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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燃油污染損害責任及賠償國際公約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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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燃油污染損害責任及賠償國際公約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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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目次

商品簡介

來自船舶污染= 海事,不等於環保、保育

期待「海洋保育署」正式成立後:
能切實瞭解國際規範(CLC、FUND、HNS、Bunker、OPRC...)
能學習相關國際海事運作(P&I、涉外訴訟...)
能儘速進行修法(海洋污染防治法等)

中文摘要
每一艘船均有燃油,且因燃油油質問題,燃油污染的發生風險及其污染清除困難度,遠高於貨油污染。Torry Canyon、Amoco Cadiz 及Exxon Valdez 等重大油污案,使國際間針對貨油污染損害,架構出油污民事責任公約(CLC 公約)及基金公約(Fund 公約)二大體系,以提供油污(主要為「貨油」)損害一定程度的民事責任補償機制。在油污責任補償體系逐漸建立的同時,國際間事實上亦已針對海洋污染另外的二大污染源類型為討論,此二大污染源,一為有毒有害物質,另一即為燃油。經過多年研議,國際海上運送危險有害物質損害責任及補償公約(簡稱HNS 公約)於1996 年完成國際立法工作,另燃油污染損害民事責任國際公約(簡稱燃油公約)亦於西元2001 年完成立法工作。2001 年3 月23 日於倫敦IMO 總部通過之「燃油污染損害責任及賠償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Civil Liability for Bunker Oil Pollution Damage, 2001」(以下簡稱「燃油公約」或「燃油污染公約」),經過六年餘開放給各國批准,於2007 年11月20 日達到公約生效所需18 個締約國 (其中應包括五個船噸超過一百萬噸的國家)批准,並於2008 年11 月21 日正式生效實施。本書介紹燃油污染國際立法之發展需求著手

審校者序
2001 年燃油污染損害責任及賠償公約已於2008 年11 月21 日正式生效實施,影響所及,對於我國所有1,000 總噸以上船舶保險證書的簽發與查驗作業已產生鉅大變化。
作者黃裕凱教授是一位具有豐富實務經驗的海商法學者,黃老師以仔細嚴謹的態度,追根究底的研究本項議題多年,持續不斷的關注本公約制定過程,進而深入剖析燃油公約制定前後的背景與發展範圍,閱讀此書不僅可瞭解燃油公約內容,更能對其逐項條文意涵產生的影響得到進一步實務性的領悟,而且也可藉此對國際海洋環境與海事相關之國際公約有概括性的了解。更重要的是,由於黃教授具備豐富的海事求償實務經驗,因此,國內海事案件處理在燃油公約實施之後,所面臨的風險與問題,在書中更有精闢的闡述研析。
燃油公約有關民事責任,國內目前在民法、海商法、海洋污染防治法雖均有可茲運用的條文,然而對於即將面臨本公約生效衍生的船舶燃油證書簽發與查驗事宜,無論是我國籍船舶在外國港口或者是外國船舶到我國港口將會形成新的考驗。此外,由於船舶燃油污染是海事事件所衍生的環境污染議題,在事件的處理過程,除了污染清除以外,更多要處理的是包括船舶責任保險、擔保書LOU ( Letter of Undertaking) 等涉及國際海事專業,這些議題我常常就教於黃教授,他總是不厭其煩,諄諄教導,讓ㄧ個環境工程背景,對海商法、國際海事陌生的我,得以慢慢瞭解學習,解決工作上所遭遇的問題。
審校的過程,除提供相關行政處理經驗外,本人能提供更深入的專業修正意見之處實在不多,對我而言,審校反而是一趟豐富的學習之旅,欣見本書付梓。
宋欣真 謹致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處
2015 年7 月14 日晚

目次

著者序
審校者序
中文摘要
英文摘要
IV
XIII
XV
XVI
XVII
第壹章國際環境及海洋污染相關國際立法概說
一、國際環境立法發展
二、海洋污染國際立法體制的歷史發展
三、海洋污染國際立法架構及規範
(一) 海洋污染國際立法架構
(二) 與海洋污染有關之海事責任及補償立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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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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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貳章燃油污染損害責任及賠償體制之國際需求及發展背景
一、燃油污染國際立法之實際需求
二、1995 年代以前之燃油污染案件統計
(一) 美國1978~1994 年統計資料
(二) 美國境內1984~1986 年統計資料
(三) 澳洲統計資料
三、燃油污染公約之立法緣起
四、燃油污染公約架構及參引依據
五、燃油污染公約生效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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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參章燃油公約擬定前所面臨的幾個核心爭議或問題
一、技術上的因素
二、責任基礎_嚴格、次嚴格或過失責任?
