了上海地方審判廳廳長,其夫魏道明律師則官至南京市市長、駐美大使。與鄭毓秀同組律師事務所的王思默後來先後擔任江蘇高等法院首席檢察官、江蘇高等法院院長。除了為官之外,民國律師還往往在報社(如張耀曾之《中華新報》)、學校(如江庸、汪有齡之朝陽大學)、社會團體(如施洋之湖北全省工團聯合會)等組織中兼有副職。這些經歷為民國律師積累了豐富的政治資源和政治經驗,也為他們提供了社會動員的平臺和資本。與民國時期其他職業化團體相比,律師們在政治活動與公共討論的參與中,顯然享有得天獨厚的條件。
從經濟水準和社會地位上看,民國律師與大學教授、報社記者一樣被認為是「高級自由職業者」,在社會中享有「中人以上的地位」。10在經濟收入上,他們比大學教授、報社記者以及政府官員還更為優渥。根據徐小群教授的統計,1930年代,記者月入一般70-300元,正教授一般400-600元,中央部長也只為800元,而同時期律師的月收入一般則在300至2000元不等。11知名律師的收入往往更在其上。比如在1935年中國徵信所的檔案中記載,章士釗的年入為5至10萬元,汪有齡年入5萬餘元,吳經熊回憶自己執業後頭一個月的收入就相當於4萬美金。12經濟上的富足使律師不必「為五斗米而折腰」,也使他們有餘力和閒資參與公共生活。
總之,作為一個整體,民國律師呈現出行業自治、知識專業、眼界開闊、人脈豐富、地位尊崇、經濟富足的特點。這些構成了他們參與政治、動員社會,進而影響民國大變局中歷史走向的條件。
三、民國律師參與社會變革的方式
在民國歷史上律師留下的印記比比皆是,而他們在歷史上留下印記的方式則不一而足。作為律師,他們影響歷史的首要戰場自然是法庭。通過個案的代理,律師們或能維護政治異見,或能宣揚新興價值,或能影響公眾輿論,或能改變政府行為。在國民黨的統治下,章士釗、吳凱聲、史良等律師一再為被捕的共產黨或親共政治犯挺身辯護,陳獨秀、陳賡、廖承志、鄧中夏等人均曾在法庭上得到律師的救援。通過這些案件,律師們宣揚了言論自由的邊界、政府與國家的區別、保障人權的意義,以及程式正義的價值。在社會風氣和家庭倫理上,曹汝霖曾經通過一件「太監離婚」案的辯詞,傳講了「人道」、「婚姻自由」、「平等」、「公益」等領風氣之先的理念,史良則代理大量女性當事人的案件,意在為女性權利和性別平等張目。1926年,民國前國務總理熊希齡在上海被租界會審公廨傳喚,陳霆銳和外籍律師古沃代為辯護。此案引起舉國大嘩,激發了民眾對治外法權的憎惡,促進了領事裁判權的廢除。
在法庭之外,民國律師也通過演講、出版、支援和發動社會組織的形式發起或推動社會運動。1920年代,為了廢止領事裁判權,民國律師們四處演說,發表文章,向公眾解釋領事裁判權的歷史演變以及對中國的危害。僅陳霆銳律師一人便有《收回會審公廨問題》、《為撤銷領事裁判權告國人》、《特種治外法權》等演說和文章傳世。上海律師公會還曾派遣陳霆銳、董康、李祖虞、趙錫恩等赴京敦促政府採取行動,江庸律師還留駐北京,就近交涉。13武漢律師施洋亦是社會運動中的佼佼者。他在武漢執業的短短幾年時間,便先後組織過支援五四學生運動的集會和請願,開展過普及教育的平民教育運動,主張聯省自治,甚至一度以湖北各界聯合會的名義宣佈驅逐湖北督軍王占元,成立湖北自治政府。他還長期致力於工人運動,在湖北乃至全國的工人運動中都是重要領袖,他推動成立了粵漢鐵路職工聯合會、湖北全省工團聯合會等組織,支援和領導粵漢鐵路工人罷工運動,甚至最後因聲勢浩大的「二七」大罷工而遇難。1930年代,在風起雲湧的抗日愛國運動中,律師們的作用同樣引人注意。因領導救國會運動而被捕的「七君子」中就有四人是律師,其中史良等人發起成立了上海婦女界救國聯合會,王造時等發起成立了上海各大學教授救國會,沙千里等發起成立了上海職業界救國會。在全國各界救國聯合會中,沈鈞儒、王造時、沙千里、史良均被選為常務委員。14此外,在民國的女權運動、冤獄賠償運動、施行憲政運動等社會運動中也均可見到律師群體的身影。
