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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廖宜寧
現職
德國弗萊堡大學法學院博士生
學歷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士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碩士
經歷
民國97年司法官考試及格
民國97年律師高考及格
目次
推薦序/黃榮堅
自 序
摘 要
Abstract
第一章 緒 論
第一節 問題意識及研究動機
第一項 當代輿論:談「性」高潮
第二項 自案例與判決發端
第三項 精神障礙者有無積極同意性之行為的能力?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論文架構
第一項 兩個主軸:精神障礙者與性自主權
第二項 刑法觀點的侷限
第二章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之規範分析
第一節 妨害性自主罪章之立法沿革與現行規範面貌:比較法觀察
第一項 德國刑法之修正:主體實踐的強調
第二項 日本刑法規範之準強姦罪‧準強制猥褻罪
第三項 我國刑法之法繼受與現行法下的乘機性交猥褻罪
第二節 乘機性交猥褻罪之規範目的與構成要件分析
第一項 本罪之保護法益:所謂性自主「當然侵害」與「擬制侵害」
第二項 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情形之存在
第三項 行為手段:「利用」被害人知能喪失之狀態遂行性之行為
第三節 小 結
第三章 作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被害客體之「精神障礙者」
第一節 醫學上對於精神障礙之定義
第一項 精神醫學臨床上的分類方式
第二項 以治療與公共衛生目的為導向的定義
第二節 刑法上的精神障礙概念
第一項 概念解釋目的在於適用構成要件
第二項 醫學與法學的極限
第三項 乘機性交猥褻罪中的精神障礙與心智缺陷
第四項 智能障礙者:特徵與障度
第五項 智能不足者與未成年人作為妨害性自主罪章被害客體上的差異性
第四章 再探乘機性交猥褻罪之保護法益
第一節 「個人性自主決定自由」內涵之檢討
第一項 擬制的性自由法益?
第二項 對於自由法益之侵害應以意識存在為前提
第三項 以性自主決定作為上位概念的法益保障
第二節 對於性主體意識的絕對保障趨勢
第一項 性主體作為最終保護對象
第二項 人性尊嚴與客體化公式
第三項 尚待釐清的自主決定權利與主體性內涵
第三節 性與主體
第一項 個人性圖像之描畫
第二項 性圖像與主體性之連結
第三項 乘機性交猥褻罪所保障的自主權內涵:性圖像完整
第四節 現代社會中人類性圖像的面貌
第一項 性差與性別角色的塑造
第二項 性與勞動價值的再生產
第三項 「正確的性圖像」依然存在
第五節 性主體意識的生成
第一項 個人身體與性圖像的誕生
第二項 傅柯的性—知識—權力史觀
第三項 現代資本主義社會下的性主體觀
第四項 資本主義社會下的「性之政治」
第五項 小 結
第六節 對於乘機性交猥褻罪保護法益之反省
第一項 主體性概念的揚棄?
第二項 乘機性交猥褻罪仍以個人性自主決定權作為保護法益類型
第五章 智能障礙者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下的性權利實踐
第一節 智能障礙者的性之權利
第一項 智能障礙者的性需求應予肯定
第二項 關於智能障礙者性權利之政策演變:歷史觀察
第三項 以節制為主的性教育與刑法上以乘機性交猥褻罪為中心的消極性自主權利保障
第二節 智能障礙者的性圖像
第一項 法庭上的意向探知活動
第二項 溝通連接點的斷裂
第三項 誰的性圖像?
第三節 對性客體化禁止概念之檢討
第一項 他們真的是性權利主體嗎?
第二項 個人主體性掩護下的社會集體意識
第四節 無可抹殺的個體存在‧無法逃避的社會責任
第一項 以社會成本節約作為法益保護標的之正當性問題
第二項 國家角色的轉換
第五節 智能障礙者性同意能力的再肯定
第一項 性圖像內容之侵害與否來自於個體本身的認定
第二項 「性主體」語言結構下的警覺:多元價值的性主體實踐
第三項 保護法益的實質界限
第六節 乘機性交猥褻罪要件在解釋論上的重構
第一項 以乘機性交猥褻罪處理的核心案型
第二項 智能障礙者作為被害人情形下的規範適用
第三項 小 結
第六章 結 論
附 論 關於精神障礙者性權利的相關社會處遇問題
第一節 智能障礙者的性教育
第一項 家庭中的性教育
第二項 學校裡的性教育課程
第三項 小結:灌輸「正常」性圖像的努力
第二節 性權利與避孕議題
第一項 限制生育能力是實踐性權利的代價?
第二項 性權利的具體實踐途徑——以機構內管理問題為例
第三節 代結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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