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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民主制度發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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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民主制度發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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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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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是什麽?香港具備了落實普選的條件嗎?從事港澳研究三十多年陳麗君教授從歷史、社會、政治、經濟等各方面探討香港議會政治發展、剖析其發展民主政制的成熟條件,以及在「一國兩制」背景下的特殊性。同時介紹了回歸以來香港各政黨、議會及選舉制度發展情況,重點闡述了各次政制改革的經過和香港未來普選模式的爭拗和影響。

作者簡介

陳麗君,港澳與內地合作發展協同創新中心、中山大學港澳珠江三角洲研究中心教授,中山大學港澳研究所創始人之一,主要研究方向為港澳經濟與政治。從事港澳研究近三十年,完成國家社科基金專案成果《「一國兩制」下的香港民主制度發展研究》,《澳門行政長官與立法會選舉研究》等,主編《「九七」後的探討──香港經濟及其與內地經濟關係》與《內地金融發展與香港金融》,著有《一國兩制在港澳的實踐與兩岸統一研究》,《香港跨世紀的滄桑》(合著)等;並發表一百餘篇論文及研究報告,多篇論文獲得省級和國家級獎項,為內地政府港澳問題的決策提供參考。

目次

上篇 民主的基本知識與香港民主發展歷史與現狀

 

第1章 民主的基本知識及「一國兩制」的基本關係

第一節 西方民主政治觀點

第二節 現代西方民主制度與模式及其局限

第三節 「一國兩制」的基本關係及「一國兩制」地區民主制度的特點

 

第2章 香港選舉與公民參與制度發展

第一節 回歸前香港選舉制度的產生與發展

第二節 香港選舉制度的變化與發展

第三節 行政長官選舉制度循序漸進發展

第四節 港人公民參與意識提高,且形成了獨特的選舉制度

 

第3章 香港政黨政治的發展

第一節 香港政黨的產生與發展簡史

第二節 泛民主派政黨政團發展狀況

第三節 建制派政黨政團發展狀況與香港政黨政治的特點

 

第4章 目前香港的代議制與民主制度模式

第一節 基本法規定的行政與立法關係模式

第二節 實踐中的立法對行政的監督與制衡

第三節 司法獨立制度及其與行政的關係

第四節 立法與司法關係模式,及香港政制模式的特點

 

下篇 「一國兩制」下的香港民主發展條件、模式及相關爭拗

 

第1章 香港民主的一般性及特殊性

第一節 香港民主發展的條件已經成熟

第二節 民主與香港穩定繁榮關係分析

第三節 香港民主與國家安全關係分析

 

第2章 07/08政制改革爭拗分析

第一節 2004年及之前的政制改革爭拗與人大釋法

第二節 07/08政制改革方案的提出以及被民主派否決

 

第3章 2012年政制改革爭拗分析

第一節 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及09年政改諮詢方案的推出

第二節 民主派「五區請辭與變相公投」策略

第三節 終極普選聯盟對話策略及2012年政改結果

 

第4章 香港普選模式分析

第一節 香港雙普選時間表的確定

第二節 行政長官普選模式的分歧與爭論

第三節 立法會普選模式的分歧與爭論

 

第5章 普選條件下的香港政黨與政制模式

第一節 普選條件下的香港政黨模式

第二節 普選條件下的行政、立法、司法分權與制衡模式

 

主要參考文獻

書摘/試閱

上篇 民主的基本知識與香港民主發展歷史與現狀

港英時期,香港行政、立法權集於總督一身,「九七」問題提出後港英才搞選舉。「一國兩制」的提出與選舉的出現,使港人的公民參與意識、政黨政治等等均得以發展。回歸後,「一國兩制」條件下,香港民主按《基本法》規定循序漸進發展,香港雖然還未達至普選,但已屬於民主制度,並最終將達至高水平民主即實現全面普選。現在香港無論政府首腦還是議會均由選舉產生,且政黨在選舉等方面均已發揮重要作用,行政、立法、司法之間已存在權力制衡等等,這些明顯已是民主的特徵。

 

第1章 民主的基本知識及「一國兩制」的基本關係

民主理論是當今世界爭論較多的議題,馬克思主義將政治制度作為上層建築,因此民主制度屬於上層建築。西方政治學理論中,從古希臘開始到當今,「民主」是政治學研究得最多的理論之一。而「一國兩制」則是中國的創舉,「一國兩制」理論本身也是一種全新的理論。