三、責任限制
(一) 1957 年海船所有人責任限制公約
(二) 1976 年海事求償責任限制公約
(三) 1976 年海事求償責任限制公約之1996 年修正議定書
(四) 各國限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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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四、責任保險或財務證明
(一) 投保要求及保險金額
(二) 行政作業規範
(三) 對責任保險人的直接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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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第肆章燃油污染公約制訂暨發展歷程
一、IMO 正式納入議程前之研擬前階段 (1995 年以前)
二、IMO 研擬階段 (1995-2001)
(一) 1995 年10 月法律委員會第73 次會期
(二) 1996 年8 月法律委員會第74 次會期
(三) 1997 年2 月法律委員會第75 次會期
(四) 1997 年8 月法律委員會第76 次會期
(五) 1998 年2 月法律委員會第77 次會期
(六) 1998 年10 月法律委員會第78 次會期
(七) 1999 年4 月法律委員會第79 次會期
(八) 1999 年10 月法律委員會第80 次會期
(九) 2000 年3 月法律委員會第81 次會期
(十) 2000 年11 月法律委員會第82 次會期
三、2001 年燃油污染公約外交會議階段-會議文件及討論
(一) LEG/CONF 12/4 (5 December 2000) 提交單位:秘書長
(二) LEG/ CONF 12/6 (18 January 2001) 提交單位:澳洲
(三) LEG/ CONF 12/7 (18 January 2001) 提交單位:中國、印度、萬那度、
香港
(四) LEG/ CONF 12/8 (12 January 2001) 提交單位:國際油輪所有人污染
聯盟(ITOPF)、波羅地海國際海事委員會(BIMCO)、國際海事法委
員會(CMI)、國際獨立油輪所有人聯盟(INTERTANKO)、國際港埠
協會(IAPH)、國際船運協會(ICS)、國際P&I 集團、國際救助聯盟
(ISU)及國際海事論壇(OCIMF)
(五) LEG/ CONF 12/9 (18 January 2001) 提交單位:國際P&I 集團
(六) LEG/ CONF 12/10 (18 January 2001) 提交單位:國際船運協會(ICS)
(七) LEG/ CONF 12/11 (6 February 2001) 提交單位:澳洲、丹麥、印尼、
愛爾蘭、荷蘭、瑞士、英國及香港
(八) LEG/ CONF 12/12 (6 February 2001) 提交單位:美國
(九) LEG/ CONF 12/13 (12 February 2001) 提交單位:澳洲、丹麥、馬爾
他、荷蘭及挪威
(十) LEG/ CONF 12/14 (6 March 2001) 提交單位:澳洲、加拿大、丹麥、
芬蘭、德國、愛爾蘭、荷蘭、瑞士、挪威、瑞典及英國
(十一) LEG/ CONF 12/15 (8 March 2001) 提交單位: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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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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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VI
(十二) LEG/ CONF 12/16 (16 March 2001) 提交單位:日本74
第伍章 2001 年燃油污染公約逐條釋義
一、序言
(一) 公約序言(Preamble)之意義及效力
(二) 制訂背景及發展
(三) 2001 年燃油污染公約序言釋義
二、第 1 條定義
(一)「船舶 Ship」
(二)「人 Person」
(三)「船舶所有人 Shipowner」
(四)「登記所有人 Registered owner」
(五)「燃油 Bunker oil」
(六)「民事責任公約 Civil Liability Convention」
(七)「防止措施 Preventive measure」
(八)「事故 Incident」
(九)「污染損害 Pollution damage」
(十)「船舶登記國 State of the ship’s registry」
(十一)「總噸位 Gross tonnage」
(十二)「本組織 Organization」
(十三)「秘書長 Secretary-General」
三、公約第 2 條-適用範圍Scope of application
(一) 法律適用及法律效力概說
(二) 「領海」及「專屬經濟區」概說
(三) 燃油公約「適用範圍」發展過程
(四) 燃油公約第2 條「適用範圍」評釋
四、公約第 3 條-船舶所有人責任 Liabilities of the Shipowner