除了法庭內外的「台前表演」,民國律師也很善於運用其豐富的人脈關係,在幕後隱蔽地施力。昔日的同僚,當日的同業,還有同鄉、同學等各種「關係」均為民國律師所用,以達致其法律與政治目標。在辦理政治案件的過程中,當律師知道難以通過法律手段獲得公正審判時,其往往也會動用私誼「活動」。陳延年被捕時正值國民黨清黨運動的高潮,為了救其脫離險境,吳凱聲律師找到在上海法律界聲名煊赫的昔日留法同學鄭毓秀,請其向逮捕陳延年的閘北區警察局長疏通放人。15「七君子」被捕後,他又向時任江蘇高等法院院長的同學王思默請求善待七人。16同樣是「七君子」案中,律師張耀曾深信該案懸於政治而不懸於法律,因此在辯護之餘一直通過杜月笙、錢新之、吳鐵城等人在國民黨高層中遊說,尋求轉圜。17在訴訟之外,民國律師也往往通過私人管道向政府當局建言。曹汝霖因與袁世凱有私交而得以當面規勸其不要急於稱帝。他也向時任司法部次長的故友汪有齡建議改善看守所條件,向時任大理院院長的故友章宗祥建議變通宣判程式,以免農民耽誤上訴時效。18這些私人管道的作用是雙向的,它們不僅能使律師的意見上達政府,往往也是政府聯絡律師的橋樑。抗日戰爭前夕,為了確定國策,蔣介石欲召富有對日外事經驗的曹汝霖諮詢,便是通過與曹有舊誼的吳鼎昌邀請。19在「七君子」案中,杜月笙、錢新之不僅為「七君子」向國民黨高層求情,他們也受國民黨高層之託,向「七君子」遊說具結悔罪。20總之,這些私誼關係,構成了律師與政府之間的一條隱秘通道。
在民國律師的政治參與中,「入仕為官」也許是最直接的一條道路。清末,當郭嵩燾邀請伍廷芳出任駐英參贊時,伍廷芳鮮有興趣,其一重要理由便是,在英國律師可以出任「侍郎」、「大御史」等職,絕非參贊、隨員可比。21到了民國,律師出任要職的情況也同英國一樣了。伍廷芳本人便在民國政府中執掌外交、司法多年。吳經熊告別律務後擔任立法院立法委員,起草了著名的「吳氏憲草」,22後又出任駐羅馬教廷公使。前述鄭毓秀、王思默、魏道明也都是在結束律務後出任司法、行政要職。「七君子」獲釋後,沈鈞儒、史良均加入了國民政府主導的國民參政會。曾有學者認為七君子的被捕「不僅表明了社會組織和社會力量的枯萎和弱化,而且也顯示出國家與社會的良性互動已不復存在,各種社會力量渴望政治參與的期待已經落空」。23但從沈、史等人在國民參政會中的任職來看,當時社會力量並未枯萎,國家與社會的互動亦未停止,只是互動的方式有所改變而已。
以上種種,均表明律師群體是民國歷史上影響政治、社會的一支重要力量。他們地位的重要,從1949年知前的政治格局中也可見一斑。在超脫黨派政治的國民參政會中,江庸入選主席團。在共產黨中,董必武、周新民、潘震亞都是律師出身。在民主黨派中,沈鈞儒、史良等人領導的中國民主同盟舉足輕重。1949年,章士釗、江庸還受李宗仁之託,與顏惠慶組成「上海人民和平代表團」北上向共產黨試探和平。1949年9月,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在北平中南海懷仁堂召開。在這次商討「建國大業」的盛會中,有14位代表都是律師。其中,董必武後來擔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副主席、代主席,沈鈞儒後來擔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全國政協副主席、全國人大副委員長,史良則出任了新中國的第一任司法部長。24
總之,在民國扣人心弦的歷史變局之中,律師群體是一股強勁的浪潮,左右著這段歷史的走向。要讀懂民國,讀懂中國近代史,讀懂吾國國運的航線,不能不讀懂律師。「國士衰時見」,25這是章士釗律師在民國亂世中寫下的詩句。這也是民國歷史上那些為法治、為正義、為人權、為國家的命運和前途而殫精竭慮、勞勞奔走的律師的寫照。這些律師的故事雖然已經變得遙遠,但是他們的風骨與精神卻與法治一起長存。