 

第一節 西方民主政治觀點

西方民主的核心價值是個人自由,現代西方民主不是根據民主原則建立,而是自由主義的結果。英美這一西方民主政制主幹譜系均是先有自由主義,之後才產生民主。自由主義民主理論堅持個人的自由,以對個體的尊重為大前提,認為政府是用於保障個人自由而不是侵犯個人自由的。

一、「民主」概念、古典與近代西方民主觀點

(一)「民主」概念及古典西方民主觀點

從字面意義理解,「民主」就是人民的統治或權力。對民主的主體的解釋形成共和主義民主傳統,權力應當是主體對客體的一種支配關係,權力的客體也是人民,而主體對自己行使權力是不通的,於是只能理解為人民自治。據薩托利的理論,自治強度與自治廣度同自治的持續性成反比,因此在較大領土範圍和較長歷史中的民族國家難以實現人民自治,自治只存在於建立民族國家的過程中,此過程結束,自治實質意義上已消亡,因自己能治理自己就不需要國家了。由此民主演化為投票表決機制,民主的實質是「多數決」原則即由多數人決定,對民主的操作程序的理解形成了自由主義的民主傳統。

「民主」一詞歷史上最初出現於古希臘,是由「人民」和「統治」二詞構成,意思是多數人治理的政體,與專制或寡頭政治相對應。但是古希臘哲學家柏拉圖在《理想國》中提出了五種政制,即賢人政制(也即所謂貴族政制)、榮譽政制、寡頭政制、民主政制和僭主專制政制。他反對民主政制,認為政治應當是一門依賴於精確知識的技藝,民主國家的一個重大缺點就是政治家無知無能,以及極端激烈和自私自利的黨派鬥爭,並將導致一個宗派將自己利益置於國家利益之上,因此治國技術應是少數人的專利。而亞里斯多德認為,一個最好的可行的國家是一種不同於極端民主制和極端寡頭制的混合式政體,它的社會基礎是一個非常強大的中產階級實體,他反復論證,只有廣大的中小所有者階層的存在,才能保證以「輪番為治」為特徵的奴隸佔有制城邦實行民主政治,因為中產階級(中小所有者階層)既沒有窮到墮落的地步,也沒有富到鬧宗派的程度。他對雅典民主政制進行了研究,雅典成年男性公民在參政能力上大致一樣,都有抽籤決定公共職務候選人與城邦重大事務的權利,由此他提出了將數量的平等作為實現正義的途徑,但這種平等建立在個人能力平等基礎上。

(二)近代西方民主觀點

進入中世紀,基督教保留了人們在數量上的平等,「上帝面前人人平等」指的是人人都有獲得信仰的權利,但卻否認個人能力上的平等。文藝復興彰顯人性的力量,民主的傳統才再度復興。十七世紀時英國的哲學家霍布斯出版了著名的《巨靈論》(Leviathan ),霍布斯認為,在自然狀態中,每一個個體追求他個人的存在及個人的快樂,這個事實導致他與別人的競爭與不信任,於是人們若非生活在共同的權力之下,他們彼此間即會處於戰爭的狀態,於是透過訂定契約的方式,人們將管理自我的權利託付給一個人或一個委員會,並且認可他的一切行動。既然人性是利己的,如何在利己的人群中保持契約的穩定性與持久性?霍布斯認為必須以權威來捍衛契約,「盟約離開武力只是空文」。洛克則認為,人類天生都是自由、平等、獨立的,如果沒有得到本人的同意,不能夠將任何人置於這種狀態之外,而使得他受制於另一個政治權力,任何人放棄其自然自由並受制於公民社會的種種限制的唯一途徑,乃是與他人協議組成一個共同體,以謀求一個更舒適、安全和和平的生活,以安穩地享受他們的財產,並且更能夠來防範此共同體以外任何人的侵犯。他強調了個人能力上的平等,也強調人人都參與保護自己權利的重要性,人們之所以放棄自己的自由,是由於人人平等條件下的不安全感造成的:「既然人人都像他一樣有王者的氣派,人人同他都是平等的,而大部分人又並不嚴格遵守公道和正義,他在這種狀態中對財產的享有就很不安全、很不穩妥。」從霍布斯、洛克開始的自由主義民主理論,關注的是個人能力上的平等,強調個人能力充分發展,公民身份得以實現。

