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十版序
拉丁法諺有云:有「社會必有法律」、「有法律斯有社會」,社會與法律,二者密不可分,無社會固然不可能有法律;有社會而無法律,則行為舉止,失所依據;定紛止爭,欠缺準繩。其結果,成敗得失,不以是非論斷,而靠武力解決,到處以強凌弱,以眾暴寡,與叢林社會何異。
韓非子云:「法與時轉則治,治與世宜則有功。」縱觀一部法律發展史,都是先有事實,而後才有法律,而法律制定頒布之後,並非一成不變,而是必須配合新事實的發生或舊事實的演變,適時制定新法,修正舊法,而後法律才能與時推移,發揮預期的規範功能。
保險法包括保險契約法以及保險業法。自民國十八年十二月保險法公布施行以來,社會變遷極大,保險法已經經過多次修正,歷次修正,多配合社會思潮。從保護消費者的觀點,側重保險契約法文的修正,以期追求法律規範的妥當性。
由於經濟變遷,倫常式微,金融犯罪迭起,保險法的修正重點逐漸由保險契約法轉向保險業法。保險業向廣大的投保戶收取保險費,如同銀行業吸收社會大眾資金,都是金融業的一環,都影響社會的安定與公信,因此也如同銀行業一樣,受到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的高度監督,近數年來,保險業因經營不善,資本適足性不足,以致於被主管機關命令接管,並且透過安定基金的補貼,而由其他保險業受讓其業務,連續數起,雖然投保戶的權益受到十足保障,因此沒有引發金融風暴或社會糾紛,但是安定基金補貼數額,動輒百億,財務負擔,十分沉重,與其法令疏漏,坐令經營不善,然後接管補貼,何如周延法令,防微杜漸,引導保險業健全發展。近年來,保險業法以及相關法規命令,大幅翻新,幾近到達鼎革的程度。本書此次修正,除了保險契約法部分,配合修正外,關於保險業法部分,完全依照最新的規定,重新改寫,希望借本書的修正,在維持原著作精神下,為「法與時轉,治與世宜」略盡綿薄之力,是為序。
劉宗榮
於新店小碧潭
民國一○四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