目次

◎律師典範在今昔-魏千峯律師
◎一言難盡的律師-張鳴教授
◎導言:千年變局與民國律師
⊿華人律師鼻祖伍廷芳
華人律師鼻祖伍廷芳 / 伍廷芳,一名伍敘,字文爵,號秩庸。1842年出生於新加坡,四歲隨父回廣東定居,後移居香港。他是中國歷史上獲得律師資格的第一人,被譽為「東亞律師之濫觴」,堪稱華人律師的開山鼻祖。
⊿伍廷芳與清末民初的外交
伍廷芳與清末民初的外交 / 鴉片戰爭之後,中國國門既開,外交諸事難離國際公法,瞭解西律的華人乃是鳳毛麟角。在這種情況之下,通曉英美法律,尤以國際法為長的伍廷芳大律師註定會被歷史推上中國外交的前臺。
⊿伍廷芳與清末民初的司法改革
伍廷芳與清末民初的司法改革 / 《辛丑合約》的簽訂,使清廷朝堂上下方才驚覺,救國圖存唯有變法一途。此時,學法律於英國、業律師於香港、任公使於美洲的華人律師鼻祖伍廷芳自然成為設計變法的不二人選。清廷任命伍廷芳為修訂法律大臣,與沈家本共同考訂現行律例。中國自此拉開了「法制現代化」的序幕。

⊿中華民國「一號」律師
中華民國「一號」律師 / 曹汝霖因是五四運動中「火燒趙家樓」一事的主角而眾所周知。然而,作為清末日本政法留學生的曹汝霖,事實上還有另一重身份,那便是律師,而且還是領有民國「第一號」律師證書的律師。

⊿曹汝霖自述的三次「陛見」
曹汝霖自述的三次「陛見」 / 近代中國在內政上,憲政、法治一向是國之根本,在外交上,對日關係則長期是重中之重。曹汝霖恰恰在這兩個方面均有見地。因此,無論是晚清朝廷的慈禧太后、北洋政府的袁世凱大總統,還是南京國民政府的蔣介石委員長,均就憲政或外交問題跟曹汝霖進行過對話。
⊿五四運動中的辯護律師
五四運動中的辯護律師 / 劉崇佑,字厚誠,號菘山,生於福建福州一個世宦之家。後東渡日本留學,於早稻田大學學習法律。他先是出任地方諮議局的副議長,鼓吹立憲,後又捐出祖產作為場地,與林長民興辦私立福建法政學堂。五四運動期間,劉崇佑一再為被告學生義務辯護,深受學生仰賴。

⊿「侮辱總統」案與民國的言論自由
「侮辱總統」案與民國的言論自由 / 民國上海律師林百架,時人後輩鮮少關於他的回憶傳記。也正是這位林律師,代理了民國歷史上赫赫有名的上海《民國日報》「侮辱大總統」一案。此案是民國有關言論自由的經典案例,與歷史上著名的《紐約時報》訴沙利文案有異曲同工之妙。

⊿烈士律師與民國工運
烈士律師與民國工運 / 施洋,字伯高,幼時家貧,半工半讀。1918年,施洋呈請取得律師證書,執律師業後也不忘扶助貧弱,尤其對廣大勞工的權利,更是不遺餘力地加以維護。支持愛國運動,追求地方自治,堅信勞工神聖,甘為勞工律師。後參加京漢罷工,慘遭殺害。