與自由主義民主不同的共和主義民主,倡導直接民主,近代以盧梭為代表。他認為,個人都生而自由、平等,他只是為了自己的利益,才會轉讓自己的自由,即使是最強者也決不會強得足以永遠做主人,除非他將自己的強力轉化為權利,將服從轉化為義務,強力並不構成權利,而人們只是對合法的權力才有服從的義務,社會秩序乃是為其它一切權利提供了基礎的一項神聖權利,然而這項權利決不是出於自然,而是建立在約定之上的,這一契約的實質是「每個參與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權利全部轉讓給整個集體。」這樣「我們每個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力量置於公意的指導之下,並且我們在共同體中接納每一個成員作為全體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當個人服從公意時,他「不過是在服從他自己本人,並且仍然像以往一樣自由」。他堅決反對代議制,認為公意決不能被代表,他嚴厲批評了英國的代議制:「英國人民自以為是自由的;他們是大錯特錯了。他們只有在選舉國會議員的期間,才是自由的;議員一旦選出之後,他們就是奴隸,他們就等於零了。」

而事實上,任何主權都必須由具體的個人行使,當一個人將自己奉獻給所有人時,他絕非像盧梭想像的那樣沒有向任何人奉獻自己,而是向以全體的名義行事的那些人奉獻了自己。自由主義民主和共和主義民主對立的實質是國家與社會的對立,自由主義將國家建構在經濟社會的基礎之上,主張根據社會利益來組織國家,社會聯合私人利益以對抗國家為實現集體目標而犧牲個人利益的行為,這種市場化的結構用憲法來保障。

二、現代西方主流民主觀點

(一)直接民主、精英民主與多元民主觀點

針對自由民主制下公民普遍的政治冷漠,派特曼和麥克弗森等人繼承了盧梭的人民主權學說,提出了人民直接參與的民主模式。麥克弗森認為,公民只有直接不斷參與社會和國家的管理,自由和個人發展才能充分實現。他們認為,在現代西方社會中,權力和資源配置不平衡,阻礙了人們的參與,自由民主中的選舉參與只是一種「有限」的參與,他們主張將民主的範圍擴大到大多數人生活於其中的那些關鍵的制度中去,使民主在人民的日常生活中發揮作用。但在現實條件下,這些學說面臨着實際操作上的困難,這種理論唯一實踐是古希臘民主政制,古希臘民主制的滅亡就是由於個人自由的缺失,古希臘人享有選舉、任命官員權,政治滲透到一切領域,沒有給個人留下活動空間,缺乏合法的私生活領域的觀念。因此即使在最佳條件下,直接的或純粹的民主也是脆弱的,而小範圍民主(古希臘的雅典)和大範圍民主(國家)有巨大的差異,因此直接參與的民主形式在國家中根本行不通。現代民主只能是少數統治多數這一事實下的民主,關鍵在於如何有效地制約作為統治者的少數人。

人類無法超越少數人統治與多數人被統治這一事實,因此由三位意大利思想家帕雷托、莫斯卡、米凱爾斯提出了精英主義理論,認為歷史舞台由精英表演,人民統治是不可能的,因此他們傾向於懷疑民主的可能性,而米凱爾斯稍不同的是,他認為,儘管民主實質上是寡頭統治,但它是邪惡中最輕的一種。對二十世紀民主理論發展做出重大貢獻的是馬克斯.韋伯的官僚組織理論和熊彼特的精英民主理論,他們將民主看成是一種競爭政治領導權的政治方法。熊彼特認為,民主必然存在獨特的要素,民主方法是為達到政治決定的一種制度上的安排,在這種安排中,某些人通過競取人民選票而得到作出決定的權力,人民的作用不過在於產生一個政府,選出社會精英來治理國家,「民主方法是為達到政治決定的一種制度上的安排,在這種安排中,某些人通過競取人民選票而得到作出決定的權力」。精英民主理論精髓在於,民主並不意味人民統治,而是多元的精英採取政黨競爭方式競取權力的過程,人們有機會成為精英,公民定期選舉政治精英成為統治者。精英民主理論的局限性在於片面強調「精英政治」,過分強調政治家塑造政治生活的能力,忽視了社區組織、工會和商會等團體的作用。

