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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導論(修訂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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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導論(修訂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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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商品簡介

本書共分為基礎、組織、人員、作用、救濟等五大部分。就篇幅最大的作用部分,論述內容除尊重以行政處分為中心之既有研究成果外,並強烈呼應以人權保障為重心,重視行政程序的現代行政法學思緒。因此,除傳統行政法議題之介紹外,行政指導、行政契約、行政計畫、行政資訊公開、行政判斷與預測、行政聽證、行政調查等皆有所著墨。就公務員法制部分,則特別分成數章個別探討,期望在揮別「特別權力關係」時代之後,能激發從事行政實務工作者之自我權利主體意識,進而重視行政法之研究,發揮鞏固實質法治國的關鍵力量。

 
本書較重視體系、架構及思考合邏輯的舖陳,表達想法或說理的方法傾向開放性而非一定要追求或複製權威的見解,或有異於一般人習慣上對教科書的期待。也因如此,對於許多學者之高見、司法院大法官的解釋及行政法院裁判見解,縱尚待釐清、探討或沈澱,仍盡可能的加以引用,裨有助於提高讀者研習、思辨行政法之視野與效果。

作者簡介

李震山 

學歷/
國立中央警官學校(中央警察大學前身)學士、碩士
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
 
經歷/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系教授
私立中國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
國立中央警察大學國境警察學系、法律系教授
 
現職/
司法院大法官(民國96年10月1日起)
 
著作/專書
1.多元、寬容與人權保障—以憲法未列舉權之保障為中心(2007年9月二版)
2.警察行政法論—自由與秩序之折衝(2014年6月三版)
3.人性尊嚴與人權保障(2011年10月四版)

 修訂十版序

 
行政法學內涵透過諸多法令的增修,以及國內外相關理論與實務見解的推陳出新,仍無止歇地發展中;而前版至今三年內所蓄積的鼎新革故成果,已使本書有修訂的迫切感。惟因個人自教學、研究的學術崗位轉至釋憲實務工作多年,思考與論辨的重心多偏向憲法理論與實際,又在有限的公餘時間與能力下,就改版工作確有所躑躅。所幸,有三民書局編輯同仁的敦促與支持;又有法學者黃清德、曹昌棋、李錫棟、許義寶、陳斐鈴諸學棣、妹與小女寧修的熱心義助,分擔專業校勘任務並提供寶貴建言;更重要的是妻子黃春美的繕打與總其成工作,因而使本書尚勉強能與時俱進。作者除對於此種共同努力的過程,倍覺溫暖而心存感激外,亦深悉書中內容仍會有因個人因素以致未盡如人意之處,尚祈讀者不吝指教,作為再改進的參考,是所至盼。
 