⊿「羅文幹」案與民國法律人的集體抗爭
「羅文幹」案與民國法律人的集體抗爭 / 羅文幹,1888年生於廣東番禹,留學英國牛津大學,攻讀法學,後入四大律師公會之一的「內寺院」修習,1922年被「好人政府」延攬入閣,授財政總長。作為財政總長的他前後三次被捕,引發了一場總統、總理、國會與軍閥的四方角力,以及一場眾多法律人拍案而起的奮力抗爭。

⊿律師江庸與朝陽法科
律師江庸與朝陽法科 / 江庸,字翊雲,1878年生於四川璧山書香門第,先後就讀於日本成城學校和早稻田大學。1924年,他辭去公職在北京開始執律師業,在全國律師界中都算得上執牛耳者,代理了一系列聞名一時的案件。1930年代震驚全國的「七君子」事件中,江庸力救同業,出任被捕律師王造時的首席辯護律師。

⊿刺客博士女律師的傳奇人生
刺客博士女律師的傳奇人生 / 鄭毓秀,1891年生,廣東寶安人。鄭毓秀自小反叛,違抗母命堅拒裹足、修書悔婚。後旅日入同盟會,返京入刺殺團。1914年就讀法國巴黎大學,回國後在上海辦律師事務所,被盛讚為「中國第一個而且也是唯一之女律師」。
⊿當大律師遭遇彈劾
當大律師遭遇彈劾 / 鄭毓秀,中國近代史上第一位女法學博士、女律師、女法官、女地方法院院長。這位創造諸多「第一」,引領中國近代女性潮流的法律人在接受讚譽的同時,也飽受非議。種種評頭論足、窺私獵奇之說,皆可見這位民國法政精英因其女性身份而遭受的歧視之深。

⊿租界律師吳凱聲的政治案件
租界律師吳凱聲的政治案件 / 吳凱聲,號丹農,1900年出生於江蘇宜興。後赴法國留學,獲得里昂大學法學博士學位。他回國於上海法租界開設律師事務所,成為最早在法租界會審公廨出庭的中國律師之一。在其律師生涯的第一年,他便代理了一件舉國注目的涉外案件。但是,在這個案件中,他卻未取分文。

⊿「律協」掌門陳霆銳
「律協」掌門陳霆銳 / 陳霆銳,1889年生,江蘇吳縣人。曾為梁啟超所主辦《中華雜誌》之副主筆。早年入東吳大學法學院求學,後前往美國密西根大學,獲法律博士和政治學碩士學位,回國執教於東吳大學法學院,兼任《申報》特約編輯,並執行律師職務。他作為上海律師界的翹楚,後出任上海租界工部局的華人董事。
⊿民國亦有死磕派
民國亦有死磕派 / 在民國律師界曾經活躍著一位以「不怕苦、不怕死、不做官、不薦官」四不主義為標榜的死磕派律師,那便是人稱「火鏢律師」或「吳大炮」的吳邁。他曾揶揄日本領事,面斥蔣委員長,怒打上海市長。
⊿執業上海的官僚律師
執業上海的官僚律師 / 張耀曾,字鎔西,1885年出生於大理一個白族詩書世家。少時曾求學於京師大學堂,後於畢業於東京帝國大學法科。辛亥革命爆發,參與了《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天壇憲法草案》的起草工作。1927年,歷經頗多無奈與辛苦,離開政壇,後移居滬上,操律師業,依然保持正直真誠、不阿不畏。

⊿超越東西方的吳經熊
超越東西方的吳經熊 / 吳經熊,字德生,1899年生於浙江寧波。他是民國法律界蜚聲中外的天主教徒,他在法律和哲學上的傑出貢獻而在五洲四洋廣為人知。正是這樣一位超越東西方的法律人,一生都在追尋這樣一個信念:「作為一名中國人,我有一個祖國要拯救,我有一群人民要啟蒙,我有一個種族要高舉,我有一個文明要現代化。」

⊿章士釗力辯陳獨秀「危害民國」案
章士釗力辯陳獨秀「危害民國」案 / 章士釗,字行嚴,1881年生於湖南善化的一個耕讀之家。年僅22歲就被聘為《蘇報》主筆,後清廷將《蘇報》查封,此即晚清歷史上著名的「《蘇報》案」。後其因參與刺殺被迫流亡日本,並前往英國愛丁堡大學學習法律。辛亥革命爆發,章回國擔任國會議員、北洋政府司法總長、教育總長等職。1930年,他重返上海,執律師業,時謂上海四大律師之一。

