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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法律、社會與管理(第五卷)(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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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法律、社會與管理(第五卷)(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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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在建設海洋強國的國家戰略大背景下,海洋相關問題與理論的研究就顯得非常適時且重要,本書正是旨在回答如何把中國建設成為海洋強國的問題和那些與建設海洋強國有關的理論和實踐問題。海洋濕地管理、海洋傾倒區選劃、黃河三角洲高效生態經濟區生態環境建設、海洋生態安全及其社會參與對策、國家對非領土性管轄海域的治安管轄、中國對北極事務的參與等的研究,都是有助於海洋事業發展的研究。

作者簡介

在建設海洋強國的國家戰略大背景下,海洋相關問題與理論的研究就顯得非常適時且重要,本書正是旨在回答如何把中國建設成為海洋強國的問題和那些與建設海洋強國有關的理論和實踐問題。海洋濕地管理、海洋傾倒區選劃、黃河三角洲高效生態經濟區生態環境建設、海洋生態安全及其社會參與對策、國家對非領土性管轄海域的治安管轄、中國對北極事務的參與等的研究,都是有助於海洋事業發展的研究。

目次

卷首語【徐祥民】 
海洋法律(欄目主編:劉惠榮)
 《海島法》建立了無居民海島使用制度嗎?【徐祥民】 
 西北航道航行的法律環境研究——相關問題的國內外研究述評【劉惠榮 李浩梅】 
 論構建山東半島藍色經濟區區域立法協調機制【梅 巨集 林奕巨集】 
 中國防治海洋外來物種入侵立法模式探析【白佳玉 丁 鵬】 
海洋社會(欄目主編:崔鳳)
 流入與流出:關於海島漁村人口的社會流動研究的一個分析框架【崔 鳳 劉 潔】 
 淺析漁文化與海洋漁民轉型的相互影響【同春芬 劉 悅】 
 航海社會角色與航海組織目標關係分析——以英國“奮進”號遠航隊伍為例【趙宗金 林超群】 
 海洋漁村民俗:概念、分類與功能【宋甯而 李雲潔】 
 基於“國家—市場—社會”視角下的海洋漁業轉型研究【吳 麗】 
 日本年輕海員離職與教育問題研究【松尾俊彥(著) 孔令彩(譯)】 
海洋管理(欄目主編:王琪)
 海洋資源及其轉化:對海洋軟實力的新解讀【王 琪 畢亞林】 
 我國增強在北極區域實質性存在的必要性與可行性【楊振姣 朱 燁】 
 海洋戰略下我國海洋國土的開發利用【楊 洋】 
海洋政治(欄目主編:曹文振)
 國家繁榮與制海權——讀《海權對歷史的影響》【王書明 張曉宇】 
 新國家安全觀視閾中的中國國家安全問題——兼論中國國家安全委員會的設置與職能【王晨光 孫 凱】 
海洋相關會議綜述
 中澳海岸帶管理研究中心董事會暨新南威爾士大學—中國海洋大學合作研究研討會“膠州灣項目啟動會”綜述【喬璐璐 王小華 梁生康 馬英傑】 
 海洋社會變遷與海洋強國建設研討會暨第四屆中國海洋社會學論壇綜述【韓興勇 陳 曄】 
 日本國土交通省“確保和培養船員及海事技術人員”研討會綜述及相關考察【高島恭子(著) 宋甯而 張 彥(譯)】 
涉海相關調查
 青島世園會海洋生態都市新區居民環境意識調查【張曦兮】 
 附錄一 約稿函 
 附錄二 《海洋法律、社會與管理》投稿須知