李震山
2014年9月3日

目次

修訂十版序
初版序
第一章 行政法概論
第一節 行政法之主要內涵
第一項 行政之概念
第一款 國家行政與私人行政
第二款 形式與實質意義之行政
第三款 小 結
第二項 行政之分類
第一款 秩序行政
第二款 給付行政
第三款 計畫行政
第四款 保護行政
第五款 公需行政
第六款 經濟行政與擔保行政
第七款 小 結
第三項 行政法之概念
第一款 行政法乃行政之法
第二款 行政法存在或表現之形式
第三款 行政法研究之一般架構
第二節 行政法之法律關係
第一項 一般法律關係下之權利義務關係
第一款 國家為「公權力」主體
第二款 人民為「公權利」主體
第二項 特別權力關係下之權利義務關係
第一款 特別權力關係之內涵
第二款 特別權力關係之演變趨勢
第三節 行政法之公法屬性及其演變
第一項 公私法劃分必要性之爭議
第一款 肯定劃分有必要性
第二款 認為公私法劃分之二分法有欠周全
第二項 民法規定適用於行政法關係之爭議
第三項 行政法與其他公法之關係
第一款 行政法與憲法
第二款 行政法與刑法
第三款 行政法與國際法
第二章 依法行政原理
第一節 概 論
第一項 憲政主義與依法行政
第二項 實質法治與依法行政
第二節 法律優位
第一項 概 念
第二項 不法之法支配行政之爭議
第一款 爭議問題
第二款 打破「惡法亦法」之邏輯
第三項 行政法規範間之位階秩序
第一款 不同位階規範間之秩序(垂直)
第二款 相同位階規範間之秩序(水平)
第三節 法律保留
第一項 法律保留之內涵與依據
第一款 法律保留之內涵
第二款 法律保留之依據
第二項 法律保留之分類
第一款 干預保留與授益保留
第二款 全部保留或部分保留
第三款 其他保留
第三項 法律保留之層級化與相對化
第一款 層級化
第二款 相對化
第四節 法令不備下之行政
第一項 不生法律效果之行政行為
第二項 發生法律效果之行政行為
第一款 干預性之行為
第二款 授益性之行為
第五節 結 語
第三章 行政組織法
第一節 行政組織體
第一項 行政組織體之型態
第一款 行政機關
第二款 公法團體
第三款 公營造物
第四款 公營事業機構
第五款 選擇行政組織體型態之考量因素
第六款 行政組織之變革
第二項 行政主體
第一款 概 念
第二款 行政主體之種類
第三項 私人作為行政主體之法律問題
第一款 概 說
第二款 國家委託私人行使公權力之依據
第三款 國家委託私人行使公權力之原則與界限
第四款 私人受託行使公權力之監督、救濟及責任
第二節 行政機關之組織
第一項 行政機關組織法定原則
第一款 中央行政機關之組織應以法律定之
第二款 中央行政機關之組織得以命令定之
第三款 地方行政機關之組織以自治規章定之
第二項 行政機關組織法令之重要內涵
第一款 行政機關組織法令應明定之事項
第二款 行政機關組織之名稱與態樣
第三款 行政組織法與行政作用法之區別
第三節 行政機關間之橫向關係
第一項 職務協助關係
第一款 職務協助之意涵
第二款 職務協助之法律依據
第三款 職務協助之特徵
第二項 委託關係
第三項 聯合關係
第四項 權限之競合或衝突關係
第一款 行政機關間發生權限爭議之原因
第二款 行政機關間管轄權爭議之解決途徑
第四節 行政機關間之縱向關係
第一項 上下之監督關係
第一款 概 說
第二款 備案、備查、報備
第三款 核定、核備
第四款 委任、委辦
第二項 中央與地方機關之關係
第一款 地方自治之意涵
第二款 自治與監督
第三款 自治監督機關之監督權限
第四章 公 物
第一節 公物之概念與分類
第一項 公物概念
第一款 物之性質
第二款 物之所有權歸屬
第三款 物之提供使用
第四款 小 結
第二項 公物之分類及其使用關係
第一款 公共用物
第二款 特別用物
第三款 營造物用物
第四款 行政使用之公物
第三項 小 結
第二節 公物之形成、變更與廢止
第一項 公物之形成
第二項 公物之變更與廢止
第五章 公務員關係之成立與消滅
第一節 公務員之概念
第一項 公務員概念之多義性
第一款 公務人員任用法之公務員(狹義)
第二款 公務員服務法之公務員(廣義)
第三款 刑法上之公務員(最廣義)
第二項 政務官與事務官之區分
第二節 公務員關係之成立
第一項 成立公務人員關係之憲法基礎
第一款 應考試權利
第二款 服公職權利
第二項 成立公務員關係應遵守之原則
第一款 機會均等原則
第二款 公開競爭之考試原則
第三項 成立公務員關係之一般要件
第一款 積極條件
第二款 消極條件
第四項 成立公務員關係之資格要件
第一款 經國家考試及格所任用之人員
第二款 非經國家考試所任用之人員
第五項 限制首長離職前之用人權
第三節 公務員之職位變更、關係消滅
第一項 職位變更
第一款 陞遷、轉任、調任與轉調
第二款 停職、休職與留職停薪
第二項 公務人員關係消滅
第六章 公務員之權利與保障
第一節 公務員之權利
第一項 基本權利
第一款 基本權利之主體
第二款 基本權利之限制
第二項 基於職位所生之權利
第一款 經濟上之權利
第二款 身分上之權利
第三款 其他權利以考績權為例
第二節 公務員權利之救濟與保障
第一項 公務人員保障法與公務人員個別權利之救濟
第一款 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之人
第二款 權利救濟
第二項 公務人員協會法與公務人員集體權之保障
第一款 公務人員之勞動基本權
第二款 公務人員協會法之規定
第七章 公務員之義務
第一節 中立義務
第一項 行政中立之意涵
第二項 政治活動中立
