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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離婚案件法律實務(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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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離婚案件法律實務(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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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隨著中國經濟的發展,涉外交流活動逐步增多,涉外婚姻、涉外離婚案件也在逐步增多。涉外離婚與國內離婚在程序上有相同的地方,如一審、二審、再審等法定程序,但也有許多特別程序,比如管轄權、送達、公證認證、法律適用、對判決的承認與執行等,這類特別程序是否能恰當把握,將對涉外離婚案件的合法性產生直接影響,比如因程序違法將可能得不到其他國家的承認與執行。本書詳盡解釋涉外離婚案件中的特別程序,這些程序是律師在辦理涉外離婚案件中的必須掌握的知識,是必備的知識體系。通過本書,可以讓讓新律師在辦理涉外離婚案件中有宏觀的把握,破除辦理涉外離婚案件中的心理障礙,起到提綱挈領的作用。 涉外離婚案件雖然較之國內離婚案件少,但往往涉及較大財產爭議,是新律師渴望掌握又較難掌握的業務。同時市面上缺乏專門講述涉外離婚案件的書籍。

作者簡介

王俊凱,男,1979年出生,廣東專職律師。2003年開始律師職業,主要業務集中在婚姻家庭方面,在該方向有較深的研究和豐富的實踐。作品檔案:第四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3年《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與其它部門法的結合》(書名暫定,待出)第三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2年6月出版:《草根律師的搜主義:如何借助搜素引擎從網絡獲取業務》第二本:法律出版社2011年1月出版:《草根律師成長日記》第一本:武漢大學出版社2009年9月出版:《草根律師是如何熬過來的》

名人/編輯推薦

本書大量引入實例及圖片,并包含大量中英對照法律文書范本,讓法律工作者在辦理涉外離婚案件中做到一目了然,胸有成竹,對當事人也具有很強的指導作用。

目次

第一章 中國涉外婚姻概述 第一節 中國涉外結婚 一、在中國境內登記結婚 二、在中國境外登記結婚 第二節 中國涉外離婚 一、協議離婚與訴訟離婚
第一章 中國涉外婚姻概述 第一節 中國涉外結婚 一、在中國境內登記結婚 二、在中國境外登記結婚 第二節 中國涉外離婚 一、協議離婚與訴訟離婚 二、涉外離婚案件的特征
第二章 如何確定涉外離婚案件的管轄權 第一節 級別管轄 第二節 地域管轄 一、被告住所地標準 二、原告住所地標準 三、住所地標準注意事項 四、婚姻締結地標準 第三節 確定管轄權的簡要模式 一、厘清“國籍”、“綠卡”等概念 二、現行框架下管轄權確立的模式 第四節 涉外離婚案件管轄權異議 一、管轄權異議的期間和主體 二、如何處理管轄權異議
第三章 如何辦理涉外離婚案件的委托手續 第一節 詳細了解案情 一、收集案件信息 二、訴訟進程說明 三、便捷收取律師費 第二節 制作法律文書 一、民事起訴狀 二、特別授權委托書 三、離婚意見書 四、委托代理合同 第三節 充分收集證據 一、證明身份、婚姻關系的證據 二、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 第四節 移民簽證資料的作用 一、移民申請資料 二、移民拒簽資料
第四章 如何辦理涉外離婚案件的公證認證手續 第一節 公證認證概述 一、公證認證的必要性 二、有選擇性地辦理手續 三、指導當事人辦理手續 第二節 外國公證認證示例 一、加拿大 二、美國 第三節 領事公證認證 一、領事公證認證概況 二、中國領事公證認證 三、雙認證與單認證 第四節 港澳臺地區公證認證流程 一、香港地區 二、澳門地區 三、臺灣地區 第五節 如何對公證認證材料進行抗辯 一、細致入微,抽絲剝繭 二、舉證責任完成的判定
第五章 如何履行涉外離婚案件的送達程序 第一節 《海牙送達公約》成員國的送達程序 一、公約送達程序概述 二、適用公約送達的情形 第二節 非公約成員國的送達程序 一、外交途徑的送達程序 二、依司法互助協定規定的送達程序 第三節 以文書送達到美國為例證 第四節 港澳臺地區送達程序 第五節 設計最佳的送達方案
第六章 如何確定涉外離婚案件的法律適用 第一節 法律適用中的重要概念 一、識別、先決、反致、轉致 二、沖突規范、準據法、連接點 三、法律沖突、法律選擇、公共秩序、外國法的查明 第二節 法律適用的情形 一、結婚、離婚 二、夫妻人身關系、夫妻財產關系 三、父母子女關系、收養、扶養、監護 四、自然人國籍、經常居所地 第三節 法律適用的思維模式 一、涉外離婚案件法律適用狀況 二、法律適用的“三步法”思維
第七章 如何承認外國生效離婚判決 第一節 從一宗借款案件說開去 第二節 承認外國生效離婚判決的申請程序 一、承認外國生效判決的依據 二、對外國生效離婚判決的承認 三、對港澳臺地區生效離婚判決的承認 第三節 承認域外生效離婚判決的審理程序
附錄 附錄一 中國與外國締結的司法協助條約(民商事部分)一覽表 附錄二 中國與各國建立外交關系一覽表 附錄三 外國駐華使館領事認證要求一覽表 附錄四 中國駐外大使館、總領事館一覽表 一、中國駐外大使館一覽表 二、中國駐外總領事館一覽表 附錄五 相關法律法規目錄 一、關于管轄 二、關于公證認證 三、關于送達 四、關于承認外國生效離婚判決 五、關于法律適用、夫妻財產處理、小孩扶養、婚姻登記等
后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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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摘/試閱

