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簡介
我國憲法受二十世紀憲法典型代表──德國威瑪憲法──影響甚深,主要規範的內容有四,即:
作者簡介
林騰鷂
序
修訂五版序
憲法是什麼?
憲法就是人民的主要意思表示,用來規範「誰來統治」及「如何統治」的根本大法。中華民國憲法有四個主要組成部分,那就是:
一、基本信念規定在憲法序言及憲法增修條文序言中。
二、基本人權規定在憲法第二章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中。
三、基本組織規定在憲法第三章至第十一章及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至第九條中。
四、基本國策規定在憲法第十四章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中。
本次修訂,針對基本人權部分,新增立法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審議通過,而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日在我國生效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所規定之新人權。依馬英九總統於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二日公布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二條之規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因此,我國之人權保障也應如同該法第四條所規定之:「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除此之外,由於住宅法於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日公布,更使消極性的居住自由權衍變提升為居住平等權與居住受益權,故特另立節次說明。又民國一○二年七月初發生現役軍人洪仲丘在軍中遭欺凌虐待而死,導致兩次白衫軍的遊行運動,要求確保軍中人權。立法院為呼應此項要求,乃火速通過軍事審判法的修正案,宣告在承平時期,現役軍人的犯罪,也不受軍事審判。這是我國人權史上的重大變革,故在此次修訂中,列為重要修訂項目。另民國一○三年三月十八日爆發之「太陽花」學運,所主張之「公民不服從權」或所謂之「反抗暴政權」、「反抗濫政權」是否有憲政法理上依據,亦在此次修訂中,予以引證。
其次,針對國家的基本組織部分,就中央政府方面,依照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總統公布修正之行政院組織法,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及新制定之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等修訂了本書之相關章節;就地方政府方面,由於地方制度法之修正,乃新增與直轄市制等有變動之論述。特別是直轄市由北、高兩市增加為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等六市,對地方制度之衝擊甚多,例如新制實施後,即發生臺南直轄市府會因議員小型工程配合款未能編列而導致議會空轉,議事癱瘓之情事。地方制度是否能正常運作,乃成為重大之憲政問題,值得關切。另外,司法制度方面,因行政訴訟制度由二級二審制改為三級二審制,以及因家事事件法及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之制定,故也新增節次加以說明。又如上所述,軍事審判法於民國一○二年八月十三日修正後,軍事審判制度有重大變革,故在相關節次中加以改正並說明。
第三,為求憲法學理最新發展與本土憲政生活事例之動態對應,本次修訂,特別將大法官有關憲法之最新解釋以及近年來重要法律期刊如《台灣法學雜誌》、《月旦法學雜誌》等期刊論文發表之憲法論文,分別註引說明在相關章節中,以供學理研究與參加國家考試之參考。
憲法不是用來擺飾的,也不是用來考試的!憲法是要被遵行,並且確保每一個人民都能獲得充分美好的生活給付與周全完善的生存照護,而這些均需要每一個公民都受過良好之憲法教育,有憲法意識,並願意為憲法之落實施行而奉獻心力,才能有成。本書此次修訂即在延續本書撰寫初衷,希望對喚起公民珍惜憲法之靈魂,對提升公民保護憲政的決心,能有所貢獻。
林騰鷂 謹識
民國一○三年八月
目次
第二章 序言與總綱
第三章 人民權利義務
第四章 國民大會
第五章 總 統
第六章 行政院
第七章 立法院
第八章 司法院
第九章 考試院
第十章 監察院
第十一章 中央與地方之權限
第十二章 地方制度
第十三章 政權之行使
第十四章 基本國策
第十五章 憲法之施行及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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