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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自由、宗教詐欺與比較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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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自由、宗教詐欺與比較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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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商品簡介

本書集結了兩位作者近年來關於《宗教自由、宗教詐欺與比較法制》研究議題的數篇合著文章,除了從宗教自由建構宗教法制在憲法的理論基礎之外,主要是從宗教自由的憲法保障出發,針對現行內政部提到行政院會的宗教團體法草案加以探討;其次,針對宗教自由作為宗教詐欺的犯罪檢驗問題,嘗試加以類型化分析;最後,針對德國比較宗教法制的各種面向,嘗試提出一些比較法制的思考與建議。

作者簡介

許育典
現 職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特聘教授兼社會科學院院長
歐洲當代台灣研究中心(ERCCT)諮詢委員
澳門法學學術顧問委員
中華民國憲法學會理事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冤獄賠償事件求償審查委員會委員
台南地方法院冤獄賠償事件求償審查委員會委員
台南市法規、廉政、教育、教師申訴、文化古蹟、兒少保障委員會委員
財團法人永續台灣文教基金會董事
經 歷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專任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
國立成功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所長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系主任
國立成功大學課外活動指導組主任
德國洪堡學術基金會研究獎學金(2006-2007)
德國洪堡學術基金會資深學者研究獎學金(2014)
國科會暨德國學術交流總署研究獎助(2003、2004、2005)
中華民國第47屆十大傑出青年
教育部法規委員
教育部人權教育諮詢委員
原住民族委員會法規委員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覆審委員會委員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委員
台南市訴願審議、特殊教育、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委員
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監事
學 歷
德國杜賓根大學法學博士
德國杜賓根大學宗教學院研究
德國杜賓根及哥廷根大學教育學院研究
著 作
Selbstverwirklichungsrecht im pluralistischen Kulturstaat
憲法
人權、民主與法治:當人民遇到憲法
為人民說人權故事
從法治國家到人權保障的希望工程:以人權教育為中心
基本人權與兒少保護
教育法
法治國與教育行政:以人的自我實現為核心的教育法
教育憲法與教育改革
大學法制與高教行政
學校法制與學校行政
跨領域的教育法制與教育行政
文化憲法與文化國
文化基本權與多元文化國
宗教自由與宗教法
宗教團體、宗教法制與宗教教育

周敬凡
現 職
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系兼任助理教授
學 歷
德國杜賓根大學法學博士

放下與自由——代序

「放下」,雖只二字,卻很困難。
1999年初博士畢業後,能夠到成大法律系來,我真的很開心。這裡是幸福的學術空間,這裡的人事物總讓我喜悅。每天從早到晚,這裡都給我溫馨與開懷,不僅是學術的研究與教學環境,而且是生活的真摯及善美空間。
這是一個難得的人境,我一直非常珍惜,從進辦公室的貼心助教,到用心參與經營和諧環境的同仁,以及誠懇互動而投入求知的學生,在在都是我開心的生命泉源。
2008年初,在岳父的告別式後,接到一通電話,匆忙決定代理系主任一職。雖說匆忙,但成大法律系是我學術的根,是我學術生命開展的所在,為了它的未來與發展,我責無旁貸。
從此之後的六年半,我的學術生涯總在決定與忙碌之中煎熬。煎熬於心在前,煎熬於身在後,每每身心俱疲,常常輾轉難眠,導致痛風頻繁。
作為一個自由的學術人,可以自我決定生命與學術的開展,但是擔任系主任,一方面必須承擔校與院的壓力,另一方面也要顧及每個同仁的意見,如何維繫校院資源與系上和諧的衡平,成為我起心動念的所在。
所幸,輾轉之間,六年半過去了,成大法律系在這期間,學術上創立了成大法學論壇,實務上創立了府城法學論壇,系上同仁員額增加了一倍,來了許多認真投入的優秀新進同仁。看到成大法律系的成長與茁壯,內心有著無限欣喜。
2014年8月,卸下系主任的擔子,來到德國杜賓根大學擔任洪堡訪問學者,在靜靜的生活中,寫下自己的真實感受。一開始,每當助教寄來系上的信件時,不由自主地會開始想著系上問題。說真的,放下,是現在學習的過程。
該放下的,不只是過去工作的投入成果。我想,人生面對的一切榮耀與困境,都應該要學習放下。因為放下,所以無慮,從而自由。這說來簡單,但做起來卻是一輩子的學問。
學習:從放下到自由,可說是我人生的目前寫真,也是動手寫序時想要分享給讀者的心境。
《宗教自由、宗教詐欺與比較法制》這本學術專論,是本人在台灣學術界完成的第三本宗教法專論;也是本人在完成《宗教自由與宗教法制》與《宗教團體、宗教法制與宗教教育》兩本宗教法專論之後,持續對台灣宗教法制及其比較法制的宗教法學思考。本書集結了本人與周敬凡博士近年來的數篇合著文章,其內容主要在藉著憲法宗教自由所建構的宗教法制理論基礎上,探討各種特殊的宗教法議題,並藉由德國的比較法制加以觀察與分析。因此,本書一方面著眼於台灣較特殊的宗教法議題,例如是否要設置專門的宗教團體法作為規範相關事務的依據,以及宗教詐欺案件如何在宗教自由的角度下被檢驗;另一方面則介紹並分析發生於德國的案例與論爭,包括宗教中立原則在公立學校的適用,以及宗教法領域的命名議題。除此之外,本書也處理了不論在德國或在台灣都同樣面臨的問題,亦即國家對於宗教事務的言論應該怎樣才符合其應遵守的宗教中立原則;同時藉著觀察這個問題在這兩個國家中,其表現的形式、人民的反應與或司法實務上的後果,也可進一步理解宗教自由此一基本權在比較法制上的實踐程度。
林宗翰、許介仁、林修睿、黃宗菁、李慶南與黃絲榆等同學,都對這本書的出版有所貢獻,感謝他們。尤其是宗翰協助校對增補等繁重工作,在此特別致謝。此外,這本書的最新改版完成,還要感謝元照出版公司的良善互動與積極鼓勵,才能在此與讀者相見。
最後,這本書要用心獻給我的學術根基:成大法律系。這十幾年來,如果沒有成大法律系這個安心所在,我的學術不可能如此多元開展,我也無法深刻瞭解:放下與自由。

