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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法學(上)(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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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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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元翰、何勤華、高珣、巖井尊聞點校的《國法學(上)》內容包括緒論及本論兩部分。緒論解決兩個問題,一闡釋研究國法學須了解的相關問題,巖井氏介紹了研究國法學“宜知法律與政治之區別”、“宜知法律與政治之關系”、“宜知研究之目的”及“國法學之位置及分類”四方面內容;二闡釋國法學之研究對象——國家。闡述“欲明國法學之根本觀念,必先知國家”。認為國家為無制限的政治團體。本論部分在本冊中包含兩編,第一編闡述國家之根本觀念,第二編介紹統治權之活動范圍、領土及人民。

前言國家為政治團體,茲言國家為人格者,何也?非持論之兩歧,乃觀念之不同耳。蓋對于國家之問題原有兩種觀念:一、社會上之觀念;二、法律上之觀念。從社會學上立論則有一定之土地,有一定之人民,有一定之主權者日政治團體。國家者,有一定之土地、人民及主權者也,故謂國家為政治團體。從法律學上立論,則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者為人格者,國家為權利義務之主體,即有完全之人格,故又謂國家為人格者。學者持議之根據,不外理論與事實,故有事實的觀念,有理論的觀念。事實的觀念,從自然現象研究之,非個人意思之自由,乃不得不然之觀念也;理論的觀念,則從意思而出,可以自由。此二者不同之點也。天下一切事物,有一種現象,即有一種觀念,如水、物之現象也,而有冷熱之觀念,其他現象,不一而足。于是有黑白之觀念,有大小之觀念,有輕重之觀念。物之輕重大小,從狀態上言之,而孰輕孰重,孰小孰大,則由比較而出。至成物之所以然,則多不能言也。蓋有自然之現象,即有一定之觀念,雖有黠者,不能指白為黑,目重為輕,此事實上不得不然之觀念也。若理論的觀念則不然,蓋人之意見,各有不同。如造汽車,宜銅乎?宜鐵乎?如制貨幣,宜金乎?宜銀乎?此理論的觀念,可以自由者也。人民對于國家之觀念亦然。國家為權利義務之主體,為法律的現象,而國家命令,必當服從,則法律的觀念也,此事實上之觀念,非可自由者也。至國家主權行使之形式,宜專制乎?宜立憲乎?則理論的觀念,可以自由者也。故歐洲各國學者,無不從事實上研究或理論上研究者。茲將關于解釋國家意義之學說列舉于下:
第一說,德國學者康德,謂國家為有機體。有機體者,國家為全部,人民為其部分。必全部存在,部分始能存在之謂也。例如人身乃無數細胞①結合而成,未有人身不存在,而細胞能存在者也。國家有機體說倡于希臘之柏拉圖、亞里士多德,是為國家積極說。此處專引康德之言,系以泰西近儒之學說為據。
有機體與政治團體自表面觀之,無甚區別,而其內容不同。有機體系從客觀上說,必國家存在,而人民方能存在,為具體的學說;政治團體,從主觀上說,先有人類團體,而后成國家,為抽象的學說。此其所以不同也。
第二說,倡于布倫超里③。以國家為具體的全體,而人民其具體也,必全體存在而具體始能存在。其說與康德略同。
以上兩種學說,于學問上無甚得失,而在法律上,可證明國家為一人格。
……

目次

第一編
第一章 國家之根本觀念
第一節 國家之法律上意義
第二節 國家之活動范圍
第三節 國家之機關
第四節 統治權之意義
第五節 國體政體

第二編
第一章 統治權之活動范圍
第二章 領土
第三章 人民
第一節 人民之意義
第二節 人民之受動資格
第三節 人民之自由
第一款 人民之積極資格
第二款 人民之消極資格
第四節 人民之活動資格

書摘/試閱

第一章國家之根本觀念
第一節國家之法律上意義
國家之法律上意義即在人格者。何謂人格者?言有權利能力者是也。
前言國家為政治團體,茲言國家為人格者,何也?非持論之兩歧,乃觀念之不同耳。蓋對于國家之問題原有兩種觀念:一、社會上之觀念;二、法律上之觀念。從社會學上立論則有一定之土地,有一定之人民,有一定之主權者日政治團體。國家者,有一定之土地、人民及主權者也,故謂國家為政治團體。從法律學上立論,則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者為人格者,國家為權利義務之主體,即有完全之人格,故又謂國家為人格者。學者持議之根據,不外理論與事實,故有事實的觀念,有理論的觀念。事實的觀念,從自然現象研究之,非個人意思之自由,乃不得不然之觀念也;理論的觀念,則從意思而出,可以自由。此二者不同之點也。天下一切事物,有一種現象,即有一種觀念,如水、物之現象也,而有冷熱之觀念,其他現象,不一而足。于是有黑白之觀念,有大小之觀念,有輕重之觀念。物之輕重大小,從狀態上言之,而孰輕孰重,孰小孰大,則由比較而出。至成物之所以然,則多不能言也。蓋有自然之現象,即有一定之觀念,雖有黠者,不能指白為黑,目重為輕,此事實上不得不然之觀念也。若理論的觀念則不然,蓋人之意見,各有不同。如造汽車,宜銅乎?宜鐵乎?如制貨幣,宜金乎?宜銀乎?此理論的觀念,可以自由者也。人民對于國家之觀念亦然。國家為權利義務之主體,為法律的現象,而國家命令,必當服從,則法律的觀念也,此事實上之觀念,非可自由者也。至國家主權行使之形式,宜專制乎?宜立憲乎?則理論的觀念,可以自由者也。故歐洲各國學者,無不從事實上研究或理論上研究者。茲將關于解釋國家意義之學說列舉于下:
第一說,德國學者康德,謂國家為有機體。有機體者,國家為全部,人民為其部分。必全部存在,部分始能存在之謂也。例如人身乃無數細胞①結合而成,未有人身不存在,而細胞能存在者也。國家有機體說倡于希臘之柏拉圖、亞里士多德,是為國家積極說。此處專引康德之言,系以泰西近儒之學說為據。
有機體與政治團體自表面觀之,無甚區別,而其內容不同。有機體系從客觀上說,必國家存在,而人民方能存在,為具體的學說;政治團體,從主觀上說,先有人類團體,而后成國家,為抽象的學說。此其所以不同也。
第二說,倡于布倫超里③。以國家為具體的全體,而人民其具體也,必全體存在而具體始能存在。其說與康德略同。
以上兩種學說,于學問上無甚得失,而在法律上,可證明國家為一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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