⊿沈鈞儒的憲政救國路
沈鈞儒的憲政救國路 / 沈鈞儒,字秉甫,號衡山,1875年生於江蘇蘇州,成為中國歷史上最後一批進士。求學於東京私立法政大學,1920年獲律師執業資格,後同張耀曾等人合組律師事務所於上海。在律師界名望甚著,曾任上海律師公會常務委員,隨國府遷渝後,又擔任重慶律師公會主席。
⊿史良的女權與民主之夢
史良的女權與民主之夢 / 史良,1900年出生於江蘇常州一個知識份子家庭,家境清苦,五四運動期間,參與政治運動鬥爭。1923年,考入上海法政大學。她主張保護女權,號召婦女救國,加入國民參政,鼓吹憲政民主。1949以後擔任了新中國的首任司法部長。
⊿「七君子」案與民國最強律師團
「七君子」案與民國最強律師團 / 1936年年底,全中國的媒體都聚焦於一件舉世震驚的刑事案件。這起案件的被告人中有四位是執業律師,為了替他們辯護,二十餘位業界精英挺身而出。此案所彙聚的律師陣容在整個民國史上絕無僅有,甚至堪稱一次民國律師風雲人物的巡禮。這便是著名的「七君子」案。
⊿漢奸審判與民國司法的日落
漢奸審判與民國司法的日落 / 1945年11月,國民政府頒佈《處理漢奸案件條例》11條,12月發佈新《懲治漢奸條例》16條。國民政府對全國漢奸的起訴與審判據此展開。漢奸審判萬眾矚目,規模宏大,堪稱民國司法史上的重大事件,法界精英在法庭內外唇槍舌劍,筆戰往返。
⊿民國律師的公會自治
民國律師的公會自治 / 1912年9月北京政府司法部頒佈《律師暫行章程》。《章程》的頒行使律師公會在組織上得以統一。為律師公會的自治提供了統一的規範基礎。從這之後直至1941年國民政府頒佈的《律師法》,會長制一直是民國律師公會的法定自治模式。
⊿民國律師收入幾何
民國律師收入幾何 / 1912年,民國《律師暫行章程》剛剛頒佈,《申報》上便刊登了一篇名為《大律師好自為之》的文章,感慨:「昔之發財者做官,今之發財者做律師。」然而,民國時期的律師是否真的這麼風光,他們究竟收入幾何,這些收入是如何獲得的,卻是不能不詳加考據的問題。

⊿民國律師的業務發展之道
民國律師的業務發展之道 / 民國律師算是社會中上階層,「天下熙熙,皆為利來,天下攘攘,皆為利往」,律師要在這名利場上維持體面、增長收入,少不得要發展業務、開拓案源。在這方面民國律師們也確實八仙過海,各顯神通。
⊿民國律師與法官的互動關係
民國律師與法官的互動關係 /在現代法律制度初立的民國,同為法律精英的民國律師與法官之間既有惺惺相惜,也有相互輕蔑,既有各守本分,也有相互勾兌。這些來來往往與「恩恩怨怨」構成了民國律師職業生態有趣的一面。
⊿諷刺文藝與民國律師
諷刺文藝與民國律師 /民國有關律師的諷刺文學多種多樣,有的形式古樸,有的則啟發於西方,有的甚至是直接譯自外國滑稽刊物。當時有大量關於律師的漫畫是由外國刊物上轉載而來,不多的本土原創作品也深受西方作品的影響。但不論形式如何,這些作品經常是寥寥數筆便描畫出一幅令人忍俊不禁的律師形象。
⊿詩詞裡的民國律師
詩詞裡的民國律師 /在民國,律師這一新的職業群體引起巨大的社會影響,因此便有不少有關律師的時論詩賦流傳於世。另一方面,民國律師中不乏墨客,其中章士釗更有「文宗」之譽,因此由民國律師所撰的詩作也遍見史料。
⊿主要參考文獻暨引徵目錄
⊿附錄:陳獨秀危害民國案訴訟文書輯錄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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