2016年6月14日11時
寫於成大社會科學院院長室

目次

放下與自由——代序
本書常用德文縮語中文對照表
本書引註格式說明

第一章 導 論
 I./1
 II./2
 III./2
 IV./3
 V./4
 VI./4
 VII./4
第二章 從宗教自由檢討「宗教團體法草案」
 壹、前 言/7
 貳、宗教自由與宗教團體的保障/9
一、宗教自由的基本權內涵/9
(一)宗教自由的保護領域/9
(二)宗教自由的主要保護法益/12
1.內在與外在的信仰自由/13
2.積極與消極的信仰自由/14
3.個人與集體的信仰自由/15
(三)宗教中立性原則/19
1.宗教中立性原則的意義/20
2.宗教中立性原則的體現/22
(四)宗教自由的界限/24
1.國家干涉的憲法上形式依據/25
2.國家干涉的憲法上實質依據/27
二、宗教自由對宗教團體的保障/31
(一)團體的概念/31
(二)宗教團體的意義/32
(三)宗教團體的憲法保障/34
1.新成員的補充/35
2.新成員的社會化/37
3.滿足成員的需求/37
4.維持團體的秩序/38
三、對宗教事務的法律規範/41
(一)法律規範的方式/41
1.宗教性法律/41
2.一般性法律/41
3.區分實益的探討/42
(二)法律規範的目的及界限/44
1.目的在限制人民宗教自由的法律規範/44
2.目的在促進或維護人民宗教自由的法律規範/45
 參、「宗教團體法草案」的分析與檢討/46
一、總 則/47
(一)第1條規定/47
(二)第3條規定/48
(三)第4條規定/49
(四)第5條規定/50
(五)第6條規定/51
二、宗教團體的類型化/51
(一)第2章:寺院、宮廟、教會/51
(二)第3章:宗教社會團體/52
(三)第4章:宗教基金會/53
三、宗教團體的財產/55
(一)宗教團體的財務公開與監督/55
(二)對宗教團體的經濟優惠/58
1.土地使用優惠/58
2.稅捐優惠/59
(三)宗教團體剩餘財產的歸屬/60
四、宗教建築物/62
(一)第24條規定/62
(二)第25條規定/63
五、宗教法人合併及解散/65
(一)第26條規定/65
(二)第28條規定/65
六、宗教事務之執行/66
(一)第32條規定/66
(二)第34條規定/67
1.就違反監督規定而言/67
2.就違反章程而言/67
(三)第36條規定/68
七、附 則/68
八、整體評析及建議/69
(一)基本立場的建議/70
(二)細部規定的方針/70
 肆、結 論/70
 宗教團體法草案/75
第三章 宗教自由作為宗教詐欺的犯罪檢驗
 壹、前 言/85
 貳、宗教自由的憲法保障內涵/88
一、宗教自由作為防禦權的保護法益/89
(一)內在信仰自由/91
(二)表達信仰自由/94
(三)從事宗教活動自由/94
二、宗教自由作為客觀價值秩序的保護法益/97
(一)國家的宗教中立性原則/98
(二)國家的宗教寬容原則/100
三、宗教團體的宗教自由/102
 參、宗教自由保障下的宗教團體與其經濟行為/105
一、宗教團體的經濟行為/105
(一)何謂經濟行為/105
(二)宗教團體是否可為經濟行為?/106
(三)經濟行為是否與宗教行為互斥?/108
二、宗教團體經濟行為的宗教自由保護:德國實務二例/111
(一)德國「舊物回收」案例/111
(二)山達基教派(Scientology Church)/112
三、小 結/115
 肆、宗教詐欺行為的犯罪檢驗/116
一、宗教詐欺行為的意義/116
二、宗教自由作為宗教詐欺案件的判斷標準/118