第一款 政黨政治與政治中立之緊張關係
第二款 政治中立與公務人員政治參與權利
第三款 政治中立法制適用對象之合理差別
第四款 小 結
第二節 忠誠義務
第一項 概 說
第二項 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第三項 違反忠誠義務之法律效果
第三節 服從義務
第一項 服從義務之理論
第一款 學 說
第二款 法律依據
第二項 合法職務命令之服從
第一款 命令者須有指揮監督權
第二款 該命令須與屬官職務有關
第三款 命令內容須非法律上不能或事實上不能
第四款 須具備法定形式並經正當程序
第五款 命令之事項非屬應獨立處理之職務範圍
第三項 違法命令之服從問題
第一款 命令有重大明顯之瑕疵
第二款 命令內容之違法性不易立即判明
第四節 守密義務
第一項 守密義務之法律依據與秘密之認定
第一款 法律依據
第二款 秘密之認定
第二項 國家機密保護法
第一款 國家機密之定義
第二款 國家機密之核定與變更
第三款 國家機密之維護與保存年限
第四款 國家機密之解除
第三項 行政資訊公開與守密義務之履行
第五節 不為一定行為之義務
第一項 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
第二項 兼職之禁止
第一款 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
第二款 經許可兼任非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
第三項 利益迴避之義務
第八章 公務員之責任
第一節 公務員行政責任之法律依據
第一項 憲 法
第二項 公務員懲戒法
第三項 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四項 小 結
第二節 司法懲戒與行政懲處之關係
第一項 區別關係
第二項 競合關係
第一款 移付懲戒或自行懲處之決定標準
第二款 懲戒、懲處兩罰問題
第三節 懲戒處分與刑事裁判之關係
第一項 犯罪嫌疑案件之主動移送偵查
第二項 刑懲並行
第三項 懲戒處分與刑事責任分開
第九章 行政作用之概念與分類
第一節 緒 論
第一項 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項 行政作用形式之類型化、個別化與制度化
第二節 行政作用中之私法行為
第一項 行政私法行為之源起
第二項 行政私法行為之類型
第一款 行政私法輔助行為
第二款 行政營利行為
第三款 私法形式之行政給付行為
第三項 公私法事件劃分之爭議
第一款 以立法方式解決
第二款 以大法官解釋決定
第三款 由法院裁判或聯席會議決定
第三節 行政作用中之非權力行為
第一項 非權力行為之性質與分類
第一款 性 質
第二款 分 類
第二項 行政指導行為
第三項 行政事實行為
第四節 行政作用中之內部行為
第一項 內部行為之意涵
第二項 行政規則
第一款 行政規則之定義與種類
第二款 行政規則之法律性質
第三款 行政規則之間接外部效力
第三項 個別職務指令
第五節 行政行為形式論之檢討
第十章 行政作用之程序與原則
第一節 行政程序法之意義與立法目的
第一項 行政程序法之意義
第一款 行政機關與機關排除
第二款 行使公權力之程序與事項排除
第三款 通則性之法律與特別法優先適用原則
第二項 行政程序法之立法目的
第一款 維護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第二款 落實公正、公開、民主之程序
第二節 行政行為與正當法律程序
第一項 正當法律程序與「程序基本權」
第二項 行政公正程序
第一款 告 知
第二款 迴 避
第三款 禁止程序外之接觸
第三項 行政資訊公開之程序
第一款 行政資訊公開之法理基礎
第二款 政府資訊公開法與行政資訊公開
第四項 行政中民眾參與之程序
第一款 概 說
第二款 陳述意見
第三款 行政聽證之程序
第五項 程序瑕疵
第一款 程序瑕疵之類型
第二款 程序瑕疵之救濟
第三節 行政行為與一般法律原則
第一項 明確原則
第一款 概 說
第二款 行政行為內容明確
第二項 比例原則
第一款 比例原則之概念
第二款 比例原則與相關原則
第三項 誠實信賴原則
第一款 誠實信用原則
第二款 信賴保護原則
第四項 行政裁量原則
第一款 行政裁量之概念
第二款 行政裁量權發動之授權型態
第三款 行政裁量權行使之程序
第四款 行政裁量之限制
第五款 行政裁量之瑕疵與司法審查
第六款 行政裁量與比例原則之關係
第十一章 法規命令
第一節 法規命令之意涵、訂定主體與原因
第一項 法規命令之意涵
第二項 訂定法規命令之主體
第三項 訂定法規命令之原因
第二節 訂定法規命令之一般法律依據
第一項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二項 行政程序法
第三項 地方制度法
第三節 法規命令之訂定與法律授權明確性
第一項 法規命令與法律之關係
第二項 司法院大法官有關法規命令授權明確性解釋之舉例
第三項 職權命令之存廢
第四節 法規命令之監督與審查
第一項 行 政
第二項 立 法
第三項 司 法
第一款 法規命令合憲性與合法性之審查
第二款 法規命令訂定裁量之審查
第四項 考 試
第五項 監 察
第十二章 行政處分
第一節 行政處分之定義及分類
第一項 行政處分之定義
