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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辦理行政處罰案件程式規定》釋義(修訂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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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辦理行政處罰案件程式規定》釋義(修訂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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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辦理行政處罰案件程序規定》(以下簡稱《程序規定》)是海關制定的第一部程序性規章,該部規章確立的回避制度、法律文書送達制度、證據采集制度、調查中止制度、財產發還制度、簡單案件處理程序制度等新的海關辦案程序制度,是對海關多年行政執法經驗的系統總結。為了正確理解和貫徹執行《程序規定》,海關總署緝私局組織編寫了該部規章的釋義,全面、詳細地介紹了立法背景和詮釋了條文的具體含義,以及在適用中應當注意的一些事項和細節問題。同時,書中還附上了與該法規的實施相關的規定及解釋,是海關系統內外執法和守法的依據。本書在原版基礎上,增加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及根據該法相應修訂的海關法律文書,同時根據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對原版不再適用的內容進行了修訂。

名人/編輯推薦

海關第一部程序性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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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第一部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辦理行政處罰案件程序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辦理行政處罰案件程序規定

第二部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辦理行政處罰案件程序規定》釋義
概 述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三章 案件調查
第四章 行政處罰的決定
第五章 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第六章 簡單案件處理程序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部分 附錄
附錄1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實施人身扣留規定》釋義
第一部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辦理行政處罰案件程序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辦理行政處罰案件程序規定

第二部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辦理行政處罰案件程序規定》釋義
概 述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三章 案件調查
第四章 行政處罰的決定
第五章 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第六章 簡單案件處理程序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部分 附錄
附錄1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實施人身扣留規定》釋義
附錄2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聽證辦法》釋義
附錄3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附錄4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附錄5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附錄6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
附錄7 相關法律文書及使用說明

顯示全部信息

書摘/試閱

第十五條 海關收集的物證、書證應當是原物、原件。收集原物、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拍攝、復制足以反映原物、原件內容或者外形的照片、錄像、復制件,并且可以指定或者委托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對原物、原件予以妥善保管。
收集物證、書證的原物、原件的,應當開列清單,注明收集的日期,由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確認后蓋章或者簽字。
收集由有關單位或者個人保管書證原件的復制件、影印件或者抄錄件的,應當注明出處和收集時間,經提供單位或者個人核對無異后蓋章或者簽字。
收集由有關單位或者個人保管物證原物的照片、錄像的,應當附有關制作過程及原物存放處的文字說明,并且由提供單位或者個人在文字說明上蓋章或者簽字。提供單位或者個人拒絕蓋章或者簽字的,辦案人員應當注明。
【條文釋義】本條是關于收集物證、書證的具體要求的規定。
上位法依據:《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二款,“海關收集的物證、書證應當是原物、原件。收集原物、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拍攝、復制,并可以指定或者委托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對原物、原件予以妥善保管。海關收集物證、書證,應當開列清單,注明收集的日期,由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確認后簽字或者蓋章”。
物證和書證是海關辦理行政處罰案件中需要收集的兩類重要的證據,為了保證收集的物證和書證具有證據效力,本條對收集物證、書證提出了具體的要求:
一、收集物證、書證的原物、原件。
(一)海關收集的物證、書證應當是原物、原件。這一規則可以概括為原物、原件優先原則。由于物證的原物、書證的原件比復制品、復制件更能真實、客觀地反映案件的事實,原物、原件的證明力要比復制品、復制件的證明力高,因此,海關收集物證、書證時要盡可能地收集原物、原件。
(二)收集物證、書證的原物、原件的具體要求。海關收集物證、書證的原物、原件的,辦案人員還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收集、調取實物證據的單位或個人對上述實物證據進行清點,并開列“收集物證、書證清單”(見附錄7—5),清單上應注明收集、調取實物證據的名稱、規格、特征、質量、數量,文件的名稱、編號,以及實物證據的發現地點和收集、調取的時間等,并由辦案人員、證據持有人(包括單位)共同簽字、蓋章。這樣規定,一方面有利于證明作為證據使用的實物證據的來源,以體現證據的證明力,保證收集、調取的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實物證據經核實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如在搜查中發現毒品予以扣留,如果
搜查人和在場的見證人都在清單上簽字,則可以證明該毒品自何處搜出,以證明被扣留毒品持有人非法持有毒品或者販毒的行為。另一方面也可以防止被收集、調取實物證據遺失或個別辦案人員私自截留。收集、調取實物證據的清單應一式三份,由辦案人員、見證人和被收集、調取實物證據的個人或者單位簽名、蓋章后,一份交給持有人,一份交海關保管,一份入卷存檔。提供單位或者個人拒絕蓋章或者簽字的,辦案人員應當注明有關情況,并請在場的見證人簽字。
二、收集原物、原件的照片、錄像、復制件。
(一)收集原物、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拍攝、復制足以反映原物、原件內容或者外形的照片、錄像、復制件。海關調取、收集的證據原則上都應當是原物,比如走私貨物、物品、海關單證等。但是,由于海關查處的違法標的一般都是大批的,不宜原物提取,或不能原物提取,在這種情況下,就要采取一些措施,保護證據的原始特征和屬性,以利于案件的查處。對于無法收集、調取的原物、原件,比如不便搬運的貨物、物品(走私的汽車、鋼材等)、危險品,或者鮮活、易腐、易爛、易失效、易變質等不宜長期保存的貨物、物品(魚、蝦、易燃易爆化學品等),對于這類不便收集原物作為證據的貨物、物品,可以采用照相、錄像、
復印、制作模型、繪圖等方式,拍攝、復制足以反映原物、原件內容或者外形的照片、錄像、復制件。
(二)以拍攝、復制足以反映原物、原件內容或者外形的照片、錄像、復制件方式收集物證、書證的,海關可以指定或者委托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對原物、原件予以妥善保管。需要強調的是,不便搬運、保存的實物證據,在進行拍攝、復制后,還應就地妥善保管,不得隨意處理。海關要指定貨物、物品、海關單證存放單位妥善保管,并與保管單位和個人分別簽訂保管協議,明確責任。不宜由存放單位或個人保管,海關委托其他單位或個人保管的,要向其出具委托書,委托書要寫明委托事項。
(三)收集由有關單位或者個人保管書證原件的復制件、影印件或者抄錄件的,應當注明出處和收集時間,經提供單位或者個人核對無異后蓋章或者簽字;收集由有關單位或者個人保管物證原物的照片、錄像的,應當附有關制作過程及原物存放處的文字說明,并且由提供單位或者個人在文字說明上蓋章或者簽字。
三、提供單位或者個人拒絕蓋章或者簽字的,辦案人員應當注明。
根據本條前幾款的規定,需要由提供證據的單位或者個人蓋章或者簽字的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收集物證、書證的原物、原件時開列的清單,需要由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確認后蓋章或者簽字;
(二)收集由有關單位或者個人保管書證原件的復制件、影印件或者抄錄件的,應當經提供單位或者個人核對無異,并在復制件、影印件或者抄錄件上蓋章或者簽字;
(三)收集由有關單位或者個人保管物證原物的照片、錄像的,由提供單位或者個人在附有制作過程及原物存放處的文字說明上蓋章或者簽字。
無論上述哪一種情況,只要提供單位或者個人拒絕蓋章或者簽字的,辦案人員都應當在有關材料上予以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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