(一)法院不得介入的部分/118
(二)法院得介入但無法證明的部分/119
(三)法院介入且可能證明的部分/120
五、結 論/122
第四章 國家於宗教領域中資訊提供行為的合憲性探討
 壹、前 言/127
 貳、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的Osho-Urteil/133
一、案例事實/133
(一)背 景/133
(二)憲法訴願人的要求/135
二、各級法院的判決結果/137
(一)行政法院/137
(二)高等行政法院/138
(三)聯邦行政法院/138
三、聯邦憲法法院的判決/139
(一)宗教自由與宗教中立作為衡量標準/140
(二)侵害概念的擴張/142
四、小結──本章評析/144
 參、我國政府機關涉及宗教與宗教團體所為的資訊提供行為
──以1996年的事件為例/150
一、我國宗教結社法制與宗教團體於1996年前的發展狀況略述/151
二、1996年的「宗教亂象」/157
三、國家的相關資訊提供行為與其合憲性的檢驗/163
(一)對犯罪構成要件的抽象解釋/163
(二)介入宗教團體事務的預告/164
(三)人情義理的陳述/165
(四)對於特定案件內情的宣告/166
(五)對於「迷信」的批評/167
四、可能的救濟途徑/169
 肆、結 論/169
第五章 從德國聯邦憲法法院「頭巾判決」論學校的宗教中立
 壹、前 言/175
 貳、國家、公立學校及其教師的宗教中立義務/176
一、宗教自由作為客觀價值秩序/176
(一)國家的宗教中立原則/178
(二)國家的宗教寬容原則/180
二、德國基本法下的國家宗教中立義務/181
三、公立學校中的宗教中立義務/183
(一)公職人員的「特殊地位」/185
(二)學校的宗教中立義務/188
(三)教師的宗教中立義務/189
四、「頭巾判決」與「十字架判決」的比較/196
五、小 結/198
 參、憲法法益的衝突及其權衡/199
一、究竟存在何種憲法法益的衝突/199
二、本案涉及的基本權/201
(一)教師的基本權/201
(二)家長、學生的基本權/202
(三)基本權衝突的權衡/204
 肆、立法者的形成空間/207
一、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的見解/207
二、可能的立法規範方式/210
三、以巴登符騰堡邦的新修學校法為例/212
 伍、結 論/215
第六章 德國法學正名之爭
──「國家教會法」或「宗教(憲)法」?
 壹、前 言/221
 貳、德國「國家教會法」的內涵/222
一、「國家教會法」的規範對象/222
二、相同規範對象的不同名稱/223
三、「國家教會」的意義與其歷史演變/225
 參、「十字架判決」作為「國家教會法」的爭論起點/229
一、十字架判決的事實與主要理由/229
(一)判決事實/229
(二)判決主要理由/231
二、「十字架判決」爭議對國家宗教中立的要求/233
三、德國基本法下的國家宗教中立義務/236
 肆、對「國家教會法」此一用語的爭論意見/237
一、爭論背景的瞭解/237
二、支持沿用國家教會法的見解/239
三、否定意見/240
四、本文意見/244
 伍、結 論/246
第七章 結論與建議/249
參考書目/259
索 引/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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