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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外匯管理政策法規彙編(2014年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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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外匯管理政策法規彙編(2014年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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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為了方便海內外投資者、研究者和管理者全面、系統地了解和掌握中國外匯管理相關政策法規,指導相關投資以及政府對外匯管理政策法規的完善與更新,我們特編印此書。
《最新經濟管理政策法規匯編叢書(第1輯):中國外匯管理政策法規匯編(2014版)》按以下順序編排:綜合類政策法規;經常項目類政策法規;資本項目類政策法規;國際收支統計與結售匯類政策法規;外匯市場與人民幣匯率類政策法規;其他政策法規;部分地區政策法規。
《最新經濟管理政策法規匯編叢書(第1輯):中國外匯管理政策法規匯編(2014版)》較為系統地梳理、收錄了近年來我國中央及地方出臺的有關外匯管理方面的政策及法規,在匯編過程中我們對一些已經失去時效或相關部門明確表示作廢、終止的政策法規進行了篩選和刪除。

目次

第一編 綜合類政策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七章法律責任部分條款內容含義和適用原則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修訂后檢查處理違反外匯管理行為法規適用問題的通知
個人外匯管理辦法
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離岸銀行業務管理辦法
離岸銀行業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
境內外匯劃轉管理暫行規定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境外外匯帳戶管理規定
境內外匯帳戶管理規定

第二編 經常項目類政策法規
第一編 綜合類政策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七章法律責任部分條款內容含義和適用原則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修訂后檢查處理違反外匯管理行為法規適用問題的通知
個人外匯管理辦法
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離岸銀行業務管理辦法
離岸銀行業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
境內外匯劃轉管理暫行規定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境外外匯帳戶管理規定
境內外匯帳戶管理規定

第二編 經常項目類政策法規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機構自行保留經常項目外匯收入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于駐華使領館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保險業務外匯管理暫行規定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調整部分保險業務外匯管理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免稅商品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簡化對保險機構外匯業務審核手續有關問題的通知
保險公司外匯同業拆借操作辦法(暫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外幣旅行支票代售管理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保險業務外匯管理操作規程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保險公司開辦境內外匯同業拆借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
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實施細則
貨物貿易外匯收支信息申報管理規定
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操作規程(銀行企業版)
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試點指引操作規程(銀行、企業版)
貨物貿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暫行辦法
貨物貿易進口付匯管理暫行辦法
貨物貿易進口付匯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改進貿易外匯收匯與結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擴大申報出口退稅免于提供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試行出口企業范圍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關于旅游購物商品出口退出外匯核銷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
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辦法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簡化出口收匯核銷手續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授權分局確定出口收匯自動核銷企業名單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個人對外貿易經營有關外匯管理問題的通知
邊境貿易外匯管理辦法
服務貿易外匯管理指引
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
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機構捐贈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商務部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匯局關于金融支持服務外包產業發展的若干意見
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于規范電子銀行個人結售匯業務接入審核工作的通知
電子銀行個人結售匯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個人結售匯業務管理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個人對外貿易經營有關外匯管理問題的通知
境內機構外幣現鈔收付管理暫行辦法

第三編 資本項目類政策法規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推廣資本項目信息系統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資本項目信息系統試點及相關數據報送工作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取消和調整部分資本項目外匯業務審核權限及管理措施的通知
境內企業內部成員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調整部分資本項目外匯業務審批權限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建設部關于規范房地產市場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商務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規范房地產市場外資準入和管理的意見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下放部分資本項目外匯業務審批權限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個人財產對外轉移提交稅收證明或者完稅憑證有關問題的通知
個人財產對外轉移售付匯管理暫行辦法
……
第四編 國際收支統計與結售匯類政策法規
第五編 外匯市場與人民幣匯率類政策法規
第六編 其他政策法規
第七編 部分地區政策法規

