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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附草案說明)(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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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附草案說明)(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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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於12月27日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第36號主席令予以公佈。法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反恐怖主義法》共十章97條,對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的認定、安全防範、情報資訊、調查、應對處置、國際合作、保障措施、法律責任等方面進行了規定。
該法對恐怖主義作出明確定義,即“通過暴力、破壞、恐嚇等手段,製造社會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財產,或者脅迫國家機關、國際組織,以實現其政治、意識形態等目的的主張和行為。”
根據該法,國家設立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統一領導和指揮全國反恐怖主義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協助、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反恐怖主義工作的義務,發現恐怖活動嫌疑或者恐怖活動嫌疑人員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書摘/試閱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發生的恐怖事件或者特別重大恐怖事件的應對處置,由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負責指揮;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發生的涉及多個行政區域的恐怖事件或者重大恐怖事件的應對處置,由省級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負責指揮。
第五十七條 恐怖事件發生後,發生地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應當立即啟動恐怖事件應對處置預案,確定指揮長。有關部門和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員警部隊、民兵組織,按照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和指揮長的統一領導、指揮,協同開展打擊、控制、救援、救護等現場應對處置工作。
上級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可以對應對處置工作進行指導,必要時調動有關反恐怖主義力量進行支援。
需要進入緊急狀態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國務院依照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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