隨著國際經濟一體化的加速,我國經濟與世界市場日益緊密結合在一起,吸收外資、海外投資、貿易交往規模不斷擴大,跨國人員流動日益頻繁,世界各國人民來我國觀光旅游、留學、工作、進行文化學術交流等活動絡繹不絕,外國人在我國的常住人口數百萬計,在北京、上海、廣州等大城市已形成了外國人聚居區,而在部分國家特定的城市亦形成了華人聚居區。

在如此洶涌澎湃的世界經濟浪潮中,涉外婚姻的締結和涉外婚姻的解除也以前所未有的數量激增,這為律師代理涉外離婚案件提供了廣泛的社會基礎,律師在代理涉外離婚案件中也開始面臨更高要求的挑戰。

多年來,筆者常碰到諸如“基層法院可以受理涉外離婚案嗎?”“國外公證認證手續怎么辦理?”“怎么知道法律文書送到了國外?”等咨詢,提這些問題的不但有年輕律師,更有執業多年、在某些領域富有經驗的資深律師,可見部分律師對涉外離婚案件還相當陌生,大家對國內離婚案件輕車熟路,但一碰到涉外離婚案件,哪怕是單純解除婚姻關系的涉外離婚案件,可能也會感到茫然不知所措。

究其原因,是因為大家對涉外離婚案件缺乏整體的、基礎性的框架認識,由此造成了心理上的不穩定,影響了接案辦案的信心。涉外離婚案件與國內離婚案件的根本區別不在實體處理上,而在對程序的把握上,對辦理涉外離婚案件各個環節把握得越細致,律師心里就越穩定,也就越體現出代理律師的價值。

本書著眼于涉外離婚案件辦理流程的宏觀把握,講解時盡可能引入圖片素材加強真實感,最終讓大家切實了解涉外離婚案件并無神秘之處,更非高深莫測,從而消除大家心理上的障礙。本書所指“涉外離婚案件”,指的是涉外訴訟離婚案件,在內容體系上側重程序性知識,兼顧實體性知識。

本書對部分法律法規的名稱作了簡化,主要是:1986年全國人大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簡稱《民法通則》;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簡稱《民法通則意見》;201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簡稱《民事訴訟法》;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簡稱《民事訴訟法意見》;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簡稱《民事訴訟證據規定》。

第一節 中國涉外結婚

一、在中國境內登記結婚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第二款規定:“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據此,在中國境內登記結婚涉及如下情形:

(一)中國公民與外國人在中國境內登記結婚

對此種涉外登記結婚的情形,《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范》、《關于貫徹執行〈婚姻登記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也作了相應規定。

2012年民政部發布的《中國邊民與毗鄰國邊民婚姻登記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二條規定,“邊民”是指“中國與毗鄰國邊界線兩側縣級行政區域內有當地常住戶口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中國與毗鄰國就雙方國家邊境地區和邊民的范圍達成有關協議的,適用協議的規定”。結合《辦法》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可知邊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為邊境地區中國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并按照便民原則在交通不便的鄉(鎮)實行巡回登記制度。