顯示全部信息

書摘/試閱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通過金融機構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以下簡稱“間接申報”)的核查工作,提高申報數據質量,國家外匯管理局根據《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中國人民銀行行長第2號令)、《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實施細則》(匯發[2003]21號)以及《通過金融機構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操作規程》(匯發[2010]22號,以下簡稱《操作規程》)等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及其支局(以下簡稱“各分支局”)國際收支工作人員應認真完成間接申報核查工作,確保申報數據的準確性、及時性和完整性。
第三條間接申報核查方式包括非現場核查和現場核查。
間接申報非現場核查(以下簡稱“非現場核查”),是指通過運用與間接申報統計相關的輔助核查軟件及其他核查手段,對申報情況進行的核查。
間接申報現場核查(以下簡稱“現場核查”),是指國際收支工作人員前往銀行和申報主體工作場所,現場調閱與涉外收付款相關的原始交易憑證及其他相關憑證,對申報情況進行的核查。
第四條各分支局間接申報核查工作的管理原則:
(一)負責對轄內銀行以及申報主體的間接申報業務進行培訓、核查和考核;
(二)負責對其下級外匯局間接申報核查工作進行培訓、指導、檢查和考核;
(三)應及時處理上級外匯局反饋的核查結果并將有關事項及時通知下級外匯局,督促其與轄內銀行和申報主體進行核實或修改;
(四)核查工作應落實到崗;
(五)應加強與本單位內其他部門的聯系和協調,通過其他部門反饋的數據問題總結核查工作經驗、提高數據質量。
第二章非現場核查
第五條非現場核查主要是對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外匯局版(以下如無特殊說明,均指外匯局版)中涉外收付款數據和單位基本情況表有關情況的核查,以及綜合查詢系統電子數據的核查。
對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的核查主要包括對涉外收付款申報電子數據的導(錄)入及時性和完整性、信息要素的表面一致性、信息要素的內部關聯關系和邏輯關系正確性,以及單位基本情況表等內容的核查。對綜合查詢系統的核查主要包括對滯留數據的核查。
第六條各分支局應運用核查軟件并輔以其他核查手段,按以下要求開展非現場核查:
(一)每日完成對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中新增及修改單位基本情況表的核查;
(二)每旬完成一次所轄銀行申報電子數據中“已申報信息”及“待申報信息”的逐筆核查,對“逾期未申報信息”進行催報,對“刪除申報單”的刪除理由進行排查,并對“滯留數據”進行清理;
(三)各分支局應將核查中發現的問題形成電子文檔或紙質文件保存24個月,并將核查出的問題通知相關銀行,督促其在5個工作日內反饋,如需修改,應按《操作規程》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各分支局應核查所轄銀行涉外收付款申報電子數據中各項要素的準確性。
(一)根據實際業務情況,核查涉外收付款憑證種類選擇是否正確;
(二)核查申報號碼、收/付款人名稱、結算方式、交易幣種、交易金額、收/付款賬號、(對方)付/收款人名稱、(對方)付/收款人常駐國家(地區)名稱及代碼、交易編碼、交易附言、預收預付款類型、是否為退款等各項要素的準確性;
(三)核查(對方)付/收款人名稱與(對方)付/收款人常駐國家(地區)名稱及代碼之間、交易幣種與(對方)付/收款人常駐國家(地區)名稱及代碼之間、交易編碼與交易附言之間、收,付/匯款人名稱與個人身份證件號碼及組織機構代碼之間、個人身份證件號碼與申報主體類型之間、境內非居民項下收支交易與交易編碼之間、有外債編號的收支交易與交易編碼之間等邏輯關系是否正確;
(四)其他要素的填報是否準確、規范。
第八條各分支局應核查所轄銀行涉外收付款申報電子數據中基礎信息與申報信息導(錄)入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的及時性。
(一)核查銀行基礎信息通過接口程序導入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的時間是否符合《操作規程》規定的時限。
(二)核查銀行或企業的涉外收付款申報信息導(錄)人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的時間是否符合《操作規程》規定的時限。
(三)為保證基礎信息報送的及時性,外匯局不要求銀行對基礎信息中境內“收付款人名稱”的英文信息和對方“付/收款人名稱”包含的地址信息進行修改。境內“收/付款人名稱”字段可以為中文或者英文,對方“付/收款人名稱”字段中可以包括對方“付/收款人”的名稱和地址信息。
第九條各分支局應核查所轄銀行涉外收付款申報電子數據的完整性。
(一)核查是否存在未按規定范圍報送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基礎信息或申報信息的情況;
(二)核查銀行刪除數據的情況。
第十條各分支局應核查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中單位基本情況表的電子信息各要素的準確性和完整性。
(一)核查單位基本情況表中的組織機構代碼(含特殊機構代碼)的準確性;
(二)核查機構名稱是否準確規范,包括機構名稱是否采用簡稱、是否包含不需要的空格、是否含有不合法的特殊字符、是否存在亂碼等;
(三)核查經濟類型與機構名稱之間、經濟類型與組織機構代碼之間、經濟類型與常駐國家之間、行業屬性與機構名稱之間等邏輯關系是否正確等;
(四)核查其他要素的完整性與準確性。如單位聯系人、聯系電話、郵政編碼、郵寄地址及是否為特殊經濟區內企業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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