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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政與行政法治評論(第七卷)(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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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政與行政法治評論(第七卷)(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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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本書為國家級重點學科中國人民大學憲政與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學術文叢,作者均為對公法學頗有研究的專家學者。第七卷以“【憲法變遷與憲政發展】”為主題,收錄了李忠夏、陳偉等學者的六篇文章及譯作。研究了在憲法變遷的過程中,憲法解釋在方法上如何同時應對憲法統一性與價值多元主義的要求,實現社會價值的整合探討了文化異質性和民主憲政之間的張力關系;美國教授湯姆金斯伯格關于“司法審查是一種政治保險機制”的觀點,為探討司法審查的民主正當性這一難題提供了重要視角;亞里士多德闡發政體理論,施密特力主捍衛憲法,先賢思考的得失對我們今天的憲法解釋理論的啟發。【憲政建設與人權保障】欄目收錄了四篇論文和兩個案例。其中《論人權和公民權》是法國憲法學家西耶斯首次提交制憲國民議會的“人權和公民權宣言”草案及其理由闡釋,是西耶斯憲法學說的最精練和最系統闡述。【回顧與展望】欄目推出了莫于川教授關于我國現行憲法31條修正案的研究,31年來31條修正案背后的觀念變遷和價值追求昭示。

作者簡介

張翔,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法學會憲法學研究會理事、副秘書長,北京市教育法學研究常務理事。研究領域:憲法學、法學方法

目次

目錄

【憲法變遷與憲政發展】
社會轉型、憲法變遷與憲法解釋 李忠夏
施米特與魏瑪德國憲政危機 陳偉
聯邦憲法的修改權 [美]托馬斯.M.庫里 著 杜強強 譯
民主憲政與文化異質性※ [美] 羅伯特C普斯特 著 吳展譯
司法審查何為? [美]湯姆金斯伯格 著 姜峰 譯
論亞里士多德《政治學》中的政體理論 楊利敏
論人權和公民權 [法]西耶斯 王建學譯
【憲政建設與人權保障】
“個人之尊重”與“人之尊嚴”——同義性與異質性 [日]青柳幸一 著 王濤譯
從“薩姆之子”法案看罪犯的表達自由 鞠玉穎
行政訴訟禁止之訴論略 俞祺
格瑞格斯訴杜克電力公司案 閻天 譯
目錄 

【憲法變遷與憲政發展】 
社會轉型、憲法變遷與憲法解釋 李忠夏 
施米特與魏瑪德國憲政危機 陳偉 
聯邦憲法的修改權 [美]托馬斯.M.庫里 著 杜強強 譯 
民主憲政與文化異質性※ [美] 羅伯特C普斯特 著 吳展譯 
司法審查何為? [美]湯姆金斯伯格 著 姜峰 譯 
論亞里士多德《政治學》中的政體理論 楊利敏 
論人權和公民權 [法]西耶斯 王建學譯 
【憲政建設與人權保障】 
“個人之尊重”與“人之尊嚴”——同義性與異質性 [日]青柳幸一 著 王濤譯 
從“薩姆之子”法案看罪犯的表達自由 鞠玉穎 
行政訴訟禁止之訴論略 俞祺 
格瑞格斯訴杜克電力公司案 閻天 譯 
麥道公司訴格林案 閻天 譯 
【回顧與展望】 
從認識憲法、尊重人權走向依憲治國、憲政夢想? 莫于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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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摘/試閱

凡面臨社會轉型,憲法的命運通常多桀。社會轉型期,政治、經濟和社會的變化通常更為劇烈,因此便為法秩序及憲法提出了更高要求,即法秩序如何回應社會的劇烈變動,而又不失其安定性。其核心問題在于:在社會轉型期,實證憲法本身是否以及如何才能承擔劇烈的社會變遷所帶來的權力關系變化和價值的變遷;是否需要突破實證憲法的結構而求助于政治慣例、不成文憲法以及超實證的價值觀念才能適應轉型期社會劇烈變遷的要求? 
在盧曼看來,在社會體系中,“作為結構的法是不可或缺的”, 但法隨著社會的進化和社會結構的變化,亦經歷了數度變遷。 當代社會中,“法的實證化”最大的特點在于法不再是不可修改和變化的(相較于法與宗教、神意和善惡觀念相聯系的階段),現代法的有效性不再來自于這些具有不變性的法源,而是“依賴于一個可變的事實:即一個決定”, 這個決定只是多種可能性中的一種,具有“偶因性”。 法的可變性恰恰是在社會功能分化,法律系統成為一個自治系統之后產生的,由于法律系統的自治性,法的產生和改變完全基于法自身的程序,而不是基于某種不變的善惡觀念、神意或者自然法。由于社會復雜性的提高,社會價值日趨多元,因此法的任務就是在具有多種可能性的決定中作出選擇,但法律決定只能依據法律自身的程序作出。而法律系統本身的自治性與封閉性,并不意味著法律系統完全不受其它系統的影響,在盧曼看來,法律系統在“知識上是開放的、在規范上則是封閉的”, 這意味著法律系統可以將其它系統的知識通過自身的程序機制轉換為規范的預期,法律系統必須是可以隨著社會結構的變化而變化的,否則法律系統將滯后于社會結構的變化而丟失其實效性。 
19、20世紀之交,德國著名的國家法學大師耶利內克(Jellinek)出版了他的國家學巨著《一般國家學說》, 影響深遠。耶利內克所處的俾斯麥帝國雖有憲法,但政治現實與憲法規定相左的事件卻比比皆是,帝國憲法的規定充滿各種縫隙和漏洞,為政治上的裁量提供了空間,也為政治上的沖突埋下了伏筆。鑒于此種狀況,以耶利內克為首的學者認為現行實證憲法的規定以及以此為基礎發展出的概念體系,并不能反映當時的政治現實,事實上,帝國憲法無時不在經歷著“憲法變遷”,憲法的明文規定在政治中無法得到貫徹,甚至被赤裸裸的違反。在此背景下,耶利內克發表了著名的《憲法修改與憲法變遷》 。對于憲法變遷問題,早在拉班德時期便有討論,其根源便在于看到了憲法文本與“憲法狀態”(拉班德)之間的不一致,拉班德首先看到了在帝國的行政、財政以及法院制度等領域存在著一系列與帝國憲法規定并不一致的行為,并在實踐中得以執行,久而久之導致了一個與帝國憲法并不一致的憲法狀態(Verfassungszustand)。而這種憲法狀態的改變,則被拉班德視為是憲法變遷。 雖然拉班德認為憲法變遷首先是憲法狀態的改變,其并不涉及到憲法規范內涵的變遷,但拉班德進一步認為此種與憲法并不一致的憲法狀態之改變同樣可被視為是“帝國憲法的深刻修正”,盡管憲法文本并未發生任何變化。 在耶利內克看來,憲法變遷可以通過議會、行政和法院在實踐中對憲法規范所進行的不正確的解釋而發生,此種違憲的行為在實踐中不斷踐行,久而久之便形成了憲法變遷。因此,政治的必要性便構成了憲法變遷最為重要的推動力。 導致憲法變遷的因素包括現實中的習慣或者慣例和柔性的憲法法(nachgiebiges Verfassungsrecht)(與剛性的強制法相對應)、 國家權限的消極不行使 以及憲法縫隙的填補。 在這些之外,還存在一種根本性的變遷,即在“不動搖國家存在的前提下,完全摧毀既存的國家秩序,并最終導致國家的徹底重建”, 這事實上已經突破了拉班德所界定的教義學意義上的憲法變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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