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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04年1月施行以來,對維護工傷職工合法權益,分散用人單位工傷賠付風險,規范和推進工傷保險工作,發揮了積極作用。
2010年10月28日公布了《社會保險法》,該法專章規定了工傷保險制度,條例的有關規定需要與法律的規定相一致,因此,2010年12月20日,溫家寶總理簽署國務院令第586號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修訂《工傷保險條例》。工傷保險的基本原則包括:一是強制性原則;二是職工個人不繳費原則;三是實行行業差別費率和企業浮動費率原則;四是工傷補償與工傷預防、工傷康復相結合原則;五是一次性補償和長期補償相結合原則。
內容提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節錄)
·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
·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
·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
·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
·申請工傷認定操作示意圖
·勞動能力鑒定操作示意圖
·工傷待遇確定操作示意圖
·工傷待遇人員核準流程圖

名人/編輯推薦

★ 權威文本 選取標準文本,由相關法律有審定并撰寫適用提要
★ 專業解釋 對專業術語進行解釋,對重點法條進行注釋,每條提練條文主旨
★ 實用信息 條文下加注關聯法規索引,書后附錄文書范本、流程圖等實用工具
★ 相關規定 附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司法解釋,以及其他實用政策信息

目次

《工傷保險條例》適用提要1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第二條適用范圍*
第三條工傷保險費的征繳*
第四條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
第五條管理機關和經辦機構*
第六條工傷保險政策和標準征求意見*
第二章工傷保險基金
第七條工傷保險基金的構成*
第八條工傷保險費率的確定*
第九條行業差別費率和檔次的調整*
第十條工傷保險費的繳納*
《工傷保險條例》適用提要1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第二條適用范圍*
第三條工傷保險費的征繳*
第四條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
第五條管理機關和經辦機構*
第六條工傷保險政策和標準征求意見*
第二章工傷保險基金
第七條工傷保險基金的構成*
第八條工傷保險費率的確定*
第九條行業差別費率和檔次的調整*
第十條工傷保險費的繳納*
第十一條工傷保險基金的統籌*
第十二條工傷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用途*
第十三條工傷保險的儲備金
第三章工傷認定
第十四條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第十五條視同工傷的情形及相應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不屬于工傷的情形*
第十七條工傷認定申請*
第十八條工傷認定申請材料
第十九條工傷事故調查與舉證*
第二十條工傷認定的時限與回避*
第四章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一條勞動能力鑒定的條件*
第二十二條勞動能力鑒定的等級*
第二十三條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與受理*
第二十四條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與專家庫
第二十五條勞動能力鑒定的步驟和時限*
第二十六條再次鑒定
第二十七條勞動能力鑒定的工作原則
第二十八條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第二十九條勞動能力再次鑒定和復查鑒定的時限
第五章工傷保險待遇
第三十條工傷職工的治療*
第三十一條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期間工傷保險醫療
費用的支付
第三十二條工傷職工輔助器具的配置*
第三十三條停工留薪期的待遇*
第三十四條生活護理費*
第三十五條一至四級傷殘職工的工傷待遇*
第三十六條五級、六級傷殘職工的工傷待遇*
第三十七條七至十級傷殘職工的工傷待遇*
第三十八條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的工傷待遇*
第三十九條工亡待遇*
第四十條工傷保險待遇的調整
第四十一條職工在搶險救災中或者因工外出期間
下落不明的處理*
第四十二條停止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情形*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特殊情況下的工傷保險責任
第四十四條職工被派遣出境工作期間的工傷保險
關系*
第四十五條職工再次發生工傷的待遇*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六條工傷保險工作職責范圍*
第四十七條服務協議*
第四十八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查和結算*
第四十九條工傷保險基金收支情況和費率調整
建議*
第五十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經辦機構聽取意見
第五十一條社會保險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五十二條群眾監督*
第五十三條工會監督*
第五十四條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工傷待遇爭議*
第五十五條用人單位和個人與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生工傷保險爭議*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挪用工傷保險基金行為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違法、違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經辦機構違反規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與經辦機構的權利義務關系*
第六十條騙取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的處罰*
第六十一條勞動能力鑒定組織或者個人的違法責任*
第六十二條應參加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拒不協助調查核實事故的處罰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四條相關名詞解釋*
第六十五條公務員和參公人員的工傷保險辦法*
第六十六條工傷一次性賠償及相關爭議的解決途徑*
第六十七條施行日期*
《工傷認定辦法》適用提要66

工傷認定辦法
第一條立法目的和依據*
第二條工傷認定機構*
第三條工傷認定原則*
第四條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限和受理部門*
第五條工傷職工一方申請工傷認定的條件和時限*
第六條申請工傷認定的材料*
第七條受理工傷認定申請的條件*
第八條受理工傷認定申請的程序*
第九條對證據調查核實*
第十條調查核實的具體要求*
第十一條調查核實的職權*
第十二條調查核實中的義務(一)*
第十三條確診的職業病不再調查核實
第十四條委托調查
第十五條調查核實中的義務(二)*
第十六條回避
第十七條舉證責任*
第十八條工傷認定的時限和出具決定書*
第十九條決定書的主要內容
第二十條工傷認定時限的中止*
第二十一條工傷認定簡易程序*
第二十二條工傷認定決定的送達*
第二十三條工傷認定行政爭議處理*
第二十四條工傷認定資料保存期限*
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不協助調查核實的處罰
第二十六條工傷認定文書樣式統一制定
第二十七條施行時間*