多元主義者在二十世紀五、六十年代的美國政治研究中居主導地位,多元主義學者深入研究了選舉的競爭和有組織的利益集團之間的關係。最早與最傑出的多元主義學者羅伯特.達爾強調說,選舉和競爭性政黨制度,對於政治代表「對普通公民的偏好作出反應」是至關重要的,但是僅有選舉和政黨並不能確保民主國家的均衡,要維持民主的過程,各種各樣利益集團的存在更加重要。「獨立的社會組織在一個民主政體中是非常必要的,至少在大規模的民主政體中是如此。每當民主的過程在諸如民族國家這樣大的範圍內被運用時,自治的社會組織一定會出現。而且,這種社會組織的出現,不僅僅是民族國家政府民主化的一個直接結果,也是為民主過程本身運作所必需的,其功能在於使政府的強制最小化,保障政治自由、改善人的生活。」達爾建議以「多元政體」來稱現存的民主制度,因一個政體的民主性,是由多個團體或者多個少數的存在來保障的,民主可以定義為「多重少數人的統治」。當然多元民主只能在一種共識範圍內運行,沒有共識,民主肯定會失敗。達爾不否認權力分立與制衡的重要性,但堅持認為,非憲法規則和實踐對於民主的成功至關重要,社會權力安排不是等級式,而是競爭式,它是不同利益集團間「無休止的討價還價過程」的一個必然組成部分。政治的結果最終是力圖在社會團體的競爭性要求之間進行調停和裁定的行政執行者的結果,政策產生於利益的邊緣,形成於「民主的框架」之中,在一定程度上獨立於特定的政治家的努力之外。

(二)自由民主觀點

直接民主或參與民主理論僅提供了民主的價值訴求,缺乏操作性而無法落實到現實中,精英民主理論和多元主義民主理論真實地描述了西方自由民主制度的部分事實,因此它們已融入西方正統的自由民主理論中,但它們按西方民主實踐和制度定義民主,回答實踐中的問題,而沒有研究公民參與民主的適當程度、政治統治的範圍等民主理論基本內容。西方民主的核心價值是「個人自由」,現代西方民主不是根據民主原則建立,而是自由主義的結果。美國憲政民主制度奠基者大都是積極的自由主義者,和謹慎的民主主義者,有些完全不是民主主義者。除盧梭外,洛克、孟德斯鳩、伯克、邊沁、康德、黑格爾、密爾、貢斯當、托克維爾等等民主理論主要奠基者,首先是自由主義者,其次才是民主主義者。英美這一西方民主政制主幹譜系均是先有自由主義,之後才產生民主。「古希臘民主制失敗後,民主制再沒出現過。」麥迪森的說法始終是「代議制共和國」,而從不說「民主政體」,因為他認為後者指的是古代的直接民主,即「由少數公民親自組織和管理政府的社會」。

現代民主政制是市場經濟催生的,英國人通過使私有財產成為對抗和限制國家權力的一種安全裝置的私有產權,獲得了個人自由中第一個也是最重要的一個構件,並將它提升到政治制度層面——「無代議員,不納稅」。十八世紀哲學家們發現,正確設計的法律和制度約束內,市場中追求個人利益的個人行為會產生出一種自發秩序,沒有國家權力的直接介入,社會同樣能形成秩序。這形成了對國家權力的限制,且為制約國家權力的社會權力的生長提供了空間。因此現代民主是在限制政府權力過程中實現的,是自由主義的結果。到了十九世紀,人民主權觀念才作為建設性因素進入政治過程之中,民主不再是「人民的統治」,而是有權選舉和替換自己的統治者,直接民主變成間接民主即代議制民主,兼有選舉制和代議制,人民不親自統治,而是選出統治他們的代表,選舉雖不是代議式民主的充分條件,但是必要條件,代議制民主依賴於選舉行為和選舉,正是在選舉中,作為民主制遊戲規則的多數決定規則才獲得決定性的充分運用。這種民主不僅是自由主義的結果,且個人自由是它賴以存在的基礎。在自由民主制誕生時,康德和麥迪森們將它稱作共和制,而不是民主,因為民主在他們眼裏意味着多數暴政,共和民主意味着在遵循多數決定規則的同時,更加關注保護少數人的利益和自由,不偏袒任何一方,共同利益只能是多數人與少數人的利益之和。因此西方式民主制度是自由主義加民主的產物,它既是民主的又是共和與憲政的。

