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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專案審計報告: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遷校計畫執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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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專案審計報告: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遷校計畫執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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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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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前為國立臺灣體育學院,下稱臺體大)與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民國(下同)102年1月1日改制為教育部體育署,下稱前體委會]經管之臺中體育場相鄰,校地及教學設備主要係借用該場之土地(臺中市市有土地)及設施。前因臺中市政府將收回校地,及請前體委會撥還臺中體育場土地及設施,該校87年1月15日陳報教育部核轉行政院,於87年6月24日獲同意遷校嘉義縣朴子市計畫,計畫期程自88至92年止,經費30億餘元,嘉義預定校區基地面積30公頃,由嘉義縣政府分3期向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糖公司)徵收後撥予該校,其中第1期需用土地約10.3公頃,由該府貸款2億元支付徵收費用,並由該校租用嘉義縣有運動場館場地設施20年,租金逐年抵付第1期土地徵收費用,且由教育部補助經費興建教學大樓等設施,工程費計3億3,230萬餘元,94年9月7日該校運動管理學系進駐使用。惟因該校後續未能繼續執行遷校計畫,嘉義校區低度使用及維護管理費用偏高,核有未盡職責及效能過低情事,前經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於98年4月1日依審計法第69條規定報告監察院,嗣經該院檢送調查意見函請該校及教育部確實檢討改進後,已獲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及教育部具體回應,積極研謀相關改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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