附錄
一、總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節錄)(2010.10.28)
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節錄)(2011.6.29)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2013.4.25)
二、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1999.1.22)
部分行業企業工傷保險費繳納辦法(2010.12.31)
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管理辦法(節錄)(2011.6.29)
三、勞動能力鑒定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2014.2.20)
四、工傷保險待遇
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2003.9.23)
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2010.12.31)
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2011.6.29)
五、糾紛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2007.12.29)
社會保險行政爭議處理辦法(2001.5.27)
六、示意圖
申請工傷認定操作示意圖
勞動能力鑒定操作示意圖
工傷待遇確定操作示意圖
工傷待遇人員核準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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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摘/試閱

《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04年1月施行以來,對維護工傷職工合法權益,分散用人單位工傷賠付風險,規范和推進工傷保險工作,發揮了積極作用。
2010年10月28日公布了《社會保險法》,該法專章規定了工傷保險制度,條例的有關規定需要與法律的規定相一致,因此,2010年12月20日,溫家寶總理簽署國務院令第586號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修訂《工傷保險條例》。工傷保險的基本原則包括:一是強制性原則;二是職工個人不繳費原則;三是實行行業差別費率和企業浮動費率原則;四是工傷補償與工傷預防、工傷康復相結合原則;五是一次性補償和長期補償相結合原則。
新條例從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出發,突出強調了以下方面:
一、擴大了工傷保險適用范圍
新條例規定,除現行規定的企業外,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還必須強制參加工傷保險,取消了原來授權各省自行決定個體工商戶參加工傷保險的具體步驟和實施辦法的規定,另外還規定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都應當依照規定參加工傷保險。這一規定擴大了工傷保險制度覆蓋的職業群體,有利于更多職業人群享受工傷保險的保障。
考慮到現實生活中有些行業的特殊性,按照原來的規定參加工傷保險具有一定的難度,在吸取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新條例規定:“對難以按照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行業,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具體方式,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這在一定程度上也擴大了工傷保險的覆蓋面。
二、調整擴大了工傷認定的范圍
新條例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這是新條例的最大亮點。不僅體現在立法內容上,也體現在立法形式上。
從立法內容來說,新條例將原來作出的上下班途中發生的機動車事故傷害都可以認定為工傷的規定,改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這一變化主要體現了“一進一出,公平合理”的立法理念:(1)解決了工傷保險基金收支平衡的問題,一方面將原來的本人負主要責任的機動車事故排除在工傷認定范圍之外,適當減輕工傷保險基金的負擔;另一方面又將本人不承擔主要責任的非機動車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事故、客運輪渡、火車事故納入工傷認定范圍。“一進一出”,有利于落實工傷保險基金的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2)這一修改符合社會發展的實際狀況。隨著交通工具種類日益增多,員工上下班途中的風險不僅限于機動車事故,也包括非機動車、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等,因此,將后者所造成的意外傷害也納入工傷認定的范圍,體現了公平的原則。(3)明確了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需滿足“非本人主要責任”的條件,這是對1996年《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的有選擇回歸,也解決了歷時已久的是否應當將“無證駕駛”等諸如此類的本人負主要責任的事故傷害認定為工傷的爭論,更重要的是體現了鼓勵遵守交通法規的道德價值取向。
另外,新條例修改后,工傷認定的排除范圍縮小,將原來的“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修改為“故意犯罪的”,實際上等于是擴大了工傷認定的范圍。職工有過失犯罪或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但只要符合工傷認定的條件,也同樣可以享有工傷保險權益。
三、簡化工傷認定、鑒定等程序
新條例規定,對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明確了再次鑒定和復查鑒定的時限;取消了工傷認定爭議中的行政復議前置程序;規定了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向認定工傷的職工支付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意圖是希望通過這些規定簡化工傷處理的程序、縮短工傷職工的維權時間,這些規定對于參保職工來說具有一定的實際意義。
四、提高了工傷保險待遇
新條例將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標準調整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也作了調整,分別按照部分喪失、大部分喪失與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相應增加1、2、3個月的傷殘補助金。這也是新條例的重大亮點之一。這一調整,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工傷保險待遇,有利于保障工傷職工及其供養親屬的基本生活,切實幫助工傷職工解決實際問題。
五、增加基金支出項目提高保障安全
新條例明確了將工傷預防的宣傳、培訓等費用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規定,在制度建設上更加重視工傷預防,這是有積極意義的。另外,修改后的條例將原來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職工的“住院伙食補助費”、“到統籌地區意外就醫交通食宿費”以及“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時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都改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用人單位承擔的工傷保險待遇的支付范圍大幅縮小,限于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護理費及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時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另外,新條例還規定,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新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這些規定與修改前相比較,不僅大大地擴大了工傷保險基金的支出項目,減輕了企業的工傷負擔,也大大地增強了職工獲得工傷保險待遇的安全性。應該說,這也是新條例的重大亮點。
六、加大了行政處罰的強制力度
新條例增加了對不參加工傷保險和拒不協助工傷認定調查核實的用人單位的行政處罰的規定。對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部門責令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并按日加收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以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對用人單位拒不協助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事故進行調查核實的,可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應該說,新條例對不參保的處罰力度在加大,有利于擴大參加工傷保險的職業群體,增加職工工傷權益的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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