書摘/試閱

卷首語
寫在《海洋法律、社會與管理》第5卷卷首的這段文字本應在2013年年末的某個時間完成,由於難以歸責的原因推延至今。不過,時間總是能給價值或大或小的勞動和創造帶來機會。2014年7月10日至12日,“生態文明貴陽國際論壇2014年年會”召開,我作為演講嘉賓參加了“可持續海洋資源利用”分論壇,這讓我得以把參加論壇的體會記錄在這裡。
不管是論壇的總主題——“生態文明”,還是我主要參加的分論壇的主題——“可持續海洋資源利用”,都讓我這個以建造環境法學理論體系為己任的研究者產生了“此會為我開”的豪邁感。在一個大型的以生態文明為主題的國際論壇上,海洋資源相關問題被設為分論壇之一,這至少說明在論壇主辦者看來海洋資源問題是生態文明話語中的一個議題。論壇主辦者的這一認識,讓我——一名以國字型大小命名的海洋大學的教師,對生態文明理論和建設情有獨鍾的研究者,內心增添了“我不下地獄誰下地獄”的責任感。
分論壇的主題為“可持續海洋資源利用”,我在論壇上將其改為“海洋資源可持續利用”,這是一個對論壇參加者有方向引導的論題。它引導論壇參加者論可持續、談可持續、研究可持續、設計可持續,總之,描繪可持續的藍圖,為實現海洋資源利用的可持續出謀劃策。這一主題也是一個目標預設的論題。不管資源的利用(具體到我們的分論壇就是海洋資源的利用)現狀如何、前景怎樣、是否存在問題或風險等,論壇主辦者都把未來預設為“可持續”的,並且希望論壇參加者也相信這個目標是可達到的。
這是積極的引導、善良的預設,人們也都希望海洋資源和其他所有有用的資源能夠可持續地為人類利用,資源的可持續利用也符合大眾的共同願望,這是社會的,甚至是國際社會的普遍要求。然而,這樣的引導和預設並不因其積極和善良便讓人們自然而然地收穫喜悅,“共同願望”中願望的一致和“普遍要求”中要求者的眾多並不意味著願望易於實現、要求易於滿足。以下是我隨手拈來的一些資料。
(1)美國學者比爾•布萊森談到:“據估計,到1960年,在北大西洋產卵的鱈魚數量減少到了160萬噸。到1990年,這個數量又降至22,000噸。從商業的角度來看,鱈魚已經滅絕。”雖然自1992年起,一些區域採取了禁止捕撈鱈魚的措施,大概那時“可持續”的口號已經被應用到漁業管理之中,但《自然》雜誌的一篇文章指出:“直到2002年,(鱈魚的)貯量仍然沒有回升的跡象”。
(2)《2011年中國海洋環境狀況公報》指出:“渤海濱海平原地區依然是海水入侵和土壤鹽漬化嚴重地區,黃海、東海和南海局部濱海地區海水入侵和土壤鹽漬化程度呈加重趨勢。我國砂質海岸和粉砂淤泥質海岸侵蝕嚴重,侵蝕範圍逐步擴大,局部地區侵蝕速度加快。”
(3)《2013年中國海洋環境狀況公報》指出:“實施監測的河口、海灣、灘塗濕地、珊瑚礁、紅樹林和海草床等海洋生態系統中,處於健康、亞健康和不健康狀態的海洋生態系統分別占23%、67%和10%。”
這些資訊既是爭取“可持續”的種種努力所取得的“收穫”,也是朝向“可持續”進一步努力的出發點。這“收穫”不夠豐碩,這“起點”也不夠高。
從1987年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關於人類未來的報告——《我們共同的未來》提出可持續發展觀點到今天,時間已經過去了27年,從1992年里約熱內盧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全面接受可持續發展理念到今天,可持續發展政策已經在國際社會實施了22年,可是今天的發展仍無法用“可持續”來形容,而且在當下的發展中也未見可持續發展的勢頭,至少這種勢頭仍不明顯。
為什麼可持續發展思想沒有將世界引上可持續的發展道路?為什麼接受可持續發展思想的政府遲遲不能讓自己的國家進入可持續發展的軌道?不少人已經提出這樣的疑問。我帶著這樣的疑問,懷著為“生態文明”的論壇議題做作業的心情參加了“可持續海洋資源利用”分論壇,並履行了演講嘉賓的義務。
海洋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是一個不容易實現的目標,是一條不太容易走通的發展道路。