(一) 燃油污染船舶所有人責任基礎概說:嚴格責任 v.s. 過失責任
(二) 燃油公約第3 條「船舶所有人責任」發展過程
(三) 燃油公約第3 條第1 項:應負責之人-船舶所有人
(四) 燃油公約第3 條第2 項:連帶責任
(五) 燃油公約第3 條第3 項:責任之例外(一)-免責事由
(六) 燃油公約第3 條第4 項:責任之例外(二)-與有過失扣減
(七) 燃油公約第3 條第5 項:峽道型責任制 Channelling of liability
(八) 燃油公約第3 條第6 項:追償權行使
五、公約第 4 條-除外適用 Exclusions
(一) 公約「除外適用」概說
(二) 「公船豁免」概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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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
(三) 燃油公約第4 條「除外適用」發展過程
(四) 燃油公約第4 條「除外適用」評釋
六、公約第 5 條-涉及二以上船舶間之事故
(一) 共同侵權概說
(二) 燃油公約第5 條「多船間事故」發展過程
(三) 燃油公約第5 條「多船間事故」評釋
七、公約第 6 條-責任限制
(一) 責任限制(一般限責與污染限責)概說
(二) 燃油公約第6 條「責任限制」研擬發展
(三) 燃油公約第6 條「責任限制」評釋
八、公約第 7 條-強制保險或財務擔保
(一) 海事強制責任保險概說
(二) 燃油公約第7 條「強制保險或財務擔保」研擬發展
(三) 燃油公約第7 條「強制保險或財務擔保」評釋
九、公約第 8 條-時效 Time Limits
(一) 「時效」與「訴訟時效」概說
(二) 制訂背景及發展
(三) 燃油公約第8 條「時效」釋義
十、公約第 9 條-管轄 Jurisdiction
(一) 國際管轄權的一般概念
(二) 燃油公約第9條發展歷程
(三) 燃油公約第9條規定釋義
十一、公約第 10 條- 承認與執行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一) (外國判決)承認及執行概說
(二) 海牙2005 年法院選擇協議公約
(三) 燃油公約第10 條發展歷程
(四) 燃油公約第10 條釋義
十二、公約第 11 條- 取代條款 Supersession Clause
(一) 取代條款概說
(二) 燃油公約第11 條發展歷程
(三) 公約第11 條規定釋義
十三、公約第 12 條- 簽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
(一) 簽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概說
(二) 燃油公約第12 條釋義
(三) 哪些「國家」可以簽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
十四、公約第 13 條- 國家具有數法律制度
( 一) 領土適用及其限制概說(territorial limitation on application of
treaties)
(二) 燃油公約第13 條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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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I
十五、公約第14 條- 生效 Entry into Force
(一) 公約生效(emtry into force)概說
(二) 燃油公約第14 條規定釋義
十六、公約第 15 條- 退出 Denunciation
十七、公約第16 條- 修訂或修正 Revision or Amendment
(一) 公約之修訂或修正概說
(二) 燃油公約第16 條釋義
十八、公約第 17 條- 存放人 Depositary
十九、公約第18 條- 函送聯合國 Transmission to United Nations
二十、公約第19 條- 文字 Languages
二十一、公約決議-Resolutions
(一) 公約決議之效力
(二) 決議一:有關責任限制的決議
(三) 決議二:有關加強技術合作的決議
(四) 決議三:有關保護盡力採行避免或減輕油污染措施之人之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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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陸章 2001 年燃油污染公約制訂後的發展(2001~2015)
一、LEG 第83 次會期_LEG/ 83/11 (6 September 2001) 提交單位:秘
書長
二、LEG 第91 次會期_LEG/ 91/4/6 (24 March 2006) 提交單位:CMI
三、LEG 第94 次會期(2008)
(一) LEG/ 94/11 (31 July 2008) 提交單位:秘書處
(二) LEG/ 94/11/1 (19 September 2008) 提交單位:日本
(三) LEG/ 94/11/2 (19 September 2008) 提交單位:國際船運協會(ICS)及
國際P&I 集團