第一款 須為行政機關(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行為
第二款 須為具公法規制性之行政行為
第三款 須為單方之行政行為
第四款 須為對具體案件所為之行政行為
第五款 經申請而不作為
第二項 分 類
第二節 行政處分之附款
第一項 概 說
第二項 附款之種類
第一款 附條件
第二款 附期限
第三款 附負擔
第四款 附保留
第三節 行政處分之效力
第一項 存續力
第一款 行政處分之生效
第二款 行政程序之重新進行
第三款 合法行政處分之廢止
第二項 拘束力
第一款 針對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
第二款 針對國家機關本身
第三項 執行力
第四節 瑕疵行政處分之補正及轉換
第一項 補 正
第二項 轉 換
第十三章 行政契約
第一節 緒 論
第一項 行政契約之意義與功能
第一款 意 義
第二款 功 能
第二項 行政契約與行政處分
第一款 行政契約與附附款行政處分之區別
第二款 行政契約與需經同意、協力之行政處分之區別
第二節 行政契約之種類
第一項 一般分類
第一款 對等關係契約與隸屬關係契約
第二款 負擔契約與處分契約
第二項 特別分類和解契約與雙務契約
第一款 和解契約
第二款 雙務契約
第三節 行政契約之公法特質
第一項 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
第二項 要件與效力
第三項 行政契約調整與終止之公益優先原則
第四項 行政契約中之損失補償
第五項 行政契約中自願接受強制執行之約定
第十四章 行政罰
第一節 行政罰概論
第一項 行政罰與行政制裁
第二項 行政罰與行政刑罰併存之實際與問題
第一款 行政罰與行政刑罰併存
第二款 運用行政罰或行政刑罰之立法考量問題
第三項 適用行政罰法之行為性質
第一款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
第二款 違反行政法義務需受「行政秩序罰」之行為
第三款 行政罰係具「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第四項 行政罰法之處罰種類
第一款 罰 鍰
第二款 沒 入
第三款 其他種類之行政罰
第二節 行政罰之處罰主體與對象
第一項 行政罰之處罰主體
第二項 行政罰之處罰對象
第一款 自然人
第二款 法人及非法人團體
第三款 行政機關及其他公法組織
第三節 行政罰之轉換與競合
第一項 行政罰之轉換
第一款 連續處罰
第二款 罰鍰之易處
第三款 依法將行政罰轉成行政刑罰
第二項 行政罰之競合
第一款 一行為觸犯刑事刑罰規定與行政罰規定
第二款 一行為觸犯數個行政罰規定
第三款 一行為觸犯行政刑罰與刑事刑罰之規定
第四節 行政罰之責任條件、能力及阻卻
第一項 責任條件
第二項 責任能力
第三項 行為的違法性(阻卻違法事由)
第五節 處罰之審酌、加減、擴張、時效及程序
第一項 處罰之審酌及加減
第二項 處罰之擴張
第三項 處罰之時效
第四項 裁處程序
第六節 行政罰法與其他有裁罰規定法律之適用關係
第一項 行政罰法作為行政罰之一般總則性規定
第二項 行政罰法作為普通法及與特別法之關係
第一款 裁處程序
第二款 其他適用法則
第十五章 行政執行
第一節 行政執行之概論
第一項 行政執行之意涵與分類
第一款 行政執行之意涵
第二款 行政執行之分類
第二項 行政執行之總則性規定
第一款 執行時間及期間限制
第二款 執行協助
第三款 得終止執行及相關救濟
第四款 其他規定
第二節 本於行政處分之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不履行之強制
第一項 強制之前提
第二項 間接強制
第一款 怠 金
第二款 代履行
第三項 直接強制
第一款 概 說
第二款 由機關代履行與直接強制之關係
第三節 直接本於法令之執行
第一項 即時強制
第一款 對人之管束
第二款 對物之扣留
第三款 對物之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第四款 對於家宅或其他處所之侵入
第二項 直接執行
第四節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不履行之強制
第一項 概 說
第二項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之要件
第一款 須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第二款 須公法上金錢義務逾期不履行
第三款 須經主管機關移送至執行機關
第四款 其他情形
第三項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之方法與程序
第一款 調 查
第二款 查封、拍賣、變賣、強制管理、參與分配
第三款 提供擔保、限制住居及禁止命令之核發
第四款 拘提、管收
第五款 費 用
第五節 行政執行之救濟
第一項 聲明異議
第一款 聲明異議之事由與提起
第二款 不服聲明異議決定之救濟
第二項 損害賠償與損失補償
第十六章 行政判斷、預測與計畫
第一節 行政判斷
第一項 行政適用法律之判斷
第二項 行政針對法律構成要件之判斷
第三項 司法審查與判斷餘地
第四項 行政裁量與行政判斷之關係
第二節 行政預測
第一項 行政預測行為之法律授權基礎
第二項 預防性干預措施之立法授權