海洋是一個整體,是在空間上具有廣延性、廣泛連通性的整體,具有複雜的物理、化學等不同特徵和品質的整體,表現為食物鏈的多種多樣的生物群構成的生命網路世界,這是海洋的自然規定性,也是環境的自然規定性。與海洋的整體性相反,人們開發利用海洋的活動都是局部的、單質的和“網結”式的,從根本上來說都是對海洋整體性進行割裂的活動。上述海洋動物滅絕、海洋生態系統不健康、海洋自然形態被破壞等,從根本上來說都是人類割裂海洋整體性活動的結果。海洋利用者局部地利用海洋,海洋開發者只開發海洋的某種功能、資源,只在海洋的某個角落、局部實施開發,這是具有經濟理性的人們自然做出的選擇。海洋不能改變其整體性,具體的海洋利用者、開發者只會對海洋做局部的開發。海洋開發的局部性與海洋整體性是一對天然的矛盾。正是這一天然矛盾決定了海洋資源可持續利用這一目標難以實現。
海洋資源可持續利用的目標之所以難以實現,還有著不可忽視的制度原因。如果說海洋資源枯竭是由局部性的海洋開發活動造成的,那麼,為解決海洋資源枯竭問題的海洋管理制度就應當是防止割裂海洋整體性活動的制度。這種制度應當是按照海洋的整體性來設計的,這種制度對具體的海洋利用者、開發者,對海洋的割裂活動應當有所抑制,應當按照海洋整體性的要求安排具體海洋利用者、開發者對海洋的開發、利用。然而,長久以來的行政權運行模式、在實踐中早已定型化的海洋管理模式顯然不是按照抑制割裂活動的需要來設計的,即使是專門為管理海洋而建立的管理制度,其對海洋整體性的順應也不足以克服海洋開發活動的局部性缺陷。
《漁業法》第六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漁業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重要漁業水域、漁港設漁政監督管理機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可以設漁政檢查人員。漁政檢查人員執行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交付的任務。”依照該法的規定,海洋和海洋裡“不可管理的”魚等生物資源,是被分為大小不等的區塊的,有省級區塊、市級區塊、縣級區塊,還有由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漁政檢查人員管理的低於縣級的區塊。這樣的管理和具體的海洋漁業資源開發利用活動一樣割裂了海洋的整體性。
《漁業法》的重要章節是第三章“捕撈業”。海洋是由多樣的生物組成的生命網路世界。非常明顯,依照《漁業法》對海洋實施的管理只截取了這個網路世界中的魚等生物。這樣的管理無法對漁民只割取生命網路中對他們有用的魚等活動形成有效的控制。
在我國現行的法律中,漁業由農業部門管理(《農業法》第九條第二款),生態由林業部門管理(《森林法》第十條),礦產資源歸礦產資源部門管理(《礦產資源法》第十一條),海域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七條)。只看這些法律的規定我們就能發現所謂“多龍鬧海”的法律淵源。法律做如此安排的缺陷不只是“鬧”,而是對海洋整體性的割裂——按品質實施的“化學分析”式的割裂。這樣的管理與海洋利用者只關心海洋的某種品質、功能一樣包含對海洋整體性的割裂。
具體海洋開發行為必然割裂整體的海洋,而實際上,我們已法律化的海洋管理在很大程度上是按照開發利用海洋活動的分工來設計的。這樣的管理,即使十分有效,也無法讓海洋資源在整體的海洋裡充分生長、旺盛再生。
怎樣讓海洋管理成為海洋資源可持續利用的制度保障是海洋法學(我說的不是作為國際法分支,常常加“國際”之限定的海洋法學)、海洋社會學、海洋管理學(這種提法不多見,但這門學問並非沒有成立的學術空間)共同的學術使命,也是本書的任務。希望本卷和以後的卷冊能對完成這一任務發揮重要的作用。
徐祥民
2014年7月13日于青島海濱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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