(四) LEG/ 94/12 (31 October 2008) 提交單位:秘書長
四、LEG 第95 次會期(2009.4)
(一) LEG/95/4 (27 February 2009) 提交單位:荷、保、芬、法、伊、義、

(二) LEG/95/9/1 (27 February 2009) 提交單位:馬紹爾群島
(三) LEG/95/9/2 (27 February 2009) 提交單位:丹麥、芬蘭、伊朗及波蘭
(四) LEG/95/9/4 (27 February 2009) 提交單位:德國及荷蘭
(五) LEG/95/9/5 (27 February 2009) 提交單位:國際P&I 集團
(六) LEG/95/9/6 (27 February 2009) 提交單位:賴比瑞亞
(七) LEG/ 95/10 (22 April 2009) 提交單位:秘書長
五、LEG 第96 次會期(2009.10)
(一) LEG/96/4 (31 July 2009) 提交單位:荷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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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
IX
(二) LEG/96/6 (20 August 2009) 提交單位:丹麥
(三) LEG/96/6/1 (28 August 2009) 提交單位:馬紹爾群島
(四) LEG/96/WP.6 (7 October 2009) 提交單位:丹麥
(五) LEG/96/6/2 (28 August 2009) 提交單位:國際P&I 集團
(六) LEG/96/12/1 (31 July 2009) 提交單位:澳洲
六、LEG 第97 次會期(2010.10)
(一) LEG 97/7 (10 September 2010) 提交單位:丹麥
(二) LEG 97/8 (29 September 2010) 提交單位:澳洲
(三) LEG 97/8/1 (30 September 2010) 提交單位:澳洲
(四) LEG 97/8/2 (30 September 2010) 提交單位:澳洲
(五) LEG 97/8/3 (30 September 2010) 提交單位:澳洲
(六) LEG 97/8/4 (30 September 2010) 提交單位:國際海事法委員會CMI
(七) LEG 97/8/5 (8 October 2010) 提交單位:國際P&I 集團
(八) IMO Circular Letter No. 3145_燃油公約之實施
七、LEG 第98 次會期(2011.4)
(一) LEG 98/7 (16 February 2011) 提交單位:澳洲
(二) LEG 98/7/1 (18 February 2011) 提交單位:國際海事法委員會CMI
八、LEG 第101 次會期_LEG/ 101/11/2 (14 March 2014) 提交單位:
加、丹、德、瑞典
九、其他文件_IMO Roesolution A.1028(26)_對光船租船簽發燃油證明
十、Post-Convention 後續議題彙整
(一) P&I 協會同意出具Blue Cards
(二) 海事求償責任限制公約LLMC 之2012 年修正
(三) 燃油公約2008 年實施後相關議題彙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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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柒章 2001 年燃油污染公約幾個核心爭點及批評
一、與 CLC 公約間產生適用上的漏洞
二、與 LLMC 責任限制體制上之衝突
三、燃油公約補償機制不足
(一) 限責金額是否足夠?
(二) 欠缺第二層或第三層補償機制
(三) 廣義船舶所有人問題
四、公約有待補足或修正部分
(一) 統一的限責體制
(二) 污染應急人員之豁免
(三) 燃油證書運作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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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捌章若干各國法簡介 352
X
一、中國大陸
(一) 關於國際海事組織《2001 年國際燃油污染損害民事責任公約》生
效的公告(2009.01.19)
(二) 關於實施《2001 年國際燃油污染損害民事責任公約》的通知
(2008.12.22)
(三) 關於實施《2001 年國際燃油污染損害民事責任公約》有關事項的
通知(2010.06.09)
二、香港法-燃油污染(法律責任及補償)條例(2009 年)
三、新加坡法-Merchant Shipping (Civil Liability and Compensation
for Bunker Oil Pollution) Act 2008
四、英國法- The Merchant Shipping (Oil Pollution) (Bunkers
Convention) Regulations 2006
五、澳洲法-Protection of the Sea (Civil Liability for Bunker Oil