可見,中國邊民與毗鄰國邊民進行結婚登記屬于中國公民與外國人在中國境內登記結婚的一種特殊形式。

(二)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境內登記結婚

民政部發布的《關于貫徹執行〈婚姻登記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關于出國人員、華僑及港澳臺居民結婚提交材料的問題”中規定,出國人員辦理結婚登記應根據其出具的證件分情況處理:當事人出具身份證、戶口簿作為身份證件的,按內地居民婚姻登記規定辦理;當事人出具中國護照作為身份證件的,按華僑婚姻登記規定辦理。

(三)中國公民與無國籍人在中國境內登記結婚

《婚姻登記條例》中沒有提及對無國籍人辦理登記結婚的問題,而在《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范》第三十一條關于《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的填寫要求中,第四項提及了無國籍人:當事人是內地居民、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出國人員和華僑的,填寫“中國”;當事人是外國人的,按照護照上的國籍填寫;無國籍人,填寫“無國籍”。據此,中國民政機關還受理中國公民與無國籍人進行結婚登記。

以上三種情形的共同點在于,登記結婚的一方系中國公民或內地居民,即登記結婚的一方具有中國戶籍。

(四)外國人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登記結婚

民政部發布的《關于貫徹執行〈婚姻登記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八條“關于雙方均非內地居民的結婚登記問題”中規定,雙方均為外國人,要求在內地辦理結婚登記的,如果當事人能夠出具《婚姻登記條例》規定的相應證件和證明材料以及當事人本國承認其居民在國外辦理結婚登記效力的證明,當事人工作或生活所在地具有辦理涉外婚姻登記權限的登記機關應予受理。

同時根據民政部發布的《關于辦理婚姻登記中幾個涉外問題處理意見的批復》(以下簡稱《批復》),外國人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登記結婚僅限于兩種情形:1.長期居住港澳的外籍華人與內地公民在中國境內登記結婚;(見《批復》第一條)2. 男女雙方都來華工作或一方在華工作,另一方臨時來華的外國人在中國境內登記結婚。(見《批復》第三條)

(五)一方為外國人、另一方為港澳臺居民或華僑,或者雙方均為港澳臺居民或華僑在中國境內登記結婚

民政部發布的《關于貫徹執行〈婚姻登記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八條“關于雙方均非內地居民的結婚登記問題”中規定,一方為外國人、另一方為港澳臺居民或華僑,或者雙方均為港澳臺居民或華僑,要求在內地辦理結婚登記的,如果當事人能夠出具《婚姻登記條例》規定的相應證件和證明材料,當事人工作或生活所在地具有相應辦理婚姻登記權限的登記機關應予受理。

(六)一方為出國人員、另一方為外國人、港澳臺居民或華僑,或雙方均為出國人員在中國境內登記結婚

民政部發布的《關于貫徹執行〈婚姻登記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八條“關于雙方均非內地居民的結婚登記問題”中規定,一方為出國人員、另一方為外國人、港澳臺居民或華僑,或雙方均為出國人員,要求在內地辦理結婚登記的,如果當事人能夠出具《婚姻登記條例》規定的相應證件和證明材料,出國人員出國前戶口所在地具有相應辦理婚姻登記權限的登記機關應予受理。

關于在中國境內進行涉外結婚登記所需的證件,詳細見《婚姻登記條例》、《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范》、《關于貫徹執行〈婚姻登記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關于辦理婚姻登記中幾個涉外問題處理意見的批復》、《中國邊民與毗鄰國邊民婚姻登記辦法》等國務院、民政部及有關部門發布的系列行政性文件。

二、在中國境外登記結婚

在中國境外登記結婚,在這里指當事人在中國使領館所進行的婚姻登記,即領事婚姻。《駐外使領館婚姻登記暫行辦法》第二條對駐外使領館受理結婚登記申請的條件作了規定:“一、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是中國公民,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關于結婚的各項條件;二、男女雙方必須共同到中國駐外使領館自愿提出申請;三、駐在國承認外國使領館辦理登記結婚。”因此,在中國駐外使領館進行結婚的情形相當有限,主體上要求雙方均為中國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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