總之,自由主義民主理論堅持個人的自由,以對個體的尊重為大前提,認為政府是用於保障個人自由而不是侵犯個人自由,將社會比喻成一個契約,是人為了己身發展而不得不成立的,而政府也是必需的,沒有政府社會就陷入混亂,但政府必然限制個人的自由,所以自由主義政治理論特別強調,限制政府權力、分權制衡、法治和督促政府向人民負責。自由民主理論是西方正統的民主理論,不僅因為它反映了西方民主制度的實際進程,且為這種制度奠定了價值基礎,更為西方民主制度提供了建制原則,在目前世界118個選舉民主國家中,其中79個國家被列入自由民主國家,基本為西方國家;約39個被列入部分自由國家,其中10個為西方近親的拉美國家,此外包括俄羅斯、印度、烏克蘭、土耳其、巴西、巴基斯坦和哥倫比亞。

三、關於民主發展條件的觀點

(一)有些學者強調單一因素對民主發展的重要性

一是認為民主發展主要由資源配置廣度所決定,以芬蘭學者塔圖.溫漢南(Tatu Vanhanen)為代表,他認為,政治是人類這一物種競取稀缺資源的特有方式,作為權力之根源的生存資源的集中導致獨裁的政治結構,而資源的廣泛分配帶來權力的分享和民主的可能性。溫漢南最終仍回到了現代化取向上來,認為技術的發明和發展是民主化潮流主要驅動力,因為它導致經濟和技術資源在更大範圍的分配,從而推動了民主。

二是認為政治文化因素是產生民主的必要甚至充分條件,以蓋茨梯爾(Raymond D. Gastil)較典型,他認為民主化主要靠民主觀念擴散,適宜的經濟條件對民主制度取得成功有作用,但對民主擴散的更長過程來說其只屬於第二位因素,因此在特定國家民主的存在或缺失「首先是民主及其支持概念傳播的相對效果的產物」。

(二)更多學者強調綜合因素對民主發展的作用

哈佛大學政治學教授亨廷頓(Samuel P. Huntington)是其中的代表,他1991年出版的《第三波——20世紀後期民主化浪潮》一書認為,成功達致民主化有五大元素:一是現有極權政府有認受性難題,如出現嚴重經濟危機;二是由經濟發展帶動的社會發展包括整體教育水平提升和中產階級大量增加;三是教會扮演積極領導和動員角色;四是外在行動者包括其它國家如美國、蘇聯及國際組織在政策上的轉變;五是國際間民主化示範作用,即已民主化國家的經驗,對相近而類似但又未民主化國家的衝擊。他認為,民主化原因因地因時而異,每一波民主化浪潮原因都不同,第一波主要是經濟和社會發展,英國殖民地國家經濟和社會環境、西方同盟國在第一次世界大戰中的勝利和主要大陸帝國的相應解體;第二波是由西方盟國在二戰中的勝利和這些民主國家戰後所進行的非殖民化導致的;第三波包括五個因素:合法性問題、經濟發展、天主教內部變革及由此導致的教會針對威權主義而採取的行動、外國政府或機構(梵蒂岡、歐盟、美國和八十年代末的蘇聯等)的行動、示範效應或滾雪球。羅伯特.達爾(Robert A. Dahl)也較具代表性,他認為,一個國家能否實現民主,主要決定於五大條件,其中三項關鍵條件:一是軍隊和警察控制在由選舉產生的官員手裏,二是民主的信念和政治文化,三是不存在強大的敵視民主的外部勢力;以及兩項有利於民主的條件:一是現代市場經濟和社會;二是弱小亞文化多元主義。此外,前美國哈佛大學政治學者、研究民主條件的權威李普塞(Seymour Martin Lipset)強調民主發展的社會和經濟條件,他認為一國的政治發展(民主化)和該國的社會經濟條件有密切相關性,這些社會經濟條件包括:一是接觸現代化事務的人數;二是受大眾傳播影響的人數;三是居民遷徙的人口比率;四是都市化程度;五是非農業勞動力的人口比率;六是識字率;七是平均國民所得。並認為,一個國家越富裕,准許民主的可能性就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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