Pollution Damage) Act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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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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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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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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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玖章 2001 年燃油污染公約與我國法律與航運
一、燃油公約與我國航運
二、燃油公約與我國現行法律
(一) 海商法
(二) 海洋污染防治法
(三) 其他航港法規
三、我國因應燃油公約應有之態度
367
367
369
369
370
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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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拾章結論與建議
一、 結論
二、 建議
(一) 給政府及主管官署之建議
(二) 法規修正建議
381
381
382
383
384
參考資料:
國內外書籍及期刊文獻
國內外參考網站
聯合國及國際組織議事文獻
參考判決
407
407
408
410
413
XI
附錄:
附錄一:油污民事責任公約(CLC)、基金公約(FUND)、運送有毒有害物
質損害責任公約(HNS)、燃油污染責任公約(Bunker)、美國油污
染法(OPA-90)、台灣海洋污染防治法各主要規範事項對照表
附錄二:燃油公約中英對照
附錄三:燃油公約締約國批准加入狀況 (至2014.10.17)
附錄四:燃油公約IMO 正式發佈之原文
附錄五:IMO 各公約生效日/締約國數
附錄六:2001 年燃油污染損害責任及賠償公約歷次草案條文對照表
附錄七:中華民國 海洋污染防治法
附錄八:中國大陸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
附錄九:香港 2009 年「燃油污染(法律責任及補償)條例」
附錄十:新加坡法-Merchant Shipping (Civil Liability and Compensation
for Bunker Oil Pollution) Act 2008
附錄十一:英國法-The Merchant Shipping (Oil Pollution) (Bunkers
Convention) Regulations 2006
附錄十二:澳洲法-Protection of the Sea (Civil Liability for Bunker Oil
Pollution Damage) Act 2008
414
415
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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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
456
458
479
487
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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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535
XII
著者序
Clean Sea or Trouble Water
本書「2001 年燃油污染損害責任及賠償公約」為IMO 各公約系列叢書的第三本(前
二本為「2007 年殘骸移除公約」及「2002 年國際海上旅客及其行李運送雅典公約」,
二書已分別於2011 年6 月及4 月出版)。本書寫作目的是:我國非IMO 會員國,無法
參與各公約之擬定,透過對IMO 各公約(私法領域,含本書)有系統地且完整地介紹,
能對我國對IMO 各公約的瞭解、國際法制同步化等能有所幫助。
本書寫作一波多折。1995~1998 留學英國期間,燃油污染雖非博士研究主題,但
針對此一IMO 法律委員會當時所重點發展的公約,已有密切關注;1998 年自英國返
國時,也攜回許多IMO 有關燃油公約制訂過程中的若干資料。2001 年燃油公約於2001
年3 月23 日通過後不久,由於深知燃油公約影響層面相當大,隨即利用月餘時間完成
「2001 年燃油污染損害責任及賠償公約」一專論的撰寫,由海運研究協會刊行,約80
頁。但此專論畢竟僅是對燃油公約所進行之摘要性介紹,本人於該專論中認為燃油公
約影響層面大、生效門檻過高、P&I 支持度不高等因素,因此預測生效日可能會拖很
久(5~8 年內應該不會生效)。但很驚訝的是,燃油公約竟然能在短短6 年期間內於2007
年11 月間達到生效門檻,並於2008 年11 月21 日生效實施。由於2001 年該篇專論對