第三項 司法審查之標準
第三節 行政計畫確定程序
第一項 概念與性質
第二項 程 序
第三項 行政計畫確定程序與行政效能
第十七章 行政調查
第一節 緒 論
第一項 行政調查之概念及分類
第一款 行政調查之概念
第二款 行政調查之分類
第二項 國家其他調查行為
第三項 小 結
第二節 行政調查之發動與方法
第一項 通知相關人到場陳述意見
第一款 協力義務
第二款 通知到場陳述意見
第二項 要求當事人或第三人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物品
第三項 鑑 定
第四項 實地檢查
第一款 身分確認
第二款 處所之進入
第三款 搜 查
第四款 物之扣留及其處理
第五項 調查結果依自由心證判斷
第三節 行政調查與個人資料保護
第一項 國家機關蒐集資訊權之雙刃性功能
第二項 國家機關蒐集資訊與人民資訊自決權之保障
第三項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與利用應遵守之一般原則
第四項 資料處理與利用
第一款 資料之傳遞
第二款 資料之更正、保存
第五項 小 結
第十八章 訴 願
第一節 概 說
第一項 訴願與司法二元訴訟制度
第二項 訴願與陳情及請願
第二節 訴願之提起
第一項 訴願之先行程序
第一款 訴願先行程序之概念
第二款 訴願先行程序與人民訴願權保障
第三款 訴願先行程序與訴願法第五十八條之關係
第二項 提起訴願之人
第一款 不以行政處分之相對人為限
第二款 不以自然人為限
第三款 不以本國人為限
第四款 不限於親自提起訴願代理
第五款 不以單一人為限共同訴願
第六款 其他得參與訴願之人
第三項 受理訴願之機關
第一款 訴願管轄機關
第二款 訴願人向非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第三款 以實施行政處分之名義認定行政處分機關
第四項 提起訴願之期間及訴願書
第一款 訴願期間
第二款 訴願書
第五項 訴願之提起與原行政處分之執行
第三節 訴願之審理
第一項 訴願之審議機關
第二項 訴願之審理程序
第一款 程序上之審理
第二款 實體上之審理
第三款 訴願之決定及其效力
第四款 再審程序
第十九章 行政訴訟
第一節 行政訴訟審判權及審級劃分
第一項 二元訴訟制度與行政訴訟審判權劃分
第二項 行政訴訟採三級二審制
第二節 行政訴訟之種類
第一項 撤銷之訴
第一款 訴願前置原則與例外
第二款 其他要件
第二項 確認之訴
第一款 無效確認之訴
第二款 違法確認之訴
第三款 一般確認之訴
第三項 給付之訴
第一款 課以義務之訴
第二款 一般給付之訴
第四項 其他特種訴訟
第一款 公眾訴訟
第二款 選舉罷免訴訟
第三節 行政訴訟法之程序類型
第一項 簡易訴訟程序
第二項 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
第三項 收容聲請事件程序
第四項 通常訴訟程序事件
第四節 結 語
第二十章 國家責任
第一節 國家責任之概念與體系
第一項 概 念
第二項 體 系
第二節 國家賠償責任
第一項 國家賠償理論
第二項 因公務員違法有責之作為而生之國家賠償責任
第一款 行為人須為公務員
第二款 須為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行為
第三款 須行為係屬不法
第四款 須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
第五款 須人民之自由或權利受到侵害
第六款 不法之行為與損害之發生須有相當因果關係
第三項 因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而生之國家賠償責任
第四項 因公有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而生之國家賠償
責任
第一款 須為公有之公共設施
第二款 須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
第三款 須人民之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有損害
第四款 人民受到損害,須與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之欠缺,
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第五項 國家賠償請求權之行使
第一款 國家賠償法律關係之當事人
第二款 國家賠償請求之訴訟程序
第三款 得請求損害賠償之範圍
第四款 求償權
第三節 國家補償責任
第一項 行政損失補償之法律依據
第一款 憲 法
第二款 法 律
第三款 小 結
第二項 行政損失補償之分類
第一款 一般分類
第二款 德國法之分類
第三項 行政損失補償之請求權
第一款 損失補償法定原則
第二款 補償方式
第四項 小 結
第四節 其他公法上責任
第一項 公法上返還請求權
第二項 公法上結果除去請求權
第三項 公法上無因管理所生之請求權
重要參考書目
事項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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