公約生效日期會拖較久的「誤判」,身為學者,一直耿耿於懷,便一直想撰寫一本能對
燃油公約完整介紹的專書。但由於2007 年以後全力進行「國際海商暨海事法基本文件」
五冊套書的編撰、以及1991~2009 最高法院海商法判決評析等工作,心裡雖然一直惦
記著,但實在挪不出時間進行。2010 年前後本人曾申請當時的國科會有關本書的專書
寫作計畫,但審查人以「本公約不重要」為由,未予通過。當時在學校研究微薄獎助
支援下,於2011 年間先陸續完成「2007 年殘骸移除公約」及「2002 年國際海上旅客
及其行李運送雅典公約」二書寫作。二書完成後,於2012 年底再次向國科會提出本書
的專書寫作計畫,但審查人仍以「本公約不重要」之同一理由,同樣未予通過!之後
轉向學校申請學校研究補助,始有微薄經費進行本書的研究與撰寫。2012.11~2014.5
月期間,由於本人全力投入海商法研修九場研討會及整部海商法修正建議之研修工
作,燃油公約專書寫作事實上是完全處於停滯狀態的。2014 年3 月「海商法修正建議」
及2014 年5 月「鹿特丹規則」二書陸續出版後,才有較為餘裕完整的時間進行並完成
本書的撰寫。
燃油污染公約的重要性主要是其適用於所有船舶,特別是1,000 總噸以上的船舶
必須準備由燃油公約締約國所簽發之保險證明。問題的重要性不僅是船舶必須投保責
任保險及相關責任限額及其適用而已,而是「保險證書」的簽發及查驗二問題,特別
XIII
是前者。由於「保險證書」僅限由燃油公約締約國簽發,我國現階段因國際現實之故,
不可能加入燃油公約繼而可以簽發保險證書的情況下,影響所及,1,000 總噸以上的國
籍船將很難停靠燃油公約目前全球將近80 個締約國(佔全球船噸91%)的港口!而這也
是我國政府必須審慎以對的。如不審慎以對,國籍船舶的大量流失是幾乎可預見到的
事!這不是危言聳聽,而應該已經是在進行中的事。而本書的撰寫過程中,也不斷地
體會到我國艱難的國際處境,含我國在內的國際社會都在想周遭所處海洋是clean
sea,但我國的立法現況及公約保險證書的發證設計,卻把應該潔淨自由的海洋變成了
trouble water,動輒得咎,難以自由航行。
由於我國長期未接觸 IMO 組織及相關議事的結果,IMO 各項公約的研究及其專
書寫作在我國並非顯學,甚至是沒有學者願意花時間進行研究的事。但如沒有人進行
相關研究,我們的國際海事地位的處境將會是更為萎縮,更為封閉。對的事,該做的
事,有利國家社會的事,該做還是要做。期待能有更多時間持續性地針對IMO 各項公
約進行研究及專書撰寫工作,這是繼完成「海商法修正建議」後另一項重要且長期的
工作。
本書作者最後感謝本書審校人宋欣真小姐,宋小姐現為環保署簡任技正,宋技正
於阿瑪斯號案後即開始承辦國內海污事務工作,她大概是本人所認識環保相關部門中
有關來自船舶污染的海污事件處理經驗最豐富的人。原本邀請宋技正擔任本書共同作
者,請她就十餘年來國內環保機關在處理類似來自船舶污染的海污案件所面臨的各項
問題提出她的觀察及看法;希望此一規劃使本書除單純學術論述外,能融入更多實務
觀點而更為周延。宋技正多次婉謝擔任共同作者(可能是本書初稿許多對我國行政機關
的批評用詞過於嚴厲,宋技正因此不便為共同作者吧!),不過她最後仍同意擔任本書
審校工作。很感謝宋技正對本書提出相當多的修正建議、並提出環保機關在處理歷年
來自船舶污染事件所面臨的各項難題。對於她的建議,只要符合國際海事案件處理慣
例及國際公約相關規定的,本人均儘量予以採納;但就不符合的部分,則還是維持本
人原先想法,此部分文責由作者本人自負。最後另要謝謝本院財法系四年級林葦菱及
唐嵩皓二位同學的校稿協助。
黃裕凱教授 謹致
輔仁大學法律學院財經法律學系
2015.7.1 於輔大羅耀拉大樓362 研究室
XIV
黃裕凱博士簡介
現職:
輔仁大學財經法律系專任教授、海事仲裁人
學歷:
輔仁大學法律系財經法學組法學士 1987
台灣海洋大學海洋法律研究所法學碩士1994
英國南安普敦大學海事法研究所海事暨海上保險法學博士1998
經歷:
教育部八十四年公費留學獎勵、正利航業公司法保協理、顧問
銘傳大學法律系專任助理教授
慈濟教師聯誼會授證教師
研究及主授科目:
海商法、保險法、國際海事法、國際海事組織法、國際私法、國際公法(含國際海洋
法)、英美契約法、英美侵權行為法、法律倫理、商事法
專書出版:
IMO國際公約專書寫作系列:
2001年燃油污染損害責任及賠償國際公約,自版,台北,2015 年7月,580頁。
2007年殘骸移除公約,五南圖書,台北,2011 年,650 頁。
2002年國際海上旅客及其行李運送雅典公約,五南圖書,台北,2011 年,700頁。
海事海商著作:
最高法院海商法案例整編暨評析(2009-2014),自版,台北,2015 年,400頁。
鹿特丹規則,航貿文化,台北,2014年,680頁。
海商法修正建議,航貿文化,台北,2014年,725頁。
國際私法基本文件,自版,台北,2013年,600頁。
國際私法,五南圖書,台北,2013年,650頁。
最高法院海商法案例整編暨評析(1990-2009),自版,台北,2009年,1,600頁。
國際海商暨海事法基本文件(第一冊~第五冊),自版,台北,2008 年,2,900 頁。
其他著作:
法律倫理基本文件,作者自版,台北,2010 年2 月,930 頁。
法律植根-法律系所大規模協助中小學法治教學之規劃與實踐,輔仁大學出版社,
台北,2007 年,40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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